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课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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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课件分析
票据业务分本票、汇票、支票,汇票又分银行汇票和商业
汇票,现讲的是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产生)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
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
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
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按
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
业承兑。
如果讲应收账款是一种口头承诺,但商业承兑汇票就是一
种书面承诺,而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更高信用层次的书面
承诺。
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支付结算手段,在前几年迅速发展起来,
2012 年上半年,贴现额 14.1 万亿,新增承兑汇票占融资规
模 7.8%。
商业汇票易已成为商业行大力发展的一种中间业
务。
企业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方式
票据市场参与体
1
票据市场分为出票市场,直贴市场,转贴市场,出票市场
也称一级市场,主要是作为一种支付结算手段,在企业之
间进行背书流转;如 A 企业与 B 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银行承兑结算,A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B 企业与作为持票人与 C 企业进行买卖交易,B 企业可
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支付凭证背书给 C 企业。
直贴
市场,转贴市场又称二级市场,直贴市场主要是企业向银
行进贴现;如 C 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可以将其持有的未到
期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转贴市场是金融机构之间的
流转。
当金融栅构信贷规模紧张或存贷比较高的情况下,
可以将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转贴
现,如向人民银行贴现,叫做再贴现。
为什么要推商业票据业务,其收益如何?
我国票据业务的收益是由如下构成:
(1)可直接计量的中间业务收入或加信用敞口部分收取的承
诺费用;手续费
(2)贴现所获得的收益;
(3)产生存款总量:
存款保证金+(承兑+贴现+转贴现)
创造的存款;
(4)托收过程中因提高效率产生的经济收益。
承兑
2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
承兑汇票的理解
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在商业汇票上签章
承诺付款的远期汇票,是一种短期债务凭证,是一种可流
通票据。
付款人在票据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
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
2)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
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
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承兑人负有无条
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
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 操作流程简介
1、出票人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按照内部操作规程
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出票人与承
兑社签定《银行承兑协议》,出票人签发票据,银行加盖
汇票专用章。
2、承兑银行将办理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出票人。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出票人将足以支付汇票金额的资
金存入承兑银行。
4、汇票到期,持票人将银行承兑汇票送交其开户行办理托
收。
3
5、托收银行(持票人的开户银行)将银行承兑汇票和委托
收款凭证传递给承兑银行。
6、承兑银行向收款人(持票人开户银行)划转汇票款项。
申请承兑汇票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
他经济组织;
二、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三、资信状况良好,近两年在开户银行(承兑银行)无不
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来源;
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有真实、合法的商
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
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二)提交资料(参照文件)
承兑申请人开户行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
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承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四、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情况;
4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承兑是以授信方式给予信贷承诺,在受理承兑业务过程中,
必须对客户进行评级授信。
申请人必须要在承兑行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
承诺既然是以授信方式给予的信贷承诺,那
么如何支保证承兑资金的安全,在办理承兑过程中,收取
存款保证金;承承兑申请人必须在受托农合机构存入不低
于汇票票面金额 30%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对风险敞
口部分应提供农合机构认可的担保。
保存金具体比例依据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而定。
湛江做法采取存货质押。
部
分商业行对信用较好的的客户采用信和风险敞口承诺方式,
并收取一定比例承诺费。
贴现:
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
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
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贴现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经工商管理机关(或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
系。
3)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
5
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及年检证明。
5)申请贴现的汇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6)企业经营、财务状况正常,无不良贷款和欠息。
贴现流程流程
企业贴现申请→业务受理→贴现调查→贴现审查→贴现
审批→贴现发放→到期、逾期处理
1、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受理贴现申请人申请,并对申请材
料、申请书内容与形式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
2、信贷部门审查;审查贴现承兑汇票及商品交易是否合
法,客户提供资料合法合规性、资金贴现投向是否合理。
3、会计部门对汇票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和查询;
4、有权审批人员审批;
5、办理贴现手续;
贴现业务种类
银行承兑汇票赎回式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
6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以贴付利息的形式
售与贴现行,贴现行承诺贴现申请人在约定条件下赎回其
所供票据的权利。
赎回发生日,贴现行足额收妥票款后将
票据如数返还赎回方的一种交易行为。
如 A 企业作为持票
人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但汇票期限 6 个月,但 A 企业需要
资金时间较短,为节省成本,A 企业可以与银行约定,在一
定时间期限再赎回,这种方式对于资金周转频繁,票据结
算量较大的企业。
委托贴现,是指在委托人提供贴现资金并承担全部资金风
险,确定具体借款人对象(贴现申请人)和贴现利率的前
提下,由受托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和商
业承兑汇票),且仅承担协助收回贴现款项义务的一种委托
类中间业务。
委托贴现性质类似委托贷款。
由于融资利率低、付款有保障,因此,受到了市场的普遍
欢迎。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票据的流
通:
如卖方不愿意承担贴现利息,普遍将贴现利息转嫁给
买方;卖方感觉贴现的手续繁琐、所需资料过多,不愿意
办理票据的保管、贴现手续,要求买方提供现款结算(卖
方通过种种手段将贴现手续转给买方,并将贴现利息转给
买方承担)。
由于票据都是专人递送,票据金额较小时,票
据传递成本显得过高,这样代理贴现业务应运而生。
代理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贴现申请人通过与其代理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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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其代理人在贴现银行代为办理
票据贴现手续,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贴现款项划
付给贴现申请人的一种票据贴现业务。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根据协议约定,买方(付款
人)或卖方(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在由买方或买方
开户银行承兑后,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
卖方持未
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审核无误
后,向买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全额票款支付给卖方的一
种授信业务。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传统的票据贴现业
务相比,除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外,票据的出票、承兑、
贴现等业务办理行为完全一样。
赢利方式:
承办贴现,获取贴现收益;
(3)转贴现(转卖)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
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收取一
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特点:
是不占用信贷额度和规模的信贷扩张方式
买断是指金融机构完全采用背书的形式,购买同业具有真
实交易背景、未到期商业汇票的行为,是金融机构资金融
通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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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A 银行将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交给 B 银行贴现,以取
得资金,这种行为是转贴现。
A 银行是转贴现卖断方,B 银
行是转贴现买断方。
回购是金融机构将已贴现或转贴现未到期汇票,卖给其他
金融机构的同时,约定在某一日期购回该票据的行为。
正回购:
贴出人将未到期、已贴现的票据转让给交易对
手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购回原票据的融资行为。
逆回购:
贴入人购买交易对手所持有的尚未到期、已贴
现的票据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交易对手购回原
票据的业务行为。
票据回购不改变票据权利人,实质上是贴出人以票据为
质押的短期融资行为。
如 A 银行将未到期、已贴现的票据转让给 B 银行,约定
在某一日购回该票据,那么 A 银行是正回购,B 银行是逆回
购。
正回购短期化操作,减少利息支出。
今年5月份做一笔150天的正回购,利率为4.1‰,如果
做90天的正回购,利率为4‰,到8月份做一笔60天的正回购,
利率为3.9‰。
如果总量为3个亿,150天的长期回购利息支
出为615万元,“90+60”的短期化操作利息支出为594万元,
通过正回购短期化操作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但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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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21万元。
正回购短期化操作就是根据对未来资金情况的预测,将
长期回购划分为两段或三段的短期回购来操作,业务的对
手方从一家变为两家或三家。
短期化操作方式的基础在于
两点:
1.市场拥有长期闲置资金的机构少,短期资金非常
充裕;2.预测回购利率的未来走势是下降的,中间的业务
到期日的设定要避过资金相对紧张的时期。
商业汇票双向买断业务是指在以买断方式购入票据卖出方
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未来某
一特定日期,卖出方再以约定价格购回同批商业汇票的票
据交易行为。
票据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转移。
从定义上看,交易双方需要签署两项独立的买断式合同,
一项为即期合约,转出方将票据售与转入方,另一项为远
期合约,转入方在约定的到期日再将原票据按照约定的价
格返售给转出方。
票据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转移。
A银行以买断方式买入 B 银行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A、B 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A 再将汇票卖回给 B 银
行。
返过来 B 银行就是双卖断。
当前票据业务风险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课件)
一、银行承兑汇票风险表现形式
(一) 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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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自身缺乏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的力度和手段。
现行法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必须确
认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从实际操作上,银行在审查银行
承兑业务时注重的往往是企业的经营状况,对贸易背景真
实性的审查只限于表面的要素审查上;加之银行自身又缺
乏辨别其真伪的便捷手段,如果实地核查,势必增大商业
银行的经营成本,因此现行的审查方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
果。
《票据法》第 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
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 商业银行间的竞争放松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
造成对客户准入把关不严。
目前商业银行间的市场竞争激
烈,往往一家客户几家银行都在营销,对客户提出的自身
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要求,也作为
一种营销手段而尽量满足其需求,因此在审查时更多地强
调必备要素的审查,从而放松了对贸易背景、企业资信、
经营状况等风险要素的审查,降低了客户的准入“门槛”。
3、 为扩张业务而降低票据签发的条件。
商业银行为了
实现业务扩张,以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条件来争取客户,
以达到吸收存款、稳定收入的目的。
4、 客户信用评级的人为因素加大了银行承兑汇票授信
的风险。
办理银行承兑汇缴纳的保证金与客户的信用评级
结果有直接关系。
由于评级过程中“软条款”较多,比如
管理人员的素质、领导班子的凝聚力等,银行缺乏有效的
判断,因此主观因素占较大比例,在评级时打分相对都较
高,造成客户级别高,保证金比例相对降低的情况,从而
加大了授信风险。
5、 操作风险。
违规操作。
主要方式为:
出票人与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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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方,出票人以一定比例保证金申
请承兑,不足部分由收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最后资金由收
款人账户流向出票人账户,实现了资金的逆向回流。
如省
联社对票据检查通报:
信用社向 A 公司签发 3 张承兑汇票,
金额 4500 万元,A 公司关联企业 B,持上述票据向信用社
办理贴现,再将贴现款 490 万元、560 万元向信用社承兑,
交存保证金,签发了 3 笔共 1400 万元及 4 笔共 1600 万元
的银行承兑汇票。
6、 特别是对关联企业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基本流于形式。
商业银行对贸易真实性的判断依据是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由于关联企业之间虚构贸易背景、虚签合同以及虚假增值
发票比较容易,
7、 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缺乏后续跟踪管理。
由于银行
承兑汇票授信只在表外科目统计,不计入贷款余额中,因
此对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放松了贷款管理力度,例如对签
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按合同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
流向,是否被企业作为融资手段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后续跟
踪检查,使企业套取银行资金有了可乘之机。
(二) 从企业方面来看,
1、 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认识的偏差是导致问题产生的
重要原因。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结算和融资的双重功能,二
者密不可分。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结算工具必
须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而事实上由于我国企业融资渠道
单一,银行承兑汇票经常被企业单纯的作为融资工具使用,
比较典型的方式有:
企业集团向下属企业或同一法人代表
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有的就在当日或几日后
办理贴现,便将资金转回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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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长期占用银行资金。
由于银
行承兑汇票融资成本较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把票据融资
当成银行贷款,企业只注重利用票据资金购进原材料、买
到商品,到期能否归还票据资金则重视不够。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银行对票据承兑后,由于
承兑申请人支付能力不足或因为不愿履行已签订的合约,
造成银行到期被迫垫款,资产损失的风险。
根据我国《支
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
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银行在审查承兑申请时,因为没有把握企业真实的经营状
况和资产质量,当企业的货款在汇票期限内不能如期到账,
或回款资金不足以支付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时,必然
导致承兑银行垫款;或者承兑银行签开银行承兑汇票后,
后期跟踪管理不到位,企业将回笼货款资金挪作他用,或
企业经营状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而银行没有及时采取相应
措施,导致票据到期银行垫款发生。
4、诈骗风险。
票据业务的诈骗风险主要是指犯罪分子以
票据为作案工具,通过不法手段骗取银行信用,套取银行
资金,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风险。
承兑申请人通过提供虚
假财务报表、虚假担保等形式,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再以
贴现或票据转让等形式套取银行资金,票据到期后使承兑
银行发生垫款。
目前,利用票据进行金融诈骗犯罪是银行
经营活动中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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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主要风险
1、伪造、变造和克隆票据。
一是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
一方面,利用高科技手段彻底伪造或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具
有付款期限长、金额大和反复多次转让等特点,先签发真
汇票,再根据真汇票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汇票即克隆票;
另一方面,用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的办法变造。
二是票据调包,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伪造好的假
票据替换掉真票据。
三是一是犯罪分子往往依托真票进行
造假,“克隆汇票”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
在票面真假鉴别
能力不高,缺少先进防伪仪器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鉴
定票据真实性存在很大风险。
2、伪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关联企业签
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3、恶意公示催告。
申请人将汇票转让给对方,待对方履行
合同义务后,以被盗、遗失或灭失为由在到期日前恶意申
请公示催告,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票据受让人因不知
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而未能及时申报权利,损害了善意持票
人的权益。
4、贴现交易诈骗。
贴现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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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金后立即向法院恶意申请挂失。
由于信息不对称,
在票据到期前银行很难获悉该票据已有风险。
票据到期,
托收资金难到账,贴现行蒙受极大损失。
5、关联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关联
企业之间以虚拟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申请签发和贴现银
行承兑汇票较普遍,涉嫌套取银行资金,有的已形成风险。
一是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当日或近几日,关联企业作
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后,将资金转回出票
人;二是企业集团向下属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下属企
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将资金转回企业集团;三是同
一法人代表的企业之间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银行
承兑汇票签发后马上办理贴现,将资金转给出票人。
6、银行业务人员挪用、侵占或工作失误造成潜在风险。
近
来银行大案频出,均是内控不严造成。
已贴现票据交接、
保管无章可循,使银行不法人员借机二次处置票据,或到
他行再次办理贴现,或质押他行为其熟人办理贷款
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800万元债务,债务履行期限为1998年12月1日,乙
公司是该债务的保证人。
1998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捏造了购销合同一份,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即期商业汇票一张,金额800万元,甲公司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某
银行申请承兑。
银行审查甲公司账户后,发现账户资金充足,故对该汇票予以承兑。
乙公
司于1998年12月1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随后向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发现甲公司经营不力且账户资金不足,拒绝承兑汇票。
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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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该汇票。
?
争议观点?
某银行认为,甲公司故意签发无对价的汇票,骗取银行资金,该出票行为违反法
律规定,依法无效;同时,由于甲、乙两公司的串通合谋行为,自己作出的承兑行为并非
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承兑行为亦为无效,其不应对该无效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丙公司认为,其是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该汇票形式完备,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其依法有权要求承兑人予以承兑。
?
判决要旨?
法院认为,甲公司的出票行为违法,该行为欠缺票据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
不成立,但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出票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丙公司
善意持有该汇票,依法应予保护。
另外,票据是文义证券,具有无因性,丙公司无法考察
某银行的承兑是否真实成立,只要该汇票形式完备,某银行就不得以承兑行为欠缺实质要
件而无效为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丙公司。
法院遂判决某银行向丙公司兑付该汇票。
?
法理解析?
一、无效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票据
行为既具有普通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又存在要式性、文义性、抽象性和独立性的独特特
征。
票据行为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可成立。
票据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票据能力和票据真实善意意思表示。
票据能力指票
”
据行为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及依法设立,有一定财产和组织机构,但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有票据权利能力。
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具
有票据行为能力。
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
的,其签章无效。
票据行为应是票据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否则票据行为无效。
我
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意思表示有缺陷主张票据行为无效:
受欺诈、
胁迫或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非善意的票据行为
亦属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的出票行为系其与乙公司串通虚构交易,骗取某银行的资金,其
出票行为不符合行为善意的要求,因此该出票行为无效。
某银行对该无对价的汇票予以承
兑的行为,是受甲公司和乙公司欺诈而作出的,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某银行依法
可以主张该承兑行为无效。
但票据行为还是要式行为,应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
件是:
票据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作成并予以交付,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票据法
的形式要求,则该行为不具有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法对票据行为都规定了记载事项,符
合这些规定的票据行为才是法律承认的合格票据行为。
欠缺形式要件的票据行为具体来说
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二)虽然票据上记载事项齐全,但该
记载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七个事项,未记载
该七个事项任何之一的,出票行为无效。
16
本案中,甲公司签发该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乙公司,该出票行为符合票据法对出
票行为的形式要求;某银行对该汇票予以承兑的行为亦符合票据法对承兑行为的形式要求。
二、无效票据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票据行为存在以下法律后果:
(一)形式要件欠缺的票据行为,该行为本身无效,且行为人享有对抗一切票据
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票据具有要式性、流通性,票据当事人判断票据是否有效,只能以其记载的形式
是否合法为依据。
欠缺形式要件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票据当事人完全可以从票据的记载
事项判断出来,不存在不知票据行为欠缺形式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因此票据行为因欠缺形
式要件而无效时,不能适用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该票据行为不仅本身无效,而且可以对
抗一切票据权利人。
如:
一旦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则票据本身无效,在此基
础上的一切票据行为亦归于无效。
(二)欠缺实质要件的票据行为,其行为本身无效,善意的票据权利人依法仍对
行为人享有票据权利。
流通是票据的主要功能,流通性是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为维护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法设立了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是票据法法律价值取向
的具体表现。
欠缺实质要件的票据行为,其后手不可能从票据的形式和文义判断出该票据
行为是否有效,因此只要票据持有人受让该票据是善意的,法律就认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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