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校园安全预防与应急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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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校园安全预防与应急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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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74751山东山东济南济南中小学校园安全现状简介中小学校园安全现状简介一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校园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二二校园安全标准化管理校园安全标准化管理三三CONTENTS目目录录中小学安全现状2015-12-25,教育部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现场经验交流会2015年,中小学生幼儿非正常死亡人数较2014年下降了7.88%,较2011年下降了33.94%。
2013年,全国普通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幼儿非正常死亡较2012年下降了7.05%,较2011年下降了24.58%。
近5年来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和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学学校校安安全全工工作作发发展展趋趋势势334422551166学校安全立法学校安全立法高层级高层级学生安全保护学生安全保护社会化社会化学校安全人员学校安全人员专业化专业化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安全管理标准化标准化教师安全教育教师安全教育全覆盖全覆盖学校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技能化技能化不管是什么情况,不管是什么情况,不论是什么天灾人祸,不论是什么天灾人祸,一定不要让下一代受一定不要让下一代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
责任。
2013年5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芦山灾区龙门乡隆兴中心校看望学生的讲话守护学生安全,我们责无旁贷守护学生安全,我们责无旁贷“党政同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失职追责”“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
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
”-习近平习近平“一岗一岗”:
职务所对应的岗位;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双责”:
相关人员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相关人员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或部门相应的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或部门相应的“其他事其他事项项”责任。
责任。
教育部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手册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中学一氧化碳中毒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中学一氧化碳中毒2008年12月2日,发生了一起特大安全事故,该校小学四年级的12名女生一氧化碳中毒致11名死亡、1名重伤,死者中年龄最大的仅为11岁.陕西陕西定边定边2009年年12月月7日,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发日,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生一起踩踏事故8死死26伤。
伤。
2013年2月27日早,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因值班老师没按时打开一楼铁门,学生汇集寝室大门处,相互踩踏,4死7伤。
8人被免职或撤职.4名当天的值班老师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坚、盘龙区政府副区长陆佳停职检查。
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对该校校长李岚、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三人,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
2014年9月26日中午14时左右,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学生午休下楼,因楼道放置海绵垫引发一起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
山东蓬莱1119校车事故调查报告(2015-03-18)1.张爱敏,肇事小型面包车驾驶员。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戴世林,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张阁,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张玉红,蓬莱市潮水镇潮水四村幼儿园负责人。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郭君平,小型面包车车主。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2月27日经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吴艳艳,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葛寿运,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慕永娜,蓬莱市教学研究室副主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2.聂希鹏,蓬莱市代理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
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13.赵笑苒,蓬莱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39.徐爱华,蓬莱市政府副市长。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0.王培歧,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护学生保护学生也是在保护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我们自己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安全意识和行动有迷茫安全意识和行动有迷茫存在侥幸心理存在侥幸心理学生教育不到位学生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存存在在问问题题二二校园安校园安全事故全事故预防与预防与处理处理332211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全事件的预防与管理学校安全事件的预防与管理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44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二二校园安校园安全事故全事故预防与预防与处理处理11相关法律与安全知识的培训相关法律与安全知识的培训教师应尽的义务教师应尽的义务教师的教学安全教师的教学安全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合格教师合格教师2626条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二)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教师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
知知道道教教师师或或者者其其他他工工作作人人员员患患有有不不适适宜宜担担任任教教育育教教学学工工作作的的疾疾病病,但但未未采取必要措施。
采取必要措施。
1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1)合格教师1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2)教师学习与培训在此之前,你是否参加过有关校园安全的专题培训?
在此之前,你是否参加过有关校园安全的专题培训?
A、是、是(30.1%)B.否否(69.9%)出现安全事故你能否从容、正确、及时的做出处理?
出现安全事故你能否从容、正确、及时的做出处理?
A.能能(46.1%)B.不能(不能(1.3%)C.没把握没把握(14.1%)D.尽力而为(尽力而为(38.5%)校园安全相关政策法规校园伤害归责原则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学校与学生关系1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与教师关系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2)法律法规的学习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过错故意:
故意:
行为人行为人明知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良后果,但希望或放任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
行为人应该过失:
行为人应该预见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或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或能够预见但因疏能够预见但因疏忽大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
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由,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10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至18周岁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学校外第三人造成伤害:
过错责任地面作业、高空坠物:
过错推定责任高危作业、动物致伤: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人事故:
公平责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不同举证责任不同年龄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
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当事人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学生以外的其他当事人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2009年年4月月11日上午日上午9时淄博铝城二中学生春游客车翻入深沟时淄博铝城二中学生春游客车翻入深沟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9.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9.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3.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2010、7、1.)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9.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教育部令第12号)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教育部令第23号)号)监护及其性质监护及其性质: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监护主体监护主体:
民法通则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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