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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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量大〔2017〕104号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大学科技合作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经学校同意,现将《中国计量大学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计量大学
2017年9月8日
中国计量大学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科研人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根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开展对外科技活动取得的除科技计划项目之外的项目经费,包括与企事业单位、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通过签订成果转让、实施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协议)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技合作项目包括涉企服务项目、其他科技合作项目。
其中涉企服务项目指企业委托学校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此类项目仅限于学校从非财政渠道获得的,并需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
其他科技合作项目指除涉企服务项目以外的科技合作项目。
科技合作项目中属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费使用可参照《中国计量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合作项目中涉及国防科学技术领域的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项目经费。
科技合作项目应根据本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对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科技合作项目合同审核和管理,包括立项建账、支出审批、结题验收、成果管理和经费公开等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审计处及各学院做好科技合作项目经费预算、经费使用等的审核、监督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科技合作项目管理责任。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对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服务等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入库、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对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条学院负责科技合作项目立项合同审查、预算编制、结题验收、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公开、仪器设备及材料购置、项目合作/协作研究费外拨等事项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和监督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及预算进行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审计处及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技合作项目立项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合同与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合作项目必须由学校和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正式技术合同或协议方可立项。
项目追加经费须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未通过学院或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审查的科技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承接。
审查通过的科技合作项目,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学院分管科研院长)代表学校签订,XX的单位或个人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技合作项目合同(协议)。
科技合作项目合同(协议)必须使用“中国计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使用均应编制经费预算。
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编制预算,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委托方同意按照学校经费预算指南执行的情况下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会同项目负责人在指南范围内如实编制预算;委托方另有要求的,需合作双方签订单独预算表作为经费预算依据。
科技合作项目经费预算指南
预算科目
额度限制
合作/协作研究费
不超过到校经费的50%
检验测试化验加工服务等外协服务费
不超过到校经费的50%
激励费*
根据项目类型确定:
涉企服务≤70%
其他科技合作≤40%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参照《中国计量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仪器设备费
归学校仪器设备费
归学校仪器设备费据实报销;
外协设备费不超过到校经费的30%
外协仪器设备费(不可免税)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
不超过到校经费的50%
车辆使用费
不超过到校经费的25%
业务接待费
不超过到校经费的15%
项目业务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据实报销
管理费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取
*注:
激励费不纳入调控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章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计划财务处开具发票或收据,并按相关要求代扣国家规定的税费;技术开发类科技合作项目,开具发票前可申请办理免税,通过审核后可申请减免相关税费。
票据的管理原则上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票据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按项目类别编制经费代码。
经费到款后,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根据项目审批表、合同、预算表和计划财务处交款通知核定经费分配比例,开具“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建账单”,由项目负责人凭建账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建账、经费入账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按到账经费的4%提取管理费。
外拨的合作/协作研究费、经费用于购买产权归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且单价超过一万元的,可申请减提相应管理费,减提的管理费均拨回原项目中并以项目业务费列支。
第五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应当用于与该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研究内容相关的各项合理、合法支出,其开支范围及报销要求如下:
(一)合作/协作研究费:
是指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支付给国际、国内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作研究经费。
国际合作费应当根据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合作、协作研究费均需与合作、协作的第三方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
应在办理项目经费划款前留足转拨款,填写“科技合作项目合作/协作研究费申请表”,经学院审查后提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审核。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对外合作的名义,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研发无关的单位。
除项目中止和违约赔偿外,项目经费不得转回委托单位及其关联单位。
外拨的合作/协作研究费不收取管理费,不计算业绩点及奖励,已计算业绩点及奖励的外拨合作/协作研究费需退回业绩点及奖励后方可完成外拨。
(二)检验测试化验加工服务等外协服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服务等服务费用。
外协服务内容需与预算编制和研究内容相符,具体采购及审批按学校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激励费:
是指科技合作项目承担人员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收益中获得的,作为项目实施的劳务报酬。
激励费同工资合并发放,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得再从该项目中领取或变相领取其他各种劳务报酬。
激励费不纳入调控的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激励费发放对象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中的校内人员。
项目组成员中校外人员的劳务报酬从劳务费列支。
(四)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如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组以外人员或项目组成员中的校外人员的劳务费用;社会保险补助(不含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预算报销。
符合纳税条件的,由计划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省、上级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咨询事项应根据项目研究开展的需要,实际支付时应严格按照计划财务处的要求进行结算。
(六)数据采集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支付给被采集对象的费用。
(七)仪器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技合作项目合同中需明确约定仪器设备的归属权和数额。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项目所涉及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管理。
报销所购置的外协仪器设备(合同中规定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时,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分管处长审批;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将接收单位的签收证明等材料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备案。
外协设备费均按照4%收取管理费,不计算业绩点。
(八)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及在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所有材料的采购与管理按照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相关规定进行。
(九)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十二)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报销标准对照学校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的基础上调一个等级报销,但不可上调至高铁动车商务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事项应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并根据项目实际研究进展执行。
(十四)车辆使用费:
指因项目研发需要,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但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与项目无关费用不得报销。
(十五)业务接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
业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规范报销。
(十六)管理费: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应该扣缴的管理费。
(十七)税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该扣缴的税费。
第十九条对于已开具应税增值税发票的科技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进项抵扣要求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抵扣联)到计划财务处进行网上扫描认证,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部分(以项目到账经费应税税额为限),由计划财务处统一退回到原项目。
第二十条凡使用科技合作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属学校固定资产的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用于购买属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且单件价格一万元以上的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可按此设备价格的4%减提项目管理费。
减提管理费应填报“项目管理费减提申请表”,并附购置设备的合同和学校入库单据复印件,经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核准后交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等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在本校完成项目,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原则上其科技合作项目应在本校继续完成,如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或者合同内容,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委托方签署的有关项目变更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同时经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意、报学院及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审批,并退回转出部分经费已经计算的业绩点及奖励后,方可转出后续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因项目变更而转出的项目经费不退管理费。
第六章经费决算与结题
第二十二条科技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结清应收应付款。
需要出具经费决算表或决算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出具。
需要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计划财务处及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结题验收工作,结题时需提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科技合作项目结题报告书”并附委托方已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延期、项目中止、项目撤销等的,需提交由原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项目延期、项目中止、项目撤销等协议。
项目延期后经费在延长期内可继续使用,项目中止或撤销后的剩余经费按照中止或撤销协议要求执行。
如根据中止或撤销协议要求需要退还委托方经费的,项目负责人需先退回相应业绩点及奖励后方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合作项目结题验收后两年内可按原项目预算继续支出项目经费。
两年后仍未使用完的经费将全部转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
第七章经费公开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提高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和《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1号),学校统一组织开展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科技合作项目的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包括立项信息公开、过程信息公开和结题验收信息公开三个环节。
其中:
(一)立项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项目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经费支持方式和强度、项目经费预算等。
立项信息公开在项目首次到款建账录入科研管理系统时同步完成。
(二)过程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经费到位情况、实际经费使用总额和相关预算科目支出。
过程信息公开于每年3月、9月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统一组织,公开流程为: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填写到位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提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审批。
(三)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经费结算情况、验收时间、委托方结题验收意见等。
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在项目结题验收证明材料上传至科研管理系统时同步完成。
第二十七条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秘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新立项的科技合作项目和此前立项且尚在合同期内科技合作项目的剩余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和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中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
中国计量大学办公室2017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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