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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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修订稿
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
常宗杰
第一部分审计法及条例要点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同样,依法审计的本质是约束审计监督行为,依法审计的核心是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即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监督行为。
因此,把握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理要点,对规范审计具体行为,保证依法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五十四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发布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五十八条。
学习执行审计法条例,要把握2个基本点:
1.基本原则:
是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具体体现—熟知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2.基本思想:
审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权利进一步得到约束。
具体体现—法律规范更加具体化,增加约束审计行为条款。
第一章总则
总则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原则、要求等。
在执行中,应注意将总则的原则规定与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
把握好以下重点:
一、审计的概念:
(条例第二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二、审计监督内容: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概念:
1.财政收支(条例第三条):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注释:
政府的全部收支都应列入预算,以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性。
公共财政基本理论:
一切凭借公共权利聚集的收入都应纳入财政收入范围,一切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形成的支出都属于公共财政支出,所有的公共财政收支都应纳入国家预算内统一管理。
2.财务收支(条例第四条):
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注释:
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在实际应用时,主要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职责的具体界定来区分。
与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也应相互衔接、相互统一。
(二)审计监督的内容
1.真实性
(1)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发生,真实存在的程度。
如编造虚假经济活动(部分上市公司编造虚假行为);
(2)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属实的程度。
如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假账,或私设账外账隐瞒不提供会计账簿资料;
(3)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程度。
如隐瞒截留收入、虚列支出,收支核算不实等。
(4)提报的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与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经济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
如提报虚假会计报告,会计信息失真等。
2.合法性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程度。
3.效益性
效益是人类行为的经济、效率和效果,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之分。
(1)社会效益是指人类行为对社会进步与健康发展的影响,它通常体现为精神或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
如改造小区、增加文化体育设施、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道路港口建设等,投资的结果体现的是社会效益。
(2)生态效益(环境效益)是指人类行为对保持和恢复生态平衡,形成生态的良性循环方面的影响和作用,也难以用货币计量。
如天然林建设、节能减排等(武汉特派办对我市环渤海节能减排污染情况调查)。
(3)经济效益一般是指经济活动中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关系。
A:
经济:
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
反映了资源节约利用程度。
B:
效率:
通常指经济活动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
投入的2种形式:
消耗(原材物料、劳动力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占有(资金占用、固定资产占用等)
产出:
符合社会需要的有用成果或效果。
比较方法:
相减比较收入-支出=利润
相除比较产值*职工人数=劳动生产率
减除结合比较利润*资金占用=总资产报酬率
C:
效果:
经济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如分析各项计划指标完成程度等。
(4)效益审计应把握的5个原则:
重要性原则:
选择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投资大、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较大、群众关心、社会广泛关注、政府重视的项目。
时效性原则:
所选择项目要同当前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使审计成果能够得到及时利用。
可行性原则:
指被审计单位配合程度较高,审计资源和审计人员自身能力可满足项目审计的需要。
增值性原则:
指审计成果可利用空间大,对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作用较为显著,且被审计单位有较大的可改善空间。
全面性原则:
应3个效益兼顾,综合全面比较分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关系,考虑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程度,防止审计结论出现偏差。
(5)真实、合法、效益三性之间的关系
A.真实性是审计的基础
B.合法性是审计的重点
C.效益性是审计的发展方向
4.管理性
(1)制度健全:
该有的要有;用制度规范、管理、约束人
(2)内容有效:
适应管理需要
(3)执行严格:
(4)岗位设置合理:
满足工作需要;保证正常效率;不相容职务分离
(5)执业人员素质:
有资质;执业能力;执业道德
三、审计处理处罚主体地位
(条例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一)明确了评价依据
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注:
评价是对审计事项的全面评价。
不单指审计报告的审计评价意见。
(二)明确了审计处理、审计处罚的执法主体地位
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均有权对其进行审计处理、审计处罚。
明确了审计主体地位。
注:
怎样理解财政财务收支专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如价格法-国家物价机关。
(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处罚决定,要把握3个要点:
1.必须向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做出决定。
2.必须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做出决定。
注:
经济活动中违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区分。
如生产伪劣假冒产品、走私等。
3.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应当符合法定的处理、处罚种类。
注:
处理5种(审计法);处罚4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规定)
四、审计监督原则
(一)依法审计原则:
法律3类—主体法实体法承担责任法
(二)独立审计原则:
组织独立、人员独立、经费独立、工作独立4独立
(三)客观公证原则:
(四)职业谨慎原则:
(五)廉洁奉公原则:
五、审计举报
(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被审计单位违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二)依法及时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维护和保障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2.建立相应的举报机制。
执行《信访条例》和《审计署信访管理工作规定》
3.要高度重视举报:
是查处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一、双重领导体制
(一)(审计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二)(实施条例第七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三)上一级审计机关业务领导的体现
1.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2.审计计划下达与控制
3.干部任用
(1)实施条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2)对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报告工作
5.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6.审计复议
7.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当行政行为决定
二、审计人员
(一)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审计法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职业道德:
(有德有才是君子,有德无才是好人,无德有才是小人)
(1)审计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2)审计准则:
有详细规定
2.职业能力:
三能
(1)能审:
查账能力
(2)能说:
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能力
(3)能写:
文字表述能力
(二)职业化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
考取审计及相关职称
三、审计回避
需回避的三个关系(亲戚关系;利益关系;利害关系 )(条例第十二条):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审计职责,是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依法应当承担的任务,是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具有鲜明的法定性。
一、审计业务
(一)审计
1.财政收支:
财政资金应用到哪,审计就监督到那。
(1)财政部门
(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
(3)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
(4)下级人民政府
(5)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的财政资金
注:
属于审计对象的,可对其全部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不属于审计对象的,只审财政资金,不能审财务收支。
2.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注:
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原规定是审计)
3.社会保障性基金:
(条例第二十一条)
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4.国际援贷款项目:
(条例第二十二条)
(1)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2)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4)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5)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5.财务收支:
(审计法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注:
不管事业组织性质如何,只要是使用财政资金,均可对其全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6.资产、负债、损益:
(审计法第十八、二十条;条例第十九条)
(1)国有金融机构
(2)国有企业
(3)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A:
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B:
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二)专项审计调查:
(条例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专项审计调查范围:
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2.可按审计程序操作(与原规定不同):
(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注:
后期施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二、审计管辖:
(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投资主体关系
(四)可以上审下,下审上需经授权
三、内部审计
(一)(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条例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社会审计:
(条例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注意三点:
1.开展审计业务时;
2.属于审计或专项调查的单位或项目内容
3.只能移送主管机关追究责任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审计机关权限是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享有的权力的规定。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
1.按审计机关规定提供。
2.预决算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3.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4.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
5.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以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提供
(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注:
不按规定提供资料的,按审计法追究责任。
二、审计检查权
1.属于审计监督对象。
2.按法定程序进行
(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调查取证权
(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注:
属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调查取证,应区别被审计单位、审计监督对象、不属于监督对象分别处理。
四、查询账户权
(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条例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注:
1履行严格程序,持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2可检查账户的全部信息;3保守秘密。
五、查询存款权
(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条例第三十条):
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注:
1履行更加严格的程序;2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3可查该存款的所有信息;4:
严格保守秘密。
六、制止转移隐匿资料和资产权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条例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注:
1审计机关在行使制止权时,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停止,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与警告,对责任人提出给与处分的建议;2对采用威胁方法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七、封存资料和资产权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注:
1需要履行法定程序;2必要时才能封存资料和资产(一般情况下先制止,制止无效情况下在封存);3应出具封存清单;4封存期7日内、延长期7日内;5不得影响合法的业务经济活动;6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
八、申请冻结存款权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九、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权。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十、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使用有关款项权。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注:
1需要履行法定程序;2不得影响合法的业务经济活动。
十一、建议纠正不当规定权
(审计法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十二、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注:
1积极稳妥推进审计结果的公布;2制定公布结果规范(我局已制定);3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4公布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要与财政等主管机关协商,必须与公布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一并进行,不能单独公布核查结果。
不能公布的信息1涉及两个秘密;2正在处理调查讨论过程中的;3涉及信息安全控制、系统漏洞等技术细节的;4社会负面影响大的;5其他不予公开的。
十三、提请协助权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注:
1需要建立健全相关规定;2不能超越各自职权范围,也不能逃避责任。
十四、审计处理、审计处罚权
(总则已述,略)
第五章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审计监督活动中,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双方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方法和期限的总和。
目前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在执行审计程序上分为两部分:
一是法定程序,即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到位,产生的是法律后果;二是审计内部程序,即审计署规定的法定程序以外的其他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可在一定程度影响审计项目质量。
一、法定程序要点:
(一)编制年度计划,确定工作重点;
(二)计划确定7日内,告知企业、金融机构审计计划;
(三)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
1.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1)办理紧急事项的;
(2)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3)其他特殊情况。
(五)实施审计依法取得证明材料;
(六)征求审计小组审计报告的意见,10天期限;
(七)对审计报告和审计事项复核审理;
注:
复核规范的同时,重点关注过程和结果
(八)提出审计机关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九)审计处罚告知:
1.以征求审计小组报告意见替代;
2.审计决定加重处罚,需重新征求意见。
(十)审计听证:
1.把握听证基本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
2.明确审计听证标准
(1)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2)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3.规范审计听证程序
4.规范审计听证法律文书格式
(十一)审计复议期:
接到审计业务文书60天之内;
(十二)行政诉讼期:
接到审计业务文书90天之内;
(十三)提请政府裁决:
接到审计业务文书60天之内;
(十四)申请强制执行期:
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240日之内;
(十五)后续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审计法只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无民事法律责任。
一、违反审计法责任
(一)违反审计法行为
(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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