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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
目次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光伏发电工程4
3.1一般规定4
3.2光伏阵列4
3.3电气系统5
4太阳能热发电工程7
4.1一般规定7
4.2聚光集热系统8
4.3储换热系统9
4.4发电岛系统10
4.5电气系统11
附:
起草说明12
1总则
1.0.1为在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是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2基本规定
2.0.1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能源和区域的发展战略。
2.0.2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ZB土建设计室用。
2.0.3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发现安全事故隐v加shejiyuan8患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
2.0.4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应分为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系统、户用光伏系统。
光伏电站按总装机容量分为大、中、小型,大于500MW为大型、小于等于500MW且大于等于50MW为中型,小于50MW为小型。
分布式光伏系统的下限是户用系统的上限,分布式光伏系统的上限是6MW。
户用光伏系统的用户侧单点并网容量应不超过50kW。
分布式光伏系统的用户侧单点并网容量应大于50kW且不超过6MW。
2.0.5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按总装机容量分为大、中、小型,大于等于400MW为大型、小于400MW且大于等于50MW为中型,小于50MW为小型。
2.0.6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前期应对开发建设条件进行调查。
2.0.7项目前期应对站址所在地的区域进行太阳能资源评估。
用于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的太阳能资源评估的现场观测数据应为连续观测记录,且不少于一个完整年。
2.0.8在地理信息与气象环境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及使用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密及安全的有关要求。
2.0.9太阳能发电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
2.0.10太阳能发电工程生产运行过程应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11生产运行工作人员应配备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设施。
2.0.12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与生产运行工作人员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防止误操作和安全接地措施。
2.0.13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
2.0.14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必须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严禁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必须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并设置灭火设施。
2.0.15太阳能发电工程应履行验收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0.16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太阳能发电工程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
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若继续使用,应对其进行评估。
2.0.17太阳能发电系统应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经校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并网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
2.0.18除户用系统外,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调试试运行前,应编制调试试运行大纲。
2.0.19并网太阳能发电工程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数据网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与公共信息网安全隔离。
2.0.20除户用系统外,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应建立相应的档案。
2.0.21太阳能发电工程拆除应遵循环保和回收利用的原则,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拆除程序。
应对拆除后场地进行清理,对所有零部件进行妥善处置,严禁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光伏发电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光伏发电工程利用既有建筑时,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并应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工程实施不应降低既有建筑物的使用标准。
3.1.2直接以光伏组件构成建筑围护结构时,应满足所在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3.1.3建筑光伏系统中,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3.1.4光伏玻璃幕墙和采光顶背面应通风良好,光伏玻璃幕墙和采光顶组件温度不应超过90℃。
3.1.5建筑光伏系统选用电气设备发出的噪声限值应符合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要求。
光伏玻璃幕墙应避免引起二次反射光污染。
3.1.6水面光伏电站不应对原有水体的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3.1.7水面光伏电站采用漂浮结构时,其结构应具有抗风浪能力。
浮体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光伏方阵的布置应满足光伏方阵之间、光伏方阵与周边水域行船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并应设置安全标识。
3.2光伏阵列
3.2.1光伏发电工程光伏阵列区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30年。
3.2.2光伏阵列区布置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和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的原则。
3.2.3光伏阵列区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随坡就势原则,避免大面积挖填、减少水土流失。
3.2.4光伏发电工程光伏支架和基础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3.2.5光伏支架的安全等级为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5。
3.2.6支架基础设计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上部支架结构设计安全的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不应小于0.95。
3.2.7对于建筑光伏系统,光伏阵列的支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
3.2.8对于建筑光伏系统,当光伏阵列的支架不能与主体结构锚固时,应设置支架基座。
光伏支架基座应进行抗滑移和抗倾覆验算。
3.2.9对于建筑光伏系统,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进行抗震设计。
3.2.10光伏方阵应设置接地网,接地连续、可靠,工频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3.2.11对于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光伏组件安装应避免跨越建筑物变形缝。
3.2.12光伏支架的桩基础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并应进行承载力静载荷试验检验。
光伏支架的桩基础应以受力点开展竖向抗压、抗拔抽检,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6根。
3.2.13光伏组件安装过程中,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防触电措施,严禁触摸光伏组件串的带电部位,严禁在雨中进行光伏组件的接线工作。
当光伏系统安装位置上空有架空电线时,应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
3.2.14光伏支架堆存、转运、安装过程中不应破坏支架防腐层。
3.2.15含逆变器室、就地升压变压器的光伏方阵区应设置消防沙箱和干粉灭火器。
3.3电气系统
3.3.1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应通过检测认证。
3.3.2低压并网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置隔离装置。
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3.3.3建筑光伏系统不应作为消防应急电源。
3.3.4光伏直流电缆应满足耐候、耐紫外线辐射要求。
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输送电流的要求。
3.3.5光伏电站户外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水面漂浮式光伏电站布置在水面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水措施。
3.3.6水面或水下敷设的电缆必须采用防水电缆。
3.3.7汇流箱内光伏组件串的电缆接引前,必须确认光伏组件侧和逆变器侧均有明显断开点。
逆变器直流侧电缆接线前必须确认汇流箱侧有明显断开点。
3.3.8交流汇流箱与组串式逆变器电缆接引前,必须确认箱式变压器侧和组串式逆变器侧均有明显断开点。
集中式逆变器直流侧电缆接线前必须确认汇流箱侧有明显断开点。
3.3.9逆变器停运后,需打开盘门进行检测时,必须切断直流、交流和控制电源,并确认无电压残留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
逆变器在运行状态下,严禁断开无灭弧能力的汇流箱总开关或熔断器。
3.3.10并网逆变器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
3.3.11光伏方阵应设置接地网,并充分利用支架基础金属构件等自然接地体,接地连续、可靠,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3.3.12在既有建筑上安装或改造光伏系统应按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4太阳能热发电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用水和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的原则。
4.1.2太阳能热发电工程供水水源应稳定可靠。
采用单一水源可靠性不能保证时,应设备用水源。
采用多水源供水时,应满足在事故时能相互调度。
4.1.3具备储能系统的大型、中型太阳能热发电站,应具有电力调峰、调频的能力。
4.1.4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应根据资源及建设条件,进行系统优化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聚光集热、储换热、发电岛系统性能指标水平。
4.1.5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按表4.1.5的规定执行。
表4.1.5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建(构)筑物类型
一级
高度不小于150m的吸热塔
二级
除一、三级以外的其他生产建(构)筑、辅助及附属建(构)筑物
三级
围墙、车棚
4.1.6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热塔构筑物、集控楼建筑物应划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2除第1、3款以外的其他生产建筑、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应划分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3围墙、车棚、材料库等次要建筑物应划分为适度设防类(丁类)。
4.1.7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6选用。
表4.1.6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设计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甲级
汽机房(包括汽轮发电机基础)、主(集)控制楼、5000m3以上储热介质储罐基础、220kV及以上的屋内配电装置楼、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吸热塔、淋水面积大于等于10000m2的自然通风冷却塔、岸边水泵房(软弱地基)、空冷凝汽器支撑结构及其他厂房建筑、场地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高边坡等
乙级
定日镜基础,除甲、丙级以外的其他生产建筑、辅助及附属建筑物
丙级
检修间、材料库、汽车库、材料棚库、警卫传达室、围墙及临时建筑
4.1.8太阳能热发电站应设置可靠接地网,接地网应按电站主体工程寿命进行防腐设计。
4.1.9吸热塔的楼梯、平台、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楼梯、平台均应采用防滑措施。
4.1.10采用熔融盐或导热油的太阳能热发电系统,应根据场址气候条件、设备配置及系统特点采用防凝方案。
熔融盐管道、阀门、仪表应配置伴热系统。
4.1.11伴热电缆在敷设前后应进行检查,伴热电缆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保温施工。
4.1.12太阳能热发电镜场布置应因地制宜,符合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4.1.13太阳能热发电站废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4.1.14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在运行阶段应制定安全和运行手册。
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
4.2聚光集热系统
4.2.1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集热场区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
4.2.2吸热塔航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航空飞行器安全飞行的要求。
4.2.3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集热场区的支架和基础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支架基础设计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上部支架结构设计安全等级。
4.2.4吸热器周围应采取防止集热场能量对吸热器周边设备和结构造成损坏的防护措施。
4.2.5导热油系统安装结束后,所有管道必须经强度试验合格。
4.2.6导热油管路阀门、集热器(SCE)间的旋转接头处,应采取泄漏应对措施。
4.2.7聚光集热系统的跟踪设备应具备将自身置于安全位置的功能。
4.2.8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建设的太阳能热发电站,集热场区电缆敷设应避免大面积挖填。
4.2.9塔式太阳能热发电站外置式熔融盐吸热器,应在进口缓冲罐上设置安全装置。
水工质吸热器的汽包、过热器出口和再热器进口应设置安全阀,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2.10定日镜或集热器支架桩基础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基桩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6根。
4.2.11吸热塔结构施工时应根据工艺要求制定大件设备吊装方案,保证吸热塔周围建(构)筑物及人员安全。
4.2.12滑模施工模板滑升速度必须由混凝土早期强度增长速度确定。
4.2.13吸热塔滑模在滑升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操作平台结构、支承杆的工作状态及混凝土的凝结状态,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4.2.14吸热塔模板提模或滑升前应进行1.25倍的满负荷静载试验和1.1倍的满负荷滑升试验。
4.2.15吸热塔施工采用电动(液压)提模或滑动模板工艺施工时,模板须进行专项设计。
4.2.16熔融盐吸热器及熔融盐换热器应有事故排盐措施。
4.2.17吸热塔内的辅助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或1.5小时的楼板与吸热器本体分隔。
吸热塔内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4.3储换热系统
4.3.1吸热器出口高于450℃熔融盐下塔管道应装设蠕变监察段,监察段应设置在靠近出口缓冲罐出口管段上。
4.3.2太阳能热发电站熔融盐管道监察段上不应开孔和安装仪表插座,也不应安装支吊架。
4.3.3熔融盐的运输应当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取得运输许可。
4.3.4导热油管道法兰结合面应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垫。
4.3.5导热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3.6导热油注入和熔融盐融化应制定专项方案。
4.3.7熔融盐储罐区应设防护堤。
导热油储存区集油坑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4.3.8熔融盐储罐基础应采用隔热基础,并进行相应的热工计算和应力分析。
4.3.9熔融盐泵支架应根据熔融盐泵的动参数进行结构谐响应动力分析。
4.3.10熔融盐储罐的罐壁和罐底边缘板用钢应为一级板,并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储罐焊缝焊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储罐罐壁、罐底板、底圈罐壁板与罐底边缘板之间的焊缝质量等级应达到一级。
4.3.11当辅助能源采用天然气且室内布置时,其泄压部位应避免面对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3.12太阳能热发电站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当机组无保安电源时,应按Ⅰ级负荷供电。
4.3.13抗震设计时,设备抗震重要度应按设备用途和地震破坏后的危害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除第二、三、四类以外的设备。
第二类,附录X压力容器分类中II类压力容器,以及加热炉和高度为20m~80m的直立设备。
第三类,附录X压力容器分类中III类压力容器,以及加热炉和高度大于80m的直立设备。
第四类,消防用途的设备。
抗震计算时,设备抗震重要度系数应根据设备抗震重要度类别按下表选用。
表4.3.13重要度系数
设备抗震重要度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重要度系数
0.90
1.00
1.10
1.20
4.4发电岛系统
4.4.1汽轮机本体的安装程序,应符合其技术文件的要求,不应因设备供应、图纸交付、现场条件原因更改安装程序。
4.4.2发电机定子吊装就位前,与起吊有关的建筑结构、起重机械、辅助起吊设施等强度必须经过核算,并应作性能试验,以满足起吊要求。
4.4.3集中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小于2个。
4.4.4集中控制室不应穿行汽、水、油等工艺管道。
集中控制室应设置整体刚性防水楼、屋面。
4.5电气系统
4.5.1塔式太阳能热发电站顶部和外墙上接闪器必须与构筑物栏杆、旗杆、管道、设备、门窗、支架等外露金属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
4.5.2导热油系统内的的电机及电缆应考虑防爆要求。
4.5.3太阳能热发电站应根据运行模式配置保安电源。
运行过程中,聚光集热系统定日镜和熔融盐主循环泵不应同时失电,槽式或线性菲涅尔式集热单元和导热介质主循环泵不应同时失电。
4.5.4太阳能热发电站镜场户外电气、控制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附:
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编工程规范工作。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了《风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的研编任务,本征求意见稿是在研编成果的基础上形成。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
(一)起草单位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二)起草人员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易跃春、谢宏文、王霁雪、韦惠肖、秦潇、吕嵩、付正宁、陆国成、王烁、郭珍妮;
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肖斌、周治、徐翔、张俊峰、陈刚、王迎春、王晓、陈庆文、梁敏、敖旭东、曹媛、李玉芹;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谢小平、庞秀岚、苏晓军、张伟、马成邦、季晓坤、李晓峰、汪洋、任继平、郑璐;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徐灿君、曾勇、黄志玮、梁甜、朱哲;
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慧博、马燕、徐珊珊、胡叶荻;
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杨立辉、郑立国、吕海勇;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章荣国,冯云岗,沈彬,董弋荻;
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银东、白雪源;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尹显俊、徐军、张学礼、帅争峰;
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朱小炜、莫威、汪明雪、许程;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张挺、黄晓阁;
晶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孙杰;
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金建祥、徐能、宓霄凌、周慧;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李响、郭扬;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
张建亮、温建磊、刘志军、赵建亮、徐荣亮。
三、术语
1.光伏发电工程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与公共电网有电气连接的工程实体,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等电气设备、监控系统和建(构)筑物组成。
2.光伏电站
指利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按电网调度部门指令向公共电网送电的电站,由光伏组件、逆变器、线路、开关、变压器、无功补偿设备等一次设备和继电保护、站内监控、调度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备组成。
3.光伏组件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的输出、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又称为太阳电池组件。
4.逆变器
光伏发电站内将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的设备。
5.光伏阵列
将若干个光伏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6.塔式太阳能热发电站
集热场有定日镜和位于高塔上的吸热器组成的太阳能热发电站。
7.吸热器
用于接收太阳能辐射的装置,包括吸热体和任何附带的透明盖层。
8.吸热塔
支撑吸热器及配套系统的高耸结构,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混合结构型式。
9.集热场
将太阳能聚集并转化为热能的区域,一般有定日镜场、吸热塔组成。
10.定日镜
以机械驱动方式使太阳辐射恒定地朝一个方向反射的反射器。
11.定日镜场
由多台定日镜组成将太阳辐射聚集至吸热装置的区域。
四、条文说明
为便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制组按照条、款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
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条文】
为在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条文分析】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规范研编工作指南》提出工程建设规范的总体目的: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1.0.2【条文】
本规范是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条文分析】
本条文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应包含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
1.0.3【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及拆除,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分析】
本条文明确了本规范的地位和应用范围,并说明了与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间的衔接关系。
1.0.4【条文】
采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条文分析】
当因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其他满足功能、性能的新方法、新工艺,对于其中能够达到功能、性能的技术措施,在实施前,应采用专家论证会等方法进行技术判定。
2基本规定
2.0.1【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能源和区域的发展战略。
【条文分析】
为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对于投资大、用地范围大、消纳需求大的大型地面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应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2.0.2【条文】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条文出处】
本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参考条文原文】
第二十八条生产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条文分析】
本条文规定了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三同时”的建设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都分别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环保和节水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要求。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不应带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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