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场地项目码头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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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场地项目码头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某场地项目码头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合同编号:
HJ-QD-017/FB
乙方合同编号:
合同签定时间:
2005年12月
合同签定地点:
某·某
合同双方:
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并同意按照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作范围和责任分工4
第二条合同工期4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4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6
第五条工作进度与报告7
第六条合同价格及费用支付8
第七条履约保函9
第八条变更9
第九条工程质量要求与工程验收10
第十条补偿与扣除12
第十一条合同中止12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14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5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16
第十五条保险17
第十六条税费17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17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18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19
第二十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20
第二十一条附则20
第二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A:
工作范围和责任分工22
附件B:
工作计划和进度报告23
附件C:
合同价格、结算方式与支付条件27
附件D:
甲乙双方的澄清文件30
附件E:
履约保函复印件31
附件F:
HSE管理32
F-1:
乙方项目部的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F-2:
乙方的安全管理方案
F-3:
乙方的安全资质证明
F-4:
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协议书33
附件G:
甲方招标文件与本合同相关的条款39
附件H:
乙方根据甲方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投标文件40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作范围和责任分工
1.1详见本合同附件A:
“工作范围和责任分工”。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
2005年12月12日至2006年12月19日,共计372个日历天。
在下述条件本合同完工日期才可以延长:
●由于第18条所述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合同不能履行。
●只要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及时通知了另一方并按第18条的规定提供了该不可抗力的证明或者甲方书面指示工程延期。
●因实施第8条规定的变更而延长工期。
●甲方未按第3条的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引起的延期。
●由双方书面同意的延长工期。
●因甲方自行决定中止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工程延期。
●因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2里程碑进度计划见本合同附件B:
“工作计划与进度报告”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指派XXX同志为甲方代表执行本合同。
甲方代表的任何指令以其书面签字确认为准,任何口头指示或允诺一概无效。
甲方更换其代表后,应在新任代表上任时7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3.2甲方应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
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函,那么甲方有义务在收到乙方澄清函后给予书面答复。
3.3甲方有权重新调整工程施工进度以保证本工程全面完工。
3.4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增加人力、设备和加班作业以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本工程,这种增加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发现有不适合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权要求乙方自费调整、修理、更换和增加。
3.5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扣除乙方在本工程中所欠甲方的款项,并有权将工程变更减少工作量所对应的费用和未发生或多出的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
3.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作进度滞后3%时,甲方有权撤换乙方项目经理和乙方任何一级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员;当乙方的工作进度滞后5%时,甲方有权切除任何一部分工作,并有权终止合同。
3.7负责组织业主及监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验收乙方的工作,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乙方合同款、办理竣工结算。
3.8提供场地条件:
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手续。
3.9提供施工条件:
办理征地红线、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
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内地形图。
3.10提供水电及交通条件:
负责在开工前开通场内施工便道,并提供水电供应接口。
3.11提供技术资料:
在工程开工前7日内,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有责任成立项目部,任命一名经验丰富并经甲方认可的项目经理,代表乙方执行本合同;乙方的任何文件/请示/通知/要求应以乙方项目经理的书面签字并加盖公司或项目部公章为准。
4.2乙方有责任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地立即撤换任何一级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和雇员,并尽快代之以称职且经甲方批准的人员,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在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研究、熟悉、理解、消化和审核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技术规格书等资料,如果乙方未澄清而开始工作,由此造成任何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和相应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4.4乙方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人力、设备及资源以满足甲方对计划进度的要求,如果进度滞后,有责任按甲方的要求增加人力、设备或加班以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工。
否则,甲方有权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及费用从乙方合同工作范围及合同款中扣除,并指定他方完成。
4.5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达到无污染,无施工垃圾和建筑垃圾。
工程完工一个月内,乙方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走属于乙方的所有施工设备、机具、剩余材料和垃圾,拆除、搬运各项临时设施并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
4.6如果乙方在报价时出现漏项、缺项及费用计算不准确,则甲方认为相关费用和风险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对此不做任何补偿。
4.7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格书和施工方案以及计划进度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对质量和进度的检查、监督及修正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4.8乙方负有按本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工作的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工作的任何接触、检查、指导、审查与批准均不减轻和免除乙方应付的任何责任。
4.9由于乙方工作失误和遗漏造成工程必须返工,乙方负责重新组织施工,同时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10在工程实施期间,乙方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规定、法律条文,对工程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与保卫措施,提供并维护夜间和非夜间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警示牌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责任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伤害,由此引起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11如果乙方未按照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规定违章作业(比如未到规定的抛泥区抛泥),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12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4.13乙方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费办理实施本工程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各种许可证、执照等证书。
第五条工作进度与报告
5.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总进度计划和详细分项工程进度计划,以上计划应满足甲方的里程碑进度计划要求,详见附件B:
“工作计划和进度报告”。
5.2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向甲方提交周进度报告和月进度报告及下周/月计划(包括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已完成的工作量、存在的问题、下周或下月工作安排、需甲方解决或协调的事项等,周进度报告每周三17:
00时前提交,月进度报告每月27日17:
00时前提交,详见附件B:
“工作计划和进度报告”。
第六条合同价格
6.1作为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履行了合同全部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补偿,甲方同意支付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
价格构成详见附件C:
“合同价格、结算方式与支付条件”。
6.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中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付出的全部费用,不因任何因素的影响而调整),工程完工后按照甲乙双方共同测量并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6.3本合同全部款项的支付,将按本合同附件C:
“合同价格、结算方式与支付条件”的规定执行。
6.4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C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上一阶段合同费用的开发区地税发票,并附上经甲方现场机构会签确认的工程量及合同款项审批文件供甲方审核。
乙方提交的发票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45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乙方。
甲方如对其现场机构确认文件或乙方发票有异议,应在3天内通知乙方,待双方协调一致后45天内支付。
6.5双方均可在付款后的六个月内,对已付款项提出异议。
双方有义务予以配合,确有错误应及时纠正。
第七条履约保函
7.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
7.2履约保函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乙方有效的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附件(详见附件E:
“履约保函复印件”)。
7.3履约保函有效期: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28天内一直有效,甲方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变更
8.1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对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作出增加、更改或减少的决定(以下称工程变更),并以书面形式就工程变更的部位、性质、进度、方案和标准等向乙方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乙方不得以工程变更通知单上要求的进度、工作实施方法及价格等方面的调整未达成共识为理由拖延执行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工作。
8.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对于工作中任何与规范或技术规格书的偏差应立即报告甲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8.3除本合同中规定的“变更”定义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包括工程方面的、甲乙双方责任方面的、任何单方面的更改均不属于工程变更。
8.4任何由于乙方在工作上的失误,或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文件的擅自修改,或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的问题,而造成的工作量的增加、返工和修改不属于工程变更。
8.5乙方在报价时的漏项不属于工程变更。
8.6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如要进行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或发生额外的费用,事先须得到甲方书面授权。
8.7工程变更的费用将在合同价格基础上,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数额进行增加或减少。
8.8发生工程变更后,如果工程量发生变化,甲方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调整由甲方决定,乙方不得调整。
如果工程量提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资源投入来保证工程进度计划。
第九条工程质量要求和工程验收
9.1工程质量要求:
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甲方技术交底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9.2工程验收标准: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其他国家相关验收标准。
9.3工程验收条件:
①乙方根据合同及甲方要求完成了本合同所有工作和变更增加工作;②乙方最终完成的工作没有缺陷和疏漏,符合合同要求。
③乙方已提交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完工资料(工程完工且具备完工验收条件7天内提交)。
9.4如果乙方完成的工作满足验收条件和质量要求,乙方应将验收申请和完工资料报送甲方,甲方在2日内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和完工资料后7日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若工程及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完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完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
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完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9.5乙方完工后应提交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的全部完工资料(包括竣工图、质检资料和评定资料等,份数由甲方根据业主和监理单位要求而定)。
9.6隐蔽工程验收:
9.6.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甲方进行组织验收。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9.6.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甲方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
甲方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9.6.3若甲方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
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补偿和扣除
10.1如果乙方工程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将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和相关的费用扣除并转给他人。
10.2本合同所确定的合同价格是对乙方全面地、正确地完成本合同中规定项目(暂定工程量)的报酬。
10.3甲方对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或是未按合同任何要求进行的施工而引起的费用支出不予补偿。
10.4如果乙方应该预测而未预测的任何可能影响造成的损失,乙方无权要求额外补偿。
第十一条工作中止
11.1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4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乙方接到甲方中止工作的书面通知后,除非甲方另有书面要求,乙方应立即:
11.1.1按照通知明确规定的日期和范围立即停止工作;
11.1.2在中止期间妥善监管和保护已完成的工作成果;
11.1.3不再发出与被中止工作有关的订单和不再签订与此有关的分包合同;
11.1.4立即作出合情合理的努力,使之与被中止工作有关的订单、分包合同和租赁协议中止履行;
11.1.5继续履行未中止部分的工作(包括保护/维修被中止工作的工件和设施)。
11.2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出工作中止的,乙方只有在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得到甲方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被中止的工作。
乙方无权就这些中止的工作要求甲方的任何经济上的补偿,也无权要求延长工期,并且应补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合理额外费用和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费用。
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约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1.3甲方原因导致工作中止并造成工期延误和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考虑对本合同工期顺延并给予乙方适当补偿。
11.4如果甲方行使中止权利,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1.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甲方或乙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1.6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恢复已被暂停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范围恢复作业并努力工作。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2.1如果乙方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质量和进度不满足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或终止执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根据要求停止相关的工作,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因终止而引起的后续费用的发生,并把所完成的工作移交甲方;乙方应继续进行没有被终止部分的工作,甲方将支付乙方在合同终止日期之前完成的实际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应负责赔偿这种终止造成甲方工期和费用的全部损失。
12.2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甲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2.3若本合同12.2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甲方有权从乙方手中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从乙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甲方,乙方应给甲方的全权处理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甲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乙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此外,双方应对乙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此项条款仍适用于乙方的兼并人、合并人、收购人、继承人及破产管理人。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乙双方保证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13.2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的延长完工时间完成本合同各里程碑点的工作(见附件B“工作计划和进度报告”),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向乙方的付款中按下述规定扣除违约金:
从规定的每个里程碑计划完工日次日起至实际完工之日止,每延误一天,扣除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
13.3工期违约金的总额以本合同总价的10%为限。
13.4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须无偿修复或返工,由于修复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必须偿付违约金。
13.5如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而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有权扣除乙方3000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支付乙方的合同款中扣除。
13.6施工期间乙方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天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8小时(乙方项目经理确实需要离开现场,必须征得甲方项目经理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对其处以100000.00元/次罚款,如果其拒不缴纳,甲方可以在工程施工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
13.7乙方的施工设备进退场都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果乙方擅自撤离或进场设备,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作为罚金。
13.8由于乙方违反合同或作失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费用损失,该费用从支付乙方合同款中扣除。
13.9乙方执行合同时违约,甲方有权进驻工作现场接收工程。
并有权转给其他施工方完成剩余工作,甲方为完成由于乙方合同违约进行的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0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并不减轻和解除乙方在合同条件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3.11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3.12若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支付日满后的10日内向甲方发出暂停施工并要求支付工程款(预付或进度)的通知;若甲方在约定的支付日满10日后仍不按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预付或进度),乙方有权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转让和分包
14.1本合同内的工作,未经甲方批准,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与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禁止乙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
对于甲方批准分包的工作,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其分包商或供货商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协调,并对此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
15.1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费对其所有参与本工程工作有关的施工设备、车辆、船舶、人员及第三方责任投保,如甲方需要,应提交保单或银行批单复印件。
15.2由于乙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或保险的撤消或终止或保险责任范围的缩小所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税费
16.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6.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
17.1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关于健康、安全、环保和消防的法律,法令、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规章、细则均适用于本合同工作和工程;乙方须严格遵守。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F:
HSE管理。
17.2乙方应制定并保持有一个全面的健康、安全、环保和消防综合大纲,乙方须对其参与本工程的所有人员进行健康、安全、环保和消防教育和培训。
17.3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其它预防措施,保护所有财产与人员在工作中不受损害和伤害,并且必须保障业主和甲方免受由于乙方不能遵守本条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害和责任及费用。
17.4乙方须自费对在本合同施工过程中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污染源努力进行清理和清除。
如果乙方未能及时清理和清除,甲方有权派人进行清理和清除,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合同款中扣除。
17.5乙方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乙方所有必要的健康、安全、环保和消防工作。
17.6乙方所有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战争、动乱、政府机构的行动以及自然灾害〈未造成较大损失震级较小的地震、坏天气除外〉)等等。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本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界定如下:
(1)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引起10级和10级以上大风;
(2)烈度7度以上(含7度)的地震;
(3)有效波高大于2.5m的波浪;
18.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15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将有关部门(青岛市气象、地震部门等)出具的的书面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8.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视其为违反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双方人员、财产的损失,其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牵连对方。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18.4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18.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双方人员、财产的损失,其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不得牵连对方。
但是如果不可抗力是在乙方延迟履行合同约定工期后发生而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8.6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而产生的费用,如果需由乙方清理与修复,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19.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19.2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应于争议发生后30天内,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9.3协商或申诉期间,除受争议影响的相关规定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20.1本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为: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合同条款、澄清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投标文件、各种规范及技术标准。
20.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以“合同”条款中所列文件顺序为序的,但合同文件是相互关联、相互解释的,在一个文件中有要求而在另一个文件中未涉及的工作内容,仍应视为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就此而言,亦无须考虑各个文件的优先顺序。
第二十一条附则
21.1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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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地 项目 码头 工程施工 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