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监察部如何开展工作审计监察部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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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监察部如何开展工作审计监察部工作规范
企业审计监察部如何开展工作【审计监察部工作规范】
目录第一部分内部审计通用规范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职业要求6第三章审计种类6第四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7第五章工作内容8第六章文件及资料控制11第七章奖励及处罚12第八章附则13第二部分效能监察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4第二章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15第三章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17第四章效能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19第五章效能监察的标准20第六章效能监察的范围与内容21第七章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21第八章监察建议和决定24第九章奖励与惩处25第十章附则26内部通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保证公司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从而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办事处、项目部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的合规性以及经营绩效等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是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我监督的基础上实施的再监督。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审查和评价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企业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
第三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单位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职责分明、管理科学的原则有效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审计工作,行使审计职能,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办事处、项目部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对象包括:
a)国际公司各职能部门、办事处及项目部;
b)公司总经理及主管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下列术语适用于本部分:
1.内部审计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2.审计项目审计机构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确定的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的实施审计的具体对象。
3.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构对年度审计任务所做的事先计划和安排,包括对年度审计项目的开展做出的具体安排。
4.审计方案审计机构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项目前对审计工作所做的具体安排。
5.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审计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审计查证事实进行描述的,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文件,是联系审计业务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6.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就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委托单位、委托部门提出,由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下达给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文件。
第二章职业要求第九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依法行使职权,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七条例行审计财务审计:
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十九条专项审计1.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项目预、决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部控制审计:
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3.离任审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离任、调职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
指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或个别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5.后续审计:
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6.其他专项审计:
包括管理流程审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所有材料报送到审计部材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第二十一条部门岗位职责1.对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辅导;
2.对财产、资金的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3.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财务预算、信贷计划、财务收支及各单位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5.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上级审计机关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审计;
7.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审计,按照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不定期审计;
8.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定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9.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1.在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审计工作;
2.组织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审计部门文件、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贯彻落实;
3.负责审计报告及审计调查报告的审核,参与审计项目实施,掌握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参考信息;
4.负责跟踪落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5.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安排配置审计岗位人员,负责部门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6.评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进行评价,为公司优化管理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7.对发现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8.负责组织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员岗位职责1.参与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定制度、审计部门文件、编制审计年度计划等工作;
2.参加各项常规审计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编制所涉及审计事项审计工作底稿;
3.负责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收集、整理及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
4.负责编写审计事项的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参与审计相关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审计业务水平;
6.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管理档案,做好保管保密工作;
7.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工作内容第二十四条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门应根据国际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集团公司审计部及国际公司主管领导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国际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国际公司总经理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现场审计1.审计准备1)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及主审。
审计组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2)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编制审计方案,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审计方案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3)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2.审计实施1)审计部门应要求被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就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2)审计部门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集团公司审计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3)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4)审计部门可以运用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重要性水平和风险评估等多种审计方法,审查调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进行调查取证。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出示审计通知书或相关文件资料。
5)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6)审计部门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请示汇报。
7)审计部门应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审计工作报告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在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2)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部门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4.审计工作跟踪1)审计报告通过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2)审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针对整改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5.审计质量控制1)审计部门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
2)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监督审计过程、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3)审计部门应通过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考核和评价的方法包括考核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审计项目实施部门(被委托方)对审计项目的内部考核与评价、审计项目管理部门(委托方)的考核与评价、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等。
第六章文件及资料控制第二十六条在审计项目审计调查或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专门性文件资料,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文件资料和电子文档,审计组应提供保护。
这种保护应包括标识、装订和储存。
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应将审计项目的审计资料进行立卷和归档。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二十八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条审计项目文件资料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
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
第七章奖励及处罚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董事长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1、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公司内部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公司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效能,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效能监察是国际公司审计监察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及其质量、效果、效益、效率以及机关各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履行职责行为的合法、合规、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效能监察对象是机关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效能监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以降本增效为目的,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
围绕中心工作,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依法监察原则。
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执纪必严、奖励合规守法行为(三)实事求是原则。
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讲求客观公正,协调统一原则。
第二章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第五条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领导体制。
效能监察人员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监察对象对效能监察岗负责的层级工作机制。
第六条国际公司效能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总经理和效能监察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负责公司效能监察日常业务工作;
(二)建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效能监察工作,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建立相应的效能监察检查小组,实行效能监察项目负责制;
(四)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上报典型经验;
(五)完成总经理、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国际公司机关各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并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效能监察工作的建议和决定,同时向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根据效能监察实际和需要建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效能项目检查组依据总经理授权负责实施对监察项目实施监察。
第九条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监察业务,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情况,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公正廉明。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任务、权限和方式第十条国际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国际公司机关各部门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是否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指导到位;
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的问题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控制,促进公司加强执行力,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决策的到位、指令的畅通;
(二)按规定参与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避免、挽回、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
(三)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质量、安全重、特大责任事故,促使公司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按规定及时将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证据、线索移交公司纪委处理,督促各级依法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
(五)督促监察建议和决定的落实,纠正管理人员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完善约束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开展效能检查工作的权限
(一)列席、召集被检查部门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检查的部门及人员提供与监察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目,对相关情况做出解释、说明;
(三)查阅、摘抄、复制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情况资料;
(四)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做出相应决定;
(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损害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建议相关部门、领导暂停涉嫌严重违纪违规人员的工作和职务;
(七)按照效能监察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八)国家有关法律、公司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效能监察可采取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国际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国际公司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控(参)股公司及以下项目、场、站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效能监察。
第四章效能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效能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对做出批评、处罚的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或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日内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监察决定的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十四条效能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为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效能监察小组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效能监察小组做出的监察决定。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标准第十五条合法性标准。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合约性标准。
监督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目标。
第十七条合理性标准。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本单位、本部门、本项目实际出发,实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效能标准。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任务、进度、工期、成本、质量、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十九条岗位职责标准。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
第二十条程序性标准。
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
第六章效能监察的范围与内容第二十一条效能监察的主要范围
(一)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财务、会计及资金管理活动;
(三)人力资源、教育管理活动;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健康管理活动;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六)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活动;
(七)在建项目管理活动;
(八)行政后勤、职工福利、企务公开;
(九)其他管理活动及上级部署、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对应之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公司管理制度遵守执行情况;
贯彻执行国家相应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
公司物资、设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
第七章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确定监察项目、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做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立当归卷。
第二十四条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效能监察项目;
(二)公司总经理直接指定的效能监察项目;
(三)监察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任务,选出在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的效能监察项目。
第二十五条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派人参与,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与培训;
(三)收集整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四)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所在部门、项目、场、站发送效能监察通知,相关部门、项目应当提供效能监察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检查的部门、项目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二)听取检查的部门、项目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三)深入现场,通过查阅有关帐目、会议记录、合同、文件及相关规定,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
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
(四)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
(五)向被检查的管理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项目、场、站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六)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效能监察顺利进行,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效能监察报告,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效能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卷宗应包括:
1.《效能监察立项表》;
2.《效能监察方案》;
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
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
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
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八章监察建议和决定第二十九条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报批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执行、不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违反公司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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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审计 监察部 如何 开展工作 工作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