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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四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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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晋南北朝农民的经济构成
自西汉中期耦犂推广以来,农民家庭规模发生了某种扩大的倾向,耕织结合的程度也有所加强。
曹魏时实行田租户调制,田租仍然征收谷物,户调则征收布帛,以取代过去主要征收货币的各种赋,就是以农民比较普遍实行耕织结合为基础的[1]。
以后,租调制成为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的赋税形态。
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农民经济中,自然经济的色彩变得更加浓厚了。
不过,不能认为魏晋南北朝每个农户都既耕且织,实现了实物形态的完全自给自足。
由于农家庭经济规模的狭小和自然与社会条件的差异,这实际上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
近年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提供了新的有关资料。
已经整理出版的“吏民田家蔀”[2]记载了嘉禾四年、五年长沙郡临湘侯国(县)官田租佃情况,佃田有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两种,根据其收成又分为“熟田”和“旱田”,分别缴纳不同标准的米、布、钱,布与钱可折合成米来缴纳,折算标准大体是1尺布=0.05斗米,1钱=0.00625斗米。
据此,可把佃田种类、租税及其比例列表如下:
吴简《吏民田家蔀》佃田种类与租税(单位:
米布钱/亩)
二年常限田:
熟田(定收田):
嘉禾四年:
税米1.2斛,布2尺,钱70钱;嘉禾五年:
税米1.2斛,布2尺,钱80钱。
旱田(旱败不收田):
嘉禾四年:
税米免,布0.66尺,钱37钱;嘉禾五年:
免。
余力田:
熟田(定收田):
嘉禾四年:
租米0.456斛,布2尺,钱70钱;嘉禾五年:
税米0.4斛,布2尺,钱80钱。
旱田(旱败不收田):
嘉禾四年:
租米免,布0.66尺,钱37钱;嘉禾五年:
免。
吴简《吏民田家蔀》各项租税比例(以“熟田”[3]计)
二年常限田:
嘉禾四年:
税米1.2斛,比例89.30%;布2尺,折米0.1斛,比例7.44%;70钱,折米0.04375斛,比例3.26%;合计折米1.34375斛,比例100%。
嘉禾五年:
税米1.2斛,比例88.89%;布2尺,折米0.1斛,比例3.70%;80钱,折米0.05斛,比例3.70%;合计折米1.35斛,比例100%。
余力田:
嘉禾四年:
租米0.456斛,比例76.03%;布2尺,折米0.1斛,比例16.67%;70钱,折米0.04375比例9.09%斛,比例7.30%;合计折米0.59975斛,比例100%。
嘉禾五年:
租米0.4斛,比例72.73%;布2尺,折米0.1斛,比例18.18%;80钱,折米0.05斛,比例9.09%;合计折米0.55斛,比例100%。
以上标准大概是孙吴政权针对官田租佃情况制定的,其基本原则应当适应较大的范围。
它说明租佃官田的农民以种植粮食为主,同时比较普遍地存在家庭纺织业和其他家庭副业,可以通过出卖农副产品获得一定的货币。
租布在田租中所占的比例不算很大,租钱的比例更小,而且可以折米缴纳,但毕竟反映了一般情况下租佃农户中有相应经济成分的存在,否则这些规定就毫无意义。
租佃农民如此,自耕农民经济构成也不应有根本的差别。
据《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称:
“竹简记载的赋税内容十分复杂,征收的对象有米、布、钱、皮、豆等,其种类名目繁多,不一而足。
以钱为例,除户税钱、口算钱外,还有僦钱、寿钱、枪钱、米租钱、酒租钱、市租钱、杂米钱、皮贾钱、财用钱等二十余种之多。
米则有租米、税米、限米、粢租米、旧米、孰米、酱贾米、折咸米、陈张米等三十余种之多。
户调为布、麻、皮等。
”[4]这些赋税的重要对象之一是自耕农,自耕农必须出卖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才能凑足货币交纳相应的税项,他们的家庭经济中也应该有相应的经济成分存在。
可惜有关简牍现在还没有出版,难以作具体的量化分析。
当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政府又有官田田租中米、布、钱可以互相折算的规定。
承蒋福亚教授函告,《嘉禾吏民田家蔀》所载租佃官田农户中,缴布户数为627户,把应缴的布折成米缴纳的户数为1101户,分别占合计户数1728户的36.3%和63.7%[5]。
这63.7%将布折米缴纳的农户,无非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没有家庭纺织业;2、家庭纺织业规模较小,不足以同时解决家庭穿衣和缴纳租布;3、家庭纺织业生产的布的质量还不符合租布的要求。
临湘侯国租佃官田的农民耕织结合的程度不很高的情况代表的面究竟有多大,尚难判断,但农民的生产并不能在实物形态上完全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包括租賦在内),则应有相当的普遍性。
即使是耕织结合程度很高、可以自我满足衣食基本需要的农户,他们还是需要从市场购买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如耕牛和犂、锸等铁农具)和生活资料,并因此相应地出卖部分农副产品。
由于传统的史籍的主角是帝王将相,忽视劳动大众的生产与生活,有关农民与市场关系的直接记载很少,但也不是没有线索可寻的。
例如曹魏时颜斐任京兆太守,“乃令属县整阡陌,树桑果。
是时民多无车牛。
斐又课民以闲月取车材,使转相教匠作车。
又课民无牛者,令畜猪狗,卖以买牛。
始者民以为烦,一二年间,家家有丁车、大牛”[6]。
颜斐的施政没有脱离“耕织结合”的模式,力图加强小农经济自给的能力,但他让农民“畜猪狗,卖以买牛”,说明农民有些生产资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而“耕织结合”的模式并不排斥商品经济的成分。
在这以前,卫觊为了招徕因战乱流散它方的农民,向曹操建议恢复食盐的官营,“以其直益市犁牛。
若有归民,以供给之。
勤耕积粟,以丰殖关中”[7],同样说明农民所需牛犂等生产资料要仰给于市场,政府劝督农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证耕牛农具的供应[8]。
政府组织屯田时也往往动用各种经费买牛供应屯民。
北魏时李彪建议“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人,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9]。
这显然是参照民间的模式来设计的。
为了解决部分农民无力买牛的困难,政府有时又组织人力和牛力的换工。
如北魏拓抜晃当监国时制定过“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10]的办法。
魏晋南北朝铁农具的生产继续发展[11],铁农具是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最终购买铁农具的是经营农业的农民和地主[12]。
当时连边远地区都要仰赖内地市场铁农具的供应。
如吴晋之交滕修讨伐岭南地区的叛乱,陶璜给他出主意说:
“南岸仰吾盐铁,断勿与市,皆坏为田器。
如此二年,可一战而灭也。
”而这一计策果然奏效[13]。
边远地区尚且如此,更无论内地的农户了。
农民往往还要从市场上购买种子。
《齐民要术收种第二》云:
“凡五谷种子,浥郁则不生,生者亦寻死。
种杂者,禾则早晚不均,舂复减而难熟,籴卖以杂糅见疵,炊爨失生熟之节。
所以特宜存意,不可徒然。
”买五谷种子的主要应该是农民。
《齐民要术》还提到从市场购买麻子和韭子[14],参加这种活动的也应该包括农民在内。
从上述材料看,魏晋南北朝的农民也和战国秦汉农民一样,要从市场上购买“犂牛种食”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魏晋南北朝农民又需要到市场上出卖农副产品,这也和战国秦汉时期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
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活动,从他们的对立面——地主、商人购销活动的内容来考察,可以看得更为清楚。
东汉末年崔寔的《四民月令》被称为地主田庄的经营手册,其中不乏农产品购销活动的记载。
请看下表:
《四民月令》所记农产品购销活动
一月
农业活动:
雨水中,地气上腾,土长冒橛,陈根可拔,急菑强土黑垆之田。
可种春麦、豍豆,尽二月止。
粪田畴。
农产品购销活动:
无
二月
农业活动:
阴冻毕释,可菑美田、緩土及河渚小处。
可种稙禾、大豆、苴麻、胡麻。
农产品购销活动:
可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
三月
农业活动:
是月也,杏花盛,可菑沙白轻土之田。
时雨降,可种秔稻及稙禾、苴麻、胡豆、胡麻。
昏参夕,桑椹赤,可种大豆,谓之上时。
三月桃花盛,农人候时而种也
农产品购销活动:
可粜黍,买布。
四月
农业活动:
蚕入簇,时雨降,可种黍禾──谓之上时──及大小豆、胡麻。
农产品购销活动:
可籴麦及大麦。
收弊絮。
五月
农业活动:
时雨降,可种胡麻。
先后日至各五日,可种禾及牡麻。
先后各二日,可种黍。
是月也,可别稻及蓝。
尽至后二十日止。
可菑麦田。
农产品购销活动:
粜大小豆、胡麻。
籴穬、大小麦。
收弊絮及布帛。
日至后,可籴。
六月
农业活动:
趣耘锄,毋失时。
可菑麦田。
农产品购销活动:
可籴大豆。
籴,小麦。
收缣縳。
七月
农业活动:
菑麦田
农产品购销活动:
可粜小、大豆。
籴麦。
收缣练。
八月
农业活动:
凡种大小麦,得白露节,可种薄田;秋分,种中田;后十日,种美田。
唯,早晚无常。
农产品购销活动:
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隆冬。
粜种麦。
籴黍。
九月
农业活动:
治场圃,涂囷仓,修窦窖,修箪窖。
农产品购销活动:
无
十月
农业活动:
趣纳禾稼,毋或在野。
农产品购销活动:
卖缣帛、弊絮。
籴粟、大小豆、麻子。
十一月
农业活动:
籴秔稻、粟、米、小豆、麻子。
农产品购销活动:
无
十二月
农业活动:
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
农产品购销活动:
无
《四民月令》所记农副产品买卖活动的特点是:
收获后贱价买进,青黄不接和播种时卖出。
例如,二、三月播种时“粜粟、黍、大小豆、麻、麦子”;十月收获后“籴粟、大小豆、麻子”;十一月“籴秔稻、粟、米、小豆、麻子”。
四、五六月麦收后“籴穬、大小麦”,直至七月;八月种麦时则“粜种麦”。
又如从三月起,天气逐渐暖和,蚕事纺织活动逐渐进入高潮,收买布帛弊絮的活动随即开始,至六、七月,收买缣缚等丝织品;十月天气开始寒冷,故转而“卖缣帛、弊絮”。
在这些活动中,除了买(喂马)和韦履(备隆冬)外,均为与直接消费无关的赢利活动。
有条件进行这种贱买贵卖活动的,主要显然是有余钱剩米的地主和商人。
而这种贱买贵卖活动的对象则是个体小农。
因为这些对象必须有独立经济,有可卖者;又必须是处境困顿,不得不卖者。
战国以来的农民具备了这种经济上的独立性,同时他们又受官府、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层层盘剥,经济常常处于困顿之中,收获后立刻要交租、纳税、还债,不能不贱价卖出农副产品,在播种或青黄不接时,缺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不得不高价买进。
这正是战国以来小农经济与市场关系中的最具特征意义的现象,在《管子》一书中已有深刻的论述。
《四民月令》的记载表明,当时的农村仍然存在广大的像《管子》所描述的那样的小农阶层,他们的再生产离不开市场和交换。
而许多地主和商人,正是利用小农经济的薄弱及其再生产的特点插足其中而渔利的。
只有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崔寔的设计才是有意义的。
从东汉末到魏晋南北朝的后期,时间过去了三百多年,上述基本情况仍然没有变化。
北魏贾思勰在他的《齐民要术杂说第三十》中全面转述了崔寔《四民月令》中所载各个月份中的农产品粜籴活动[15],并在《四民月令》记述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概括:
凡籴五谷、菜子,皆须初熟日籴,将种时粜,收利必倍。
凡冬籴豆谷,至夏秋初雨潦之时粜之,价亦倍矣。
盖自然之数。
他又引鲁秋胡曰:
“力田不如逢年,丰者尤宜多籴。
”由于要经常进行粜贵籴贱的活动,迫切需要掌握粮食价格变化趋势,因此,自春秋战国之际以来出现不少预测年成丰歉和粮价贵贱的方法。
关于这方面的资料,《齐民要术》多所引述[16]。
总之,贾思勰认为崔寔设计的方案完全适合他所处的时代(北魏)的情况,应该充分利用不同季节和不同年成之间农产品的差异,实行粜贵籴贱以获得尽量多的赢利。
这就表明,《四民月令》所揭示的地主家族普遍从事籴贱粜贵的商业活动的社会现象,同样存在于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北方社会,而崔寔作出这种设计所由以出发的社会背景——存在一个独立与市场发生联系而又备受压迫、经济困顿的小农阶级,也同样延续到魏晋南北朝时代。
[17]
农民中有一部分人,或者从事园艺等商品性经营,或者出卖劳力、做小本生意,而籴米糊口,与市场发生更多的联系;但这常常并非由于他们的富裕,而是由于他们生产资料的相对匮乏。
这也是封建地主制下的一种具有特征意义的现象。
例如,据《管子揆度》载,战国时齐北郭就有靠织屦缕出卖为生、“以唐园为本利”的贫民。
这种情况,魏晋南北朝延续下来了。
刘宋时会稽郡永兴的贫苦农民郭原平就是一个典型。
由于“家贫无产业”,他靠佣力供养父母,“要须日暮作毕,受直归家,于里中买籴,然后举爨”,又曾自卖为“十夫客”。
他的父亲郭世道也是一个雇工,又在“雇赁”之余当过小贩,“尝与人共于山阴市货物”。
郭原平稍有积聚后,“贩质家赀”,买下父母墓前的数十亩田,成为一个自耕农。
他有自己的住宅,宅旁围沟,宅中种竹。
后来“又以种瓜为业”,生产的瓜主要用以出卖,以至销售至县城及县城之外。
有一年“大旱,瓜渎不复通船”,“乃步从他道往钱唐货卖”。
史称其“每出卖物,裁求半价”,为邑人所赞誉。
虽然是为了突显其“义行”,但也说明其生产目的不是盈利。
[18]郭原平这种情形并非特例。
从有专为行驶运瓜船而开辟的“瓜渎”看,当地种瓜出售的农民不是个别的。
又如吴郡的范元琰,“家贫,唯以园蔬为业”[19],会稽剡县韩灵敏,“早孤,……寻母又亡,家贫无以营凶,兄弟共种苽半亩,朝採苽子,暮已复生,以此遂办葬事”[20]。
东吴名将步骘,避难江东之初亦曾“以种瓜自给”[21]。
其他地区亦有类似的事例。
武昌的一些百姓就曾购买城西官地,“种菜自赡”[22]。
北齐髙浟当定州(今河北省定县)刺史时,“有老母姓王,孤独,种菜三亩,数被偷。
浟乃令人密往书菜叶为字,明日市中看菜叶有字,获贼。
”[23]这位王母就是靠种菜出卖维持生活的贫苦农民,大概也住在城郊或城乡结合部。
由于购买蔬果等物的消费群体主要集中在城市,经营商品性园艺的农民也就主要分布在城郊;从战国到魏晋南北朝,并无二致。
又,《晋书》卷52《郤诜传》载:
“诜母病,苦无车,及亡,不欲车载柩,家贫无以市马,乃于所住堂北壁外假葬,开户,朝夕拜哭。
养鸡种蒜,竭其方术。
丧过三年,得马八匹,舆柩至冢,负土成坟。
”郤诜养鸡种蒜是为了赚钱买马葬母,这是一个特例。
但当时社会上必然有类似的商品生产存在,郤诜才能想出这样的主意。
也必须有相应的市场,他的计划才能得以实现。
郤诜是济阴单父人,生活在西晋初年。
从这一例子可以推想,当时北方农民中可能也有从事养鸡种蒜等商品性经营的。
贫苦农民当小商贩的也大有人在。
南齐永明六年(491),”吴兴无秋,会稽丰登,商旅往来,倍多常岁”,西陵戍主杜元懿提出要增收牛埭税,会稽郡事顾宪之反对,指出在来往商旅中,不少是由于歉收而“或征货贸粒,还拯亲累。
或提携老幼,陈力糊口”的,实际上就是通过贩运货物,出卖劳力,换取糊口粮食的贫苦农民。
顾宪之认为这些人没有多少油水可刮,“加格(提高征税标准)置市”实际上是“幸灾榷利,重增困瘼”[24]。
战国时代开始普遍出现的农村市场,魏晋南北朝时期继续存在。
在南方,当时在县和县以下设的市多定期举行,称为“会市”。
如平都“县有市肆,四日一会”;鱼复县“治下有市,十日一会”。
[25]东吴孙权曾“遣校尉陈勋,将屯田及作士三万人,凿句容中道。
自小其至云阳西城,通会市,作邸阁”[26]。
据《宋书良吏传序》说,宋高祖时,“凡百户之乡,有市之邑,謌谣舞蹈,触处成群”。
“有市之邑”与“百户之乡”相对应,指的就是农村的集市;这种情况与战国秦汉一脉相承。
这是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正式的市。
此外又有“草市”,可能是首先从民间自发建立起来的一种市。
江南地区商品经济是比较发达的会稽等郡,有些村庄已经产生了对市场的依赖。
例如,会稽永兴倪翼之母丁氏所在的村庄,“元徽(473—477)末,大雪,商旅断〔行〕,村里比屋饥饿,丁自出盐米,计口分赋”[27]。
这种情况当然是比较特殊的。
但在江南地区农村市场和商人在农村的活动应该是比较普遍的。
农村集市在北方同样是存在的。
据《隋书》卷25《刑法志》载,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2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
其制,刑名五:
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
按过去一贯办法,罪犯处决后陈尸于市,所以不用交代;只需特别提出“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
这说明当时农村中仍然有市存在,但数量可能不多,包括一些乡亭也没有市。
又据《北齐书》卷8《幼主帝纪》记载,齐幼主曾“于华林园立贫穷村舍,帝自弊衣为乞食儿。
又为穷儿之市,躬自交易”。
如果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这种有贫苦农民参预的“市”,这位“皇帝小子”是不可能凭空把它想象出来的。
这也可以作为北方农村集市存在的一个旁证。
从战国时代开始出现的农民“弃本逐末”现象,魏晋南北朝时期史书中亦屡有记载。
当时称“弃本逐末”者为“游食”,可以说是史不绝书。
如东晋熊远说:
“自丧乱以来,农桑不修,游食者多,皆由去本逐末故也。
”[28]北魏韩麒麟说:
“今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
”[29]这和西汉贡禹“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之类的议论如出一辙。
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西周春秋时期那种对贵族领主的严格人身隶属关系,取得相对的迁移和择业的自由;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利用政府税敛的苛重和年成的丰歉不常盘剥农民,贫困破产的农民不得不离开土地,或作小商贩,或当雇工来维持生活。
有些统治者对此是有所认识的。
如晋武帝在泰始二年(公元266年)诏书中指出:
“豪人富商,挟轻资,蕴重积,以管其利。
故农夫苦其业,而末作不可禁也。
”针对这种情况,他提出要实行“平籴”法,并于泰始四年(公元268年)建立了常平仓,“丰则籴,俭则粜,以利百姓”[30]。
时人称:
“仓廪欲实,实在利农,利农在平籴。
”[31]以后类似的思路和措施一再被提起,如东晋元帝太兴元年有“平粜诏”[32],宋文帝时昙庆曾议立常平仓,彭城王义康亦有“岁饥平粜议”[33]等。
北魏时李彪建议:
“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人。
如此,民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
”[34]南齐永明五年实行大规模“和市”,“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籴米谷丝绵之属,其和价以优黔首”[35],也包含了平抑物价,保护农民的意义在内。
这类政策和措施,可以追溯到春秋末年范蠡的“平粜齐物”、战国李悝的“平籴法”、汉代桑弘羊的“平准法”和耿寿昌的“常平仓”,不管它们实行的程度和成效如何,都是建立在农民需要向市场出售和购买粮食这样一种基本的经济格局的基础之上的。
注释
[1]参阅《对战国秦汉小农耕织结合程度的估计》,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2]《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蔀》,文物出版社,1999年。
[3]嘉禾四年旱败不收田(包括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免收米,只收布、钱,按1尺布=80钱折算,布和钱的比例分别是58.8%和41.2%。
[4]载《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蔀》,文物出版社,1999年。
[5]蒋福亚教授来信称:
“走马楼吴国租佃农民的地租由米、布钱三部分组成,可以互相折纳。
综观全部文书,没有将米折成布或钱缴纳的,也没有将米和布折成钱缴纳的。
将钱、布折成米缴纳的占大多数。
为了便于您考察男耕女织的状况,现将租佃者缴布或将布折成米缴纳的户数统计如下:
租佃亩数:
01—20亩,缴布户数:
237,折成米缴纳户数:
491,该项合计户数:
728
租佃亩数:
21—40亩,缴布户数:
213,折成米缴纳户数:
328,该项合计户数:
561
租佃亩数:
41—60亩,缴布户数:
94,折成米缴纳户数:
124,该项合计户数:
218
租佃亩数:
61—80亩,缴布户数:
46,折成米缴纳户数:
64,该项合计户数:
110
租佃亩数:
81—100亩,缴布户数:
19,折成米缴纳户数:
34,该项合计户数:
53
租佃亩数:
100亩以上,缴布户数:
18,折成米缴纳户数:
40,该项合计户数:
58
总计,缴布户数:
627,折成米缴纳户数:
1101,合计户数:
1728
资料的全称是《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蔀》(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其中收嘉禾四年租佃木简778条(一条为一户),嘉禾五年1269条,年代不明者86条,总计2133条。
有405条简文残缺,难以判断,故只对1728条进行统计。
”
[6]《三国志》卷16《仓慈传》注引《魏略》。
[7]《三国志》卷21《魏书卫觊传》,《晋书》卷26《食货志》。
[8]《南齐书》卷44《徐孝嗣传》:
“愚欲使刺史二千石躬自履行,随地垦辟。
精寻灌溉之源,善商肥确之異。
州郡县戍主帅以下,悉分番附农。
今水田虽晚,方事菽麦,菽麦二种,益是北土所宜,彼人便之,不减粳稻。
开创之利,宜在及时。
所启允合,请即使至徐、兖、司、豫,爰及荆、雍,各当境规度,勿有所遗。
……别立主曹,专司其事。
田器耕牛,台详所给。
岁终言殿最,明其刑赏。
”
[9]《魏书》卷62《李彪传》。
其实在这以前,薛虎子就曾建议用“兵绢市牛”,在徐州附近兴屯。
见《魏书》卷44《薛虎子传》。
[10]《魏书》卷4下《恭宗景穆帝纪》。
[11]如梁时有南北二冶,大量生产犂锄等铁器。
康绚督修堰淮水以灌寿阳时,曾“因是引东西二冶铁器,大则釜鬲,小则鋘(铧)锄,数千万斤,沉于堰所”(《梁书》卷18)
[12]《魏书》卷52《赵柔传》载:
“有人与柔铧数百枚者,柔与子善明鬻之于市。
”《魏书》卷86《赵琰传》:
“遣人买耜刃,得剩六耜,即令送还刃主。
”赵琰是天水人,父亲当过官。
这是地主购买农具的一例。
农民的农具也应当是购买的。
[13]《晋书》卷57《陶璜传》。
[14]《齐民要术种麻第八》:
“凡种麻,用白麻子……市籴者,口含少时,颜色如旧者佳;如变黑者,裛。
”《齐民要术种韭第二十二》:
“若市上买韭子,宜试之:
以铜铛盛水,於火上微煮韭子,须臾芽生者好;芽不生者,是裛郁矣。
”
[15]《四民月令》原书已佚,《齐民要术》是已知最早转述《四民月令》内容的著作,《四民月令》的有关内容,很大程度上是《齐民要术》保存下来的。
[16]《齐民要术》介绍的这些方法,有通过风向预测的,有通过天象预测的,有通过日影预测的,有通过相关植物预测的,等等。
其中,有些把某些局部的、一时的、偶然的现象作了不适当的引申,未必科学;另一些则是市场实践的经验总结。
例如,《师旷占》五谷早晚曰:
“粟米常以九月为本;若贵贱不时,以最贱所之月为本。
粟以秋得本,贵在来夏;以冬得本,贵在来秋。
此收谷远近之期也,早晚以其时差之。
粟米春夏贵去年秋冬什七,到夏复贵秋冬什九者,是阳道之极也,急粜之勿留,留则太贱也。
”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粮价变动的规律。
[17]在这里,我们还可以提供一些旁证。
《晋书》卷86《张轨传》载:
“骏境内(按,指河西地区)尝大饥,谷价踊贵,市长谭详请出仓谷与百姓,秋收三倍征之。
从事阴据谏曰:
‘昔西门豹宰邺,积之于人;解扁莅东封之邑,计入三倍。
文侯以豹有罪而可赏,扁有功而可罚。
今详欲因人之饥,以要三倍,反裘伤皮,未足喻之。
’骏纳之。
”按:
市长谭详的方案“请出仓谷与百姓,秋收三倍征之”对象主要是农民,因为这里不是要接受仓谷者用钱币或布帛偿还,而是要在秋收后征收三倍的谷物。
这当然是灾年的特殊情况,但一般年份农民收获时卖粮、青黄不接时买粮的情况也应存在。
而谭详不过是袭地主贱买贵卖的故智,并想把它变成一种政府行为罢了。
[18]《宋书》卷91《孝义传》。
[19]《梁书》卷31《处士传》。
[20]《南齐书》卷55《孝义传》。
[21]《三国志》卷52《吴书步骘传》。
[22]《晋书》卷43《郭舒传》。
[23]《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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