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教学案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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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教学案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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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教学案例doc
第一部分案例讨论
1、【案情】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
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检,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
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行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
此刻,首批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
“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
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
试分析:
(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2、【案情】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4年1月3日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3、【案情】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
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迫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何在?
4、【案情】我向某外商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
“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D/Pat90daysaftersight)并通过A银行代收。
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
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5、【案情】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公司并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并说明理由。
6、【案情】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5万吨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
证中有下述条款:
⑴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电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
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7、【案情】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KAMWAENTERPRISESINC.USA)签订了销往香港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达1,950万美元,并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190万美元,购5千立方米花岗石砌石。
信用证规定:
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方式发出。
该贸易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的代表。
该贸易公司做法对不对?
8、【案情】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
至0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
我中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9、【案情】某合同规定采购产品500公吨,并应于94年1月30日以前开来信用证,2月15日以前装船,买方于1月28日开来信用证,有效期到2月10日,到期卖方无法装运,电请信用证延至2月20日。
买方以电报同意。
但卖方2月16日议付后为买方拒付,请问信用证与合同条件不符可否视为新要约?
未能及时拒绝能否被视为默许?
电报同意延期,可否视为合同的新要约与承诺?
10、【案情】某省公司通过中间商与美国纽约某公司凭牌名成交出口一批商品,合同由纽约公司负责人签字。
后来,中间商要求我方分寄两份样品给中间商及纽约方各一份。
纽约公司接到样品后开来信用证,并在证中注明如下条款:
“买方纽约公司认可的电报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我方经办人员未提出异议,但货物装运出口后,仅凭中间商样品认可电抄送银行议付,遭到开证行的拒议,请问,我方应该接受什么教训?
11、【案情】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
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
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以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
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
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12、【案情】德国某银行(A银行)开来的L/C,规定于1994年4月6日议付交单,未明确规定议付规定地点,但该信用证附有有关合同,并在条款中明确:
“所附合同为本L/C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该合同第9条规定:
“提单日期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
出口人据此于4月6日向银行交单议付。
4月18日中国银行接德国开证行来电:
“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德国马克32933.00,但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日起20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人,待答复后再告”经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0天。
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的所在地视为议付有效地点,因而认为出口人延迟交单。
中国银行随即电复开证行:
“单据为在发货日起20天内提交之事应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有关条款规定所附合同为L/C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是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逾20天,也没有超逾合同中自提单日期后20日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合点不能成立。
请予确认,并即付款”。
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辨,于4月25日电复:
“已付款”请予评价。
13、【案情】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有下列条款:
"'CreditamountUSD5000,accordingtoinvoicevalue:
75%tobepaidatsighttheremaining25%tobepaidat60daysaftershipmentarrivalo"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500美元,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以开证人声称到货品质欠隹为理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
后出口公司通过议付行据理力争,开证行终于承付这部分货款。
请予以点评。
14、【案情】我们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1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简述理由。
15、【案情】上海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香港某公司(B公司)达成一笔进出口双作价的来料加交易,由B公司供应原料一批,计680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60天,加工后成品返销给B公司,货值80000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tI
II
(收款行)
上海这家出口公司在收到来料的托收通知书后,由于是运远期60天,就先行凭担保向中国银行借出来料的全套单据,提货安排加工生产,当时并未注意进口单据中的发票和汇票都不是B公司签发的,而是由B公司的原料供应商C公司签发的。
加工后,第一批成品出运计30000美元,货款按L/C规定如期收妥。
第二批出运50000美元,因交货逾期,征得B公司的同意后,凭保函议付,但单到开证行时被拒付。
这时来料托收款已到期(60天已到),香港托收行频频催促付款,最后向中国银行(代理行)提出如不付款必须退单的强硬要求(单据已借出,无法退单),中国银行为维护银行信誉也督促公司立即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处境十分被动,即与B公司交涉,请其支付第二批运的成品货款,B公司则强调由于出口公司延期交货,影响了销售,造就其资金周转困难,因此一时无力支付货款;另方面又强调原料供应商C公司与他们B公司是一般客户关系,并不受其支配,要求出口公司(A公司)如期支付原料货款。
A公司经研究决定:
向B公司提出两个方案供对方选择:
1、B公司付清信用证项下成品款50000美元,出口公司即付清托收项下来料68000美元。
2、托收项下出口公司只付18000美元,其余50000美元则由B公司从成品拒付款中划付C公司。
经过双方多次交涉,最后B公司接受了第2种方案
16、【案情】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
次日非商复电:
"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
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
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
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点评。
17、【案情】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某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byL/C,,(信用证方式支付)。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underthisCreditwi11bemadebyusonlyafterarrivalofgoodsat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
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对此,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18、【案情】某国A公司与我方B公司洽谈一笔交易,其他条款均已取得一致意见,唯支付条款我方坚持以不可撤1销的即期信用证,对方坚持D/P即期,为达成交易,双方各作让步,最后以L/C即期与D/P即期各50%订约。
试问货物出运后货运单据和汇票如何处理?
19、【案情】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1991年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
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
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20、【案情】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搁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外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第二部分实务操作模拟
一、合同模拟
1、下面是我上海市纺织进出口公司与香港进出口公司TAIHONGHANGLIMITED洽谈女士短衫55%纤维45%的棉的往来电传,其邮政信箱是第882号,香港。
请根据这些电传,拟制售货确认书,中英文—份。
・10月2日来电传:
有兴趣女士短衫55%纤维45%的棉400打即装请报价
•10月3E)去电传:
女士短衫55%纤维45%的棉400打木箱装每打50美元CIFC3香港12月20日前装即期信用证限价日复到此地。
・10月5日来电传:
你3日电传歉难接受竞争者类似品质报40美元请速复。
・10月7日去电传:
我3日电传重新发盘限10日我方时间复。
・10月9日来电传:
你7日来电传接受40美元CIFC3D/P即期请确认。
•10月10日去电传:
你9日电传最低48.5美元远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
・10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100打同样条件即复。
•10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信用证。
・10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开立。
数量:
包裟:
价格:
交货:
2、以下是我对日本大阪(Osaka)ABC公司出口饲料蚕豆合同中的主耍交易条件,如有错漏,请予改正或补充。
(用英文写出正确、完整的条款)
品名及规格:
饲料蚕豆(FeedingBroadBeans),良好平均品质
水份(Moisture)15%.
杂质(Admixture)2%
60,000吨
新袋装
每吨200元CIF班轮条件上海包括佣金,以毛作净
1995年10月30日装3000吨
1995年11月30日装3000吨
保险:
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
交付:
远期信用证
二、信用证
1、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
销售合同条款
卖方:
中国粮油食品公司(ChinaNationalCereals,OiIs&Foodstuffs
Corporation)
买方:
温哥华香港食品公司(HongKongFoodCompany,Vancouver)
食品名称:
长城牌草莓酱(GreatWallBrandStrawberryJam)
规格:
340克听装
数量:
50000听
单价:
CFR温哥伦每听2.50加元,并含佣3%
总值:
125000加元
装运期:
1994年11月自中国港口运往温哥华,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
付款条件:
凭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应为最后装运期后第15天在中国到期。
合同号码:
94/8712
COMMECIALBANKOFVANCOUVER
TO:
ChinaNationalCereals,OilsDATE:
ct.5,1994
&FoodstuffsCorporation
Beijing,China.
AdvisedThroughBankofChina,Beijing
No.BOC94/10/05
DOCUMENTARYLETTEROFCREDIT
IRREVOCABLE
DearSirs:
WeopenthisbyorderofHongkongfoodcompany,VancounverforasumnotexceedingCAN$1200000(SAYCANADIANDOLLARSONEHUNDREDANDTWENTYTHOUSANDONLY)availablebydraftsdrawnonusatsightaccompaniedbythefollowingdocuments:
Ful1setofcleanonboardbi11ofladingmadeouttoorderandblankendorsed,marked“FreightCollect”datednotlaterthanNovember30,1994andnotifyaccountee.
Signedcommercialinvoiceinquintuplicate.
CanadianCustomsinvoiceinquintuplicate.
Insurancepolicies(orcertificates)induplicatecoveringmarineandwarrisks
EvidencingshipmentfromchinaporttoMontreal,Canadaofthefollowinggoods:
50000tinsof430gramsofGreatWallStrawberryJam,atCAN$2.50pertinCFRC3%Vancouver,detailsasperyourS/CNO.94/8712
Partialshipmentareallowed
Transhipmentisallowed
ThiscreditexpiresonNovember30,1994fornegotiationinChina.
2、请根据所给缝纫机出口合同审核下列国外来证
缝纫机出口合同
SHANGHAILIGHTINDUSTRIALPRODUCTS
IMPORT
TO:
ABDULARCOMPANY
P.0.Box789
Kuwait
ANGEXPORTCORPORATION
SALESCONFIRMATION
NO:
253
DATE:
Sept.15,1993
Weherebyconfirmhavingsoldtoyouthefollowinggoodsontermsandconditionsasstatedbelow
Foraccountof:
NAMEOFCOMMODITYButterflyBrandSewingMachineJA-1
ANDSPECIFICATION:
3DrawersFoldingCover
PACKING:
Packedinwoodencasesof1seteach.
QUANTITY:
UNITPRICE:
Total5500sets
US$64.00persetCIFC3%Kuwait
TOTALAMOUNT:
US$352000.00
(SayU.S.dollarsthreehundredandfiftytwothousandonly.)
SHOPMEN?
:
DuringOct./Nov.1993fromShanghaitoKuwaitwithpartialshipmentsandtrainshipmentpermitted.
INSURANCE:
Tobecoveredbythesellerfor110%oftotalinvoicevalueagainstAllrisksandwarrisksaspertherelevantoceanmarinecargoclausesofthePeople'sInsuranceCompanyofChinadated1/1/1981.
PAYMENT:
Thebuyershouldopenthroughabankacceptabletotheselleran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at30daysaftersighttoreachtheSeller30daysbeforethemonthofShipmentvalidfornegotiationinChinauntilthe15thdayafterthedateofshipment.
REMARDS:
Pleasesignandreturnonecopyforourfile.
TheBuyer:
TheSeller:
ABDULARCOMPANYSHANGHAILIGHTINDUSTRIALPRODUCTS
IMPORT&EXPORTCORPORATION
缝纫机出口国外来证
THEHABIBBANKLIMITEDKUWASIT
Advisedthrough:
BankofChina,NO.CN3099/714
ShanghaiBranch,DATEOct.2,1993Kuwait
To:
ShanghaiLightIndustrialProductsImport&ExportCorp.
DearSirs:
WearepleasedtoadvisethatforaccountofAbdularCompany,Kuwait,weherebyopenourL/CNo.CN3089/714inyourfavourforasumnotexceedingaboutUS$330000.00(AboutUSDollarsThreeHundredThirtyThousandonly)availablebyyourdraftsontheHabibBankLtd.,NewYorkBranchat30daysafterdateaccompaniedbythefollowingdocuments:
1.Signedcommercialinvoicein6copies
2.Fullsetof(3/3)cleanonboardB/Lissuedtoourordernotifytheabovementionedbuyerandmarked"freighttocollect"datednotlaterthanOctober31,1993
3.Insurancepolicyin2copiescoveringC.I.Cfor150%invoicevalue
4.CertificateofOriginin2copiesCoveringshipmentsof:
5500setsSewingMachineArt.No.JA-31packedinwoodencasesorcartons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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