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梳理说课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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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梳理说课讲解
全国各地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梳理
融资租赁政策梳理
2015-08-05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深圳
1、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在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给予一次性增资奖励:
注册资本金增加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1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机构注册在深圳的,给予一次性并购奖励:
并购交易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2、鼓励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单机、单船、大型设备等项目子公司和功能创新平台公司,开展航空器(材)、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
支持融资租赁产业通过跨境人民币贷款、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鼓励开发覆盖债权与股权、场内与场外、标准与非标准融资租赁产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
3、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重组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投资、股权投资、要素平台等新型金融机构。
前海
1、允许金融租赁、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登记注册即可,无最低注册资金限制。
2、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3、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4、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5、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6、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7、允许前海湾保税港区融资租赁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署税法[2011]88号)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且其承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8、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9、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10、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最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允许在天津滨海新区、苏州工业园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16个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11、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
12、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已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型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14、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广州
支持南沙区开展全国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市场准入标准。
1、推动融资租赁业与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
鼓励对于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减轻财政压力。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地铁、机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
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的资金问题。
力争至2016年底,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累积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千亿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2、推动融资租赁业助力我市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促进融资租赁与我市汽车、精细化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船舶、工业机器人等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发挥融资租赁的资金杠杆优势,迅速做强我市先进制造业。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大对产业园区建设、循环化改造的融资支持,推进我市制造业入园入区、集聚化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鼓励我市优势制造业运用融资租赁扩大对外出口,依托保税港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我市优质制造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出口货物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可给予相关支持;鼓励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母体公司供应链,开展设计、生产、销售等一体化服务,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培育符合重点行业需求、有序、规范、高效的二手设备交易平台,建立二手设备的质量评估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工程机械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
3、推动融资租赁业与现代服务业互促共进。
大力发展空运、航运、汽运等交通运输业的融资租赁服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业务,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积极探索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支持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设立飞机租赁、维修的专用区域,鼓励开拓游艇、航运等行业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我市教育、医疗、餐饮、检验检测等行业的融资租赁服务,促进我市服务业连锁化经营。
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做强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广州服务品牌,提升广州服务质量。
4、推进广州融资租赁业集聚试验区建设。
采取市、区共建模式,选择若干个行政区域开展广州融资租赁业集聚试验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支持南沙申报全国统一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鼓励有条件的集聚区建设融资租赁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产业园区可申报我市新业态集聚园区的资金扶持。
在市政府的统筹指导下,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结合本区域的产业优势、政策优势等,开拓创新,制定各具特色的扶持政策,实现差异化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努力打造融资租赁业的服务高地、成本洼地、政策和人才聚集地。
5、引进和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企业。
鼓励培育大型混合所有制融资租赁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推动金融电子网络平台建设,各集聚区积极引进国际和国内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建立总部或设立子公司,加强对重点引进企业的招商引资,对招商企业可按照引进融资租赁企业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6、完善融资租赁产权登记和征信查询服务。
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如实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融资租赁物权利状况,避免因融资租赁物占有与所有分离导致的租赁物权属冲突。
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可登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积极推进征信查询服务,方便在穗融资租赁企业全面了解客户信用状况。
7、推广融资租赁仲裁。
鼓励采用商事仲裁方式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纠纷,尽快出台我市融资租赁业仲裁指导意见,规范仲裁协议合同文本,成立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经济纠纷的仲裁员队伍,高效、公正地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提高我市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鼓励广州金融仲裁机构成为全国融资租赁仲裁中心,广州仲裁机构可通过降低仲裁成本,引导全国企业来广州金融仲裁院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纠纷。
8、加快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支持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等配套服务。
支持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规范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形成功能完备的融资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体系。
9、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对实体经济的重要促进作用,加大对融资租赁业新兴商业模式的宣传报道,积极搭建产融互动平台,增强重点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的交流互动,提高融资租赁产业的社会认知度。
10、加强监管控制行业经营风险。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予以揭示。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归口的市级监管机构报送企业运行数据,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归口的市级监管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商务、金融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和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加强监管。
11、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大风险控制管理。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债权担保业务,鼓励保险公司针对中小企业、大型设备、现代服务业等租赁业务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12、强化统计监测。
加快完善融资租赁业统计指标体系,及时跟踪产业发展动态,健全信息发布制度。
13、2014年起,每年在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9000万元作为市扶持融资租赁产业奖励资金,试行3年,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市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效益贡献、项目补贴和平台建设等奖励;其中落户增资奖和效益贡献奖可由企业自主奖励给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对我市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情况进行专项支持,并相应调整上述资金分配比例。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外经贸局做好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等工作,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外经贸局另行制定。
14、吸引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
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落户增资奖励。
市财政对落户广州和增资扩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排序,评选出5家落户增资奖,按照不高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1%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通过促进融资租赁业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市区域金融中心地位。
15、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梳理国家有关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汇编成册,出台税收政策操作指引,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广泛宣传国家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融资租赁企业正确理解、充分用好相关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企业中租赁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的,并确需加速折旧的,提取折旧方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优惠备案后,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
16、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子基金。
充分利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成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
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探索与企业共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的杠杆放大效应,更有力地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实体经济发展。
17、支持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广州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
对我市注册的内资试点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可按租赁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评定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规定予以认定,认定后可享受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0〕29号)中的规定,加强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专业化、个性化、全过程跟踪指导服务。
对当年业务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或新上市的融资租赁企业,各集聚区可按照业务规模大小给予奖励。
18、加大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支持。
符合新业态扶持资金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关的资金支持。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买的设备可视作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可申报我市技术改造租息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对租赁我市制造的工业机器人及成套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资金补贴。
对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规定的风险准备金补贴。
对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含0.5%)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19、加大政府服务力度。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集中办理,建立首问首办责任制,明确办结时间及牵头部门职责,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效率,将融资租赁项目列入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20、简化外汇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的外汇管理。
鼓励跨境外币资金进入3年以上中长期融资租赁项目,对于投资中长期融资租赁项目的境外资金,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区域,争取中央在外汇管理上给予先行先试的政策,鼓励发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推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鼓励商业银行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本外币结算服务,实施有弹性的外汇管制。
21、加强平台建设和人才保障。
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
一等次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加强国内外融资租赁人才的引进力度,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享受《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穗金融〔2014〕83号)中的扶持政策;鼓励各集聚区根据实际制定引进融资租赁业人才的奖励措施;加强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各集聚区可对培训服务机构给予经费补贴。
22、加大土地资源支持。
对各集聚区建设的融资租赁产业园区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融资租赁产业园区;对融资租赁企业用地,在符合产业方面、明确产业用地类型的前提下,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提高土地资源开发效能。
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广州国际金融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以市场价格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的奖励。
23、建立融资租赁联席会议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融资租赁业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融资租赁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定期召开相关协调会,采取“项目带动创新”的方式,在项目推进中发现瓶颈问题,针对该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在解决瓶颈问题后,实现流程贯通,完成功能创新。
对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金融改革创新事项要及时报送市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
24、加大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力度。
各集聚区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可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本实施意见并参照国内融资租赁发达地区的做法,制定所在区(县级市)的产业扶持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因“营改增”而增加的税负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评价,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积极组织融资租赁相关企业、项目申报我市现有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产业发展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并按时将工作进度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集聚区指导认定和统筹推进,对各集聚区融资租赁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
25、支持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发挥积极作用。
依托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建设我市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等平台,为我市融资租赁整个产业链提供综合性服务,主要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重大项目、重要园区开展对接,提供融资租赁债权、产权交易,盘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
产业联盟要加强对市场和本行业的调研,及时发现行业瓶颈问题,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支持产业联盟参与集聚区建设,产业联盟在我市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及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建设、招商引资、专业人才培养、从业人员认证、行业信息统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持。
强化产业联盟在规范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制定我市融资租赁业自律公约,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的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专业评级,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的服务及激励,促进融资租赁企业争优做强。
珠海
横琴新区
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1、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船舶、游艇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租赁等航运金融业务。
2、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租赁业务,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建设。
3、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从国内外购买船舶、飞机、海工设备、医疗器械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等国家鼓励进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使用。
4、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
5、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上市和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6、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信托、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7、支持融资租赁机构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采用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机构。
8、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交易市场上进行租赁资产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上海
1、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
“央行关于支持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
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
3、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
央行关于上海自贸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
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
区内企业已开立的境内外币资金池账户、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名称统一改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并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4、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便利政策。
“央行30条”规定:
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
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
区内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不受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净资产比例、被担保人盈利状况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股权关联条件的限制。
5、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6、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的便利政策。
《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
允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7、《试验区境内外租赁服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规定:
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8、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9、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9、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10、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11、“央行30条”规定:
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外汇管理支持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规定:
取消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允许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收取外币租金。
12、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13、上海海关对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服务制度改革措施。
14、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15、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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