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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关于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1.财产法:
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
2.强行法:
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
3.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4.固有法
物权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类型强制:
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
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
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
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
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
物权公示原则:
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
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物权公信原则:
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因为物权对是对物的支配权,其客体如果不特定就无从支配,此外物只有独立才能对其完全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
(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4)物权是具有排它性的权利。
在物权中,一个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的义务主体,对该物权都有不可侵的义务。
三、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主要表现为:
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实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3、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的性质的用益物权成立。
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若都登记了,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若都没有登,则成立在先的优于成立在后的。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为物上请求权,也叫做物权请求权。
四、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以下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
2,物权变动的依据效力
3,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即使有错误,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都应当是正确的登记,因此登记的最具社会公信力的事实
4,善意保护效力:
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由于错误的登记而被追夺,从而使正当的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5,警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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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分类:
1自、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主、从物权
4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物权请求权种类:
1确权请求权
2返还原物…
3恢复原状…
4排除妨害…
5消除危险
6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1侵权人赔偿
2侵权人按照财产减损价值赔偿
七、所有权特征
(1)原始物权性。
所有权的原始性,是说所有权不是从其它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
(2)完全性和归一性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所有权又具有“归一性”,即一切权能的归一性
(3)永久存续性法律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也不因时效而消灭,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转让、抛弃等法律事实外,是无限的存在的(4)弹性所有人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与所有权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权并不消灭。
一旦加诸于其上的限制或者负担消除,所有权也就恢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
1劳动生产
2收取孳息
3国家强制
4无主财产
5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6添附
7人体变异物继受取得
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继承与遗赠
六、善意取得
1、概念:
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2、要件:
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善意;①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无处分权②受让人须出于善意以合理价值有偿受让
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取得时效的构成
1须有为自己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
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
3须以他人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为取得权利的客体
4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事实状态为一定时间的经过。
八、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客体具有整体性
2,内容具有多样性:
任何一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于该建筑物都有部分空间的专有权和某些空间和共用设施的共有权,以及对于整个建筑物的管理权
3,本身具有统一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一个权利的组合,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不过是这个统一权利的内容和组成部分,离开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些权利内容都不会独立存在
4,其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结构中,专有权是主导的权利,业主拥有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权即为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随此而产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
3
九、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条件*
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物质条件
1,必须是能够出让给他人所有的住宅、公寓和写字楼等房屋
2,在结构上能够区分两个以上独立的部分
3,区分的各独立部分能够为业主所专有使用
4,除区域专用部分外,还必须有共有部分
建筑物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
建筑物在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应当由该建筑物建设的投资者将各独立部分的专用部分通过法律行为转让给购买者
十、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面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之间应当给与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非独立的物权
相邻关系的性质: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以及占有人行使所有权、用益物权或占有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不动产物权,其本质是一种物权利益
相邻特征:
1,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
2,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
3,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方便
十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⑴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有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
所以,共同共有人间有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人间则无此关系。
⑵权利的享有不同。
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系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以原则上应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后方得就共同共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
⑶处分应有部分不同。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其应有部分无自由处分可言。
⑷分割限制不同。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人的随时请求分割。
⑸标的物不同。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除物以外,常并有以权利为标的的情形,所以常称为共同共有财产。
而按份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单一物或少数物。
⑹存续期间不同。
共同共有的存在通常有共同的目的,所以,其存续期间本质上通常较长,但是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是例外。
而按份共有本质上就是暂时关系。
十二、共有权的特征
1,主体具有非单一性
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
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
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者目的的共同性
十三,共有法律关系发生和消灭的原因
发生:
1,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产生
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3,基于财产的性质而发生
4,基于公同行为而发生
5,基于原来共有关系而发生
6,基于不动产相毗邻而发生
共有关系的消灭:
1,一般原因:
凡是消灭所有权关系的一般原因,都可以消灭共有关系
2,共有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
婚姻关系消灭;家庭关系解体-分家;合伙解散;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共有财产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约定共有关系、存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共有权利的存续期限届满;共有的财产权利已经实现;设置该财产权的目的已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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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按份共有的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
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十五、共同共有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
3、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准共有法律特征
1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2使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3优先使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
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基本属性不同后者是具有价值权的属性前者为实体权
2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及就该标的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
3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较广泛动产不动产权利都可,用益物权只能是不动产
4独立程度不同用益物权是完全独立的物权,担保物权必须与债权相伴相生。
5权利实现时间不同权利人一经取得用益物权,其权利即时实现,在清偿期前的担保物权是具有附条件变价权的未成熟或未完全的物权。
十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典型的他物权,其表现为权利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使用和收益权
2,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用益物权的根本内容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取得他人所有之物的使用价值
3,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在其存续期间内独立存在,不受其他权利的影响,能独立的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除了能有效的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所有人
4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
十七、特许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特许物权的特征
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
2,特许物权的权力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的行为3,特许物权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4,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
5,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
十八、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更低、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法律特征
1,主体具有特殊性:
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其他非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2,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标的物是土地,在建筑物上不得设立此项权利
3,目的具有特殊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在于,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
4,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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