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态环境十二五规划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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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生态环境十二五规划题库
湘潭市生态环境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编制单位:
湘潭大学09级环境科学班
编制人:
编制时间:
2011年11月26日
第一篇总则一、规划背景及目的„„„„„„„„„„„„„„„„„„„„„„„3
二、规划依据„„„„„„„„„„„„„„„„„„„„„„„„„„3
三、规划范围与期限„„„„„„„„„„„„„„„„„„„„„„„4
第二篇湘潭市生态环境现状分析
一、理论生态承载力过小,生态足迹赤字过大„„„„„„„„„„„„4
二、湘江污染严重„„„„„„„„„„„„„„„„„„„„„„„„4
三、农业面源污染加重,农产品安全受到影响„„„„„„„„„„„„4
四、小城镇生态环境问题突出„„„„„„„„„„„„„„„„„„„5
五、矿山生态破坏严重„„„„„„„„„„„„„„„„„„„„„„5
第三篇生态规划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5
二、基本原则„„„„„„„„„„„„„„„„„„„„„„„„„„5
第四篇规划目标一、总体目标„„„„„„„„„„„„„„„„„„„„„„„„„„6
二、阶段目标„„„„„„„„„„„„„„„„„„„„„„„„„..6
附:
湘潭生态环境建设指标„„„„„„„„„„„„„„„„„„„„„6
第五篇规划方案
一、生态保障体系建设„„„„„„„„„„„„„„„„„„„„„„7
1、构建洪涝干旱灾害防御体系
2、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控体系
3、环境监测服务体系
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7
1、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培育与保护森林资源
3、保护与合理利用水资源
4、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5、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6、保护人文资源
第六篇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更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理念„„„„„„„„„„„„„9
二、统筹考虑,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规划„„„„„„„„„„„„„9
三、加强法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9
四、明确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9
五、增加投入,拓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渠道„„„„„„„„„„„„...10
六、开拓创新,夯实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储备„„„„„„„„„„„„..10
七、广泛宣传,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全民意识„„„„„„„„„„„„..10
八、内引外联,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11
第一篇总则
一、规划背景及目的
中共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等重要方略,为我国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
同时,湖南省、湘潭市在“十二五”规划重大问题研究中提出“推进‘十二五’综合配套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具体措施;整合长株潭三市资源,提升城市群整体竞争力和辐射功能,带动全省‘两型社会’建设”和“湖南‘十二五’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思路和对策措施;加快生态功能区建设,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以上建议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发展生态文明是我国未来发展方略的重中之重。
湘潭市在湖南生态省、长株潭生态市建设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长株潭城市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湘潭市的生态规划理所当然地在湖南生态省建设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全市上下应积极参与生态省的建设,努力打造湘潭市的蓝天、碧水,为生态省建设做出自己的一份重要的贡献。
二、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城市绿化条例》(1992)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和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发改经体[2007]3428号)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2008—2020年)(国务院审批稿)和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送审稿)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07年)和《湖南省湘江长沙株洲湘潭段生态经济带建设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令)》(〔2003年〕
国家、湖南省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规划范围及期限
1、规划范围
规划的空间范围为湘潭市城市规划区:
现湘潭市城市两区(即岳塘区、雨湖区行政区范围,不含楠竹山镇)和现湘潭县的易俗河镇、河口镇、梅林桥镇、杨嘉桥镇、姜畲镇、响塘乡、响水乡的行政辖区范围,规划区总面积约为1069平方公里。
2、规划期限
划期限近期至2012年,中期至2013,远期至2015年。
规划的基准年为2011年。
第二篇湘潭市生态环境现状分析
由于历史、人口、资源、发展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市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生态承载力过小,生态足迹赤字过大
生态足迹的计量是以生态生产性土地为基础,将生态资源的消费折算成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生态生产性土地。
生态生产性土地是指具有一定生态生产能力的土地及水体,包括可耕地、牧草地、森林、水域、化石能源地、建筑用地等6大类。
生态足迹计算的数学模型如下:
(1)式中,EF为总生态足迹;EPi为全球平均生态生产力;Ci为资源消费量;Pi为资源生产量;Ii为资源调入量;Ei为资源调出量;i为生态生产性土地类型,分为6大类;EQi等量化因子,表示该生态生产性土地类型上生物产量与全球生态系统平均生物产量的比值,一般地,可耕地、牧草地、森林、水域、化石能源地、建筑用地的EQi分别取2.8、0.5、1.1、0.2、1.1、2.8。
二、湘江污染严重
近年来,每年排放入湘江的污水多达30多亿吨,部分支流和河段由于铅、砷超标造成了水生生物绝迹的现象,部分大型化工集团为了经济利益竟然对高浓度酸性废水不加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湘江。
湖南省水质监测中心对湘江43个河段进行一次监测中,只有11个河段水质在三类标准以内,达标率仅为25.6%。
32个河段水质为4类,属已污染水体,其中湘江干流有2个河段水质为五类,已根本无法饮用。
据报道,长沙是全国省会城市中污水处理率最低的城市,湘江流域的县城竟然没有一个有污水处理厂。
湘江的污染已经严重威胁到居民的身体健康。
按现行饮用水源评价标准,湘江几乎全年不能达标,严重影响了正常供水。
由于水污染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时有发生,农田无法耕种、鱼类和家禽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害。
据统计资料显示,湘江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磷(TP)、总氮(TN)、氨氮(NH3-N)等有机污染。
三、农业面源污染加重,农产品安全受到影响
农村面源污染是指农村地区在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合理处置的污染物对水体、土壤和空气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具有位置、途径、数量不确定,随机性大,发布范围广,防治难度大等特点。
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
一是农村居民生活废物,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合理使用而流失的农药、化肥、残留在农田中的农用薄膜和处置不当的农业畜禽粪便、恶臭气体以及不科学的水产养殖等产生的水体污染物。
随着农村城市化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逐年增多。
湘潭人口居住分散,村镇布局不合理,缺乏公共服务投入,农村大多数村庄尚未开展保洁工作,生活垃圾不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居民生活污水几乎都是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经土地系统渗出的污水约有10%进入水环境,基本上是“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环境污染较为严重。
四、小城镇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小城镇处于城市与农村结合部,
既有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但又与大中城市不完全相同;既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又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完全一样。
小城镇化生态环境问题依然表现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两大类,其中以环境污染为主。
具体表现有:
小城镇水资源短缺、水系污染严重、小城镇扩张期与发展期时的生态破坏、旅游生态破坏、土壤资源浪费、土壤环境污染、生活垃圾、交通混乱、噪声扰民、城镇绿地少、人居环境质量下降等。
五、矿山生态破坏严重
湘潭市是以矿产选冶加工业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城市,是全国108个重点污染控制城市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矿业废气排放占整个区域大气污染负荷比达到19.64,产生的各种废水占市内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30.7;冶炼废渣占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44,粉煤灰占15.5,煤矸石占8.7,尾矿占
2.8.累计堆存量698万T,占地28.87万M2;矿山开发占用并破坏土地1 334.9 HM2;每年投入治理与赔偿地面变形、塌陷和矿震损失金额达数百万元。
第三篇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抓住泛珠三角的历史性机遇,紧紧围绕全市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加强法治,严格监管,坚决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保护和改善自然恢复能力,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
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2、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
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
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
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前的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4、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
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5、坚持科技创新。
突出科技教育的先导地位,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以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贯穿生态环境保护各个环节,不断提高产业链条的科技含量和项目建设的档次法,限制网目尺寸。
建立鱼种繁殖场。
严防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本地生物的多样性。
3、环境监测服务体系
加强湘潭市水、气、噪声、粉尘等环境监测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配置要能满足日常监测任务的要求。
定期对全市的森林、水域、农田、城市等典型区域的生态系统过程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测,逐步认识和掌握市域范围内生态环境自然变化的规律,和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系统突变规律,为生态系统保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决策提供服务。
形成生态环境监测和气象预警、灾害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
整合环保、气象、水文、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监测网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对全市生态环境、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农林病虫害等生态安全因子,跟踪监测、及时预报
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坚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的生态环境,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从生产全过程抓好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湘潭市的环境质量。
加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立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保障体系,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1、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的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
建立应该资源循环型和经济节约型的社会,以便在城市系统发展过程中受到某种干扰时具有通过自身的改造和调节,不断保持和改善其结果机能的优化能力,最终造就一个与自然和谐协调的良性的城市生态系统。
2、培育与保护森林资源
1.优化林种结构。
注重树种的搭配,避免林地林木的品种单一,大力培育当地优势树种,营造培育混交林,增加森林生物产量,充分发展森林的多种功能。
建立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
2.提高全市的森林覆盖率。
必须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措施,达到保护农田、减少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
在加快现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的同时,加大管理力度,严禁乱采乱伐;在旅游资源开发进程中,以不破坏森林资源为前提。
3.建设城乡道路绿色长廊工程。
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继续实施千里绿色长廊工程,绿化重点向县乡和乡村道路延伸。
以乡镇村庄为点,以道路、河渠、堤坝为线,以荒丘岗地和农田为面,点线面相结合,营造乡镇道路农田林网,着力营造交通沿线绿色生态。
3、保护与合理利用水资源
1.全面提倡节约用水。
大力推广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节水器具。
推广应用节水型农业,注重修建防渗渠道,减少水肥流失。
2.加强对湘江的治理,强化水污染控制与综合整治。
积极维护和改善水资源的自然功能和水域的生态环境。
搞好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3.搞好防洪、除涝、灌溉、重点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五个综合规划。
构建以资源水利、生态水利、城市水利为主体的水利发展框架。
科学制定水资源供求计划,实现工程水利向生态资源水利转变。
4、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1.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一律不予报批。
严把土地征用和转用审批关,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
控制基本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工程方案,减少占用土地。
提高市场化配置程度,提高土地利用率。
2.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和非农建设用地“六个不批”制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保护这条红线不能逾越,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抓好复垦整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用好土地整理专项资金,补充有效耕地面积,以数量保质量,在耕地数不减少的前提下,提高耕地质量。
5、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1.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抓紧编制并实施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矿产资源可采取和限采区、禁采区,禁止地质灾害重发区和易发区开采条件的矿山。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
2.继续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坚持市场配置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强化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吸纳采矿权向优势企业积聚,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对已规划开采的小矿山进行联合经营,实行矿山经营规模化。
妥善做好改制、转产、关闭矿山企业的矿权处置;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
和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越界开采”行为。
3.大力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
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严禁“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浪费资源的开采方式和掠夺性开采行为。
逐步关闭矿山企业规模达不到省规定的最小经济规模的小企业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小矿山企业。
保持生产的破碎机要全部加装防尘罩和带水作业,彻底改善石料破碎的粉尘和噪音污染。
4.加强对矿山生态恢复建设。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制定矿山生态恢复管理办法,责成业主根据各废弃矿山地貌特征,限期进行因地制宜的生态恢复。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对已造成生态破坏和发生严重地质灾害的矿山限期整治和进行恢复治理。
向所有采矿企业征收生态恢复保证金,设立生态恢复建设基金,用于因地制宜的生态恢复。
6、保护人文资源
1.加大人文资源保护力度。
湘潭市有众多的人文资源,如韶山市的毛泽东故居、湘潭县彭德怀故居等历史上众多的名人故居;齐白石纪念馆;湘潭文庙、水府庙、云门寺等历史建筑;这些都极具历史价值。
人文资源的珍稀性和不可再生性要求我们对这类资源的保护更为仔细、谨慎。
切实制定、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2.合理利用人文资源。
谨慎、小心地开发人文资源,防止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破坏人文资源。
第六篇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更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理念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生态系统学的观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首先要从思想上纠正边建设过破坏和克服重建设轻保护的倾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政策,控制生态破坏程度和范围不再扩大,是遏制生态破坏趋势的关键。
其次,当今日益严重的地区或流域的生态破坏,都是多因素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破坏和衰退,生态保护主要运用生态系统方式以维护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能齐全为宗旨,而不能只靠工程建设,单纯追求植被覆盖率。
二、统筹考虑,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规划
1、在2010年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摸清家底,诊断生态环境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建立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库,为我市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提供决策性依据。
2、作好全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统一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及其配套的专项规划,根据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环境良好地区三种不同类型区域的生态特点和保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推进,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3、抓紧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规划。
坚持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并重的原则,加强天然林保护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草)。
同时,通过加强生态保护,限制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更新能力恢复植被,减轻水土流失,以有限的生态建设资金尽快恢复生态功能,避免生态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加强法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抓紧制订地方性的生物安全管理条理、生态功能保护条例、遗传资源保护条例和防止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湘潭市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以弥补现有自然资源法中生态保护的不足。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建设。
抓紧生态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生态农业示范区标准的制定,完善制定各种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影响评价和标准、生态破坏控制标准和恢复治理标准,以及生态保护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湘潭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环境保护考核标准;制定农业、化肥、农膜等农用化学品环境安全控制标准。
四、明确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1、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把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纳入政府的有关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
2、建立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负责制。
党政“一把手”要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奖惩。
3、实行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然资源开发及生态建设等非污染性项目,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
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项目,应严格评审,坚决禁止。
五、增加投入,拓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渠道
1、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策划和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建立项目库,争取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有较多的项目纳入国家投资计划。
加强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各种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确保投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2、逐步提高其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优先安排国家支持项目的配套资金,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列入预算,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
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商和国内各种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长期低息贷款、赠款。
支持具备条件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企业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4、加大信贷资金投入,信贷部门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要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要积极给予政策性的低息和贴息贷款。
5、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开辟生态建设与恢复的资金来源。
逐步征收土地、水体、物种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恢复进行合理补偿;对从事采集、采矿者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征收资源开发税,运用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限制资源开发的无序活动。
六、开拓创新,夯实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储备
建立环境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有关工程勘测、咨询论证、规划设计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工作,逐步建立起较强的科技支撑体系。
1、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强化对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咨询论证和技术指导,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以现有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为基础,建成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加强对三峡工程蓄水成库后库区生态环境变化、影响及对策,生态系统退化、
物种濒危抢救保护基地建设、生态建设综合治理等重大科技攻关问题研究,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经济与管理、战略环境评价、环境税收与“绿色GNP”体系等重大问题研究,提高环境决策与管理水平。
3、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行动。
研究开发天然林保护与恢复、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还草和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以及环境污染治理等技术,为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七、广泛宣传,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全民意识
生态保护的根本点就是要全面提升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把“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贯彻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不合理活动导致的生态破坏。
这不仅需要经济增长方式和资源开发方式的变革,更需要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宣传形式,
广泛宣讲《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精神实质,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努力增强公众保护生态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尤其要增强各级领导的使命感,把握当前各地生态保护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保护工作。
八、内引外联,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
湘潭市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础工作仍十分薄弱,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编制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建议书,争取国际项目合作,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及管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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