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审单标准操作指南》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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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审单标准操作指南》资料
出口审单标准操作指南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出口审单业务操作,提高出口审单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根据UCP600及ISBP681等最新国际惯例及我行相关业务规定,结合出口审单操作的特点,特指定本操作指南,供相关业务人员参考。
一、接单
收到受益人提交到我行柜台的信用证项下交单后,首先需查看公司交单联系单上是否加盖公章,是否留有联系人电话及联系人,标注的单据份数与实际提交的单据份数是否吻合、信用证正本及修改书是否完整等内容。
二、审单步骤
(一)、审核单据开始后,将信用证、修改书及单据依次排好,做好审单准备。
信用证及修改书放在左边,如有修改书则根据修改次数将最新的修改书依次放在信用证的最前面;单据则放在右边以便进行核对。
(二)、单据的排列顺序依次为汇票、发票、箱单、产地证/GSPFORMA、海关发票、纺织品出口许可、质量/数量检验证明、受益人证明信、船公司证明、装船通知书、传真收据、保单、运输单据正本及或副本等。
(三)、审核单证时,首先要查看信用证有无修改书,如有则应先从修改书看起,核对修改书的要求,如:
有无修改装效期、金额、交单期等内容,可在原证相应的位置予以标注;然后再从原信用证开始,逐条审核信用证列明的条款依次与相应的单据进行核对,将信用证从头至尾通读一遍,完成信用证与单据之间的纵向审核,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多种货物及数量,需对每种货物的出单数量及装运时间在信用证上进行批注。
纵向审核完成后,再以发票为中心,按照单据顺序依次进行单单之间的核对,最终完成全套单据的审核。
(四)、审单时应同时填写审单记录卡:
证通号,议付日期,单据套数,付款期限,索汇方式,寄单方式,有无通知电,押汇业务标识,有关减加金额,是否逢假顺延,单据份数,发票号码,总金额,船名,船期,审单时发现的问题等。
审单记录卡既是审单人员在系统里输入业务信息的依据,更是该笔业务最原始、最全面的记录,所以一定要填写完整,以备日后查考。
三、主要单据审核要点
1、汇票
(1)汇票编号由出票人自行编号填入,一般以相应的发票号兼作汇票号,以便查考;
(2)出票条款是否完整正确(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开证日);
(3)期限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如汇票期限为板期XX天时,要注明装运日期或到期日,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的票期为提单日后60天,而提单日为2007年7月12日,则汇票期限可用下列任一方式表明:
i“提单日2007年7月12日后60日”;或
ii.“2007年7月12日后60日”或,
iii"提单日后60日",并且汇票表面的其他地方表明"提单日2007年7月l2日”或
iv在出票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同的汇票上标注"出票后60日”或
v"2007年9月l0日",也就是提单日后的60日.
(4)受款人(TOORDEROF)处可填写我行或受益人名称;
(5)汇票金额大小写及币别要一致,不得涂改;
(6)付款人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
(7)出票人名称和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称要一致,并由其授权人正式签字或盖章;
(8)出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出运日(如信用证包含正本运输单据所显示的发运日)起21天,无论如何,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的交单有效期及BP面函的日期。
(9)如有必要,汇票必须背书;
(10)汇票如有修改和变更,必须在表面看来经出票人证实;
2、发票
(1)、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未做进一步定义,则提交的任何形式的发票都可以接受(如商业发票、海关发票、税务发票、最终发票、领事发票等)。
但是"临时发票"、预开发票"或类似的发票是不可接受的,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
(2)、受益人名称必须是信用证中所具名的。
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
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3)、必须以申请人为抬头。
地址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
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4)、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反映实际装运的货物。
例如,信用证的货物描述显示两种货物,如10辆卡车和5辆拖拉机,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而发票表明只装运了4辆卡车,是可以接受的.列明信用证规定的全部货物描述,然后注明实际装运货物的发票也是可以接受的
(5)、如果贸易术语是货描的一部分,或与货物金额相连表示,则发票必须显示,而且如有贸易术语的来源,则必须表明相同的来源;(如CIFSINGAPOREINCOTERMS2000),费用和成本必须包括在信用证和发票中标明的价格术语所显示的金额内,不允许任何超出该金额的费用或成本。
(6)、必须表明货值。
所列的单价(如有)和币别须与信用证一致。
必须显示信用证要求的折扣或扣减。
还可显示未规定的与预付款或折扣等有关的扣减额;
(7)、不得表明溢装(第39条(B)款规定的除外),或信用证未要求的货物,即使表明免费;
(8)、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
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额或减少,或此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时,不适用此条。
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9)、如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货物全部装运,且单价(如有)没有减少,则发票金额有5%的减幅是可接受的。
如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发票的货物数量即可视为全部货物数量;
(10)、如果信用证要求分期装运,则每批装运必须与分期装运计划一致;
(11)、显示的货物数量、重量和尺寸不得与其他单据显示的同种数值相矛盾;
(12)、要有发票号,除非信用证要求或发票含有证明内容,无需签字或标注日期;
(13)、应有体现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路线;
(14)、可注明唛头
(15)、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3、箱单或重量单
无论单据名称如何,或者无论标注单据名称与否,只要单据包含了装箱或重量细节,满足了单据功能,即为满足信用证要求;
(1)信用证要求显示的包装条件是否显示;
(2)载有的数据如:
货物体积、毛重、净重、包装数量、信用证号等与其它单据要一致;
(3)如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
4、产地证(GSPFORMA)
填写要根据信用证要求,重要的栏目不能空项,如第1、2、3、6、7、9、10、11、12栏,第12栏日期不得晚于第11栏日期,第三栏装运方式及路径一定要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第12栏不能漏注进口国名称;如规定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等需予以标注。
(1)、所有经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
(2)、出具人应是信用证规定的人。
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
如未规定出具人,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是可接受的。
(3)、货描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
可使用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4)、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凭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
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
(5)、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
5、加拿大海关发票
凡与商业发票相同的项目,两者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如:
唛头、品名、数量、金额等);逐栏审核,其中“VENDOR”栏填卖方名称,一般是出口单位名称,“OTHERREFERENCE”填合同和订单号,第20栏“ORIGINATOR”填卖方单位负责人名字及地址;第2栏日期为装运日期;第7栏填写货物产地。
6、检验证明、受益人证明、装船通知
(1)检验证明签发日期不能早于检验日期;
(2)检验证明显示的检验货物数量要合理,不能少于所出的货物数量;
(3)受益人证明日期要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内容,要合情合理,合乎逻辑。
如:
要求装船日后发生的事件,证明的日期不能早于装运日;为了使其和其它单据保持关联所引注的信用证号、发票号、提单号等要一致;
(4)受益人声明宜注明日期;
(5)证明发送传真单据要求提供传真收据时,不可缺少;
(6)装船通知显示的信息符合信用证及其它相关单据要求;
证明类文件需核对是否签字。
7、保单
(1)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看来是由保险公司、保险商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
如保险单据表面有要求或信用证条款要求,所有正本必须表面看来已被副签;
(2)如果保险单据在保险经纪人的信笺上出具,只要该保险单据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或由保险商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签署,该保险单据可以接受。
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具名保险公司或具名保险商的代理人进行签署;
(3)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即使信用证列明了应投保的险别,保单也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如果信用证要求“一切险”,则只要提交任何带有“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保险单据,即使该单据声明不包括某些风险,也符合信用证要求。
如果保险单据标明投保(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也符合信用证关于“一切险”条款或批注的要求;保险单据必须表明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受接管地到卸货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
(4)出具日期不得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之日起生效;
(5)载有有效期的保险单据必须清楚地表明该有效期限是关于货物装船、发运或接管(如适用的话)的最迟日期,而不是保险单据项下提出索赔的期限;
(6)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使用的币种,并至少按信用证要求的金额出具。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投保金额的最低比例,则最低投保金额必须是CIF价之金额的110%或CIP价之金额的110%。
UCP没有规定任何最高比例;
(7)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价格,投保金额如果从信用证或单据可以得知最后的发票金额仅仅是货物总价值的一部分(如由于折扣预付款或类似情况,或由于货物的部分价款将晚些支付),也必须以货物的总价值为基础来计算保险金额;
(8)如信用证要求保险金额不计免赔率,则保险单据不得含有表明保险责任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条款;
(9)保险单据必须按信用证要求的形式出具,并且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果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式的保险单据,则保险单据也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10)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则标明赔偿将付给托运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人的保险单据不可接受,除非经过背书.保险单据应开立成使保险单据项下的索赔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得以转让;
(11)包装件数及发票号、货描等相关内容与其它单据一致;
(12)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它单据一致;
(13)金额大小写一致;
(14)勘察代理人赔款地点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15)正副本份数符合信用证要求,如无规定,但保险单据本身注明正本为一份以上,必须提交所注明的所有正本份数,如保险单据本身又未注明,则可接受只提交一份正本的保险单据;
(16)修正和变更要经过证实;
(17)暂保单不接受;
(18)保险单可以代替保险证明或声明;
(19)如要求惯常险别等,对漏投保任何险不负责人。
8、海运提单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出口单位,即LC受益人,或为第三方(THIRDPARTY)
(2)收货人(CONSINGEE)
严格按LC要求善制,具名收货人前不能有“凭指示”或“凭XXX银行指示”字样(无论打印还是印就),反之亦然;TOORDER,TOORDEROFSHIPPER,则该提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
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做的背书是可接受的;
(3)被通知方(NOTIFYPARTY)如信用证未规定到货被通知方,可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4)装货港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货港栏中表明。
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以在“收货地”或类似栏名下表明;此条同样适用于卸货港,或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提单必须表明实际的装货港及/或卸货港,且该港口必须是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5)货物描述
可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6)分批装运和转运: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
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
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
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7)清洁提单
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不可接受的。
未明确声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
说明包装"是无法满足海运航程的"的声明则不可接受。
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己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出现"清洁"字样。
如果提单上出现"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
(8)运费和额外费用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已付或到目的地支付,则提单必须有相应标注。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明确要求单据是表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不可接受,则提单不得表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已产生或将要产生.此类表示可以通过明确提及额外费用或使用与货物装卸费有关的装运术语表达,例如"装货船方免责"(FreeIn(FI)),"卸货船方免责"(FreeOut(FO)),"装卸货船方免责"(FreeInandOut(FIO))及"装卸货及堆积船方免责"(FreeInandOutStowed(Flos)).运输单据上提到由于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之后的延迟可能产生费用,如集装箱延期归还的费用,不属于此处所说的额外费用。
(9)已装船批注装船批注(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LADENONBOARD,SHIPPEDONBOARD)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和单独装船批注,此时,该批注为装运日,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签发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收妥备运提单需要标明“已装船”字样及装船日期;当提单含有“预期船”(INTENDEDVESSEL)或类似词语,提单需标明“已装船”、装船日期及货物实际所装船只;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10)提单的签署(注明签发的日期和地点)
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A)如果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且必须表明代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表面的其他地方已经表明了承运人。
B)如果船长签署提单,则船长的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
在此情况下,不必表明船长姓名。
C)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但无需注明船长姓名。
D)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行提单可以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
提单不必显示承运人名称。
(11)正副本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提单必须注明正本份数FIRSTORIGINAL,SECONDORIGINAL,THIRD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ETC类似表述都是正本;
(12)正本提单上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证实从表面看来必须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表明其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副本无需)
(13)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如果一份提单说明某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由该提单和另外一套或多套提单一起代表,且该提单声明所有提单均须提交,或有类似表述,则意味着与该集装箱有关的所有提单必须一并提交后才能交付该集装箱。
此类提单不接受,除非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所有这类提单在同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
(14)未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9、多式联运提单
(1)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包括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并且运输单据明确表明其覆盖自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及/或港口、机场或装货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在此情况下,多式联运单据不能表明运输仅由一种运输方式完成,但就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可不予说明。
(2)单据不一定非使用"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的名称才是UCP第26条下可接受的单据,即使信用证使用了此类表述。
(3)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运输单据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A)如果多式联运单据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并且必须表明被代理人是谁,除非多式联运单据表面的其他地方已表明承运人的名称。
B)如果船长签署多式联运单据,则船长的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不必注明船长姓名。
C)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多式联运单据,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但无需注明船长姓名。
D)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行多式联运单据可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多式联运单据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身份签署而不必:
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单据不必显示承运人名称。
(4)装船批注
出具日期应视为发运、接管或装船的日期,除非单据上另有单独的注明日期的批注,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运、接管或装船,在此情况下,该批注日期即被视为装运日期,而不论该日期是早于或迟于单据的出具日期;"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已载于船"("Ladenon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onboard")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在船上"("on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于船"("Shippedonboard”)具有同样效力。
(5)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
如果信用证给出了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的地理区域(如"任一欧洲港口"),则多式联运单据必须注明实际的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且该地点必须在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
.
(6)未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10、租船合约提单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约提单,而提交的是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提单。
(1)签署
A)如果租船合约提单由船长、船东或租船人签署,则船长、船东或租船人的签字必须表明"船长"、"船东"或“租船人”身份。
B)如果由代理人代表船长、船东或租船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且必须注明被代理的船东或租船人姓名(名称),但无需注明船长姓名。
(2)装货港和卸货港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例如:
"任一欧洲港\口"),租船合约提单必须注明实际的装货港且该装货港必须位于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内,但可用地理区域或范围表示卸货港。
(3)即使要求提交租船合同,也不必审核。
(4)不必注明CARRIER名称。
11、空运单
⑴必须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单据,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的单据即可;
(2)正本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单据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如果单据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必须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且必须表明代理的承运人,除非单据表面的其他地方已经表明了承运人。
如果信用证规定“航空分运单可以接受”或“运输行航空运单可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单据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
提单不必显示承运人名称;
(3)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4)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则单据必须单独标注。
该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5)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空运单据载有专门批注注明实际发运日期,此时批注中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空运单据中其他与航班号和航班日期相关的信息将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
(6)单据必须标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用IATA代码而非机场全称(如用LHR来代替伦敦西思罗机场)表明机场名称不是不符点;
(7)空运单据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
即使信用证要求,如提交的单据表明收货人为该具名人,则即使没做成“凭指示”或“凭某具名人指示”式抬头,也可接受;
(8)运费预付或到付字样必须按照LC条款注明在单据中,或将运费填于空运单据已印就的预付和待收栏位内,也满足LC条款。
12、其他杂项
(1)缩略语:
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有限)、用"Int'1"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act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tons”(公吨).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2)证明、声明或类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
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只要该声明或证明表面看来系由出具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人作出,则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3)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
对经过合法化、签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必须经使该单据合法化、签证该单据的人证实。
证实必须表明该证实由谁作出,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
如果证实书表面看来并非由出单人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以何身份证实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对尚未合法化、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修正和变更无需证实.参见"汇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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