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机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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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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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技术管理、检验管理、运行规定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5kV及以上电力系统中电力主设备和线路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DL478—92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559—94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584—9535~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3总则
3.1微机继电保护是继电保护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加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3.2调度人员、现场运行人员和继电保护人员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中均应以本标准为依据,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制造等工作也应满足本标准有关章条的要求。
3.3从事微机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
从事220kV及以上线路或200MW及以上机组的微机继电保护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
对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运行人员和专业领导应定期进行培训。
3.4下列人员应熟悉本标准:
网(省、地区)调调度人员、继电保护人员及专业领导。
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主管继电保护工作的调度(试验)所长、电气分场主任和继电保护所所长。
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电气专责工程师。
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继电保护班长、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微机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和检验维护人员。
各单位主管运行、基建、电气试验和电气检修的领导。
3.5各网局、省局、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应依据本标准制定具体装置的运行规程,其中应对一些特殊要求做出补充,并结合本标准同时使用。
3.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月最大相对湿度不应超过75%,应防止灰尘和不良气体侵入。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室内环境温度应在5~30℃范围内,若超过此范围应装设空调。
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按DL478—92中的执行。
3.7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12年。
4职责分工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1网(省)调继电保护机构
负责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计算和运行管理。
负责全网(省)局各种类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管理。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为本网(省)调调度人员制定、修订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组织制定、修订本网(省)内使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
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分析。
负责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造成的重大事故或典型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下发改进措施和事故通报。
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各网(省)局对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
负责对网(省)调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培训工作;负责对现场继电保护人员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培训。
各网(省)调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指定专责人,专责人应熟练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软、硬件。
各网(省)调应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维修中心工作,维修中心对每种微机继电保护应备一套完整的装置,并有足够的备品、备件。
4.2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继电保护机构
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和输入定值。
按地区调度及发电厂管辖范围,定期编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方案和处理日常运行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标准,负责为地区调度及现场运行人员编写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
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发程序通知单。
负责对现场运行人员和地区调度人员进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培训。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时,应调查不正确动作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熟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及二次回路,负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异常处理。
了解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中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有关内容。
4.3调度人员
了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
批准和监督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与运行。
处理事故或系统运行方式改变时,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使用方式的变更应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在系统发生事故等不正常情况时,调度人员应根据断路器及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处理事故,并作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根据短路电流曲线或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测距结果,给出巡线范围,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参加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程的审核。
4.4现场运行人员
了解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原理及二次回路。
负责与调度人员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负责进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投入、停用等操作。
负责记录并向主管调度汇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包括投入试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信号指示(显示)及打印报告等情况。
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程和规定。
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打印(显示)出的各种信息的含义。
根据主管调度命令,对已输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内的各套定值,允许现场运行人员用规定的方法来改变定值。
现场运行人员应掌握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时钟校对、采样值打印(显示)、定值清单打印(显示)、报告复制、按规定的方法改变定值、保护的停投和使用打印机等操作。
在改变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程序或接线时,要有主管调度的定值、程序及回路变更通知单(或有批准的图样)方允许工作。
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进行巡视。
5运行规定
5.1一条线路两端的同一型号微机高频保护软件版本应相同。
5.2各网(省)调应统一规定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各保护段的名称及作用。
5.3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和时钟校对,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5.4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需要改变已固化好的成套定值时,由现场运行人员按规定的方法改变定值,此时不必停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但应立即打印(显示)出新定值清单,并与主管调度核对定值。
5.5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动作(跳闸或重合闸)后,现场运行人员应按要求作好记录和复归信号,并将动作情况和测距结果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然后复制总报告和分报告。
5.6现场运行人员应保证打印报告的连续性,严禁乱撕、乱放打印纸,妥善保管打印报告,并及时移交继电保护人员。
无打印操作时,应将打印机防尘盖盖好,并推入盘内。
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打印纸是否充足、字迹是否清晰。
5.7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当值运行人员应根据该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处理,并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继电保护人员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
5.8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插件出现异常时,继电保护人员应用备用插件更换异常插件,更换备用插件后应对整套保护装置进行必要的检验,异常插件送维修中心(或制造厂)修理。
5.9在下列情况下应停用整套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a)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开关量输入、开关量输出回路作业;
b)装置内部作业;
c)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
5.10带高频保护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应在两侧高频保护装置停用后,才允许停直流电源。
5.11若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均有远方起动回路,只能投入一套远方起动回路。
5.12运行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直流电源恢复后,时钟不能保证准确时,应校对时钟。
5.13微机高频保护年投入运行时间应大于330天。
5.14远方更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或操作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根据现场有关运行规定,并有保密和监控手段,以防止误整定和误操作。
5.15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与通信复用通道时,通道设备的维护和调试均由通信人员负责。
当通信人员在通信设备或复用通道上工作而影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工作时,应由通信值班人员通知当地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向主管调度申请停用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经主管调度批准后,由主管调度下令给有关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将两端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停用,然后由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通知通信值班人员进行工作。
对于复用载波机接口装置的维护和调试工作应视安装地点而异。
若安装在通信机房,则由通信人员负责;若安装在继电保护室,则由继电保护人员负责。
6技术管理
6.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的技术文件:
a)竣工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
b)制造厂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屏(柜)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分板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c)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d)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和程序通知单;
e)制造厂提供的软件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
f)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
6.2运行资料(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缺陷记录、装置动作及异常时的打印报告、检验报告和6.1所列的技术文件等)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
6.3运行中的装置作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辖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允许进行。
改进后应做相应的试验,并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和做好记录。
6.4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直接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统一规定检验报告的格式。
对检验报告的要求见附录B。
6.5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所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
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主管部门。
6.6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
6.7各网(省)调应结合本网(省)实际情况,制定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原则,使全网(省)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
按调度操作范围确定系统保护装置的配置及保护方式,并统一全网(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原理接线图。
35~110kV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有基层局(厂)应用的经验总结,经网(省)调复核并同意后,方可在网(省)电力系统中推广应用,做到同一地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
6.8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
6.9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7检验管理
7.1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按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尽量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同时进行。
7.2每套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检周期和时间原则规定如下:
新安装的保护装置1年内进行1次全部检验,以后每6年进行1次全部检验(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全部检验时间一般为2~4天);每1~2年进行1次部分检验(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微机线路保护装置部分检验时间一般为1~2天)。
7.3检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为防止损坏芯片,应注意如下问题:
微机继电保护屏(柜)应有良好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
用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子仪器(如示波器、频率计等)测量电路参数时,电子仪器测量端子与电源侧应绝缘良好,仪器外壳应与保护屏(柜)在同一点接地。
检验中不宜用电烙铁,如必须用电烙铁,应使用专用电烙铁,并将电烙铁与保护屏(柜)在同一点接地。
用手接触芯片的管脚时,应有防止人身静电损坏集成电路芯片的措施。
只有断开直流电源后才允许插、拔插件。
拔芯片应用专用起拔器,插入芯片应注意芯片插入方向,插入芯片后应经第二人检验无误后,方可通电检验或使用。
测量绝缘电阻时,应拔出装有集成电路芯片的插件(光耦及电源插件除外)。
7.4使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发电厂、电业局(供电局)应配备微机型试验仪、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7.5装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3)V,容量不应小于10kVA。
7.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现场检验应做以下几项内容:
a)测量绝缘;
b)检验逆变电源(拉合直流电流,直流电源缓慢上升、缓慢下降时逆变电源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c)检验固化的程序是否正确;
d)检验数据采集系统的精度和平衡度;
e)检验开关量输入和输出回路;
f)检验定值单;
g)整组检验;
h)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检验。
7.7根据系统各母线处最大、最小阻抗,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线性度能否满足系统的要求。
特别应注意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电流变换器二次电阻、电流比例系数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线性度之间的关系。
7.8检验所用仪器、仪表应由检验人员专人管理,特别应注意防潮、防震。
仪器、仪表应保证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使用前应熟悉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使用高级精密仪器一般应有人监护。
8对制造、设计、审核、验收的要求
8.1对插件结构的要求:
应满足DL478—92中的要求。
8.2每面微机继电保护屏出厂前,应整屏作整组试验。
8.3对装置的要求:
硬件:
在设计产品时,应考虑到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性。
软件版本的升级不应变更硬件。
软件:
软件编制一般按功能划分,做到标准化、模块化,并便于功能的扩充。
对现场的信息参数宜编制独立的参数模块,以便于在运行中修改。
具有录波功能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其模拟量的数据文件,应能转化成标准格式输出(如comtrade)。
8.4不应使用在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不能自起动的直流逆变电源。
8.5引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空触点,应经光电隔离后进入微机继电保护装置。
8.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只能以空触点或光耦输出。
8.7微机高频保护中应能打印(显示)出收发信机的收信继电器触点的动作情况。
8.8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能保证在中央信号回路发生短路时不会误动。
8.9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抗电磁扰动能力(如具有抗御1MHz和100kHz衰减振荡波干扰、辐射电磁场干扰、静电放电干扰、快速瞬变干扰及冲击电压干扰的能力)。
8.10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在线自动检测。
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微机部分任一元件损坏(包括CPU)时都应发出装置异常信息,并在必要时自动闭锁相应的保护。
但对保护装置的出口回路的设计,应以简单可靠为主,不宜为了实现对出口回路的完全自检而在此回路增加可能降低可靠性的元件。
8.11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所有输出端子不应与其弱电系统(指CPU的电源系统)有电的联系。
8.12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自恢复电路,在因干扰而造成程序走死时,应能通过自恢复电路恢复正常工作。
8.13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断开直流电源时不应丢失报告。
8.14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具有自动对时功能。
8.15对于同一型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停用段应规定统一的整定符号。
8.16为提高集成电路芯片接触的可靠性,宜将除存放程序的EPROM外的所有集成电路芯片直接焊在印刷板上。
8.17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使用工业级及以上的芯片、电容器和其他元器件,并严格筛选。
8.18制造厂应保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内部变换器(如电流变换器、电压变换器、电抗变压器等)的线性度。
8.19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打印(显示)的信息,应简洁、明了、规范。
8.20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功能应相对独立,当后台机或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时,不应影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运行。
8.21110kV及以上电力系统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应具有测量故障点距离的功能。
8.22微机变压器、发电机变压器组和母线差动保护装置应具有在正常运行中显示差流和差流超限报警的功能。
8.23微机变压器保护装置所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宜采用Y形接线,其相位补偿和电流补偿系数由软件实现。
8.24微机母线保护装置不宜用辅助变流器,该装置宜能自动识别母线运行方式。
8.25为了便于运行管理,由不同制造厂生产的同一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端子排排列宜一致。
8.26同一条线路两端宜配置相同型号的微机高频保护。
8.27同一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组屏方案不宜过多。
8.28组屏设计方面应注意:
微机线路保护屏(柜)的电流输入、输出端子排排列应与电力工业部“四统一”原则一致。
同一型号的微机继电保护组屏时,统一零序电流和零序电压线圈的极性端,通过改变微机继电保护屏(柜)端子上的连线来适应不同电压互感器接线的要求。
为防止由交流电流、交流电压和直流回路进入的干扰引起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不正常工作,应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交流电流、交流电压回路和直流电源的入口处,采取抗干扰措施。
微机继电保护屏(柜)应设专用接地铜排,屏(柜)上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中的接地端子均应接到屏(柜)上的接地铜排,然后再与控制室接地线可靠连接接地。
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口继电器触点连接的中间继电器线圈两端应并联消除过电压回路。
8.29微机继电保护屏宜用柜式结构。
8.30为保证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可靠工作,其二次回路应按GB14285—93中4.22给出的措施执行。
用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流、电压和信号触点引入线,应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在开关场和控制室同时接地。
8.31对于新建的220kV及以上线路、变压器和2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如全部采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则宜配置双套。
8.32所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与其他数字设备之间的通信规约宜统一。
8.33在新建、扩建变电工程及更改工程的设计中,安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配置必要的试验设备和专用工具。
8.34凡第一次采用国外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必须经部质检中心进行动模试验(按部颁试验大纲),确认其性能、指标等完全满足我国电网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后方可选用。
8.35对新安装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验收时,应以订货合同、技术协议、设计图样和技术说明书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调试,并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
检验整定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允许投入运行。
8.36新设备投入运行前,基建单位应按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启动验收规程》和GB50171—92等的有关规定,与运行单位进行图样资料、仪器仪表、调试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试验报告等移交工作。
8.37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使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由制造厂负责处理。
9定值和程序管理
9.1各网(省)调应根据DL/T559—94的规定制定220~500kV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原则。
9.2各电业局(供电局)应根据DL/T584—95的规定制定35~110kV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原则。
9.3对定值通知单规定如下:
现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变更,应按定值通知单的要求执行,并依照规定日期完成。
如根据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需要变更运行中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时,应在定值通知单上说明。
在特殊情况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后,保护装置整定机构应于两天内补发新定值通知单。
旁路断路器代线路断路器时,若旁路与被代线路的电流互感器变比相同,则旁路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各段定值与被代线路保护装置各段定值宜相同。
对定值通知单的控制字宜给出具体数值。
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各网(省)局对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每个控制字的选择应尽量统一,不宜太多。
定值通知单应有计算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继电保护专用章”方能有效。
定值通知单应按年度编号,注明签发日期、限定执行日期和作废的定值通知单号等,在无效的定值通知单上加盖“作废”章。
定值通知单一式4份,其中下发定值通知单的继电保护机构自存1份、调度1份、运行单位2份(现场及继电保护专业各1份)。
新安装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施工单位应将定值通知单移交给运行单位。
运行单位接到定值通知单后,应在限定日期内执行完毕,并在继电保护记事簿上写出书面交待,将“回执”寄回发定值通知单单位。
定值变更后,由现场运行人员与网(省)调调度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调度人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应在各自的定值通知单上签字和注明执行时间。
9.4110kV及以上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所需的电力主设备及线路的参数,应使用实测参数值。
新投运的电力主设备及线路的实测参数应于投运前1个月,由运行单位统一归口提交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
9.5各网(省)调应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各网(省)调应设继电保护试验室,新的程序通过试验室的全面试验后,方允许在现场投入运行。
试验室线路保护静态模拟试验项目见附录A。
9.6程序通知单管理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变更应按主管调度继电保护机构签发的程序通知单严格执行。
程序通知单一式2份,其中下发程序通知单的继电保护机构1份、现场继电保护机构1份。
新安装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施工单位应将程序通知单移交给运行单位。
运行单位接到程序通知单后,应在限定日期内执行完毕,并按规定向运行人员写好书面交待,将“回执”寄回发程序通知单单位。
程序通知单应按年度编号,注明程序版本号、CRC校验码(或程序和数)、拷贝日期、签发日期、限定执行日期、拷贝人签字、审核人签字、使用单位签字和作废的程序通知单号等,并加盖“继电保护专用章”后方能有效。
在无效的程序通知单上加盖“作废”章。
9.7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和程序通知单应设专人管理,登记在册,定期监督检查。
附录A
试验室线路保护静态模拟试验项目
A1区内(外)单相、两相接地,两相、三相短路时的行为。
A2区内转换性故障时的动作行为。
A3非全相过程中再故障的动作行为。
A4选相性能试验。
A5瞬时性故障和永久性故障时,保护装置与重合闸协同工作的动作行为。
A6手合在永久性故障上的动作行为。
A7反向短路的方向性能。
A8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单相、两相、三相断线后再发生单相接地故障时的动作行为。
A9先区外故障后区内故障的动作行为。
A10拉、合直流电源时的动作行为。
A11跳、合闸出口继电器触点断、合直流继电器时的动作行为。
A11检验模数变换系统。
A12检验定值单的输入功能。
A13检验动作值与整定值是否相符。
附录B
检验报告要求
检验必须有完整、正规的检验报告,检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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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微机 保护 运行 管理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