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企业安全检查执法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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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企业安全检查执法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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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企业安全检查执法标准
工商贸企业
执法检查标准
5.1工商贸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1
组织机构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配备原则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九条。
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十三条
检查安委会文件,安委会会议记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2
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查看相关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①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①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②现场抽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是否与台账一致。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①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③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查记录是否齐全及培训范围、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
查看制度汇编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
查看制度汇编,是否层层签订责任书
4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查看制度汇编
5
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查看操作规程汇编
6
外包管理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①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
②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①查阅承包方资质等相关材料;
②查阅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7
危险作业管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
查阅制度文本。
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①动火作业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取得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要包括作业对象和环境的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
②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体现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防护、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前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情况;配足个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安排专人监护情况;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情况;作业场所警示标志设置等情况。
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②《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查看企业的危险作业票,作业票中检测、审批、安全措施确认等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8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
②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备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是否对其告知;
是否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
查是否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论证和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查看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文本、评审记录以及备案登记表,,物资登记档案
应急演练情况
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三十三条。
查看企业的演练计划和2016、2017年度应急演练台账、记录。
9
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
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检查企业安全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报告
1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是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是否按规定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42、44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1条
查制度、配备标准及采购、发放台账;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
11
职业健康检查
查体
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符合《GBZ188》等要求(物理因素:
噪音(8h等效声级≥85dB,1年;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手动传动2年、高温1年、紫外辐射2年、微波2年;特殊作业人员:
电工作业2年,高处作业1年)。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明确查体人员、查体项目和周期;查看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书,确认资质符合要求;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检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根据查体情况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查看查体报告书,确认查体结果异常人员,核实用人单位根据查体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1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定期检测
每年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确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查看检测机构资质证明及检测报告,现场核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和因素是否进行全面检测。
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及检测报告,现场查看是否向劳动者公布。
超标处理
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查看检测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标岗位;查看超标岗位治理方案和整改情况。
13
职业病危害项目告知
劳动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涵盖了职业病危害项目。
检查结果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查看从业人员查体报告,劳动者本人是否签字确认。
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初次申报
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工作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以及分布情况(作业场所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及现场浓度(强度)、接触人员)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工种,核对申报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变更申报
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用人单位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查阅职业卫生档案,申报回执,询问相关负责人,确认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工艺、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5.2工商贸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1
建构
筑物
防火等级
厂房、车间等建构筑物是否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2、3.3、5.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3、4
现场查看
安全距离
厂房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物,与民用建筑物、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3.5、4、5.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现场查看
2
车间布局
作业场所布局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
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
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现场查看
3
安全出口
厂房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现场查看
仓库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小于等于300平方的可设一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条
现场查看
4
安全警示标志
厂区内道路交通标志
厂区内限速、限高等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现场查看
变电站、配电室等电器设施
高压危险、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电气安全标志》
现场查看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现场查看
各类管道
各类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现场查看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
有毒、防爆、窒息等危险作业点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关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现场查看
5
涂漆作业
涂漆作业区域
电气设备设施及喷涂、通风等作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
现场查看
6
通用设备
防护装置
通用设备的防护装置是否存在缺陷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现场查看
淘汰落后设备
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现场查看
消防设施
灭火器的配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消防车道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现场查看
7
7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
变配电系统
高低压配电装置、发电机、变压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现场查看
固定线路
系统布线、线路绝缘类型与耐压水平,架空绝缘导线,电缆,电杆或电缆构筑物,线路相序、相色与标识等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现场查看
临时线路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的审批手续,线路绝缘与屏保,线路架设,保护方式与保护电器,所有用电设备、插座电路、移动线盘等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GB26164
现场查看
电焊设备
线路安装与屏护,外壳防护,焊接变压器,二次回路,夹持装置和绝缘等。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
现场查看
防爆电气装置
涉及粉尘爆炸区域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危险场所电器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现场查看
8
安全、监控设备
可燃、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
使用可燃、有毒气体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检测报警设施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现场查看
其他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现场查看
9
现场作业
违章作业
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从业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现场查看
冒险作业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现场查看
特殊作业
动火、有限空间、高空、爆破、吊装作业等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未落实安全措施;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现场查看
劳保用品穿戴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现场查看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现场抽查
5.3工商贸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问题描述
处置意见
处置依据
1
组织机构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
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2
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再培训时间不足。
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给予警告,
立案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限期改正,
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不健全
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303号令第八条
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
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303号令第六条
4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303号令第六条
5
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汇编
未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程
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303号令第六条
6
外包管理
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情况
①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②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7
危险作业管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企业未制定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限期改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第七条
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实施情况
①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未按批准权限履行审批权限。
②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测以及安全措施确认。
限期改正,对于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立案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规定》(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8
安全设备管理
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情况
未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10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情况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总局8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总局8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应急演练情况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限期改正,立案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11
职业健康检查
查体
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查体结果异常处理措施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等)措施。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1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定期检测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危害因素检测不全。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日常监测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
立案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
(二)项
超标处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未停止作业。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13
职业危害告知
劳动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立案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检查结果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立案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初次申报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
(一)项
变更申报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5.4工商贸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问题描述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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