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阶段造价管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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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阶段造价管理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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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承包阶段造价管理2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审查
3.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要求,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实施手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可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及规费、税金项目清单的编制五个环节。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包括列示规范中所需的项目、增加或修改清单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三个环节;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包括根据常规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进行措施项目列项、措施项目工程量计算二个环节;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包括暂列金额清单编制、暂估价清单编制、计日工清单编制和总承包服务费清单的编制四个环节;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的编制包括规费项目清单编制和税金清单编制两个环节。
具体的编制流程如图所示:
工程量清单编制流程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内容
清单名称
含义
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拟建工程分项实体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措施项目清单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文明和安全等方面的非实体项目清单
通用措施项目、专业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所包含的内容外,因招标人的特殊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发其他费用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清单
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
——
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2工程量清单的审查
一、《工程量清单》审查要点
1.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该条为强制性条款)
2.工程量清单是否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编制并签字盖章。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3)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时,是否加盖了招标人公章,注册于招标人的造价人员是否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签字。
(4)工程量清单由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时,编制单位是否有造价咨询资质,是否存在超越允许执业范围的情况。
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说明”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内容相衔接,不能互相矛盾或不一致。
4.是否存在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或指定品牌的情况;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等技术参数是否明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需要提出参考(类似)品牌的,应提出至少一个参考(类似)品牌供投标人参考报价,需要提出两个及以上参考(类似)品牌的,品质(档次)应相当。
不能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或品牌。
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及审查
4.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承担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者应在遵守规范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提交一份客观可行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一、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招投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2.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等;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其配套计价依据;
4.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计价文件;
5.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以及相关设计文件;
6.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清单;
7.澄清、补充文件、答疑文件,以及修改纪要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承包范围;
8.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常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所采用的施工机械;
9.本工程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信息价以及市场价格;
10.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
11.其他相关资料。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程序
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编制前准备、收集编制资料、编制招标控制价价格、整理招标控制价文件相关资料、形成招标控制价编制成果文件,具体如右图所示: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表
序号
费用构成
涵义
包含费用项目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
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利润
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
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文明、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通用措施项目费、专业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以外,因招标人的特殊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项目的费用。
暂列金额:
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具体费用组成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对暂列金额的预测确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表
序号
费用构成
涵义
包含费用项目
3
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以外,因招标人的特殊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项目的费用。
暂估价:
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费用组成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预测确定。
计日工:
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一般指完成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难以事先商定的额外工作的费用,具体费用组成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预测确定。
总承包服务费:
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
规费是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4
规费和税金
三、注意事项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中应注意:
(1)在编制招标控制价之前对照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应以审核盖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编制依据。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未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时,需在招标文件或答疑补充文件中予以说明,采用的市场价格应通过调查、分析确定,有可靠的信息来源。
(3)采用综合单价法时应选套当地消耗量定额,对定额规定需要换算的项目按规定进行换算,深层领会项目特征描述中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应注意定额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的差异。
特别应注意土方工程不能把清单工程量直接当作定额工程量计入。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工作中应注意:
(1)核对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核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和项目设置。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不可竞争费用、规费及其他各类取费必须执行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当地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不可竞争的项目应按规定计取,其他项目应结合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3)措施项目费用的计算应根据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施工方案,计取范围、标准必须符合规定,并与工程的施工方案相对应。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工作中应注意:
其他项目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按招标给定价格计算,计日工按给定的数量考虑一定的取费合理计算综合单价,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给定的服务内容合理计算。
4.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计价工作中应注意:
(1)对未包括的规费项目,在计算规费时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的规定进行补充。
(2)国家税法如发生变化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对税种进行了调整,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5.还有其他一些需注意的内容如下:
(1)招标控制价应定位准确,正确反映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不宜过高或过低。
(2)招标控制价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应严格控制不可超过设计概算。
(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一定要与招标文件统一。
编制过程中会存在一定风险,应通过相关管理方法予以处理,或明确说明风险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4)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一定要结合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并对现场进行踏查,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符合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免造成招标控制价与实际情况脱离。
(5)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尽量确保相同材料、相同的子目材料价格取定的标准统一。
(6)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清或者有疑义的地方,要纵观整个建筑设计要求结合图纸,详细查看,避免因工作内容描述不清楚而造成后期结算发生争议及扯皮等问题。
4.2招标控制价的审查
招标控制价的审核主体一般为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组织随机抽取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招标控制价需经审核的,应安排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前,一般不得迟于投标文件截止日10日前。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控制价审核一般为备案性审核,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组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对招标控制价审核应为全面地技术性审核,审核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1.分部分项清单费用的审核
①审核综合单价是否参照现行消耗定额进行组价,计费是否完整,取费费率是否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执行。
综合单价中是否考虑了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②审核定额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与定额不一致,是否按定额规定进行了调整。
③审核人工、材料、设备单价是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市场信息价格进入综合单价,对于造价信息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材料、设备,是否进行了价格处理;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单价的材料,是否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暂估价是否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单列,并计算了总额;
④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算;
⑤综合单价分析应按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表格形式,应清楚,充分满足以后调价的需要;
⑥综合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是否与合价一致;
⑦各分项金额合计是否与总计一致。
2.通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应根据相关计价规定、工程具体情况及企业实力进行计算,如通用措施项目清单未列的但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应进行补充;通用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措施项目应齐全,计算基础、费率应清晰。
3.专业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应根据专业措施项目清单数量进行计价,具体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的组价原则进行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综合单价分析表格式与内容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致。
4.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①审核暂列金额是否按工程量清单给定的金额进行计价,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应注意此部分费用是否应计算规费和税金。
②专业暂估价格是否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价格进行计价,是否应计取了规费和税金。
③计日工是否按工程量清单给予的数量进行计价,计日工单价是否为综合单价。
④总承包服务费是否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力对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计取总包服务费,计取的基数是否准确,费率有无突破相关规定。
5.规费、税金是否严格按政府规定费率计算,计算基数是否准确;
6.汇总后的招标控制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如超出原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7.招标控制价封面应有招标控制价的大写与小写,同时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盖章和签字,同时具有相关资质的编制人和复核人应签字盖资质专用章。
8.做好复核工作
完成预算编审工作之后,为了检验成果的可行性,必须采用类比法。
即利用工程所在地的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比较,进行可行性判断。
如差距过大,应寻找原因,如设计错误,应予纠正。
9.招标控制价的审查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注意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所参考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所套用的材料是否与设计图纸描述相符。
(2)审核招标控制价时,要全面了解市场价格,如果信息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要对其进行修正。
(3)审核招标控制价时,还需参考当地相应的计价办法并严格执行。
(4)除以上要点,审核招标控制价还可参考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注意事项。
5.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查
5.1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实施手册的相关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依据以下几项:
1.国家性、地方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地方的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3.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工程实际情况等。
4.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价格信息等规范性文件
5.项目特点、招标范围、工作内容、工期要求、合同价款方式、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地质资料、现场条件、管理要求等
6.招标人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实施手册的相关要求,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程序右图所示。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一般情况下,各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大致相同,但组卷方式可能有所区别。
此处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范本介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的相关要求,参照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设计思路,具体内容如下: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包括: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合同授予、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以及纪律和监督等方面)
3.评标办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均包括:
评标办法附前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评标程序等内容)
4.合同条款及格式(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5.工程量清单(详细内容在下节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审核中介绍)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以及其他材料)
5.2招标文件的审查
一、招标文件审查的要点如下:
1.审查施工招标工程的审批手续是否完成、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2.审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
3.审查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4.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内容是否具有完整性;
5.审查工期、质量要求是否合理,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清晰、合理;
6.审查招标的时间、澄清时间、投标有效期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审查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的方式、数额及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审查评标办法的选用是否合理,评分标准是否先进合理,评委的组成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6.评标方法的选择
6.1国家各部门有关法规(细则)规定的评标办法
序号
部门
国家各部门有关法规(细则)规定的评标办法
1
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2
建设部
3
商务部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打分法)
4
交通部
综合评价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5
水利部
综合评议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
6
信息产业部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
7
铁道部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8
财政部
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
6.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条件之二(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低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相对应。
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将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人。
本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如农村简易道路、一般的建筑、安装工程等招标项目。
一些乡、镇、县的评标,因为专家数量有限,所以特别适合采用此方法评标。
6.3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
总计分值100分。
各方面所占比例和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上述四个方面标准具体评分因素如表所示
综合评估法下的评分因素
分值构成
评分因素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技术责任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其他主要人员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偏差率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7.合同条款的规定
7.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法律一览表
序号
层级
颁布部门
名称
1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
3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4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
5
地方政府规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7.2发承包双方责任风险合理分担
承发包双方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的基本原则应是通过风险分担激励承包人努力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达到最好的工程经济效益,使项目参与各方都得益,出现多赢的局面。
但是,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基本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使部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中制订出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并通过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将属于招标人的工程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而这种风险转移措施后面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风险,有可能引发承包人无力施工,使得工程的各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提倡发、承包双方合理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承担的风险如下图所示:
图为--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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