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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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规程
考试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对教学进行信息反馈,从而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资格审定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查)。
第五条考试前,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考试前一周星期三报教务处.教务处于考试前一周星期五公布考试资格审查结果。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1、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
2、学生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课程免听除外),
3、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4、课程含有实验,实验考核不合格。
笫七条学生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补考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八条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或重考,必须办理重修手续。
第九条各系应按时填报《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并将不能参加考试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组织及考场安排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组织考试日程安排,负责领导巡视安排,各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要安排好相关课程出卷教师巡回解答问题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部)领导要做好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的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座位及监考人员安排.学生须按学号顺序纵排对齐就座,每班两考场奇数学号学生在一考场,偶数学号学生在二考场.学生与学生之间至少隔一个座位。
一般每25个考生安排1人监考。
第四章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三条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按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如变更须由系(部)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为基本依据,体现严格要求原则。
第十五条试题编制要求:
1、内容应符合科学性、思想性、教育性要求.内容取样应有代表性,覆盖面要大,各部分内容比例适当,要求学生自学内容和指定参考书上内容要占一定比例,题量要合适。
每门课考试时间为100分钟(特殊课程不得少于60分钟,或不超过120分钟)。
2、试题应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试卷难度适中。
既要考知识,又要考应用能力,应避免出现靠死记硬背就能得高分的情况,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优秀率一般控制在20%左
右,不及格率应控制在不超过10%左右。
试卷中识记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题、培养创新思维的题应各占一定比例。
3、试题语意要清楚,文句应简明扼要,所用术语、公式、单位等要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和教材要求。
4、各个试题必须彼此独立,不可互相牵连,一个题目的回答不应影响另一个题目的回答,题目中也不可含有暗示本题或其它题答案的线索.
5、每一道题均应标明分值,每份试卷均需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所有课程考试卷必须以成品卷上交,要求教师自己用微机按统一格式打印好。
第十六条系(部)应建立课程试卷(题)库,考试课程试卷库应不少于10份试卷,以笔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考查课程应不少于5份试卷.每份试卷难度、广度,题型、题量均相当。
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交系(部)教务员保管归档,已有试卷库的课程由系(部)主任指定教师(教考分离)在考试前两周从试卷库中组合两份内容相同排列不同的试卷及一份与上述试卷难度相当的试卷交教务处。
若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有修改,有关教师应向系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取回该课程试卷库进行修订,在考试前三周送交系(部)教务员,经系部教学主任批准后使用。
第十七条各门课程考试卷命题,组卷结束,应由教研室主任初审,签字,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核、签字。
各系部教研室主任和主管教学主任对试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负有责任。
第十八条考试前教师应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复习,不得规定考试范围、指出重点或出复习思考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
第十九条实验课考试由理论和操作两部分组成,理论部分考核安排在课程考试中,操作考试部分及体育、外语口语等不宜笔试的课程和专业技能等考核有关系部必须制定实施方案及评分标准,专业技能考核应尽量社会化。
第五章试卷保密,印刷
第二十条试卷在考试前二周由各系(部)将试卷、试卷目录统一送送印刷厂印刷,交接时需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在试卷交接和印刷过程中,系(部)和印刷厂按试卷交接手续分别负有试卷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系(部)、教务处不得对外泄漏出卷入及试卷合成人,试卷合成人在合成试卷时注意加密,所用计算机不得上网,系(部)教学秘书对试题库做好保密工作,未经系(部)教
学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打开试卷库厂。
对打开试卷库的人员、时间等情况应做好记录,禁止复制试卷库。
第二十三条各系教务员应将试卷原稿及未密封的试卷存入档案柜,印刷好的试卷应于当日密封。
印刷厂应对印好的试卷清点检查,无误后及时送交各系部,并对废品卷,印刷板及时处理。
未经系部教学主任和印刷厂厂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接触试卷。
第六章监考、巡考
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与各系部协同安排。
任何人不得拒绝担任监考工作。
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监考人员职责及考场规则。
监考人员,时间排定公布后,一般不作变动,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必须遵守如下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5分钟到试卷归口系部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
2、分发试卷前,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将带进考场的书、包、本,纸集中存放指定处,按学号排定座位对号入座,横纵列要对齐,学生证件放在课桌上并核对学生身份和座位,清点学生人数,宣读考场规则和违纪处分规则。
3、监考教师当场按规定时间拆封、分发试卷,核对试卷是否完整。
核对试卷上学号,姓名与学生身份是否相符.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只能对试题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说明。
4、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不得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看报或聊天,不得坐着监考。
5、监考教师发现企图作弊的学生要及时警告,已构成作弊的应掌握证据,并在《考场记录》中准确记录。
考后应主动如实地向各系部考务负责人汇报,并将作弊考卷、作弊证据一起交教务处。
监考教师对学生作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否则按违纪论处。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结束时间一到,立即收齐试卷送交试卷归口部门,不得延长考试时间,不得让他人带送试卷,不得拖延送卷时间,不得将试卷带往他处存放。
须如实填报《考场记录》(对试卷中错误也需做好记录,向考务办公室反映)。
7、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器材关闭,应制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8、学生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监考教师应宣布对该生作缺考处理。
9、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将所有下发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全部收回分类(注意两种试卷的分类),并清点无误后送考务办装订、密封。
10、对试卷批改过程中发现的作弊现象、学生举报的作弊情况等由各系部负责查实。
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院巡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每场考试安排院领导一人、中层干部二人巡考,因故不能参加巡考的人员应提前一天向教学院长请假,并自行安排好同级干部巡考,巡考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干部应在考前15分钟到教务处做好监考人员的考勤工作,
2、检查监考教师遵守监考人员职责情况,对违反监考人员职责的监考人员及时警告批评,并认真做好巡考记录。
对一次考试(期中、期末)受到2次警告批评的监考教师进行调换(教务处负责通报监考情况)。
3、处理试卷差错、学生生病、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等突发事件。
第七章试卷批阅、评分及试卷分析
第二十七条阅卷工作在系部主任领导下,按系(部)指定地点进行集中阅卷。
阅卷严格流水作业,密封批阅,对只有一位任课教师的课程由系(部)主任协调委派相近专业的教师协助批阅,共同签字。
第二十八条阅卷教师在领取试卷时需交验系部签章的学生单科成绩表(平时成绩、期中成绩),领取试卷时做好试卷领取记录。
第二十九条阅卷过程如需要更改评分标准必须由阅卷教师共同书面报系(部)主任批准。
如须整体修改卷面成绩的,必须由阅卷教师共同书面报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阅卷评分结束,要指定专人复核,阅卷人和复核人对试卷评分、累分负有全部责任。
试卷拆封后原则上不得改动学生考绩,如确有差错须报系部主任批准。
阅卷及评分工作于考试结束后3日(含考试当天)内完成,每延误一天所有阅卷入和复核人每人扣一个津贴分。
考试卷不得带出阅卷场所,登分要在阅卷现场完成。
第三十条阅卷完毕后须进行试卷分析并填写阅卷记录,封好试卷后连同单科成绩表、试卷分析表交存归档。
教务处和系(部)都要对批阅完的试卷进行抽样检查,对抽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试卷由系部保存归档,抽样检查后试卷保存到学生毕业后三年。
考试样卷由课程所属系(部)按教学档
案要求存档,试卷原稿由教务处按教学档案要求存档。
第八章考试的缓考,重考及重修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允许重考一次,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选修课不安排重考。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病或丧假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本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教学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缓考,缓考与重考同时进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三十四条缓考、重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一、二周双休日进行,教务处统一安排重考日程、考场及监考人员(一般
每10个考生安排1个监考)于开学初公布。
体育、外语口语等不宜笔试的课程和专业技能及实验操作等重考分别由有关系部按教务处重考日程安排实施,教务处安排巡视。
第三十五条学校组织重修班的课程,学生应跟重修班听课并参加重修的相应考试,没有重修班的课程则必须参加低年级的相应课程考试。
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正常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法记载。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大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但又未取得全部学分,毕业时发结业证书,允许其在离校后一年内通过自学等方式对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实践环节,给予一次重考、重做的机会。
重考、重做安排每年5月,有关学生必须于当年3月上旬向本人所在系申请,经有关系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生参加重考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监考老师应仔细核对学生证件,清点学生人数,遵守监考人员职责.请各系安排重考学生所在班级的学习委员协助核对学生身份。
第三十八条各系部应在重考后及时安排教师阅卷(每门课程至少安排批改、审核各一人,其他人员不得干预阅卷工作),将成绩填写到《重考成绩登记表》上交教务处(要求同第
三十条,成绩上交前不得对外公布).补考试卷在教务处统一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第九章考场规则、考试违纪认定及处分
第三十九条考场规则:
1、学生于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十五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2、学生须带学生证进入考场,考试期间应将学生证放在指定位置备查,对号就坐,并认真检查桌面上是否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如有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否则按本规程第四十条考试违纪认定规定处理.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违者该课程作旷考论处。
3、学生答卷时禁止互借计算器,胶带等文具.书包、书籍、笔记本、资料、草稿纸、具有记事功能的掌上电脑(如
文曲星、商务通)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开卷考试由主考教师提出书面规定交考务办发至监考教师)。
4、答卷前应先在试卷上写好自己的姓名、学号。
班级,答卷时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应字迹端正,书写清楚,并要答写在试卷密封线外规定处,不准用铅笔(作图可
用铅笔)和红色笔书写。
违者答题作无效论处。
答题中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视为作弊。
5、学生遇到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但不得询问与考题有关的问题。
6、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
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应立即离开考场,拒绝收卷,该生的该门课程考试作旷考处理。
7、考试中途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离开考场(提前交卷
者除外),离开考场学生每次仅限一人。
在考场上得急病、突发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可离开考场就医,事后凭医疗证明办理重考手续。
8、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一旦发现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安排重考,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9、考试过程中,应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器材关闭保持考场安静。
10、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十条考试违纪认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参加重考:
(1)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
(2)未按指定座位就座者,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者;
(3)不按时交卷者;
(4)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等而拒绝出示者;
(5)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者;
(6)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处理,不得参加重考,必须重修:
(1)在闭卷考试中,夹带或偷看(含偷看未遂)书籍、笔记本、习题本,纸条和其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2)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互相议论考试内容者;
(3)抄袭,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或故意将自己的答卷,草稿纸给他人看者;
(4)考前将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抄写在身上或课桌上(不论看否)等者;
(5)已交试卷,又要回试卷涂改者;
(6)传递纸条或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传递或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信息者;
(7)参加团伙作弊者;
(8)其他作弊行为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作弊处理: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者;
(3)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
改答案者;
(4)组织团伙作弊者;
(5)被监考教师发现,经系与教务处共同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者;
(6)第二次作弊者。
4、对于违反考场纪律,作弊和严重作弊分别按有关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考试试卷复查及复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试卷复查试卷复查包括教务处抽查和学生个人申请复查。
1、教务处抽查教务处对每学期期末考试和重考试卷将组织抽查,抽查面分别为10%、30%左右。
主要检查教师批改试卷执行评分标准的客观公正性、分数累计是否有误、试卷质量等。
2、学生个人申请复查学校严格阅卷评分制度,一般不单独进行复查。
学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评定有疑问,要求复查试卷,可书面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委托课程所在系(部)主任组织复查。
复查小组人员不少于三名。
学生要求复查试卷,原则上应在成绩公布(教务处在网上
公布课程总评成绩、重考成绩,期中成绩由认课教师在考试后一周内公布,平时成绩由认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公布,期末考试成绩由系、部在网上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重考前五天(复查重考、重修考试卷只能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
经批准同意查卷的学生,需向财务处交纳查卷费20元/门。
如试卷批改、累分等有误该费用退还申请人,该费用由阅卷人和复核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二条试卷复查结果处理
试卷复查后,由复查小组将复查结果写出书面结论交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试卷经教务处抽查或学生个人申请复查后,如发现在试卷批改、分数累计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应予纠正,对主要责任人将按教学事故处理,试卷质量情况将由教务处反馈给有关教学单位,作为试卷库建设时参考。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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