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协议书共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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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协议书共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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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协议书共9篇
篇一: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注: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注: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
可续写)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注:
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
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
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
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
年月日
篇二:
普通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协议,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九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普通合伙)
第十条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
可续写)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注:
可续写)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普通合伙)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普通合伙)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五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十六条由多名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可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普通合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三份之二以上的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普通合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三份之二以上的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普通合伙)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其认缴出资的金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执行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仲裁)
第三十六条任何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争议发生后各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按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诉讼)
第三十六条任何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
(注: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月日
篇三:
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注: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注: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2、,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
可续写)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注:
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
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
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
篇四:
普通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2010
合伙经营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
下: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9条本合伙企业从年终所有开资后纯利润中提取2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六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第21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应当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第25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规定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第三方见证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名称)
年月
日
篇五:
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
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
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40%;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二)合作的清算: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六:
普通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
普通合伙经营协议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东台市三仓镇秀水湾洗浴中心;
1、合伙人:
梅巧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赵东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3、合伙人:
梅洪,身份证号码:
地址: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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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 合伙 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