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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反倾销对我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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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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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入世以来成果辉煌,然而,也成为世贸成员中遭受反倾销投诉最多的国家。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反倾销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欧盟模式,其特征是制定反倾销的专门立法,且立法框架与<1994年反倾销守则>十分相近,设置单轨型的反倾销主管机构:
另一种则是美国模式,其特征是反倾销的规定见诸于对外贸易的各项法规之中,设置双轨型的反倾销主管机构。
我国的反倾销制度基本上属于欧盟模式。
据统计,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截止2011年12月底,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821起,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几百亿美元,位居全球之冠。
究其原因,其中不乏国际贸易保护、出口秩序混乱、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等。
这些反倾销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反华倾销案如此高频的原因,提高反倾销意识,寻找解决办法通过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一起努力对付这些不正当的国际贸易竞争手段,维护本国和本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
倾销反倾销影响对策
1.倾销的概念
倾销(du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语言,据《牛津英语词典》解释,原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的定义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具体是指商品进入一国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干扰了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顾名思义,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自70年代以来,主要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新兴技术的开发与采用本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同时在国内也因为产品过剩供过于求而出现了经济滞涨和贸易失衡现象。
为摆脱这种困境,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对本国经济政策、外贸政策和产业结构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另一方面积极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对外大量推销本国市场过剩的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内则采用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来产品的竞争。
反倾销便成为了经常使用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
从反倾销的发展历程来看,它可以被视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专利”,直到20世纪8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才意识到反倾销对本国贸易发展的促动与保护作用,纷纷出台了本国的反倾销法。
反倾销法(Anti-DumpingLaw)是进口国为了保护经济和本国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反倾销法律的逻辑含义、反倾销的起源以及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反倾销的宗旨来看,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延续。
但反倾销成立至今,运行结果却事与愿违,每每被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贸易保护之实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日益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
在这场反倾销的浪潮中,中国成为了众矢之的,也就必然成为了最大的受害国。
1.2倾销的认定
倾销的认定指依法调查和确定出口产品是否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出口到进口国市场以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相差的幅度的法律程序,包括对倾销事实的认定和倾销幅度的认定。
1.2.1倾销事实的认定
所谓倾销事实的认定,是指依法对一国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事实进行调查和确定的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1)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2)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3)合理比较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并以出口产品的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作为是否构成倾销的认定标准。
1.正常价值的确定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intheordinarycourseoftrade)出口国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Price)。
用以计算正常价值的可比价格包括三种: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2)有代表性的同类产品出口到合适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3)推算价格(ConstructedPrice),即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来确定。
因此,理论上,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非难事,但由于反倾销的保护主义本质,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经常成为保护主义滥用的首要突破口,从而使正常价值的计算变得十分复杂。
2.出口价格的确定
认定倾销存在与否,还必须确定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是出口商将产品出口到进口国国内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通常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账簿资料确定。
但是,如通过这种方法无法确定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确定的价格不可靠(如关联交易),按进口商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推定价格计算。
我国《反倾销条例》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确定了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后,必须对影响价格的因素进行调整,使两者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公正比较,即具有可比性。
WTO《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
(1)可比价格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市场的一般交易水平;
(2)合理调整价格术语、税收、销售数量、物理特征等可能影响价格确定的因素;(3)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使用平均对平均和个别对个别的比较方法,前者指用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同所有可比出口交易的平均价格比较,后者指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以逐笔交易为基础进行比较;这两者价格均须发生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并应考虑当天的汇率。
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进口商、地区或时间差距较大,进口方可以用其所计算出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1.2.2倾销幅度的认定
由于倾销幅度(MarginofDumping)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实施反倾销税税率的高低,倾销幅度的认定更显得重要。
在欧盟,倾销的幅度高于或等于欧盟进口产品和欧盟国内产业生产的相同产品的总差价。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当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时,构成倾销,两者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但倾销幅度低于2%时可以忽略不计。
认定倾销幅度有四种方法:
(1)将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国内销售价格进行比较产生的差额;
(2)把产品的出口价格与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比较;(3)将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推算价格相比较;(4)平均对平均,个别对个别的比较方法。
2.1我国遭遇反倾销的趋势和现状
2.1.1我国目前遭受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中国产品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情况令人担忧。
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
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华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
反倾销调查国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阿根延、巴西、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等发展中国家。
这其中,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土耳其,澳大利亚,南非,墨西哥,加拿大,巴西成为对中国发起贸易反倾销调查的前十位国家。
在裁定倾销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2.1.2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呈现趋势
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
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和美国一直是“领头羊”。
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
如果说之前对我国商品反倾销的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但是进入新时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菲律宾、印尼、墨西哥、埃及、阿根廷、秘鲁和土耳其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
据统计,目前己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进行了反倾销立案和调查,而且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的国家构成中,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已经高达四成,直追欧美发达国家。
另据统计,发达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比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97%降低到2008年的60%,而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比例则从过去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
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
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2、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日益广大、涉案金额不断扩大
一方面,被诉倾销商品的种类不断增多。
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
我国被实施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既包括了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如矿石,基本金属等,也包括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机电设备,生物化工产品等,而且还包括非常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轻工等产品。
这些产品是我国的主要出口产品,不仅量大,而且涉及企业多,就业人数多,一旦遭受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非常大,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涉案金额不断扩大。
截至2008年,在所有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有10多起。
如2004年美国对中国彩电开征反倾销税,涉及金额超过3亿美元;最近,“中美轮胎特保案”涉及金额过亿美元,长远统计更是不止这些数字。
金额最高的为木制卧室家具案,达10亿美元,在美国前十大反倾销涉案调查中位居第四位。
3.反倾销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
3.1反倾销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反倾销不仅从微观层面上阻碍了中国一些商品出口,也间接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反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影响中国商品出口,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
遭受反倾销后最直接的损失就是对投诉国的出口急剧下降,甚至丢掉该国市场,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容易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有可能造成出口的全面萎缩。
反倾销虽然并不是一种惩罚手段,而只是一种补偿措施,但是实际的效果却不是补偿结果如何,而是他的社会影响力。
在该国遭受反倾销的商品将不受欢迎,进口商将很少或不去向遭受反倾销的出口国进口这类商品,而且,在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关税以后,我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就会失去竞争力,这样将会使我国对这种商品的出口量减少,使我国的出口产品缩小了在进口国的市场或退出该国市场。
倾销这种行为是被各国所痛恨的。
实践证明,凡是经常遭到反倾销的产品,即使对其他国家不存在倾销或没有产生危害,也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反感,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
所以,如果我国有的企业不顾后果的对外进行倾销,那么,这不仅使它会丧失海外市场,也会连累到其他企业的产品,这将削弱我国产品的整体出口水平。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
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
近年来,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及与之相关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国外对华反倾销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国标准的确立,不仅影响我国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约我国外资的引进,外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无法得到市场经济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额反倾销税,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投资环境。
2.损失惨重,阻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的进程。
1992~2001年,我国遭反倾销涉案金额合计为53亿美元。
2001年当年遭反倾销涉案金额达12.5亿美元,约占一般贸易出口1120亿美元的1%,这只是按立案调查上一年的出口额计算出的涉案金额,实际上反倾销对出口增长的影响还要远远大于涉案金额。
一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一般为5年,反倾销不仅会严重抑制立案当年的出口,同时也会影响今后3到5年内的出口,如果复审继续延长征税时间,造成的损失就会更大;二是损害还可能包括企业被迫做出的限制出口数量、遵守最低限价的承诺,这主要是指中止协议的情况;三是一些国家对反倾销手段的频繁使用,加大了出口企业和进口商的风险,使它们被迫放弃潜在的商业机会。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推定,反倾销已危及我国一般贸易出口相当份额的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分析一般都只考虑了对贸易的影响,由于一般贸易出口的国内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反倾销对我国制造业发展、税收和就业也造成了严重损害,把这些间接损害一并考虑在内,有关研究估算的损害金额大大高于上述结果。
3.2从政府和企业角度分别探讨我国的应对策略问题
3.2.1从政府角度来分析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需要增强反倾销意识
在传统上,反倾销被认为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手段。
而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较早的从博弈的角度、从倾销与反倾销决策过程中博弈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规律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
而现今,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我国政府应引导我国企业认识清楚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同时,外国产品在华倾销由来已久,但没有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对倾销和反倾销在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倾销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
没有认识到国外产品对中国大规模低价销售的目的不是为了给中国老百姓带来实惠,而是为了挤垮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消灭与其竞争的中国民族工业,占领中国市场,从而获取最终超额利润。
二是,国内对反倾销存在着一些错误认识,主要是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国内遭受外国商品倾销危害的企业认为反倾销虽然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同时也保护了国内同行的企业,而反倾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却要本企业单独承担,对反倾销应诉一直采取消极等待的策略,希望能够在其他企业应诉之后的直接获得相关政策。
②国内消费者认为,一旦采取反倾销措施,自己便买不到廉价的洋货,对反倾销持反对态度。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起初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尽快加以弥补。
首先是相关的配套法规需要加以完善。
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
另外,应该注意反倾销立法中的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
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互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
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
还有就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及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3)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
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先决条件不解决,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就将仍旧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
一个国家的反倾销策略,在多数情况与政府政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被动局面一方面与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有关,更需要我国政府采用一定的经济、外交政策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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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间
我国对外出口存在市场集中,产品花样单一的特点,由此造成了易于被指控反倾销的状况。
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外贸易管理,引导国内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地打开国际市场。
如此,便形成了一旦某个市场丢失,滞留产品可以由其它市场消化的整体优势。
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外国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应当注意到我国产业自身存在的严重缺陷,生产力落后,产业组织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
即产业竞争力不强。
诉诸于反倾销法,并成功地得到反倾销保护,然而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可以使这些企业暂时得到一个恢复的机会。
但是,如果我们的企业不能励精图治,卧薪尝胆地苦干几年,最终还是要在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下跨掉。
应当牢记,反倾销不是永远的有力武器,更不能成为落后的保护伞。
如果一个国家的某个产业,要始终在保护中生存,那么,这个产业就永远也不能成长起来,就永远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力。
所以反倾销只能是暂时的保护措施。
3.2.2从企业角度来分析
(1)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
另外我国企业应合理定价,这是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问题。
(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
如果一个企业自身没有很好的预警机制,就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自己“已经或正在遭受倾销”。
在企业产品销售量下降之前的前三年产量一直平稳上升,但在此销售年度或由于非企业的原因造成产量突然下降,同时国外的同类产品销售却持续上升,或由于国外产品的迅速进入市场,而使本企业的产品占有率下降速度较快,严重影响了本企业的销售,销售量下降。
这时就需要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发挥作用,展开调查。
我国企业应加快实现对账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
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
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还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
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将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
(3)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是片面、狭隘和短视的。
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
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
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建立相关的应诉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予以支持和鼓励。
即,应诉基金的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当国际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为打赢反倾销诉讼作好充分准备。
(6)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
尽管入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入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7)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的联系,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
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国际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在国际反倾销案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为此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
同时,应该多与调查部门联系,能够更详细了解进行反倾销的具体实务,再提起反倾销诉讼后更有胜诉的把握,最好到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调查局进行咨询和沟通,以便更好地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确定反倾销策略,组织好各种材料,以及其他准备工作。
(8)加强与本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沟通和联系
要想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在国内产业中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或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必须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才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
需要防止被调查的国外企业利用给国内企业许愿、提供技术支持、共同投资等手段来破坏调查。
4.结论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尤其是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方面的贸易摩擦。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正面临着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面对这样的严峻情况,我们的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尽快行动起来,积极反映、面对、处理反倾销事件,尽快建立起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应对”特色的三位一体的防反倾销体系,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果。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反倾销作为进口贸易救济措施,并不是落后的保护伞,要正确理解倾销与反倾销的意义,要利用它来为我所用更好的促进我们自身经济的发展。
企业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发展、创新,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才是生存之道,才能确保我国的产业和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如何让未来的均衡点更加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是政府和企业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重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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