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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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安全生产
水产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
1、水产食品安全常识是什么?
一、如何鉴别有无病害的水产品
在市场上销售的鲜活水产品要求:
健康、活跃、无伤痕。
符合这些条件,基本上可以说是健康的食品。
但要完全达到国家无公害标准,就必须有产地检疫证和无公害产品证书。
目前,多数水产鲜活品还未达到此要求。
具体鉴别方法是:
肉眼先看鲜活水产品的全身(以市场上销售的鲜活草鱼为例),鱼体全身无伤、无痕、鳞片完整;手抓鱼时有粘液,润滑;不熟练抓鱼的人,一般难抓住;此类鱼基本符合国家健康安全标准,可食用。
如果鱼在小水池中已死或将死(看似呆板)、且全身鳞片脱落、各鳍条撕开或全身肌肉发红;当手抓鱼体时,感觉粗糙,无力弹跳;打开鳃盖,鳃丝充血或粘液多,此类鱼不宜采购,不是病鱼,就是重金属盐类灼伤的鱼。
往往其体内残留药物严重超标,食用后不利于人体健康。
二、如何就地取材代替禁用渔药
根据山区中草药多的特点,介绍几种中草药治疗鱼病,供参考。
1、五倍子。
此药可防治青、草鱼的烂鳃、赤皮、白皮等病。
用法用量:
先测好池塘的水量,然后每次按每立方水用药2-4克(干)计算,称取五倍子,再把五倍子捣碎用开水浸泡或煎汁(按1斤五倍子加水5斤的比例煎煮,煮开后熬15分钟),连渣带汁全池泼洒,连续两天,每天一次即可。
2、桉树枝叶。
可防治草、青鱼的烂鳃、肠炎等病。
用法用量:
每亩水面平均1米水深取桉树叶25-50公斤扎成一捆,放在池塘的进水口处沤水,可达到预防青、草鱼烂鳃、肠炎病的目的。
3、马尾松枝叶。
此树枝叶可防治草、青鱼赤皮、烂鳃等病,对甲鱼(鳖)的腐皮病也有独特的疗效。
用法用量:
每亩鱼池平均水深l米,用鲜松树枝叶30-40公斤捆好后浸入鱼池的进水口处,让其慢慢腐烂,沤出松汁,可达到预防病害的目的。
4、苦楝树枝叶。
防治鱼类的车轮虫,隐鞭虫,锚头鳋等寄生虫引起的病。
扎成捆沤水即可(与马尾松枝叶一样用量)。
5、烟叶。
可用来治疗鱼类的出血病和细菌性烂鳃病。
用法用量:
按每亩塘水深平均1米计,取干烟叶100克,加入1.2公斤的开水,浸泡6-8小时后,兑水全池泼洒(每次量);一般每天下午泼洒一次,连续3次,可达到治疗的目的。
2、如何理解标准化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标准化是指按规定的程序或方法生产销售产品而建立的体系,食品类产品回必须按照国标或者答严于国标的企业标准等生产,严格按照标准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有许多不可抗的因素如某种物质的不良作用还没有被科学证明、某种工艺加工处理后产生的物质没有被发现等等,这些都有可能危及食品安全
3、水产企业,生产经营采取哪些措施,有哪些效果
(1)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在生态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制造、经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
(2)完善监管方式
目前只重视认证的标签作用,忽视了其基本作用。
(3)完善国家的立法
通过完善国家的立法,使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
完善我国水产品的标准体系
:
(1)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反映了国际上比较先进的技术水平。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和国际标准,实际上是一种廉价的技术引进,对消除技术贸易壁垒、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采用这些国际标准,以提升我国水产品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与国际接轨。
①采用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标准的建议我国水产品资源丰富,种类繁多,以养殖为主是我国水产品与国外水产品的最大区别。
食用习惯与国外也有较大差别,可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很少。
目前,我国出口水产品主要是初级加工产品,以及鲜活水产品,因此在产品质检
方面建议主要采用ISO标准。
②采用CAC(食品法典委员会)水产品标准CAC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制定了很多的标准,为各国广泛采用。
其水产品加工操作规程具体而且完备,我国水产品出口多是鱼、贝类、虾、蟹类,都是初级加工产品,根据我国水产品出口的特点,我们不仅需要产品的质量标准,而且更加需要操作技术规程。
(2)水产品加工专业标准制订、修订
①加强转基因水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的产品标准的制定;
②制定新产品标准,打击假劣产品;
③重视水产品的检测技术,开展关键性标准的先期研究工作。
(3)建立完备的水产品加工专业标准资料库
收集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主要水产国的产品标准、安全法规、兽药限量标准及准则。
国内与本专业相关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水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及国内的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等。
(4)加强标准的宣传工作
在新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的生产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的宣传工作,普及标准及标准化知识;使企业清楚产品标准的重要性,在国家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产品标准作为产品检验、质量判断的依据。
(5)培养后备人才,争取经费支持
在主要水产高等院校开设水产加工与质量检验及标准化的本科生与研究生课程,培养水产加工与质量检验及标准化方面的研究生。
4、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什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水产食品安全标准化生产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如何让产品实现标准化生产
农业标准化是指遵循简化、统一、协调、选优等原则,实现农业生产的指标化、规范化、科学化,达到高效、低耗地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与质量,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以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农业应对农产品国际化市场化的重要战略选择,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
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开展可以遵循如下六个步骤:
一是策划。
策划的主要目标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合作社的现状与发展目标,确立合作社农业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实施步骤。
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目标要建立在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
市场调查主要包括合作社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竞争对手情况,社会经济环境等。
信息收集主要是一些相关国家、行业、地方国家标准(包括农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卫生、农业投入品限量标准、人身健康安全标准等)。
二是标准制定与修订。
根据策划的结果,制定合作社的农业标准。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要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衔接配套;要从标准体系设计的角度开展标准制定活动;合作社标准应根据技术、市场变化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变化及时修订。
三是充分准备。
在实施标准化工作以前,要做好各项准备。
一是思想准备,使参与方了解事实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自觉运用标准、执行和维护标准;二是组织准备,为加强对实施标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量大小,应组成由主要领导牵头、农技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三是技术准备,包括制作宣传、培训材料,培训参与方;制定相关岗位工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对关键技术的攻关;必要时,开展实施的试点工作。
四是物资准备,包括所需要的设备、仪器、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
四是开展试点。
农业标准在全面实施前,可根据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贯彻标准试点。
在试点时可采取“双轨制”,即贯彻合作社与未贯彻合作社相互比较,积累数据,取得经验,为全面贯彻标准创造条件。
五是全面实施。
在试点成功后,可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实施过程要特别强调在生产各环节均应做到,有标可依,严格执行标准,在实施中进一步强化执行标准的观念。
六是总结改进。
通过对标准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的方法进行总结,进一步提高标准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另外,还要对标准实施管理体系进行总结,提出改进计划,落实改进措施。
6、食品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
轻工食品行业的三级达标资料,有20多套的,很简单找我,我XX知道帮助1426207人了
7、如何实现生产过程标准化?
农业标准化是指遵循简化、统一、协调、选优等原则,实现农业生产的指标化、规范化、科学化,达到高效、低耗地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与质量,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以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是农业应对农产品国际化市场化的重要战略选择,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迫切需要。
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开展可以遵循如下六个步骤:
一是策划。
策划的主要目标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合作社的现状与发展目标,确立合作社农业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实施步骤。
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目标要建立在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
市场调查主要包括合作社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竞争对手情况,社会经济环境等。
信息收集主要是一些相关国家、行业、地方国家标准(包括农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卫生、农业投入品限量标准、人身健康安全标准等)。
二是标准制定与修订。
根据策划的结果,制定合作社的农业标准。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要与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衔接配套;要从标准体系设计的角度开展标准制定活动;合作社标准应根据技术、市场变化及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变化及时修订。
三是充分准备。
在实施标准化工作以前,要做好各项准备。
一是思想准备,使参与方了解事实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自觉运用标准、执行和维护标准;二是组织准备,为加强对实施标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量大小,应组成由主要领导牵头、农技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三是技术准备,包括制作宣传、培训材料,培训参与方;制定相关岗位工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对关键技术的攻关;必要时,开展实施的试点工作。
四是物资准备,包括所需要的设备、仪器、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
四是开展试点。
农业标准在全面实施前,可根据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贯彻标准试点。
在试点时可采取“双轨制”,即贯彻合作社与未贯彻合作社相互比较,积累数据,取得经验,为全面贯彻标准创造条件。
五是全面实施。
在试点成功后,可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实施过程要特别强调在生产各环节均应做到,有标可依,严格执行标准,在实施中进一步强化执行标准的观念。
六是总结改进。
通过对标准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的方法进行总结,进一步提高标准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另外,还要对标准实施管理体系进行总结,提出改进计划,落实改进措施。
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个问题范围太宽泛了,具体看食品安全法第3章和第4章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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