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共和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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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祖传的土地、自由、进步
森林、水资源和环境部
投资与环境相容法令
1999年12月15日99-954号法令由2004年2月3日2004-167号投资与环境相容法令修改
(分别在2000年7月10日2648号及2004年5月24日2904号政府公报上印发)
1999年12月15日99-954号法令由2004年2月3日2004-167号投资与环境相容法令修改
第一条:
本法令的目的是确定实现投资与环境相容的规章和程序,明确相关机构或组织的性质、职权及权力等级。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新):
根据本法令的精神,以下词条解释如下:
环境批准或合格证:
收到评价技术委员会(CTE)关于环境影响研究(EIE)或环境办事处关于环境参与计划(PREE)的技术意见后,根据不同情形,由国家环境办公室颁发合格证,环境办事处颁发环境批准。
分类:
确定项目应该完成环境影响研究(EIE)还是环境参与计划(PREE),或者两者都不需要。
环境办事处:
各个部成立的办事单位,负责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环境问题整合到各领域的发展政策中。
评价技术委员会(CTE):
负责评价本法规定的环境影响研究(EIE)文件。
环境影响研究(EIE):
关于采取的行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科学研究。
统一窗口:
统一窗口没有合适的法律意义,它是一个负责将分散的任务集中,并归口由国家环境办公室管理的实体,它为公众提供快速高质量的服务。
业主:
指某项工程的所有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业主代表:
作为业主的代表,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以业主的名义行使有关权力。
MECIE:
实现投资与环境的相容。
环境部:
业主,负责监督国家环境办公室和监控MECIE的实施,即监控国家环境办公室是否正确地实施了MECIE,颁发环境许可的程序是否合规。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
负责实施MECIE的运行机构,业主代表及统一窗口。
接受环境部监管。
负责保证评价技术委员会(CTE)、环境影响研究(EIE)评价部门与环境许可发放的协调,环境管理计划一致性监测的协调。
环境许可: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根据环境部的永久授权及评价技术委员会(CTE)关于环境影响研究(EIE)的评价,颁发的行政证明。
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
项目的管理计划,是实施和监测环境影响研究(EIE)措施的计划,目的是消除、减少和补偿因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环境参与计划(PREE):
环境办事处管理的计划,包括项目发起人为减少对环境影响采取的措施、恢复项目建设地可能采取的措施。
发起人或投资人:
项目业主。
环境交割证明书:
颁发环境许可的职权部门签发的同意性行政证明,承认发起人修复工作的完成、合规及准确。
参考条文(TDR):
规定环境影响研究(EIE)内容和规模的条文。
第三条(新):
与1990年12月21日90-033号环境法第10条的规定一致,所有公共或私人投资项目,不论是否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是否会对环境造成影响,都必须进行影响研究。
影响研究根据项目性质是符合以下第四或第五条规定,以环境影响研究(EIE)或环境参与计划(PREE)的形式开展。
不论以何种形式开展影响研究,都应考虑技术性质、项目规模、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等问题。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是唯一有权限根据项目说明书和建设地对项目进行分类的机构。
第四条:
以下投资项目,不论是公共或私人的,不论是受公共法约束或依据专门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法决定的,都应:
a.完成环境影响研究(EIE),
b.依据环境影响研究(EIE)的正面评价结果取得环境许可,
c.发布项目环境管理计划。
1.在1997年5月13日4355/97号指定环境敏感地区法令规定的敏感地区实施的项目。
环境部可依据国家环境办公室(ONE)的建议,与其他相关部合作修改本法令。
2.本法附件I列举的投资类型。
3.本法第四条第1点及附件I没有提到的,一切会损害环境的,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在咨询过环境办事处的意见后,通知必须完成环境影响研究(EIE)的建设或改造工程。
第五条(新):
根据国家环境办公室(ONE)的分类,本法附件II列举的投资项目,不论是公共或私人的,都要遵从以下规定:
-投资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内容、可受理条件及实施的限制性条件通过规则和本法的过渡条款规定。
-由环境办事处进行环境参与计划(PREE)评价,并形成报告报送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和环境部。
附件II规定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变动,可能会增加对环境的损害,应按第四条第3点的规定在实施时完成环境影响研究(EIE)。
第六条(新):
对于第四条规定的公共或私人的投资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取得环境许可。
环境许可由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根据环境影响研究(EIE)的正面评价结果、评价技术委员会(CTE)的技术建议及公共评价结果颁发。
对于第五条规定的公共或私人的投资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取得环境参与计划(PREE)核准。
环境参与计划(PREE)核准由相关部根据环境办事处的技术建议颁发。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的负责人作为环境部的永久代表,负责签发环境许可,国家环境办公室(ONE)不能再授权第三方作为代表。
第七条(新):
环境影响研究(EIE)的主要内容是运用一切科学技术检测、识别项目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将可能的影响降到可接受程度。
可接受程度的确定根据环境政策、法定标准、废弃物价值、社会文化经济成本及自然遗产损失等进行。
第四条规定的新建投资项目,没有完成环境影响研究(EIE),没有取得环境许可就开工的,工程将被强制中止,中止的命令由环境部及相关部根据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国家环境办公室(ONE)的建议下达。
第八条(新):
通过与其他相关部合作,国家环境办公室(ONE)负责建议价值界限,编制环境参考标准及环境技术指导,通过跟踪评价标准与程序的可实施性保证投资与环境的相容。
第九条:
价值界限是可接受的排放量门槛或某地能接受的各元素的集中度。
门槛和集中度将由规章确定。
上述标准是由独立公认的机构印发的官方参照系。
国家、国际的有关标准,与环境有关的指示应该通过一切合法手段让公众知悉。
当国家没有相关的标准时,作为联合国成员的国际组织主张的标准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第十条:
在环境部的推动和国家环境办公室(ONE)的技术支持下,一切管理环境的有用信息和数据由直接相关的部普及。
第二章实现投资与环境相容的规则和程序
第一节影响研究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新):
实施环境影响研究(EIE)是发起人的责任,费用由发起人承担。
内容由工程的规模及关于环境的参数决定。
环境影响研究(EIE)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
1.证明项目建设地权利状态的文件;
2.投资项目的说明;
3.关于可能被项目影响的环境系统的分析,分析应该包含关于环境系统主要方面的图解模型,尤其那些容易被项目影响的方面;
4.关于项目可能对前面提到的环境系统造成的后果的预期分析;
5.项目环境管理计划(PGEP);
6.用马尔加什语及法语编写非技术性的概述,以便公众可以了解研究的内容,概述是研究报告的一部分,向公众指出项目建设地初始的状态、项目带来的变化及减少损害环境的结果将采取的措施。
在整治方案、地方或地区规划涉及的地区开展环境影响研究(EIE),要符合方案或规划的要求。
用马尔加什语或法语编写的环境影响研究(EIE)报告,最后要提出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物质等方面消除、减少和补偿环境损害结果的措施。
这些措施将整合到上述的项目环境管理计划中。
第十二条(新):
根据环境部、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有关部或发起人的请求,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共的或私人的,都可以参与确定第四条规定的投资项目要完成的环境影响研究(EIE)的内容和规模。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负责记录上段提到的不同实体提供的关于编制参考条文的建议。
发起人编制的参考条文内容,由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在经与环境办事处咨询后,在项目说明书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评价的程序
A.评价申请
第十三条(新):
除一些特定领域项目文件外,关于第四条规定项目文件的评价申请的可受理条件主要如下:
提交给国家环境办公室(ONE):
●发起人关于项目环境评价的书面申请;
●项目的简要说明;
●环境影响研究(EIE)报告,份数由规章确定;
●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人缴纳环境评价及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监测费用的收据,
●所有关于投资总额的证明文件。
所有文件附回执提交给国家环境办公室(ONE)。
文件由国家环境办公室(ONE)负责移转给本法第23条规定的与评价有关的实体。
评价的期限自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发出文件可受理建议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新):
投资人缴纳环境评价及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监测费用的份额由本法附件III的限制性规定确定。
投资人在环境评价开始前将费用缴纳至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开立的专门账户。
在本法开始实施后的六个月内,在考率第二十三及二十四条关于权利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将通过规章的方式确定收集的资金的使用方式。
缴纳的费用可以计入建设费用。
扩大现存投资的情况也一样。
对于分期的公共或私人投资,环境评价及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监测费用缴纳份额可以根据投资的份额计算。
如此计算的话,那么评价工作也根据计算的投资部分分段进行。
管辖部门在进行后续剩余部分的评价工作时不受前期已完成的评价决定的约束。
项目规模的变更可以增加新的措施,这样的情况将会通过规章的形式明确。
B.公众参与评价
第十五条(新):
公众参与评价主要通过现场咨询、公众调查、公开审核等方式实现。
公众参与评价的结果是环境影响研究(EIE)不可缺少的内容。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根据规章确定的方式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实现公众参与评价,并在评价开始前至少7个工作日通知发起人。
评价技术委员会(CTE)或国家环境办公室(ONE)负责评价各层次(地方、地区或国家)进行审核的组织。
程序由本法的第十六和二十一条规定。
1.现场咨询
第十六条:
现场咨询指项目建设地主管部门搜集整理民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咨询的开展方式将通过规章的方式确定。
现场咨询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不得多于30天。
2.公众调查
第十八条:
公众调查指环境调查人员搜集整理受影响民众的意见。
在进行公众调查的同时,也可以进行现场咨询。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与项目建设地主管部门合作,确保公众调查顺利开展。
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涉及项目的部、集体、机构或处任职的,与项目利益相关的,不得任命为调查员。
公众调查的开展方式将通过规章的方式确定。
公众调查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天,不得多于45天。
3.公开审核
第二十条:
公开审核指同时与所有利益相关方协商、咨询。
利益相关方有权指定专家参加。
在进行公开听证的同时,也可以进行现场咨询或公共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审核员与项目建设地主管部门合作,确保公开审核顺利开展。
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涉及项目的部、集体、机构或处任职的,与项目利益相关的,不得任命为审核员。
公开审核的开展方式将通过规章的方式确定。
公开审核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25天,不得多于70天。
第三节环境评价
第二十二条:
环境评价在于检查发起人是否按本法第七及十一条的规定准确实施环境影响研究,预防和减轻对环境造成损害结果的措施是否足够与恰当。
环境评价要考虑环境的其他所有方面的内容,如从现场咨询、公共调查或公开审核得出的内容。
环境评价将评选出那些影响最小的、预期影响可以减轻及残留影响可接受的项目。
A.环境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新):
评价技术委员会(CTE)由国家环境办公室(ONE)负责成立,职责是评价环境影响研究(EIE)文件。
评价技术委员会(CTE)成员由相关部的环境办事处、环境部及国家环境办公室(ONE)的指定人员组成。
评价技术委员会(CTE)的每位成员都参与环境影响研究(EIE)文件的技术评价,整合各个领域方面的技术评价,并出具技术意见。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对环境影响研究(EIE)文件进行行政方面的评价,保证评价技术委员会(CTE)间的协调,知道环境影响研究(EIE)的技术评价,并根据评价技术委员会(CTE)的技术意见编制评价报告。
为完成环境影响研究(EIE)的评价,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可向其他部、与项目相关的环境机构或专家寻求帮助。
环境部的代表负责监控技术评价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新):
根据招标细则上明确的各方的管理及技术义务,评价技术委员会(CTE)的部分或全部职权可以授权项目建设地的公社或分权机构代为行使。
评价技术委员会(CTE)根据公社或分权机构的职权、管理结构及所在区域内是否存在同职能机构,选择合适的公社或分权机构作为其代表。
对于在城市区域的投资项目,本法规定的市政府在环境方面的职权可以移交给Fokontany。
B.评价期限
第二十五条(新):
涉及公众调查或现场咨询的情况下,技术评价及出具意见必须在发起人提交齐材料后60天内完成。
对于涉及公开审核的评价,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如果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在评价期间就相关问题召见发起人或需要更多的补充信息,那么在上述期限上再增加发起人回复的时间。
评价技术委员会(CTE)在收到回复后,有10天的期限对补充信息进行分析。
第二十六条(新):
对于第四条第2点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由规章的形式确定规模要求)及第3点规定的项目,在收到相关部的意见后,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可以和发起人订立关于评价程序和期限的专门合同。
C.颁发环境许可
第二十七条(新):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根据评价报告及评价技术委员会(CTE)的技术评价意见,在第二十五及二十六规定的期限内宣布是否颁发环境许可。
环境许可与批准、许可与同意申请归在一起。
D.上诉程序
第二十八条(新):
在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拒绝颁发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及除公共法程序外,发起人可以向环境部申请再次审查他提交的材料。
再审查的结果构成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决定颁发环境许可的新依据。
如果有专家团队协助,环境部在受理后30天内完成评价的监督工作并将结果移交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在收到结果后10各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环境许可。
如果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再次拒绝颁发,环境部可根据职权颁发环境许可。
第三章跟踪和监控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的实施指在项目存续期间,发起人采取实行的消除、减少和补偿环境损害结果的措施。
跟踪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的实施在于检查环境状况的变化、减轻损害措施的效果及其他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主张的安排。
监控是为了确保在整个项目存续期间,发起人遵守并履行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了规定没有履行责任义务的处以责罚。
第三十条(新):
如果环境平衡被打乱,初期采取的措施不恰当,那么投资人必须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保证投资活动符合新的环境标准和指示。
颁发环境许可的职权部门负责作出决定,明确投资人将要采取的新的修正及补偿措施,新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年。
在项目结束前,发起人要按环境技术指示的规定完成项目的环境审计。
审计结果提交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对结果进行评价并发放环境交割证明书。
环境交割证明书的取得是发起人解除环境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发生让与的情况,受让人接受让与人的权力、利益与义务。
受让人要更改项目初始状态,或改变关于保护环境的措施时,要根据本法规定进行新的环境影响研究。
第三十二条(新):
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的实施是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定期向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报送实施报告,并抄送环境部、其他相关部及项目建设地市镇的市长。
第三十三条(新):
对于本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跟踪工作由环境部、相关部及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共同完成。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负责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一致性的跟踪协调工作,必要时可以寻求其他实体或专家的帮助。
监控工作由环境部、相关部共同完成,在必要时,可以寻求国家环境办公室(ONE)的技术支持。
对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跟踪和监控工作由各相关部下属的环境办事处负责。
并将监控报告报送环境部和国家环境办公室(ONE)。
项目建设地的地方主管部门参与所有项目的跟踪监控工作,在必要的时候,与项目相关的环境机构也参与。
第四章过错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规定将招致惩罚:
●违反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的要求;
●在未取得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法第四条及附件I规定的工程、项目;
●在未取得环境参与计划(PREE)批准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法第五条及附件II规定的工程、项目;
●在过失情况下,没有采取更正及补偿措施;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采取实现投资与环境相容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新):
对于违反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的情况,国家环境办公室(ONE)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投资人邮寄警告。
如果投资人在收到警告后没有采取调整措施,或者没有在30天内改正,将会收到新的警告和处罚通知。
第三十六条(新):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与职权部门及市镇合作,有权作出以下处罚:
●勒令将建设地环境恢复至符合环境标准的状态;
●勒令在要求期限内采取整改和补偿措施,逾期将处以罚款。
●中止或撤销环境许可。
在中止或撤销环境许可后,相关部可以宣布:
●停止工程;
●根据第七条第二段的规定,中止项目有关的活动;
●临时或永久关闭建筑物。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刑罚符合现行环境法的规定,不损害根据其他领域现行法律作出处罚的实施。
第五章过渡条款
第三十八条(新):
本法印发实施后第四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所有投资项目,都要符合本法第七条提到的环境管理标准和指示。
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指已经按现行规章或法律规定要求,提交许可、批准或同意申请材料的投资项目。
在本法开始实施后的9个月内,发起人要向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报送申报材料,抄送环境部。
并报告已完成、正在进行或计划中的保护环境的措施。
申报材料要包括一切有用的材料,尤其对跟踪、评价和监控项目有用的材料。
申报相当于评价申请,建立和提交的程序与环境影响研究(EIE)评价申请的程序一致。
第三十九条(新):
对于第三十八条提到申报材料的环境评价由CET根据环境影响研究(EIE)评价的程序进行。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供补充信息,或重新进行环境研究。
国家环境办公室(ONE)根据环境同意申请的正面评价结果颁发合格证。
根据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条的规定,跟踪和监控由环境同意申请得出的项目的管理计划(PGEP)。
第四十条(新):
在本法开始实施后的15个月内,正在进行的第五条规定的项目的发起人要向主管部递交环境同意申请,程序与递交环境参与计划(PREE)评价申请的一致。
主管部的环境办事处负责分析材料并根据正面的评价结果颁发环境同意。
并向国家环境办公室(ONE)发送报告并抄送环境部。
第四十一条(新):
根据申报或环境同意申请,一切正在进行项目的合格化时间不得超过3年。
如果正在进行的项目活动造成了客观损害,环境部和主管部根据国家环境办公室(ONE)的建议宣布保全措施。
决定的副本报送项目建设地主管部门。
这些条款的规定不损害其他领域现行规章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发起人在收到主管部门的挂号信提醒后,仍未按规定递交环境同意申请的,将受到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第六章各项条款
第四十三条: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尤其1995年5月23日95-377号投资与环境相容法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符合的,均应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法实施的限制性规定由规章文件确定,尤其在某些领域,环境部及相关部的联合命令要明确本法的实施规定。
2004-167号法令第三条:
管理经济计划的副总理、领土整治、公共工程与交通部长、森林、水资源与环境部长、渔业、牧业与农业部长、预算、财政与经济部长、科学研究与国家教育部长、矿产与能源部长、司法部长、旅游与文化部长、私营部门发展、商贸与工业部长、通讯、邮政与电信部长、家庭计划与卫生部长、社会法律、劳动与公务员部长、外交部长、体育与青少年部长、国防部长、行政改革与内务部长、娱乐、社会保护与人口部长、负责公共安全的国务秘书、负责地方分权、地区与市镇发展的国务秘书负责本法的实施。
2004年2月3日,安塔那那利佛
JacquesSYLLA
附件I
1999年12月15日99-954号法令确定关于实现投资与环境相容的新条款
必须完成环境影响研究(EIE)的项目
以下提到的或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要完成环境影响研究(EIE):
Ø影响敏感地区的治理、工程
Ø会改变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利用方式、人类环境质量的计划、规划或政策
Ø对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技术的利用和转移
Ø超过50,000m3的液体贮存
Ø通过陆路、铁路、航空的有危险的商业运输(腐蚀性的、有毒的、传染性的或放射性的)
Ø超过500人的人口迁移
Ø出于它们的技术性质、规模及建设地的敏感性,可能损害环境整治、工程。
我们在此可以列举:
基础设施和整治/农业/畜牧业
●道路建设和整治项目
●铁路建设和整治项目
●超过20km的铁路修复项目
●地区、国家或国际机场的建设、整治及修复项目,或超过1500m的跑道项目
●主要港口及二级港口的整治、修复和维护(疏浚)项目
●海港或河港建设项目
●超过20,000m3的挖土或填土项目
●开发区的整治项目
●核能源项目
●装机超过150MW的水电站建设项目
●装机超过50MW的热电站建设项目
●电压超过138KV的电线按照项目
●蓄水面积超过500公顷的大坝项目
●超过5km的航道整治项目(包括疏浚)
●超过1000公顷的农业整治或修复项目
●工业型或密集型的畜牧业项目
●取水量大于30m3/h的取水项目(地表或地下水)
●施播化学产品,规模达到损害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项目
可再生自然资源
●向马达加斯加引进新的动植物种类或转基因种类的行为
●开发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开发
●采集与/或猎捕及出售过去从未商业化的物种的行为
●创建国家或地区公园、陆地或海洋保护区的项目
●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由其他地区向某一地区引入过去没有的物种
●运动休闲的捕猎及钓鱼项目
旅游业与旅馆业
●超过120个房间酒店的整治项目
●超过20公顷的旅游休闲区整治项目
●能容纳250人就餐的饭店
工业部门
●根据1999年8月19日99-021号关于工业污染管理与控制政策法律的规定,一切要获得许可的工业单位
●动物加工厂项目(罐头食品厂、腌货、猪肉食品、制革厂)
●年产超过150吨/年的家畜食品加工厂
产品和废物管理
●容量大于10吨的农药贮存设备
●回收、消灭或处理家庭、工业或其他废物的单位
●处理或消灭医院垃圾超过50kg/天的单位
●储存放射性产品或废料的单位
●储存危险品的单位
●处理家庭污水的单位
矿产领域
●机械化开采及提取矿产项目
●放射性物质的开采
●在矿产开采区的物理或化学加工
●由环境部及矿业部自开发或可研阶段签发的命令确定规模的研究项目
碳氢化合物与化石能源
●通过钻探或地震勘探方式进行的石油或天然气勘探
●石油天然气提炼项目及管道运输项目
●煤的工业化开发和加工项目
●日产量超过20,000桶的石油精炼、气化和液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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