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锅规贯彻要点BB课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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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锅规贯彻要点BB课案
公司贯彻实施新《锅规》要点(草案)
为认真做好新《锅规》的贯彻,根据总工程师的指示,技术部组织编制了“新《锅规》与原《蒸规》、《水规》的对照分析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公司贯彻实施新《锅规》的要点(见下表),本表仅列出涉及公司设计及工程管理要求的,新锅规中增加或修改变动部分的条款,供公司设计、工程、经销等部门有关人员贯彻实施新《锅规》时参考用。
由于时间仓促及水平有限,若有不妥之处或,请各位及时指正并反馈技术部,以便改进。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1总则
1
1.2.1锅炉本体
新增
锅炉本体的范围为“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设备所组成的整体”。
锅炉本体的范围
2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修订
锅炉范围内管道按电站和非电站锅炉进行界定。
3
1.4锅炉设备级别
新增
按锅炉设备的分级进行设计、制造、管理。
4
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修订
1.国内企业按国外标准生产的锅炉,不属于本条规定;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应按合同双方约定。
5
1.6特殊情况的处理
修订
国内企业按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若与本规程不符时,应按本款规定进行技术评审及总局核准。
6
1.7监督管理
修订
1.应贯彻锅炉有关节能要求,即《锅炉节能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和评价规则》(见质检特函〔2010〕85号文);
2.制造、安装(调试)及改造、修理中的“信息化”要求。
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节能规范、标准的要求。
7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修订
检查.现行锅炉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及管理制度否满足新规程的基本要求,若低于应进行修订或更新。
8
1.9章节关系说明
新增
第10章中有关热水锅炉专项要求应优先执行。
2材料
9
2.1基本要求
修订
1.承载构件材料(如立拄、大板梁、吊杆等)应符合相关材料的标准要求;
2.锅炉用钢应符合本规程所列材料标准的规定,不是本规程内的材料应经批准。
10
2.2性能要求
修订
1.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应是镇静钢要求;
2.受压元件室温夏比冲击能量(KV)≥27J。
-国外材料应满足KV要求
11
2.3.1锅炉用钢板材料
修订
1.取消Q235A钢板;
2.Q235B、C、D及15、20钢的工作压力/壁温的提高;
2.Q245R、Q345R的工作压力/壁温调整为5.3MPa/430℃。
Q245R、Q345R壁温调低,有关产品图样及标准件应作相应修改。
12
2.3.2锅炉用钢管材料
修订
1.焊接钢管的使用;
2.锅炉热水锅炉中Q235B(GB/T3091)、L210(GB/T9711.1)材料的使用;
3.20(GB3087)和20G(GB5310)钢管的工作压力/壁温的调整(降低)。
-焊接钢管可降低成本;
-管子壁温范围的调整,涉及有关图样及标准件的修改。
。
13
2.3.3锅炉用锻件材料
修订
1.Q235锻件能用于工作压力≤2.5MPa,壁温≤350℃;
2.20、25钢的工作压力/壁温调整为5.3MPa/430℃;
3.采用NB/T47008中材料。
锻件壁温范围的调整,涉及有关图样及标准件的修改。
14
2.3.4锅炉用铸钢件材料
修订
碳素钢铸钢件的壁温由450℃调整为430℃。
壁温范围的调整,涉及有关图样及标准件的修改。
15
2.3.6紧固件材料
修订
1.紧固件材料牌号/级别的标注应符合如下要求:
-使用温度≤300℃,可采用级别(商品紧固件)的表示;
-使用温度>300℃,应标注紧固件材料牌号;
2.耐热钢牌号应采用GB/T20878-2007标注;
3.高温紧固件锻件材料标准按DL/T439/GB/T1220;
4.使用本规程外紧固件材料可按GB150有关规定选用。
-应制定紧固件材料牌号/级别的标注规定。
-其它钢板、圆钢、型钢有关耐热钢牌号也应按GB/T20878进行标注。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16
2.3.7锅炉拉撑件材料
修订
1.拉撑板材料应选用锅炉用钢板;
2.本条所指的拉撑件主要指用于工业锅炉的拉撑件。
包括拉撑的板、杆和管子。
17
2.3.8焊接材料
修订
应符合“NB/T47018.1~47018.7(JB/T4747)《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的要求。
焊接材料的采购应编制订货技术条件
18
2.3.9材料选用及加工特殊要求
新增
各类管件及集箱封头等元件允许选用相应的锅炉用钢管材料,通过锻造、热弯、热轧等热加工工艺制作。
本条2-6款为《蒸规》锻件、铸件中的附注要求。
内容没有变化。
19
2.4材料代用
修订
对材料代用程序作了简化,由制造企业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取消了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的要求。
公司产品外包中的材料代用管理制度应进行修改。
20
2.6.1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
修订
1.进口材料验收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
2.进口材料的订货技术条件中应附加对照国内锅炉标准的缺少检验项目。
对市场采购材料应按采购规范要求进行复验。
21
2.6.2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境外牌号的材料
修订
国内锅炉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境外牌号的材料应满足:
-补做国内锅炉材料标准所缺的检验项目;
-经技术评审合格和核准。
材料制造单位应有该材料的制造许可。
22
2.7材料质量证明
修订
1.对材料质量证明书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
-材料制造单位供货应是:
原件;
-供货单位提货应是:
原件,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2.材料使用单位应对材料及质量证明书“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3
2.8材料验收
修订
1.制造厂应按JB/T3375规定进行入厂复验;
2.贯彻二个免入厂复验条件。
3设计
24
3.1基本要求
修订
锅炉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公司应对分包商的设计及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2设计文件的鉴定
新增
锅炉本体的设计文件应鉴定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文件范围按TSGG1001及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规定。
25
3.3.2强度计算标准
修订
1.增加了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计算方法标准,其中:
-A级锅炉按DL/T5054《火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B级锅炉按GB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采用“采用试验或者其它计算方法”,应经进行安全技术评审。
26
3.4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修订
(3)款增加受热面布置“应当合理分配介质流量,尽量减少热偏差”要求。
本条对锅炉结构原则性要求,是对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这里列出了变化较大内容条文。
(4)款修订后将“燃煤粉锅炉,其炉膛及燃烧器的结”改为“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
(8)款将原“水冷炉壁膛的结构”改为“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9)款中将原炉墙应具有“密封性”改为“绝热和绝热性”。
27
3.5.3胀接连接的锅筒(锅壳)的筒体、管板
修订
外径大于89mm的管子不应采用胀接。
原《蒸规》为大于102mm不宜采用胀接。
28
3.6安全水位
修订
(3)款增加“最高安全水位”,为“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
已贯彻。
新增
新增(4)款:
“直读式水位计和水位示控装置开孔位置,应当保证该装置的示控范围包括最高、最低安全水位”。
开孔位置要高于/低于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确保能在仪表上显露最高/最低安全水位。
29
3.7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7.1基本要求
修订
对锅炉主要受压元件主焊缝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要求,增加了“电站锅炉启动(汽水)分离器、集中下降管、汽水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
30
3.7.2T形接头的连接
修订
1.采用T型接头的适用范围:
-适用卧式内燃锅壳锅炉和贯流式锅炉范围:
Pe≤1.6MPa改为Pe≤2.5MPa,工作环境烟温度要求≤600℃;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30
3.7.2T形接头的连接
修订
2.“卧式内燃锅炉锅壳、炉胆的管板与筒体的连接应采用插入式结构”;
3.删去T型接头制造单位应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规定。
31
3.7.3锅炉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的连接
新增
(1)款为新增内容,规定“强度计算中,开孔需以管接头进行强度补强时”要求采用全焊透的接头。
GB/T9222-11.3a)角焊缝补强结构,可用于Pe≤2.5PMa锅炉的锅筒。
修订
(2)款修改为“A级高压以上锅炉管接头外径大于76mm”时要求全焊透结构,即对集箱上外径≤76mm密集管街头不要求采用全焊透结构,删除“长管接头除外”的要求。
公司标准中“长管接头”外径≤76mm,不影响。
32
3.7.4小管径管接头
新增
“A级锅炉外径小于32mm的排气、疏水、排污和取样管等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相连接时,应当采用加强管接头”,即采用厚壁管接头。
GB/T9222第6.10.4中,对Pe≥2.5PMa时的锅筒、集箱上的非受热面管接头要求采用厚壁管(公式:
0.015d+3.2mm)。
33
3.8管孔布置
3.8.1胀接管孔
3.8.2焊接管孔
修订
将原“射线检测”修改“射线或者超声检测”。
34
3.9.2锅炉受热面管子及管道对接焊缝
3.9.2.1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
修订
1.适用范围修改为“受热面管子和管道”;
2.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按管子外径进行规定:
-外径小于159mm,L≥2倍外径;
-外径大于或者等于159mm,L≥300mm。
3.当锅炉结构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允许L≥50mm;
4.异种钢接头可作特殊处理,允许L≤50mm。
超临界及以上锅炉,由于采用特殊结构或材料等原因提出的。
35
3.9.2.2对接焊缝位置
修订
主要修改内容有:
1.将“无直段弯头”改为“成型管件”,扩大了范围;
2.本《锅规》中删除了“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允许焊接任何元件“的规定,即允许焊接。
原无直段弯头与管子和管道对接焊缝的RT列入4.5.4.6(4)中,并改为“100%RT或UT要求。
36
3.10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修订
表3-2中“直段长度”按“扳边元件(mm)内径”划分为:
扳边元件内径(mm):
≤600,直段(mm):
≥25;
>600,直段(mm)≥38。
原规程是按扳边元件的厚度进行划分的。
37
3.12定期排污管
新增
(1)款:
“锅炉定期排污管口不应当高出锅筒或者集箱的内壁最低表面”;
(2)款“小孔式排污管用做定期排污时,小孔应当开在排污管下部并贴近筒体底部”。
38
3.13紧急放水装置
修订
“电站锅炉锅筒应当设置紧急放水装置,放水管口应当高于最低安全水位”。
原《蒸规》为:
1)Pe≥3.82MPa锅炉要求;2)在最低安全水位和最高安全水位之间接出。
39
3.14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
修订
(2)款:
A级锅炉的“省煤器进口、锅筒、饱和蒸汽引出管、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位应配置水汽取样器”要求;
(3)款:
A级锅炉的过热器一般需要“设置反冲洗系统”,“反冲洗的介质也可以通过主汽阀前疏水管路引入”;
(4)款明确B、C级锅炉应“配置锅水取样器”,对蒸汽质量有要求时,应“设置蒸汽取样器”。
原《蒸规》为:
te≥1t/h锅水应有取样装置,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
40
3.16与管子焊接的扁钢
修订
1.“焊缝结构应当保证扁钢有效冷却”的要求;
2.删除按JB/T5255要求。
在有关标准修订或更新前,仍按JB/T5255执行。
41
3.17喷水减温器
修订
新增了喷水减温器“…应当设置一个内径不小于80mm的检查孔…”的要求。
42
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
修订
将“可分式“和”不可分式”省煤器的要求合并,修改后为:
“设置有省煤器的锅炉,可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或者采取其他省煤器启动保护措施”。
-中低压锅炉应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
-大型锅炉可采用“其他省煤器启动保护措施”。
43
3.20吹灰及灭火装置
修订
1)装设油燃烧器的A级锅炉(含装设点火油枪的煤粉锅炉),其尾部应当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空气预热器灭火装置;
2)对燃煤锅炉及“水煤浆锅炉”也要求装设吹灰装置。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44
3.21尾部烟道疏水装置
新增
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尾部烟道应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
45
3.22防爆门
修订
增加“未设置炉膛安全自动保护系统”时,小于75T/HR燃用煤、气、油的水管锅炉应设置防爆门。
设置炉膛安全保护装置,可有效预防炉膛爆炸。
46
3.23.1门孔的设置和结构
修订
1.(4)款主要修改内容:
-增加受压元件人孔圈、头孔圈与筒体的连接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受压元件孔盖采用法兰连接结构由Pe≤1.6MPa改为B级及以下锅炉;
-增加“不得采用螺纹结构”;
2.删去原《蒸规》:
Pe>3.82MPa锅炉手孔盖可采用焊接式结构的规定。
(与
(2)款的规定重复)
3.(5)、(6)款为锅壳锅炉要求。
47
3.23.2门孔的尺寸
修订
(1)款中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由18mm”修改为19mm;
(2)款中增加头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5mm”的要求;
(3)款中增加手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6mm“的要求;
注3-3对结构原因,本款中颈部或者圈高度超过规定时,可适当放大。
现行公司标准件符合新《锅规》要求。
48
3.24锅炉钢结构
3.24.1基本要求
新增
GB/T22395-2008《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标准的贯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锅炉钢结构除基本载荷外,不考虑直接承受动力载荷;
2.锅炉钢结构计算方法;
3.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的钢结构应进行抗震设计,大于9度,应按专门规定设计;
4.露天布置及紧身封闭锅炉钢结构应进行抗风设计;
5.锅炉钢结构件使用≤150℃,须长期在高温作用的构件应采取隔热或冷即措施;
6.用于寒冷地区时设计应采取提高结构抗脆断能力;
7.锅炉钢结构的节点的连接形式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
8.除另有规定,锅炉钢结构的结构重要性系数y0取1.0。
GB/T22395-2008代替JB/T6736-1993和JB/T5339-1991标准。
49
3.24.2平台、扶梯
修订
1.需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的高度由超过3000mm,修改为超过2000mm;
2.栏杆、扶手以及挡脚板的高度等要求贯彻GB4053.3的规定。
对锅炉平台、扶梯的材料、设计和制造应符合GB4053强制性标准规定。
50
4.制造
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贯彻。
51
4.1基本要求
新增
制造单位(分包方)应具备相应锅炉级别的制造制造许可,并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
52
4.2胀接
4.2.1胀接工艺
修订
胀接前应制订胀接工艺规程的规定。
53
4.2.2胀接管子材料
修订
胀管的管子硬度和技术处理要求。
54
4.2.3胀管率计算方法
修订/
新增
胀管率计算方法应符合新《锅规》要求。
55
4.2.4胀接质量
修订
(2)款中的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最大间隙要求进行调整,改为“板边后…,其间隙大于0.05mm的长度应当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
56
4.2.6胀接水压试验
修订
胀接全部完毕后的水压试验由改“必须进行”为“应当进行”。
57
4.3焊接
4.3.1焊接操作人员管理
修订
(2)款中增加了“做好施焊记录”的要求;
(3)款删除“低应力钢印”要求,增加“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的规定,但打焊工代号钢印是首选。
-具体采用什么形式钢印,应由相应工艺或技术规范确定,本规程不作强制规定;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57
4.3.1焊接操作人员管理
新增
(4)款增加“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本条中删去了焊接设备、定期检定要求,该要求应由计量部门按相应技术规程和标准要求进行。
58
4.3.2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应按NB/T47014(JB/T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及本规程条4.3.2.1和4.3.2.2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现行NB/T47014(JB/T4708)中有关锅炉工艺评定的专项内容不完整,须按本规程补充附加要求。
59
4.3.2.1焊接工艺评定范围
修订
作为NB/T47014(JB/T4708)的附加要求提出。
60
4.3.2.2试件(试样)附加要求
修订
本条是在NB/T47014(JB/T4708)基础上增加的有关试件(试样)的附加要求;
1.A级锅炉锅筒的纵向及集箱类部件的纵向焊缝,应沿焊缝纵向全焊粉拉伸试样,当板厚大于20mm…,试样的取样部位及尺寸按GB/T2652执行;
2.A级锅炉的锅筒、合金钢材料的的集箱(双面/单面焊壁厚≥12/16mm)时,应当做焊缝熔敷金属及热影响区缺口的夏比V形缺口室温试验。
3.焊接试件材料为合金钢材料时,下列情况在工艺评定应进行金相试验:
-A级锅炉的锅筒、工作压力大于等于9.8MPa或壁温大于450℃的集箱、管道的对接焊缝;
-A级锅炉的锅筒、集相类部件上管接头的角焊缝。
4.删除了原《蒸规》110条(断口检验项目)本条已规定“100%探伤合格或采用氩弧焊可免做”。
-除本规程规定外,其它项目按NB/T47014(JB/T4708)规定,
-删除原《蒸规》107条中产品金相检验试样的规定,但在焊接工艺评定时必须进行;
-删除了原《蒸规》110条(断口检验项目)要求;
-允许锅炉技术标准、产品设计文件对金相检验、断口检验提出要求。
61
4.3.2.3试验结果评定附加要求
修订
(1)款修改后要求:
“
-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的试验结果应当满足母材规定的抗拉强度(RM)或者屈服强度(RP0.2)”;
-焊缝金属伸长率要求已删除
(2)款主要修改:
-“没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改为“超标的异常组织”;-“超标的异常组织”允许复验。
有关伸长率执行若有问题,应由NB/T47014(JB/T4708)和NB/T47016(JB/T4744)进行规定。
62
4.3.2.4焊接工艺评定文件
修订
1.按NB/T47014(JB/T4708)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2.文件用语及代号应统一:
“焊接工艺指导书”改为“焊接工艺规程(WPS)”、预焊接工艺规程(pWPS)、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
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
4.焊接文件应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保存5年。
63
4.3.3焊接作业
4.3.3.1基本要求
修订
按新《锅规》要求修改焊接工工艺文件。
64
4.3.3.2氩弧焊打底
修订
1.新增“应当采用采用氩弧焊打底”3项内容不在本公司常规产品范围。
2.A级高压以上锅炉氩弧焊打底要求的修改情况:
-增加“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要求;
-将“应采用氩弧焊打底或其它能保证焊透的焊接方法”的硬性规定,修改为“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其它形式和焊接方法;
3.取消管子和管件的对接接头中“手工焊”的限制条件。
-其它级别的锅炉若要求采用采用氩弧焊打底,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65
4.3.3.3受压元件对接
修订
厚板的边缘削薄斜率由1:
4修改为不大于1:
3。
新产品设计应及时贯彻
66
4.3.3.6焊缝返修
1.无损检测包含了外观及无损检测等内容;
序号
条款号
修改
情况
贯彻要点
说明
67
4.3.3.6焊缝返修
修订
2.同一位置上的返修次数修改为“…不宜超过2次,如果超过2次,应当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增加“返修的部位、次数、返修情况应当存入锅炉产品技术档案”的规定。
4.4热处理
4.4.1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范围
修订
主要修改内容:
1.将“低碳钢受压元件”改为“碳素钢受压元件”;
2.增加“除焊后热处理以外,还应当考虑冷、热成形对变形区材料性能的影响以及该元件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热处理”。
其中,冷成形变形率大于5%,需去应力处理。
-原条文内容按四个方面:
热处理的范围、工艺、试件制作、纪录进行归类列出;
68
4.4.2热处理设备
新增
本条是对热处理设备、测量、测温装置的规定,其中:
1.热处理设备应按GB/T9452进行有效温度场测定;
2.热处理测量装置应是配有自动记录热处理的时间与温度曲线的装置;
3.测温装置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工件的实际温度。
69
4.4.3热处理前的工序要求
新增
增加“受压元件应当在焊接(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其连接的焊接)工作全部结束并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热处理”的工序要求。
70
4.4.4热处理工艺
修订
1.热处理前应按标准及有关图样要求编制热处理工艺;
2.需现场热处理应“提出具体现场热处理的工艺要求;
3.将“环缝局部热处理”改为补焊和环缝局部热处理”,并将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由“各不小于壁厚的4倍”,改位“各不小于焊接接头两侧钢板厚度(较大值)的3倍或者不不小于200mm”。
本删除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缝倾向的钢材进行“热消氢或热处理“的规定,这些要求应在热处理工艺文件考虑;
71
4.4.5热处理记录
新增
增加“热处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详细核对各项记录指标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72
4.5焊接检验及相关检验
修订
焊接接头检验项目包括:
外观检验、通球试验、化学成分分析、无损检测、力学性能试验、水压试验等规定。
删除了“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增加了“通球试验”和“化学成分分析”二个检查项目
73
4.5.1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外观检验
修订
“锅炉受压元件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改为: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包括非受压元件与…)”。
基本内要求没有变化。
74
4.5.2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通球试验
删除“按JB/T1611《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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