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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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108
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
YZG09-07-2009
代替YZ227-20-2005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09-12-31发布2010-03-15实施
发布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高处作业的分级、安全管理职责、基本原则、工作程序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部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术语和定义
2.1高处作业
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2.3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用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2.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环境有关的基础高度。
2.5基础高度hb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的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单位为米。
2.6作业高度hw
作业区内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计算方法执行GB/T3608-2008。
2.7项目现场主管人
由属地主管单位(参见5.1)委派的对指定的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管理、对作业安全直接负责的人员。
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其他有能力、有经验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
2.8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承担高处作业任务的作业单位在现场进行作业组织、指挥的最高负责人。
2.9独立施工区
施工地点在特级、一级、二级用火区域以外的封闭施工区域,以及公司生产区以外的施工区域。
3高处作业分级
3.1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
3.2直接引起坠落的11种危害因素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含Ⅱ级)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业;
e)作业场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距离;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作业基准面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事故。
3.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高处作业分级须综合考虑作业高度和危害因素确定,分级标准见表2。
表2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w≤5
5 15 hw>30 不存在3.2所列任何一种坠落危害因素 Ⅰ Ⅱ Ⅲ Ⅳ 存在坠落危害因素 Ⅱ Ⅲ Ⅳ Ⅳ 4职责 4.1HSE部(处) a)组织制定、修订本制度,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b)组织编制高处作业的安全培训资料,为各单位开展高处作业安全培训提供支持。 4.2工程管理部(处) a)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程项目中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b)审查、确认工程项目中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承包商的施工资质; c)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方案的审查。 4.3机动部(处) a)对检修项目中的高处作业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b)审查、确认检修项目中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承包商的施工资质; c)负责检修项目中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方案的审查。 4.4二级单位 全权负责辖区内和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检修项目、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4.4.1HSE管理部门 a)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制订并实施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b)针对高处作业的工作程序与要求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c)对本单位相关人员、科室、基层单位,以及外来作业单位人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4.2设备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管理责任部门 a)对工程项目、检修项目的作业过程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b)项目所在基层单位需要时,协助委派项目现场主管人; c)负责检修项目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安全措施和安全方案的审查、确认,以及脚手架的质量验收; d)负责6.4.4.3特殊情况下“竹脚手架搭设使用申请表”的审核。 4.4.3基层单位(车间、作业区、运行和技术分部(装置、工区)等) 基层单位对管辖区域内高处作业以及脚手架搭设、使用、拆除有关的安全工作负责。 4.4.3.1主任/分管副主任(主任、分管副主任不在时,按照接替原则,安排有资质、熟悉相关安全要求的其他基层单位领导代行其职) a)对本单位作为属地主管基层单位的高处作业项目,委派项目现场主管人; b)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 c)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4.3.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或基层单位指定的合格的接替人员) a)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的安全培训; b)针对高处作业的工作程序与要求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c)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4.4项目现场主管人 a)对高处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确定、落实、组织审核确认安全措施。 b)组织、协调高处作业,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4.5监护人 a)看守高处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 b)监护高处作业的作业情况,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提醒任何危险情况,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c)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呼救或报警,协助施救。 4.5工程项目部/项目组 a)健全HSE管理体系,明确项目部/项目组高处作业的管理职责、分工,包括承担本制度中基层单位、HSE管理部门相关职责的具体职能小组/岗位/人员;负责项目部/项目组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单位人员的培训; b)全权负责本项目部/项目组作为属地主管的独立施工区高处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 4.6作业单位 4.6.1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对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了解作业内容、作业危害、安全措施要求,参与环境条件、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 b)取得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和其它必要的作业许可证; c)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 d)确保作业工器具符合安全规范,确保为作业人员配备充分、适用的安全防护、救生用品; e)组织、协调高处作业,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6.2监护人 a)看守高处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 b)监护高处作业的作业情况,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提醒任何危险情况,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c)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呼救或报警,协助施救。 4.6.3作业人员 a)了解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安全要求、逃生路线等; b)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服从作业负责人的指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高处作业。 5基本原则 5.1属地主管原则 属地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工程项目部等)全权负责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包括: 安全措施的识别及落实确认、许可证审批签发、作业过程监护等。 属地主管单位按以下方式确定: a)谁的辖区(或授权管辖的区域)谁承担属地主管责任; b)独立施工区和厂际公共区域谁主管的项目谁承担属地主管责任。 二级单位内部属地主管基层单位也按上述方式确定。 5.2进行Ⅱ级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高处作业;I级高处作业参照《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 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在有护栏的罐顶进行正常高处采样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及《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 5.3其它 尽可能不安排高处作业,除非已采取其它可行的方法但无法避免。 高处作业的许可证审批签发人、项目现场主管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接受与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培训,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符合高处作业要求。 架子工等从事高处作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作业操作证》。 6工作程序与要求 6.1高处作业的危害分析和标识 进行高处作业前,项目现场主管人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6.2安全培训 6.2.1HSE部(处)组织工程管理部(处)、机动部(处)等部门编制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基础培训材料、培训课件。 各二级单位HSE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高处作业的特点,对基础培训材料、培训课件进行补充,用于本单位开展高处作业的安全培训。 6.2.2各二级单位HSE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不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培训。 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参见附录A《高处作业培训要求》。 6.2.3各二级单位HSE管理部门应在承包商进入本单位开展施工作业之前,对涉及高处作业的承包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针对高处作业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高处作业资格证明。 具有该资格的承包商人员,方可进入发证的二级单位辖区内从事高处作业的组织、管理、施工、作业。 独立施工区内承包商的相关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工程项目部/项目组负责,工程管理部(处)进行监督考核。 6.3高处作业前的准备 6.3.1指定项目现场主管人 6.3.1.1高处作业之前,属地主管单位应指定项目现场主管人: a)高处作业前,作业点的基层单位主任/分管副主任应指定项目现场主管人。 实行设备二级管理的二级单位,设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和技术分部(装置、工区)需求协助委派项目现场主管人。 b)独立施工区的项目现场主管人,可由工程项目部指定,或由工程项目部责成作业单位指定有能力、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担任,但人选须经工程项目部审核同意。 6.3.1.2项目现场主管人应经二级单位或项目部培训合格,掌握高处作业的内容、风险和安全措施需求,熟悉作业现场情况。 6.3.2确定项目现场监护人 高处作业应指定经过培训、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现场监护人,Ⅱ~Ⅲ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指定;IV以上高处作业,应由作业地点所在基层单位项目现场主管人指定,同时作业单位也应指定一名人员共同承担监护工作;作业环境复杂,范围较大,一名监护人员难以兼顾所有作业环境时,应酌情增加监护人员。 6.3.3高处作业之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确认作业人员没有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适应症。 在进行Ⅲ级高处作业前,项目现场主管人应审核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作业人员半年内由国家卫生部门批准的有职业性体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报告;在进行Ⅳ高处作业前或项目现场主管人确认风险较大的高处作业,属地主管单位应要求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专项体检,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表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 6.3.4确定安全措施、安全交底 项目现场主管人应根据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并向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交底。 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的危害和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劳动保护装备、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等。 6.3.5作业现场的隔离 有物体坠落风险的高处作业,必要时项目现场主管人应组织在高处作业点处外围采取拉安全网、设置围挡、拉警戒线等有效的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并由监护人监护。 6.4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6.4.1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属地主管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6.4.2项目现场主管人同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对照《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条款进行现场检查,对作业内容、存在风险以及施工环境、安全措施、必要的补充措施逐条确认,确认符合要求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相应条款内打“√”,并在“确认人”栏中签名;如果《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部分安全措施条款不适用于本次高处作业,则应在安全措施前的序号上打“×”,并在“确认人”栏中签名。 6.4.3项目现场主管人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中所有需要检查确认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都已经过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后,在项目现场主管人一栏签署意见并签字,报基层单位主任/分管副主任。 6.4.4基层单位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内容、办理程序进行审查,若审查确认无误,签发许可证;审查中发现问题,应亲自到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安全措施后再签发许可证。 6.4.5《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签字,其他人不应代签。 《高处作业许可证》上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实际相符。 如果《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安全分析等栏目的留白不够填写时,可另加附页。 《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如确需更改时,应采用杠改方式更改并由更改人在更改处签名。 6.4.6高处作业过程中,项目现场主管人原则上不得离开工作区域,如因特殊原因需离开,必须由属地主管单位按照5.3.2.1重新指定项目现场主管人,授权其接替原项目现场主管人工作。 被授权人接受授权后与原项目现场主管人交接,交接作业内容及安全要求,并在许可证的所有四联的被授权人一栏签字。 6.4.7《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项目现场主管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留在作业现场,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项目现场主管人在高处作业开始以前交给作业区域的操作室或岗位;项目现场主管人应向操作室或岗位的当班班长交底,班长将当班期间的高处作业安排及其后作业许可证上内容发生的任何变化告知当班操作人员。 6.5其它相关许可证的办理 高处作业中如果涉及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起重吊装等作业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6.6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6.6.1作业人员确认实际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中所列内容相符,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如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或安全措施未落实,作业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同时应向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 6.6.2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清点高处作业人数、检查高处作业人员资质,检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6.6.3高处作业前项目现场主管人应会同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内容、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工器具和载重,对作业进行评估,确定高处作业的作业方式,如脚手架、梯子、吊篮或吊板等。 6.6.4脚手架、梯子、吊篮或吊板在搭设或安装前,项目现场主管人必须对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脚手架、梯子、吊篮或吊板等的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6.6.5高处作业使用移动梯子时,梯子在工作位置能承受的最大垂直静负荷为1500N(153Kg)。 移动梯子的技术要求具体见附录F,移动梯子应符合GB/T17889.1和GB/T17889.2的规定。 施工单位自备的高处作业用移动梯子,初次使用前应由作业地点所在基层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在梯子上挂合格牌,方可使用,具体见附件F。 6.6.6如果在梯子上不能安全作业,或者作业点没有安全的作业平面时(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必须使用脚手架。 脚手架的技术要求具体见附录D,脚手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6.6.1脚手架的搭设 a)搭设资质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单位必须是公司机动部(处)或工程管理部(处)书面认定的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商。 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由政府安监部门考核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作业操作证》;进入项目所在单位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资质证明原件,或标有所从事特殊工种类别和证号的入厂证。 b)风险辨识和控制 承包商应在脚手架搭设、拆除前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针对识别出的危害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的搭设、拆除还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方案。 脚手架搭设、拆除的安全措施、安全方案由承包商负责人审批签字,报下列部门审查、确认。 ——用于检修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并报本单位HSE部门备案。 ——用于工程项目的,报工程项目部/项目组项目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并报工程项目部/项目组HSE管理人员备案。 c)竹脚手架 脚手架原则上应为钢管脚手架。 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如钢管脚手架用于高压线附近易引起触电危害),必须采用竹脚手架时,脚手架搭设施工承包商应填写“竹脚手架搭设使用申请表”,经4.4.1和4.4.2规定的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申请表中的竹脚手架使用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6.6.6.2脚手架的验收、确认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搭设承包商对脚手架质量进行自查验收,并挂安全标牌(具体见附录D),负责人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然后通知下列部门进行验收、签字: a)用于检修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 b)用于工程项目的,报工程项目部/项目组项目管理人员验收。 6.6.6.3其它安全和监督要求 a)在管廊和框架上部作业时,应搭设有护栏的作业平台和通道;作业人员上下管廊和框架时,应走固有的或临时搭设的上下通道; b)公司和项目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监督有关方面遵守脚手架搭设、拆除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 c)基层单位应对管辖区域内的脚手架搭设、拆除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不安全行为,必须且有权立即制止,责令其整改,同时报告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6.6.7高处作业采用吊篮或吊板应仅限于25米以下的施工项目,吊板仅用于大型贮罐的外部防腐悬吊作业和建筑物的清洗、粉饰、养护悬吊作业,吊篮或吊板的技术要求具体见附录G,吊篮必须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的规定;吊板必须符合《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的规定。 6.6.7.1吊篮或吊板的搭设和使用 a)资质 制造吊篮或吊板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 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吊篮或吊板搭设和拆除、检修、作业单位必须是经过公司机动部(处)和/或工程管理部(处)书面认定的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商;吊篮或吊板作业单位、吊篮或吊板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 吊篮或吊板搭设和拆除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由政府安监部门考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作业操作证》;进入项目所在单位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资质证明原件,或标有所从事特殊工种类别和证号的入厂证。 b)风险辨识和控制 承包商应在吊篮或吊板搭设、拆除前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针对识别出的危害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使用吊篮和吊板应由作业单位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方案,由承包商负责人审批签字,报下列部门审查、确认。 承包商在悬吊作业前还应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用于检修项目的,经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查、确认,报所在二级单位分管安全领导批准;并报HSE部门备案。 ——用于工程项目的,经工程项目部/项目组项目管理人员审查、确认,报工程管理部(处)分管安全领导批准,并报工程管理部(处)HSE管理人员备案。 c)安装调试和试验 吊篮或吊板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合格的人员按产品说明书的安装要求实施,并进行空载运行试验。 操作系统、上限位装置、提升机、手动滑降装置、悬吊下降系统、坠落保护系统、安全锁动作等均应灵活、安全可靠,吊篮或吊板安装完毕应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并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试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报施工所在地点的HSE部门或HSE管理人员备案。 6.6.7.2吊篮或吊板的验收、确认 搭设完成后,搭设承包商对吊篮或吊板的质量进行自查验收,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然后通知公司下列部门进行验收、签字: a)用于检修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 b)用于工程项目的,报工程项目部/项目组项目管理人员验收。 6.6.7.3其它安全和监督要求 a)吊篮或吊板投入运行后,施工企业必须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日常检查每天工作前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检查员进行,内容应包括核实配重和检查悬挂机构,进行空载运行等,检查完毕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对吊篮或吊板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要定期检查安全锁或自锁器,安全锁(自锁器)故障或提升机若发生异常温升和声响,应立即停止使用;其中钢丝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 定期检查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 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b)施工单位吊篮或吊板的操作人员应经过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培训,合格后并取得有效的证明方可进行操作。 c)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或吊板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如果条件限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d)吊篮或吊板上的操作人员应配置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e)使用吊板悬吊作业时贮罐或建筑物顶部应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安全员监护;施工单位应在该吊篮或吊板作业现场的地面区域内设置警戒区,范围应符合2.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要求,并安排一名地面安全员,阻止行人通行。 f)公司和项目所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指导、监督有关方面遵守吊篮或吊板搭设、拆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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