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办法范文3篇市级县级总工会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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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办法范文3篇市级县级总工会工作制度
xx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暂行办法
(1)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加大对困难职工救助和服务力度,实现精准帮扶服务全县职工,根据上级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帮扶救助对象
在职职工、农民工
(二)帮扶救助条件
1.全国级档案建档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2.省级档案建档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3.市级档案建档标准
因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4.县级档案建档标准
因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一般不得给予帮扶救助:
1.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
2.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4.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6.离、退休人员;
7.拒绝配合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8.当地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宜实施救助的。
其中,因困难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的职工,符合下列两种条件,也可救助:
1.职工家庭拥有2套住房但其产权证明的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2倍;
2.职工家庭原有一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
二、帮扶救助项目
(一)生活救助
是指对建立县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家庭进行的生活救助,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权益保障部提出方案,经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二)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根据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分别实施救助。
①个人自费医药费在5000-10000元以下的,年度内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
②个人自费医药费在10000-20000元以下的,年度内一次性给予4000元救助;
③个人自费医药费在20000元以上的年度内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
④年度内,符合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成员中患重大疾病的,按前三项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三)助学救助
1.对于当年度新考入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不含国防生、军校生和研究生)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助学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总和,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权益保障部提出方案,经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2.对全日制高职及以上(不含国防生、军校生和研究生)在读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实施“圆梦计划”,助学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总和,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权益保障部提出方案,经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三、帮扶救助程序
申请帮扶救助必须遵循先建档后帮扶的程序,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工会提出申请,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应分级建档,据实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和《xx市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建档)申请表》,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近期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三个月工资单或单位工资发放银行卡打卡记录凭证)、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诊治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入学等相关证明材料;困难职工本人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工会,要对申报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对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进行认真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xx市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建档)申请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困难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工会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单位工会或社区、村(居)工会对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逐级上报。
帮扶中心负责做好与政府部门进行申报材料的信息比对工作,报请县总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四、相关要求
1.所有资金的审批、发放必须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卡发放”;
2.在困难职工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所有审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申请医疗救助的职工当年去世,可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在六个月内按程序申报;
4.一个年度内,申请医疗救助、助学救助和生活救助的,每项救助只可申请一次。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印发的《xx县困难职工救助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xx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xx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办法
(2)
为常态开展我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现精准帮扶救助,根据xx市总工会《xx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合工办〔2019〕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救助对象
在职职工·农民工(以下简称职工)
(二)救助条件
1.已建立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
职工家庭总收入减去支出部分(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后导致生活困难的,分级建档如下:
(1)全国级:
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减去支出部分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以内的;
(2)省级:
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减去支出部分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的;
(3)地市级:
减去支出部分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
(4)xx级:
减去支出部分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内的。
2.遭遇突发事件发生临时困难的。
(三)下列情况一般不得实施生活、大病和助学救助
1.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2.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3.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第三者责任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4.离、退休人员;拒绝配合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当地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宜实施救助的。
因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及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的职工,符合下列两种条件,也可救助:
1.职工家庭拥有2套住房但其产权证明的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2.职工家庭原有一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
第二条救助类型及标准
(一)生活救助
是指对建立地级市以上在档困难职工家庭进行的生活救助,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权益保障部提出方案,经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地级市以上在档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根据年度资金情况,统筹安排。
(二)医疗救助
困难职工救助标准根据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实施分级计算和救助:
1.省级以上的:
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元(含)以下的,按4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5000元部分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2.xx市级的:
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的,按4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10000元部分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3.xx市级的:
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15000元(含)的,按4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15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15000元部分按5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4.凡参加xx市职工互助保险的单位职工,按照上述救助标准上浮5个百分点予以救助。
5.职工配偶及子女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三)助学救助
1.对于当年度新考入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不含国防生、军校生和研究生)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助学金每生不得超过十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总和。
2.对全日制高职及以上(不含国防生、军校生和研究生)在读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实施“圆梦计划”,助学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总和。
3.在档的困难职工子女高中阶段救助,每生每年不得超过五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总和。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权益保障部提出方案,经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四)特别救助
职工因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导致伤残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其他帮扶
法律援助。
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对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且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经初审合格后转请市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并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人员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参加劳动争议事件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援助。
职业介绍。
为困难职工免费求职登记,提供空岗信息,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
培训学校为建会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给予适当补助。
就业培训。
为困难职工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学校为建会企业职工举办岗前培训,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根据培训合格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帮扶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
坚持职工“申请且承诺”的诚信责任制;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经本人签字确认,具体如下:
1.初次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按照《xx市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操作;
2.已建立工会困难档案的职工申请各项救助需填写《xx市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建档)申请表》,分别提供以下材料逐级申报。
(1)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提供近期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助学救助需提供学籍证明、当年度高考大学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材料;(3)职工本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3.申请特别救助的困难职工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二)审核和公示
坚持“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会申报审核责任制(申请人对工会组织负责、下一级工会对上一级工会负责的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工个人申请、两级以上工会审核、一次公示的工作程序办理,由基层(市直单位、市总直属)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家庭成员(公示与申请职工的身份关系和就业或就读现状;不公示成员姓名、就业单位或就读学校)、收入来源构成及困难情况等。
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逐级申报。
乡镇、街道和经开区负责对本区域(单位)内申报的职工材料进行复审。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终审并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材料的信息比对工作。
(三)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
1.所有资金的审批、发放必须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卡发放”;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市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负责发放;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在困难职工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请医疗救助的职工当年去世,可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在六个月内按程序申报;
3.一个年度内,申请医疗救助、助学救助和特别救助的,每项救助只可申请一次。
多次发生困难因素的省级以上在档困难职工家庭,经报市总主席办公会并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可实施二次救助。
4.几点说明。
①家庭成员收入和核定。
家庭月人均收入=(年度职工家庭总收入-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12个月。
年度为申请年的上一年度(12个月)。
工资性收入以工资条、个人存折明细、银行卡明细加盖单位公章或支付单位开具的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和税费)证明为依据;养老金(退休金)以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为依据;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②证明劳动关系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档前6个月社保缴费或工资发放清单。
③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收入不宜确定的,可以通过走访、评估、邻里问询等多种方式,结合当地实际及职工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评定;确实无法核实收入的,可以按照家庭所在地最低工资规定予以认定收入。
④农民工家庭成员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根据家庭所在地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
⑤对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困难农民工档案的,应当符合困难农民工建档标准,并且只进行助学帮扶,其他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因已享受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帮扶。
所有救助资金均通过网银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内(特殊情况需上门慰问救助的实行实名制签领)。
申请各类救助的职工资料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及时归存档并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条其他受理所需材料
需法律援助、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职工向市总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合格后,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或基层工会提出意见加盖公章。
培训学校为困难职工介绍工作的,要提供职工介绍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接受职介人签名),职业介绍人员就业意向书(复印件)。
职业培训,要提供培训协议(包括内容、课时、鉴定、证书、签字表、签到表)。
为建会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要提供企业工会申请书,招聘会现场照片,企业所需岗位资料,招聘会规模及岗位待遇等材料。
第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原《xx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办法(暂行)》(x工字〔20xx〕x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xx市总工会帮扶救助管理办法(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x市帮扶救助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发挥帮扶专项资金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上的集中保障作用,根据全总和省、市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临时下岗失业人员及各级劳模。
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帮扶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困难职工审核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第三条救助项目
1.生活救助:
对当年度特困职工按季定期发放生活救助金;对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在元旦春节期间发放生活救助金。
2.意外伤害救助:
对当年度职工遭遇重大事故或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所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含意外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发放一次性意外伤害救助金。
3.子女助学:
对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子女按就学阶段分别发放助学金。
4.医疗救助:
职工或其配偶、子女一方患病,医保报销范围以外的当年度个人自负且超过一定数额的发放一次性救助金;职工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5.职业培训补助:
对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参加职业培训获得证书的发放一次性补助;对有就业愿望的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免费提供职业介绍。
6.法律援助:
对因发生劳动争议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代理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服务。
7.心理关爱:
对有心理关爱需求的职工提供免费服务。
第四条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申请条件
(一)特困职工生活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指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刚性支出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即地方政府认定的低保对象,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政府救助收入-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市区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患病、残疾、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即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费用和必要就业成本)/家庭总人口<市区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
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大疾病、伤残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即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重大疾病、伤残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等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市区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
(二)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1.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指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患病、残疾、子女上学、单亲等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即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患病、残疾、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2倍市区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
2.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
即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各类赔偿补偿和社会救助-意外致困因素造成的刚性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3倍市区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
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困难劳模生活救助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且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一方当年度患病自付医药费超过5000元以上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本市范围内各级劳模职工家庭。
(四)其它情况说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申报特困职工、困难职工:
(1)已经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
(2)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3)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存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及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6)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7)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除外)不纳入困难职工档案;
(8)地方政府规定不得纳入建档范围的其他情形。
2.相关概念: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xx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
市总工会制定发布的有关救助申报的文件中涉及低保标准的,如发文时地方政府已公布并实施当年度低保标准的,按最新标准计算;如未公布当年度标准,按上年度低保标准计算。
(2)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包括: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大学学历教育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成年未婚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员。
配偶、子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但常年共同生活的,算入家庭总人口。
(3)职工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是指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的必要支出费用,日常生活开支不包含在内。
(4)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致困因素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
(5)就业成本,是指因就业创业或参与扶贫项目而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可按照市区低保标准×50%×6个月计算。
(6)符合认定条件的非xx市户籍的农民工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外省市户籍,均在xx市区务工、生活。
申请人单人在xx市区务工、与其他家庭成员异地生活的,不纳入建档范围。
第五条意外伤害救助申请条件
当年度遭受重大事故或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所造成人身重大伤害(含意外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第六条子女助学申请条件
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子女在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不含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远程教育、函授教育和继续教育等,下同)就学的职工家庭。
第七条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一方患病自负医药费部分累计达5000元及以上的家庭;在职职工当年度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一方患病自负医药费部分累计达1万元及以上的家庭;职工首次确诊重大疾病:
①各类肿瘤;②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③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④脑中风后遗症;⑤急性心肌梗塞;⑥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⑦其它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xx市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第八条职业培训补助申请条件
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xx务工参加职业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中、高级)。
第九条帮扶救助方式
当年度建档职工家庭,救助金通过职工本人或职工家庭成员实名制的银行卡发放。
第十条特困职工、困难职工享受帮扶项目的申请资料
(一)生活救助
1.申请人填写《xx市职工生活救助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
(1)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劳动关系证明;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家庭户口簿全套复印件;(4)在校子女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当年度学费生活费等缴费证明;(5)低保证;(6)残疾证;(7)就业创业证;(8)房屋租赁合同及付费证明;(9)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原始明细表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其他收入证明原件;(10)离异职工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11)病历、出院小结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病情证明原件;(12)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凭据原件;(13)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情况及损失证明原件;(14)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证明;(15)居住证、营业执照等其他证明材料;(16)其它证明材料可根据申请人致困原因、家庭人口和收入、支出等与审核认定有关的要素按需提供。
(二)子女助学
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子女入学通知书或子女在校学籍证明。
(三)职业培训补助
1.《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2.提供有效的票据原件。
第十一条其他帮扶项目的申请资料
(一)意外伤害救助
1.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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