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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区域内建设工程、设备检修项目的安全或二级单位承建项目的安全,预防高处坠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特制订脚手架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含外省市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钢结构安装和公司界区范围内生产装置设备检修项目所需要使用的落地式脚手架,二级单位承建的以上项目均适用此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设备检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全部使用钢管脚手架,并将该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四条设备检修原则上使用钢管脚手架。
对那些应急抢修项目及生产装置平台面积小、负载小、塔、罐内部、电气仪表外露易受损坏的区域和部位,及检修与生产装置毗邻的易燃易爆区域,经二级(三级)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毛竹脚手架。
凡独立的塔、罐及装置周边面积大于100米2的应使用钢管脚手架。
第五条禁止钢管与毛竹混搭,禁止无脚手架施工、禁止无脚手架或操作平台进行检修作业。
第六条参照沪建交[2006]第160号及沪建安质监[2007]第105号《关于重申本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的通知》及《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及J84-2001要求执行。
第二章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钢管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30-2001J84-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条款,毛竹脚手架参照执行。
第八条脚手架搭设应横平竖直、连接牢固、底脚着实、支撑挺直、通畅平坦、安全设施齐全牢固,并符合以下安全技术条件:
1、总安全系数(按允许应力计算)不小于3。
2、大、小横杆的允许挠度不大于杆长的1/150。
3、立杆的垂直偏差度不大于立杆全长的1/200。
4、建设工程脚手架地基应硬地坪或硬化处理,设排水沟,保证排水畅通。
5、立杆底部地基不得随意开挖,确需开挖时,应经审核管理部门批准。
6、使用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7、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8、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1及钢的规定。
9、毛竹脚手架各类有效部分的直径不得小于:
横向水平杆90毫米;立杆、顶撑、斜杆75毫米;搁栅、栏杆60毫米。
10、青嫩、枯脆、闷麻、虫蛀及裂缝超过2节的毛竹不准使用。
11、满足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方案审核
第九条脚手架搭设之前,应根据工种的特点和施工工艺确定搭设方案,内容应包括:
基础处理、搭设要求、杆件间距及连墙杆设置位置、连接方法,并绘制施工详图及大样图。
(所有)
第十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包含搭设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责任责任制、脚手架CI标识(包括验收合格牌、禁止牌、使用须知牌等)内容。
第十一条脚手架高度超过24米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编制的脚手架搭设方案应经过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设备检修主管部门、甲乙双方安全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方可搭设。
高度2米以上的悬挑作业平台、10米以上的料台及2米以上的设备检修载重平台,也按上述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脚手架的施工方案应与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类型相符,当现场因故改变脚手架类型时,必须重新修改脚手架方案并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没有搭设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核批准不准搭设。
第四章脚手架搭设
第十四条架设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搭设脚手架架子工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有效上岗证方可作业,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架设作业过程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五条搭设脚手架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工作环境、防护用品和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移动式脚手架的操作平台面积不应超过10平方米,高度不应超过5米。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
1、钢管应平直光滑,严禁将外径48毫米与51毫米的钢管混合使用。
2、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米。
3、高度在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5毫米。
5、高度6米以下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高度大于6米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进入超过6米的脚手架必须有一处休息平台或安装有梯子安全装置。
如果工人攀爬时跌落下来,交错的梯子和休息平台可以限制跌落的高度。
6、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运料斜道宽度不小于1.5米,坡度为1:
6;人行斜道宽度不小于1米,坡度为1:
3;拐弯处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小于斜道宽度;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挡脚板高度为180毫米;斜道每隔250毫米至300毫米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至30毫米;斜道必须满铺竹底笆或木板,并用铁丝扎紧。
第十七条所有脚手架、作业平台、料台、楼层周边、楼梯、登高通道、预留洞、预留孔、钢平台周边等临边,都必须设置防护杆、安全网、二排一隔离或满堂脚手架方可投入使用。
上防护杆高度为1至1.2米;下防护杆为0.5至0.6米。
电梯井口封堵高度不低于2米。
脚手架高度应超过作业面高度1.2米以上。
作业面上下三层必须满铺竹底笆或者木板,竹底笆应四角扎紧,木板两端扎紧。
设置踢脚板。
建设工程脚手架应设置密目网。
设备检修中的塔、罐、管道、管廊、料台、作业平台等脚手架超过2米高度的临边,也必须防护到位、可靠。
第十八条所有作业点都必须设置登高通道供作业人员安全上下,同时设置可靠的立足平台供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登高通道应搭设斜道,使用垂直爬梯时,应在左右两侧和后侧设置保护梯笼,并挂“请从内侧登高”告示牌。
第十九条设置连墙件是预防脚手架坍塌的重要措施:
1、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拉结,拉结点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层高,并不应大于4米。
2、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拉结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
禁止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3、高度在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拉结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4、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梁、柱等结构部位。
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毫米的钢丝拧成一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毫米的钢筋或者8号铁丝。
5、脚手架高度超过40米时会产生风涡流作用,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6、连墙件设置的最大间距见下表:
脚手架高度(米)
竖向间距(步距)
水平间距(纵距)
每根连墙件覆盖面积(米2)
双排
≤50
3
3
≤40
≥50
2
3
≤27
单排≤24
3
3
≤40
7、生产装置区域的脚手架应严格按照搭设方案设置,禁止擅自改变拉结部位,禁止将拉结点设置在不牢固的设备、管道上。
所有拉结点应拉在立杆上。
第二十条铺设脚手板,应遵守下列规定:
1、单行的脚手板宽度不得小于0.5米;
2、双行的脚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2米;
3、脚手板如超过3米长,其中间下部应设支撑;
4、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不得留有空隙和探头板;
5、脚手板与壁面距离不得大于20厘米;
6、脚手板对头铺设时,其两板端头应搭在各自的横杆上,且双排横杆间距不宜大于20厘米;
7、在脚手架两端的转角处,应交错搭接;
8、脚手板应平稳铺设,用木块垫平并钉、绑牢固,严禁用砖垫;
9、两人不得站在同一块脚手板上进行作业
10、传递脚手板不得采用骑马式方法,应两人平稳传递。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和脚手板不得以设备、管道、在建、构筑物和不牢固的地方用为支撑点,且不得有未绑牢的探头板,探头长度不得大于15厘米。
第二十二条搭设脚手架时,其附近及下方不得有人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楼板面或其它建(构)筑物、塔器平台上搭设脚手架时,应验算楼板或建(构)筑物、塔器平台的结构强度。
搭设里脚手架砌筑外墙或用外脚手架砌筑多层建筑物时,应在脚手架或墙外设安全网。
第二十四条架设安全网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安全网外伸宽度不得小于2米;
2、支撑斜杆的水平仰角应在40~70度之间;
3、安全网的内外口应锁紧边绳;
4、安全网内口与墙间隙不得大于10厘米;
5、网与网之间不得有纵向间隙,必须搭接牢固;
6、网与网的转角处应搭接、拉紧和绑牢;
7、施工中,应按时清除落入网内的杂物;
8、安全网应选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五条毛竹脚手架搭设使用铁丝应采用8号或10号镀锌铁丝,严禁有锈蚀或机械损伤。
单根8号铁丝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900N/mm2,单根10号铁丝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1000N/mm2,单根12号铁丝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ll00N/mm2。
所有绑扎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不得使用尼龙绳或塑料绳绑扎。
第二十六条脚手板可采用竹材制成,不得采用钢脚手板。
单块脚手板重量不得超过250N,脚手板必须平直。
第二十七条毛竹脚手架搭设横向水平杆每端伸出纵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200mm,且应有一个以上的完整竹节。
里端距墙面宜为100~150mm,两端应与纵向水平杆绑扎牢固。
作业层及其下层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距离不大于120~150mm。
第二十八条搭设过程中要及时设置连墙杆、斜撑、剪刀撑以及必要的缆绳和吊索,避免脚手架在搭设过程中发生偏斜和倾倒;做到随搭随设。
第二十九条脚手架拆除应按拆除方案组织施工,由持有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人员承担拆除施工任务,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作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条拆除脚手架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绑扎、连墙件、支撑体系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脚手架工程安全施工方案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编制脚手架的拆除方案,经方案原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3、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拆除作业危险区域应加临时围栏,拆除脚手架应设置警戒区域,地面有人监护。
周边和进出口处设置醒目安全标识,指派专人看管,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第三十二条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脚手架应经过搭设审核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斩筏整层绑扎材料后整层滑塌、整层推倒或拉倒;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连墙件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分段拆除时高差不应大于2步(4米);
3、拆除脚手架的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时,应先拆中间的绑扎点,后拆两头的绑扎点,由中间的拆除人员往下传递杆件;
4、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应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5、当脚手架拆至下部7米高度时,应先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
6、拆下的脚手架各种杆件、脚手板、钢管、毛竹、扣件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严禁抛掷至地面。
7、拆除高大架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用摇晃或整排拉倒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运至地面的脚手架各种杆件,应及时清理,分品种、规格运至指定地点码放。
第六章验收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脚手架在使用前应经过建设单位审核部门、使用单位安全部门(脚手架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挂牌方可投入使用。
合格牌上应注明搭设单位,验收人,验收日期及有效期。
特殊情况下,可以分段、分层、分区域验收。
未经验收的脚手架禁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搭设完毕后应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1、搭设完毕,搭设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在“脚手架安全标签”上签字,然后通知申请单位申请搭设人复验。
2、复验的原则为:
“谁申请搭设,谁复验”,复验通过后,复验人员在“脚手架安全标签”上签字。
3、在脚手架开始搭设、复验未完成阶段,由搭设单位在脚手架的四周、明显的位置,悬挂“禁止使用脚手架”的红牌子(12×32cm)。
4、复验完成后,将绿色的“脚手架安全标签”插入红牌子框内,脚手架方可使用。
5、临时毛竹脚手架使用期限以30天为限,超过30天,需重新办理验收手续。
6、在脚手架使用期间,搭设单位必须每周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脚手架安全标签”背面的“检查记录表”中。
第三十六条脚手架验收要点:
1、脚手架实物与搭设方案相一致。
2、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条款及本规定。
3、强制性技术条款必须执行。
第三十七条检验标准:
1、钢管立杆纵距偏差为±50mm;
2、钢管立杆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100H,且不大于10cm(H为总高度);
3、扣件紧固力矩为:
40-50N.m,不大于65N.m。
抽查安装数量5%,扣件不合格数量不多于抽查数量的10%;
4、扣件紧固程序直接影响脚手架的承载能力。
试验表明当扣件螺栓扭力矩为30N.m时,比40N.m时的脚手架承载能力下降20%。
第三十八条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脚手架,需经搭设审核部门同意,并由拆除单位完工后,及时按原样恢复,一时难以恢复的则应设置防护杆或警戒线显示,如楼层设备吊装口等。
土建单位设置的临边防护、预留洞、预留孔、电梯井口等部位的防护设施,移交安装单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谁使用谁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施工中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在脚手架上悬挂、搁置起重设备,严禁固定施工电源线。
电焊、气割施工应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焊渣、边角余料或切割件溅落在脚手架上引起火灾。
第四十条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在每次架设脚手架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3、在第一次检查后最多每隔14d;
4、遇六级大风或大雨后;
5、在大规模加建或改建脚手架之后;
6、在脚手架拆卸工程展开前。
第四十一条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项目:
1、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2、脚手架是否出现倾斜、变形;
3、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4、绑扎点绑扎材料是否出现松脱或断裂;绑扎材料采用铁丝的,是否出现锈蚀;
5、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超载。
第四十二条脚手架必须定期检查,特别是在大风、暴雨后,应进行全面检查。
如有松动、折裂等情况,应及时紧固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脚手架的避雷接地装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第四十四条遇到下列情况时,搭设单位对脚手架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重新办理验收手续,确认安全后使用:
1、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和冰雪解冻后;
2、架体遭受外力撞击后;
3、在大规模加建或改建竹脚手架后;
4、其他可能对脚手架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第七章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四十五条所有脚手架的搭设都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一)。
第四十六条脚手架搭设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必须先由作业装置区域(业主)部门领导进行审核,然后再交给该公司HSE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十七条毛竹脚手架搭设使用期限以10天为上限,超过10天一律予以拆除,并进行落实考核。
第四十八条如遇夜间抢修,审批由分公司值班进行审核并报安全保卫部值班人员进行备案。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脚手架搭设前,施工负责人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结合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和队伍情况,做详细的交底,并有专人指挥。
同时必须对架子管、扣件、竹排、铁丝进行检查,架子管严重弯曲,扣件严重腐蚀、裂纹,竹排腐烂的必须报废,不得使用。
第五十条脚手架搭设完毕,应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按照施工方案和规范分段进行逐项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一条对脚手架检查验收按规范规定进行,凡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测数据进行记录,并由检测人员签字。
第五十二条停工后复工的工程,或大雨、大风、大雪和冰雪解冻过后的工程,应对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在符合本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强制要求架子工在安装、拆除或修改脚手架时必须始终佩戴安全帽和穿戴全身性安全带并100%系挂安全带,穿防滑鞋。
第五十四条安装/拆除/修改一个脚手架只能由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合格人员进行并要符合国家和项目标准。
第五十五条禁止使用绳索、铁梯、自制吊蓝、自制吊笼等在2米以上登高作业。
禁止作业人员攀爬脚手架。
第五十六条脚手架安装好后,所有材料必须堆放有序,所有剩余的材料必须从脚手架上移走。
不要将工具和材料从一个脚手架抛向另一个脚手架,或从一个人抛向另一人,或从高处抛到地面上。
第五十七条当安装/拆除/修改脚手架时,该区域下方必须加以围护并放置危险标志,防止其他人员意外地进入作业区域。
架子工尽量不要站在架子管上作业,应站在可以随作业进度移动的临时铺板上。
第五十八条每天开始在脚手架上作业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尤其是在恶劣天气过后。
第五十九条项目上的任何人都应该向他们的主管脚手架检查员报告任何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如果他人使用的脚手架不安全,可以拿走脚手架绿色标牌。
第六十条国家或行业如有新的脚手架搭设标准、规范,按新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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