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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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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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师范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
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晋中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校各处室、系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其职责是:
(1)在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2)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3)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4)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5)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6)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
(7)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9)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四条、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
(2)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3)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
(5)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7)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5条、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
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第六条、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
熟悉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预防火灾措施,熟悉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
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
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
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条、学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向学校申报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学校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和场所有:
图书馆、会堂、电教室、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楼、高压配电房、燃气锅炉房、医院、危险品库房等。
第2条、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3条、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
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4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高压气瓶、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3127015”(校内)“119”报火警,学校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人员应当给予支援。
任何处室、系部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学校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一般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公众聚场所在活集动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其他消防重点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九条、学校在重大节假日、寒暑假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各处室、系部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学校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一条、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一条、学校和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条、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主要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一条、学校各处室、系部要制定各自的灭火和应急预案。
第二条、学校各处室、系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七章消防档案
第一条、学校和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学校的消防档案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保管、备查。
第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章 奖惩
第一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应当给予处罚。
对火警、火灾事故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三条、对造成火险隐患、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火警、火灾事故中的经济损失,由后勤处会同有关单位核定,并出具资产损失清单。
第五条、火警、火灾发生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专门机关进行,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六条、对财产损失的核定和事故原因的认定有异议的,报学校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对因地震、洪水、暴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不按此规定处理。
第八条、关于赔偿费和罚款。
对于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费或罚款,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赔偿金额或罚款在5000元以上(包含5000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核准。
单位赔偿费或罚款,从单位经费中由财务处直接划拨。
个人赔偿费或罚款由个人直接交到财务处(学校教职工,可从工资中扣除),由财务处开具统一收据。
赔偿费和罚款全部上交校财政。
第九条、凡个人赔偿费或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或给予补助。
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给予任何评优或奖励。
第十条、学校设立专门奖励基金,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基金来源为学校拨款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经济罚款构成,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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