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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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
(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三)重大投资、融资;
(四)资产重组;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
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
(五)规划实施步骤;
(六)实现目标的措施;
(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
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国有企业改制、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二)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的;
(三)国有股权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的;(四)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
(五)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的;
(六)国有股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当配股份的;
(七)国有股股东拟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
国有股权经司法冻结拍卖后,买受人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股权性质界定。
\公司发行股票、增发股票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和交通工具等。
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单项帐面净值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的,以及一次性转让其他资产价值超过3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条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子企业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其他所属企业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1亿元及以上,或评估资产减值3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重大投资、融资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事项是指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第十二条直接监管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三条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其中:
(一)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1.金融投资;
2.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3.非主营业务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4.跨省市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5.除上列4类投资以外的单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二)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不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直接监管企业所属国有参股企业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行为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融资计划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融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资产重组
第十五条直接监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的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的国有独资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企业注册资本,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变更,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直接监管单位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不改变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但改制时净资产超过500万元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七条直接监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股份制子企业的上市,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直接监管单位的合并、分立、组建企业集团等重组行为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组建企业集团等重组行为由直接监管单位批准,重组时净资产超过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重组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直接监管单位的破产、解散、清算,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直接监管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一条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七章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直接监管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直接监管单位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行为,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直接监管单位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及其子企业之间相互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企业对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五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中,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的,其分配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对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监管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和批准、核准、备案的内容、条件、程序、期限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市国资委批准、核准、备案或者审核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本文章发布于:
2007-1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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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来源:
天津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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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
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第二章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八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在符合《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的前提下,报市国资委进行核准,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送发展战略规划的核准,自接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九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发展战略规划要包括下列文件:
1、发展战略规划的正本及编制说明;
2、决定和审查发展战略规划的程序性文件;
3、相关的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4、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国有产权的变动进行审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一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市国资委审批的事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其中国有股股东将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属报我委备案、盖章事项,自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三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备案事项的,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自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四条涉及产权核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自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四章重大投资、融资
第十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投资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其中规划内容翔实、可操作性强的,市国资委可给予核准,在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核准,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年度投资计划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企业简要的现状和环境、形势分析;
2、当年投资对本企业经营发展、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和预期达到的目标;3、年度投资规模与分类结构;
4、投资方式及比例结构;
5、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6、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7、主要投资项目(包括结转在建项目和计划新开工项目)汇总表。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年度中期投资报告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需要核准的,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年度中期投资报告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年度投资计划的半年完成情况;
2、年度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内容和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年度投资报告进行备案。
年度投资报告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2、当年投资对促进本企业经营发展、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的效果;
3、当年实施的主要投资项目汇总表;
4、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开展的工作。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自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1、金融投资;
2、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3、非主营业务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4、跨省市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5、除上列4类投资以外的单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第二十条需要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要报送关于项目的下列文件:
1、投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直接监管企业以及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企业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
4、资金来源以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近3年的经营情况;
5、企业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能力文件;
6、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7、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8、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9、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不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国有参股企业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投资规划已经市国资委核准的,规划内的项目实行备案。
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报送和办理有关手续,并将重要进展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由于特殊原因,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送的投资规划、投资计划、投资项目需要延期作出决定的,须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并及时给予告知。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融资行为进行核准,自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核准中要报送下列文件:
1、融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2、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3、融资项目说明书。
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4、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章资产重组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改制方案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对核准事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上报的重组改制方案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重组改制总体思路和指导原则;
3、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处置,股权设置,债权债务处置方式;
4、职工安置方案;
5、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6、重组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
7、国有资产评估及审计报告、整体改制企业原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破产、解散、清算方案进行审批、核准。
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上报的方案要包括下列内容:
1、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申请企业破产的申请;
2、企业破产预案;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职工安置费用测算及安置方案;
5、控股集团公司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承诺与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发行、增发、配股方案进行核准和备案。
对核准的事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上报的方案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发行股本、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发行市场、募集资金用途;
3、股东大会决议;
4、预计时间进度;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含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核准。
核准程序如下:
1、每年10月底以前,市国资委下达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确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报方法;
2、下一年度2月底前,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将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案报市国资委审核;
3、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预案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4、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案进行修改后,3月底前将编制的预算草案报市国资委;
5、市国资委汇总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总预算,并于4月底前,向各直接监管企业(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方案。
第二十九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汇总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核。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含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纸质文件一式一份;2、汇总数据介质和分户数据介质各一式两份;
3、附报企业主要指标分析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4、上述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为了确保直接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可靠、客观公允,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审核报表编报范围及内容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填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表编制要求;
2、审核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3、审核报表数据年度间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真实;
4、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和规范。
第七章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或其子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以及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对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含参股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核准,自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核准中要报送下列文件:
1、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
2、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3、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三十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中工资实行“两低于”的,其分配办法和当年所属单位基数核定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当年未核定前的工资发放水平不超过上年同期的80%)。
次年3月底前将所属单位上年经清算后的执行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对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市国资委,对执行结果进行考评。
审核中要报送下列材料:
1、前3年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工资发放情况;
2、各年主要经济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
3、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当年测算数据;
4、董事会决议及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5、本企业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指行文回复时间,是指在企业所报资料、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上报国资委批准、核准、审核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相关材料、文件等。
第四十条对资产重组、破产、改制等重大事项,因情况复杂,涉及职工、债权人等多方面利益,为了积极稳妥处置,采取先预审、后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市国资委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回复的,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可视为同意。
第四十二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按照《办法》规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批准、核准、审核的重大事项中涉及法律事宜的,要提交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市国资委批准、核准、审核或者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对《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并符合报告事项的具体要求,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凡是因瞒报、缓报错报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市国资委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对符合报件要求的,要不推不拖,及时办复;对不符合报件要求的,要及时与有关监管企业联系,说明情况,提出要求,尽快补充要件,加快办复。
对符合报件要求、故意推托不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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