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中心分权经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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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中心分权经营
責任中心-分權經營
聯邦分權固為極佳之設計,但非所有大型企業都可以此為結構。
有些企業或因生產過程之不可分割或職能不可分散,而無法分設為若干自主企業,然而這些大型企業的規模又太大了,超過了職能式結構與團隊組織所適用的限度,而為了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此時唯賴「模擬分權」以彌補此缺憾。
所謂「模擬分權」是指結構中的組成單位不是一個“事業部”,但在組織時卻“視同事業部門”,容許他有最大的自主,有他自己的管理階層,也同時對其本身的績效負責。
因授權程度與績效評核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責任中心-費用中心、收益中心、利潤中心、及投資中心。
1.費用中心
當責任中心的主管,僅具有控制其費用發生的權職,而不具改變收入或資源投資的權力時,此種責任中心即為費用中心。
在費用中心內,乃是依據其能否在預定費用內,完成其所指派的工作,來評核其財務績效,一個責任中心主管的整體績效,乃是須能有效率及有效能的達成該中心的目標,而要求其發生的費用不超出預算,僅為其財務績效的要求;然每一責任中心的活動不同,其預算與控制技術也會隨之改變。
2.收入中心
當一組織單位之主要責任為行銷時,則可建立其成為收入中心。
收入中心乃是以其銷貨收入是否達到其預定的標準,作為其財務績效之評核標準,其次才考慮發生之費用與達成目標間之關係。
3.利潤中心
利潤中心乃是企業根據利潤責任之分權化,而組成之責任單位,利潤中心之主管除負有成本責任外,尚須負收益之責,其被授權予之職權及所擔負之責任,較成本中心為大,且並其據有相當的自主性,可以最適當的成本控制及最佳的營運政策求得最適利潤,以達企業經營之目的。
利潤中心乃是視其能否達成其預定的利潤,作為財務績效衡量的基準。
4.投資中心
投資中心與利潤中心之性質非常相近,而是將利潤中心主管之授權擴展至投資決策,投資中心主管負責對該中心之資源作用有效運用,以發揮高度效果,獲取最高之「投資報酬率」(ROI)或超額盈餘(RI)。
投資中心的衡量績效工具除與利潤中心相同者外,更著重營運之效能與效率,及投資決策的得失。
責任中心制度-報告及控制
隨著科學技術之進步,經濟迅速繁榮,企業趨向於大規模的經營,業務日益複雜,最高階層主管已無法事事必躬親,「分權化」制度因而產生,所謂「分權化」即指在一組織內,上級主管將其職權一部份授予其下屬,讓其下屬有自行決定事宜之權,即給予下屬有使用人力、物力及財力之權。
企業採行分權制度後,最高階層主管並非從此放手不管,為防範各被授權單位的本位主義而導致與總目標發生衝突,適當的「集中控制」是絕對必要的,「集中控制」並非對各組織單位無謂干涉,而是善意的事前指引與事後檢視。
所謂事前指引,是根據目標一致之要求,於計畫之初,予以通盤的指示要點,例如總目標成本政策之訂定,與組織結構,或組能集中之設計等。
至於事後檢視,即檢視分權責任的執行情況,是否合乎總目標之要求。
「責任中心」制度(responsibilitycentersystem)係在分權組織下,為求適當的「集中控制」而產生之一管理控制制度。
所謂「責任中心」制度即將每一責任單位視為一個零體(segment),經由「參與」及「諮商」訂立各單位之責任目標,如成本、利潤、投資報酬率,及超額盈餘等。
然後授與各責任中心為達到該責任目標所需之「職權」(authority),並設置一套完整的、客觀的報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將實際績效與預計之責任目標比較,顯示差異,反應予各責任中心主管及其上級主管,作為改正,考核及獎懲之根據。
責任中心制度之貢獻及必備條件
責任中心制度之貢獻
責任中心得組織內在環境為:
責任中心主管被授予職權,加重責任,使其工作更擴大,更有意義,而成員也得到充分的參與及諮商的機會,加速總次目標之融合與企業使命之達成。
責任中心制度因能提供上述良好的組織內在環境,因而對企業有以下的貢獻:
1.減輕最高階層主管之負擔
例行性的工作授予下屬去作決定,最高階層主管不需為此瑣碎事操心,而集中精力於「例外」之事情,集中於企業之目標上,並建立良好的人際連鎖關係。
2.增加決策之正確與時效
實行責任中心制度後,基層有權作決策,勿須事無巨細都要請示上級主管,且與現場環境最接近,最能掌握迅速的情況,而採取最妥當的措施。
3.完善之意見溝通
責任中心制度,目標之訂定是經由「參與」、「諮商」方式,因而總次目標較容易趨於一致,中心內的成員,必能為此共同目標而努力,榮辱與共,彼此在意見的溝通上必然水乳交融,而其對上、下同事之間,亦必主動聯絡,坦誠相照。
4.目標之融合
責任中心制度是利用參與的方式產生總目標,讓各中心主管有整體的目標意識後,再據以訂立各中心之次目標,各中心主管讓其成員有參與之機會,使其了解整體目標與次目標的關係,並在完成其個人的「小我」目標時,不會與前述「大我」與「中我」目標相抵觸。
5.產生激勵作用
在責任中心制度下,經理人彷彿是事業主持人,可以盡力發展其抱負,表現其才能,如此符合「利己」主意者的心理狀態,為其業績而自我努力,自我控制與自我評估,則不但能滿足其基層需要,尚能滿足其他高層次的需要。
6.增進效率
責任中心制度是將各部門予以自立,並根據競爭法則,藉頻繁的業務活動,將能力作最大的發揮,同時鼓勵責任中心內的所有成員在不逾越整體目標範圍內,互別苗頭,各施所展,甚至利用內部移轉價格和外界供給者作一合理競爭,以增警惕,提高效能與效率。
7.培養明日經理人才
責任中心制度實施後,各級經理人可放手辦事,儘量發揮才智,在實際管理中,增益其經驗,培養領導才能,上級出缺,不怕無人接班,可免「青黃不接」,「人亡政息」的惡果。
實施責任中心制度之必要條件
責任中心制度雖是現代分權組織制度之產物,然並非水到渠成,一個企業要有效的實施責任中心制度,必須先具備下列條件。
1.最高階層主管之全力支持
此為實施責任中心制度最主要的條件。
最高階層主管對談該制度的貢獻有所了解而樂於授權予部屬,同時自己願意承擔失敗的風險,而讓其下屬自己作決策,使各責任中心能充分的自主。
2.觀念之培養及灌輸
應設法灌輸公司全體人員有關責任中心的觀念,並闡明其益處,使公司上下皆成為制度的推動者,自動自發為此制度而貢獻其心智者。
3.調整組織以使權責劃分明確
由於責任中心制是根據企業的特性以考核各責任中心績效及成果目標而設計,故於調整組織時,應不忘權責明確劃分的原則。
4.建立責任會計制度
為配合上項組織的調整,而將原有的會計制度加以適當的更改,如收益與費用的發生都以責任中心為依歸,詳細列明責任中心主管所能作的「產出」與「投入」,即將各責任中心的「產出」與「投入」對照列示,顯示績效。
責任預算的建立與責任報告的設計,均為衡量績效的最佳工具之一。
5.內部移轉價原則之建立
各責任中心若有相互移轉的產出,則其移轉價格往往影響各部門績效的衡量,甚至危及整體利益,因此,責任中心制度設立時,應建立內部移轉價格的原則。
6.獎懲辦法之配合
責任中心制著重於在績效衡量,而衡量的結果應配合一套有效的獎懲辦法。
雖然責任中心至度強調獎勵重於懲罰,但礙於少數員工自我目標的影響,有時難免有破壞性的情事發生,因此對此種不利組織行為的懲罰,乃是勢所必行的。
責任中心制度之情報系統
責任會計之涵義
責任中心制度之情報系統即一般所熟悉的名詞:
責任會計。
責任會計(responsibilityaccounting)是為了配合責任中心的管理控制,根據權責劃分原則而設計的一套衡量績效的會計處理方法。
及將企業分成許多個責任單位,所有收益與費用之發生,皆以責任中心為依據,對於各責任單位之投入及產出均以數字列示,對照比較,顯出績效,各責任單位之主管除應分別對其性質不同的責任項目負責外,還需對他本身單位及下屬單位的績效負責。
責任會計導於標準成本制,為美國著名會計師JohnA.Higgins於西元1952年所創。
現在許多大小企業,均採用責任會計,其主要原因如下:
(1)企業的經營日趨複雜,最高階層主管無法事事必躬親,管理上必須分權。
(2)目前企業競爭非常激烈,企業與能生存及發展,必須提高生產力和實施成本控制,責任會計可助企業達此目的。
(3)事實證明,「計畫」與「控制」在成功的管理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而現有的管理技術與情報系統皆不甚理想,責任會計於焉興起。
責任會計之配合因素
欲有效的實施責任會計,須有下列各方面的配合:
1.組織結構
實施責任會計時,須設立一職權、責任明確劃分之組織結構,以取代嚴密的個人管理。
才不致於因管理問題的複雜,而使得控制減弱。
每個公司的經營目標、經營哲學及人事方面都有所不同,組織結構亦跟著不同,故吾人無法提出一致諸四海而皆準之組織結構。
然其基本原責是一樣的,其基本原則如下:
(1)組織結構需配合每一個公司之特性,尤其特別注意「人」,因為責任會計所重視的是「人」,而非「職能」。
(2)「責任」與「職權」須能明確劃分,以免問題發生時,產生爭論與互相推諉之現象。
(3)責任須與相應之職權配合,因而對非控制範圍內的事務,勿須負責。
職權與責任之路線可彙總表現於「組織系統圖」上,必要時可利用程序手冊(proceduremanual),詳細列出各單位之責任及職權。
2.責任需明確之劃分
責任會計在劃分責任時,要特別注意下列幾個原則:
(1)責任就損益性質而言,有支出費用(成本)責任、獲取收益責任及利潤責任等。
(2)明確劃分各單位主管及各經辦員之責任,凡責任易於混淆者,均應確定指明究由何單位或何人負責。
(3)在指配責任之歸屬時,切勿草莽行事,以免引起各單位間之不和或各經辦人之不滿。
(4)因為其他部門而發生之費用及收益,在劃分責任時,須慎重考慮,研擬一雙方均能接受之方法。
(5)注意各部門為逃避責任,而故意減少費用,影響企業長期發展。
3.適當資料與適當情報之蒐集
管理上所需之情報,並非墨守成規,一成不變。
經理人究竟需要何種情報,常因時、因事、因地、因人而異,如何「適時」提供「適事」的情報給「適合的經理人」正是情報供應的主要的課題。
經理人所需要的並非一大堆資料,而是有用的資料。
各級主管對於所需資料的種類、數量及格式均應明確規定,同時亦應聘請專家設計一套蒐集及處理情報之程序及方法,使情報更具價值,更符合經理人之所需。
情報之蒐集,除應包括會計範圍的貨幣數字外,尚應蒐集實際的統計資料,與會計中的相關項目配合表達,如人工小時,原料單位、機器速度、產能比等資料。
4.帳務處理
責任會計因著重於數字的表達,表明責任中心主管的責任或績效,在帳務處理上須作適當的調整,以應責任會計之需,通常有下列幾種調整方法:
∙增設責任會計科目,並為之分類與編號,以便於歸納分析。
對於收益與費用科目,可先按性質別歸類,再按各責任中心分別加以歸屬。
∙假設不設立正式帳簿,可為每一責任中心設一備查性質之費用登記簿,以為彙集各單位費用之用。
∙若不設立帳簿亦不設費用登記簿,僅於編製報告時,再分析歸納於各責任中心,亦可表達之目的。
此外責任報告之編製,亦應配合而有所改變,需具備以下兩個特點:
∙集中注意:
僅將有關係之項目及數字列之於報告上,對於無關或關係甚微者,均不予列示。
∙分層負責:
將各階層應負責項目及數字分別編報,逐層歸納彙集,以為各階層管理及考核改進之參考。
編製責任會計報告實,所送達之對象,僅限於對該報告直接負責的人為限。
責任會計制度之基本概念
責任會計是建立在以下幾個基本概念(假定)之下,因責任會計是以「人」為對象,受「人」行為因素影響甚大。
1.每一責任中心皆有一責任目標,該目標以預算來表示
目標一訂立後,組織內之成員都肯致力於組織目標的達成,換句話說,組織內的成員都會致力於預算制度的達成:
責任預算是最高階層主管逐級授權至所屬責任單位,使他們能在所了解的情況下,編製最合乎實際需要的預算,預算便成各級責任單位的工作指標,以是日後衡量其管理績效的基準。
傳統預算之編製係根據舊有目標、計畫和實際作增減的變化而編製,因而造成以下三個缺點:
(1)預算的應有目標未被建立或所訂目標與預算不符;
(2)資源如中途改變,管理當局無法配合;
(3)未能因實際情況的變化而作適當的調整。
為改正以上三個闕點,宜採用零基預算(zero-basebudgeting)。
所謂零基預算,亦即每年編製製預算時,不以舊有的預算作基礎,而增新評核當期營運水準之下的所有計畫、作業和費用而產生嶄新的預算。
換言之,零基預算沒有所謂的基礎,而是注重每個計劃、作業所需的資金而非根據舊有預算作百分比的增減。
責任會計認為責任中心內的人員均會致力於目標的達成,其實不然,並非每個人均會自動的力求預算目標的達成。
欲使一個人,竭盡心智地去達成預算目標,必須個人目標與預算目標相符,及個人的抱負水準與預算目標所訂的標準一致方向。
一個人的基本目標是求個人本身需要的滿足,如果達成預算目標後對其個人需要的滿足並無幫助,預算目標將無法激勵他,使其努力工作;相反的,如果預算目標與個人目標一致,則人們將會努力的想去激勵它,稱此為(目標融合)。
所謂抱負水準,就是個人自認為可以達成的績效水準,影響一個人「抱負水準」的因素很多:
(1)是他個人以往的經驗;
(2)是個人對於成就的需要是否迫切;
(3)是個人目前所希望達成與獲得的事物,當預算目標與個人的抱負水準相近時,他將認為該目標為合理,因而努力達成它。
2.所訂的預算目標恰到好處,不太鬆也不太緊
各責任中之責任目標若訂的太低,勿須太大的努力即可達成;若訂的太高,無論如何努力都無法達成,乾脆就不做了,則均無法產生激勵作用,因此責任目標必須訂的恰到好處,不能高到無法達成,而應為在高效能及高效率的工作努力下即可達成。
標準的制訂過程必須參考過去的資料;標準訂立後,必須以「管理」配合,才能促成目標之達成;訂立一個無法達成的標準,或可提高執行者之工作績效,或執行者的抱負水準會受到所訂標準的影響,當實績與抱負水準差距很大時,將使抱負水準朝向實績方向移動,因此建議工作標準應該每期各異,使標準時與「可達成水準」相同,有時則超之。
3.計畫的擬訂應本著「參與」之原則
即管理人員,尤其與計畫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均參加計畫的擬訂:
要讓一個人竭盡心智,自動自發的為公司做事,需個人目標與公司目標能相融合,及個人的「抱負水準」與預算目標一致方可,「目標融合」的最佳手段,可運用參與的方式。
參與的方式有二:
(1)先由屬員提計畫,然後由上司加以評估,建議修改;
(2)先由上司擬計畫,再由屬員提供意見。
不管採用何種方式,上司與屬員都應明白其計畫,只是提供討論與做修正的參考,而非一道命令,是站在商議的立場討論事情。
當上司覺得屬下觀點不十分正確時,他並不一定運用職權去否決它,而只運用其他方法去影響他。
屬員覺得某一計畫並不適當,應提出自己的觀點,不要認為這是上級的意思,勉強接受,而實行陰奉陽違。
個人的「抱負水準」與預算目標一致,不可忽視的一個穩題是群體對個人報負水準的影響。
就一個負有預算責任的經理而言,他與他的
(1)上司、
(2)屬員、(3)同僚部門經理、以及(4)幕僚人員所成的四種群體,每一群體影響了他的抱負水準,而影響力的大小取決於該群體對其吸引力之大小,這種吸引力也決定了他對群體的向心力,一個人之所以加入一個群體,並繼續駐留的主要原因,乃因他相信經由群體可助他達成個人目標,對於群體成員地位的評價越高,則不同成員們具有相同目標的可能性也越大,群體的結合力也越強。
「參與」可用來加強成員間的團結力量,也可經由有效的意見交流而加強他們的結合力,並可擴大成員之視野,因而影響了個人對自己所屬群體的評價,亦影響了個人的抱負水準,而與預算目標更趨一致。
4.管理人員應用「例外管理原則」來執行其任務
在責任中心制度之下,最高階層主管應將某種決策的職權下授,若仍然事無分巨細都要經管的話,就不如不授權。
因而管理人員只須將其注意力集中在差異數較大的事項,勿須為例行芝麻大的小事情操心,即一般通稱的「例外管理」原則。
為避免因運用「例外管理原則」所可能產生的反效果,必須做到:
(1)減低處罰的趨向,而強調的是對屬員的輔助。
(2)賞罰並重,亦即有利和不差異均應同時並重。
5.各階層人員均會定時的,隨時的接到一完整性的、客觀性的績效報告
上層主管將職權下授,由其下屬做某種決策,執行某種活動,上層主管想要了解下屬執行情形,以便適時的糾正或改正,有賴於資料的回饋,資料回饋的最好工具為績效報告之提供。
故在執行時,必須注意以下兩點:
(1)強調報告的目的,是輔助督導而非代替督導;
(2)跟各階層的執行者協力合作,避免對個人的攻擊,儘量輔助他們找出差異發生的原因,幫助他們解決問題。
會計人員應確實了解自己的任務是輔助各階層管理,使他們的工作能圓滿順利完成,而不是專門評核他們的錯失。
6.責任中心主管僅對其「可控制」的項目負責
責任中心制度強調事前責任目標之訂立,及事後實際績效與目標之比較,顯示差異之大小,據以評核各層管理人員之績效,若將其無法控制的項目列入考核之內,於情於理均不太合適,因而績效報告所顯示應以各責任中心所能控制的項目為原則。
雖然評核各責任中心主管時,以其可控制的項目為原則,然而執行時我們不得不考慮原則可能會產生以下兩個副作用:
(1)可能提供及引起本來就試圖逃避責任的動機,儘量爭取排除產生不利差異的項目於其轄權之外,而產生較佳的績效,忽略自己本身應有的職責。
(2)可能引起組織的分裂與小集團的形成。
責任會計結構中不予承認組織間有相互依存的關係,各部門常為爭取自己部門的績效,往往忽略了是否會影響其他部門的績效,部門間衝突的機會也因而提高。
遇此情形,彼此間應互相協調,或由其共同之主管出面協商,為了公司整體利益著想,彼此放棄自己的本位主義,擬出一理想、客觀的解決方法。
7.責任會計制度,對於無法以貨幣單位表示的項目,並未包括在績效報告內
評鑑責任中心績效的項目很多,有些是可數量化的,有些不能數量化;數量化的部分又有些可以貨幣單位表示,有些不能以貨幣單位表示。
責任會計制度下之績效報告僅列出可以貨幣單位表示之項目而已。
責任會計僅以能用貨幣單位表示之項目來衡量,此並不是代表不能以貨幣單位表示和其他不能數量化項目不重要,而是由於衡量較為困難,無法列示而已。
也因只重視能以貨幣單位表示的項目,執行者可能投資機取巧,將其重視的焦點集中在這些被評核的項目,卻忽略了許多甚為重要但因受事實限制無法表達之項目。
例如,一部門經理,為求減低費用,而對部屬素質的改進與發展就忽略不顧,此種做法可能使人資源逐漸枯竭,像此種嚴重的可能後果,在責任會計之報告內是無法顯示出來的。
為解決此一問題,可行的方法之一是設計一套非財務方式的評核系統,對於每一方面的衡量與評核都能給予相同的重視,不能厚此薄彼。
總言而之,這一問題至今尚未有最佳的解決辦法,較有效的步驟是無論其是否可以衡量,先確定需要衡量的方向,將其併入績效評核的系統中。
責任中心之成本控制及報告制度
成本控制
目前企業競爭非常激烈,為求生存發展唯有增加利潤。
欲增加企業利潤,可經由提高產品售價、控制成本和成本抑減(costreduction)三種方法。
提供售價只能使競爭更處於不利的地位,成本抑減即仔於設法降低成本,其作法有時係藉由消除浪費提高效率,有時則藉由大幅度改變產品內容與作業方法,這些方法由於事實之限制,較難達成,故為求利潤之提高,只有求之於成本的控制。
所謂成本的控制,即將各項支出保持於預定範圍之內。
成本本身並不能控制自己,制度本身,設計的再好,亦無法控制成本,發「前」者是「人」,能控制它者,只有「人」,實施制度者亦是「人」,因而建立制度時,需考慮「人」之因素,即制度必須建立在「人」為中心之基礎上,人非機器,而有時,因而制度之建立應具有彈性,因人而異。
一般而言,欲成本控制實施有效,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1)成本的發生,應配合組織系統,授與權力,並派予責任,使成本的發生能有專人負責。
(2)須事先計畫,預定公司所要達成之目標與目的。
(3)激勵執行者致力於目標之達成。
(4)適時地提出績效報告,顯示計畫與實績之差異,並加以分析,顯示責任之歸屬並說明差異發生之原因。
(5)根據責任報告,加以改正,以避免不利差異再度發生。
(6)建立追蹤制度,以確信改正的行動,是否已有效的執行。
責任會計制度與一般傳統的財務報告制度比較起來,並無特殊的技術可言,只是重視的焦點不同而已,換言之,二者的基本原則理論都一樣,只不過責任會計制度所重視的是成本控制;傳統的財務會計所重視,是蒐集資料以應產品計價與財務報告之需。
簡言之,責任會計重視的是「人」,而傳統會計重視的是「事情」。
由於重視的焦點不同,而導致處理方式亦不同,在財務會計方面,成本通常依功能別-製造、推銷及管理-予以分,其基本問題在於產品成本(productcost)與期間成本(periodcost)之劃分。
在責任會計制度之下,其注意力則轉向個人,基本問題在於何人花費該筆錢而不在於該筆前為何項目(用途)而支出。
例如:
租金支出,責任會計所關切者,並不在於應如何將其分攤於各生產部門,而在該項租約係由何人簽訂。
雖然責任會計制度和傳統的財務會計有上述的不同,但並不意味著必須設立兩套制度,只需在組織結構、會計科目上作必要的調整、分類、彙總即可同時達到二者之目的。
「製造業公司的成本會計有三項主要目標
(1)成本控制,
(2)產品成本計算,(3)存貨計價,大部份公司的成本制度均能達到後二目標,而無法達到第一項目標。
其實公司都已具備了達到成本控制目的之制度,只是重視的焦點為產品成本計算和存貨計價而非成本控制而已。
在責任會計下,三項目標均可同時達到,平時成本依「何人辦理」的基礎加以彙集,然後再將成本重新的分類和組合,彙總以達到產品成本計算及存貨計價之目的。
」
責任會計既以成本控制為其中心,因此責任會計實施的成功,須具備以下二個前題:
(1)所有支出均須受到控制。
(2)支出責任有固定的歸屬。
報告制度
責任中心制度既將決策權授予下屬,為了解下屬實際實施的結果如何?
為能隨時給予下屬必需的糾正及支援,須隨時有回饋資料報告上級主管,回饋資料提供最好的方法,即是績效報告的提供。
因此,責任中心制度欲實施的成功,須有一良好的報告制度,將責任預算和實際績效間之差異予以列出,並加以分析說明,歸屬責任。
責任的歸屬
績效報告貴在實際績效與預算之比較以顯示其差異,經由差異的分析,以確定責任之歸屬。
然而責任的歸屬並非一件簡單的事情。
一個人是否對某項的支出負責,全視他對該項目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具有充分的權限而定。
一公司各部門間關係往往錯綜複雜,相互依賴,很難劃分一明顯的界限範圍,成本的控制須從多個部門著手,因此責任亦須由這些部門分攤負責。
責任歸屬非常複雜,當不利差異發生了,常很難確定由誰負責。
差異本身並不能確定責任歸屬,差異數僅是提供作為追查責任歸屬的一基礎而已。
美國會計學會(AmericanAccountingAssociation)提出三點,作為運用時的指導方針,若根據此指導方針,再運用管理者睿智的判斷和豐富的常識,對此問題將會作合的解決。
此三點指導方針如次:
(1)當一個人對服務之取得和使用具有支配權時,他應對服務之成本負完全責任。
(2)當一個人本身的行為對某成本的數額具有重大影響時,他亦應對此成本負責任。
(3)既使一個人其本身的行為對成本數額無重大的影響,然如管理者希望其涉及若干成本要素,致他能影響應負責任之人時,他仍應對這些成本要素負責。
責任中心之財務控制型式
由於責任中心的充分授權,將有限的資源交予下級主管負責使用,其成效如何,高層管理者無法直接監督之,必須一有效的管理控制制度,以助其了解所屬下級主管的績效。
財務控制即為整個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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