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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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使用用途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备案登记类使用普通地下室的使用人为安全使用责任人。
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使用人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禁止将违法建设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和规划用途不明的普通地下室出租居住,禁止使用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
第五条本区地下空间实行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理机制和层级安全责任负责机制。
区民防局、区住建委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并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使用;制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标准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地下空间治理行动。
区安监局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发改委、市政市容委、文化委、经信委、卫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和安全检查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处理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监督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地下空间的村、社区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巡视员巡查制度。
巡视员每周对所管理的地下空间检查一次,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属地管理部门。
第六条建立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空间使用动态管理。
属地地下空间信息管理人员负责现有地下空间基础信息的录入;巡视人员将地下空间动态管理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区民防局、住建委负责基础数据的审核和维护,新增地下空间信息的录入。
各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获取动态信息及相关执法信息,组织执法检查,实现对使用地下空间的动态化管理。
第七条区民防局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民防局同意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八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区民防局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批准延期。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具备法定条件,应当加大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安全投入力度,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内容由区民防局在北京大兴防空防灾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条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区住建委办理备案。
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住建委应当在15日内备案。
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区住建委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
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二条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
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米)
疏散走道净宽(米)
单面布
置房间
双面布
置房间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
1.40
1.50
1.60
医院
1.30
1.40
1.50
旅馆、餐厅、居住
1.00
1.20
1.30
车间
1.00
1.20
1.50
其它民用工程
1.00
1.20
1.40
(五)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厘米的缝隙;
(六)应有采光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装置,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七)地下空间内的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口及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其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不少于30分钟。
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
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并不高于室内地坪1米,其间距不应大于15米;安全出入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入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九)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金属线槽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十)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通风窗井;
(十一)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可设置电铃等警报设施。
在安全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十二)应保持工程原有结构使用,在改造、装饰和装修时,应严格执行《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建筑结构、防水层无破坏。
第十三条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卫生条件:
(一)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有序;
(二)公共部位、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三)有完善的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
(四)坚持检查维护本地下空间的设施设备,保证无积尘垢和有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证照,并服从其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地下空间从业人员,应经有关管理部门的职业教育培训;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等制度。
落实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管理规定;
(四)使用单位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六)保证防护密闭门、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应急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
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设备间里堆放杂物;
(八)使用已分摊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九)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所属单位和使用人应当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十)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时,使用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工程。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标准:
(一)录像厅、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五)鼓励商(市)场等人员流量大的经营单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容纳人员数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要有紧急疏散图;
(二)地下空间内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其空间布局的,应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其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四)用于经营旅馆业的,应按照公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规定,建立住宿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须遵守辖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汽车库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储存室;
(二)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三)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四)禁止改变地下汽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仓储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下空间可用于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丁、戊类物品的存储;
(二)应按工程原布局使用。
按物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区域储存物品,物架摆放距离需符合消防规定标准。
主通道宽度不得低于2米,次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米;
(三)不得在通道内堆放杂物,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随时处于开启状态,保证紧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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