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科级干部问责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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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科级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彬县科级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者:
龙高镇时间:
2014-02-27 来源:
龙高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科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科级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科级干部。
第三条 对科级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科级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科级干部问责的决定机关是中共彬县县委、彬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科级干部问责的执行机关是中共彬县纪委、彬县县委组织部、彬县监察局、彬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
(一)应当决策而没有决策;
(二)决策违犯规定程序
(三)决策越权;
(四)决策严重脱离实际;
(五)决策内容违规、违纪、违法。
第八条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和工作部署;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三)不执行或者干预执纪执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决定;
(四)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者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
(五)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赴中、省、市、县党政机关规模较大集体上访;
(六)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第九条管理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事 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二)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线索不及时按规定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纵容包庇或者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要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上访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四)迟报、谎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
(五)乡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闹不团结。
第十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问责:
(一)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应当依法履行的党政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
(二)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三)在建设项目实施、重大物资采购、扶贫救灾款物发放等活动中,弄虚作假,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
(四)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
第十一条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二)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二条乡镇和部门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由问责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对该乡镇和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三条对科级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予以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
(五)一年内被第二次问责;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有《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第十六条科级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对其问责情形的,仍可问责。
第十七条受到问责的科级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科级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县委、县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科级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第四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科级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科级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科级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科级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必须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执行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听取被问责的科级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要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科级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科级干部实行问责,要制作《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
《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款的职责分工,分别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必须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要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八条《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由问责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分别存档,并送达被问责的科级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要派专人与被问责的科级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组织部门要及时将被问责的科级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三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被问责的科级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接到《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被问责的科级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公司级、股所级干部实行问责,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学校处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现职中层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问责原则
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罚适当、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为学校现职处级干部。
在工作中,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处级干部,将依照本办法予以问责。
第三条 问责内容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执行不力,渎职失职,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校党委和校行政下达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校下达的指示、决策或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全局工作的;
4、对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5、对学校工作秩序和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不履行规定岗位职责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教学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三)不严格依法、依规履职,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制定、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的;
2、违反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管理行为的;
3、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审批、调拨、支付、挪用资金的;
4、因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5、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违规招投标的,或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6、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形象的;
7、因工作失误、处事不公、有意排挤或拒不落实学校人才引进和稳定的规定,造成人才流失的;
8、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影响学校发展或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1、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按规则议事,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认真听取师生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五)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所管单位工作效率低、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所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的;
5、包庇、袒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吃喝,铺张浪费,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学校党委、行政或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问责机构和分工
(一)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校党委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二)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问责制日常工作,包括受理有关问责事宜,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三)校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根据其过错责任、情节和事实等相关要素,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公开道歉;
4、通报批评;
5、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6、减发或扣发校内绩效津贴;
7、调整工作岗位;
8、停职检查;
9、劝其引咎辞职;
10、责令辞职;
11、降职、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其中,采用第六项问责方式的,按学校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采用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办理。
(二)根据被问责情形的相关情节的轻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大小,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减发或扣发校内绩效津贴、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以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的方式问责。
(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级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校党委、行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以上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处级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况,并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应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问责程序
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问责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经校纪委领导批准,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1、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上级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3、校党政领导、校纪委、校党政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4、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代会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5、学校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信访;
6、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牵头,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其他成员协助,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的初步建议。
(三)研究确定问责建议
召开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会议,根据纪检监察办公室的调查报告及问责初步建议,研究确定问责建议意见。
(四)作出问责决定
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应按照本规定,及时将调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由校党委会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写明公开道歉方式范围等。
(五)下达问责决定书
对处级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下发《处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处级干部问责决定书》由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草拟。
《处级干部问责决定书》一式4份,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当事人各1份。
(六)办理问责手续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教育,并督促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属于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组织部、人事处应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事宜。
第七条 问责复查
(一)问责对象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
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二)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在收到问责对象的申诉材料后,应组织复议、复查,并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三)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八条 问责工作中,凡涉及问责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本人应全程回避。
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因素的,必须事先主动回避。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凭个人好恶调查或反映情况、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而导致作出的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或泄露调查情况的,追究其责任。
检举人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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