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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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概念
2.合同特点:
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成效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成效的民事行为.
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有名合同的概念:
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给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要紧有15种:
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托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5.无名合同的概念: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相关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
要紧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关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截了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无名合同,则第一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样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能够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7.双务合同的概念:
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9.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
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10.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成效的合同.
11.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2.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刻不同.
16.主合同:
是指不依靠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17.从合同:
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8.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
这是依照合同的主从关系来划分的.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差不多上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
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
22.为自己订立的合同:
为自己订立的合同:
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益,使自己直截了当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2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益而是为第三人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4,区分第二种合同的意义:
a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
25.合同关系的构成: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6.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29.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所谓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差不多上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讲,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舞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专门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要紧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能够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
30.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要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要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益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益.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表达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其要紧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要求或提出诉讼要求.具体的讲,第一,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要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益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要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要求或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讲规定的权益,并承担合同讲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益.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益确实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益,权益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益人的权益必须依靠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要紧表达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定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酬劳的,对方能够要求其支付价款或酬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缘故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差不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表达,也是爱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因此,假如第三人行为差不多直截了当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因此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因此,在违约的情形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旧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表达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31.合同关系的概念:
指由合同法所规范的财产关系,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爱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讲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32.合同关系的特点:
1.合同关系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样特点:
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效力要紧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的表达.包括:
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物:
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
对人权.相对权.要求权.人的诉讼.
33.合同法的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要紧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咨询题.
34.合同法的特点:
(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
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3.诚实信用原则的表达: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益和履行义务.具体为:
(1)合同订立时期,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
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管和协助.遵守允诺.
(2)订立后履行前:
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预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时期:
履行标的.履行时刻.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
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早通知.(5)合同的终止:
后合同义务.
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第一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打算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打算订立合同,但在专门情形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
“国家依照需要下达指令性打算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打算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抗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6.鼓舞交易原则的表达:
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7.鼓舞交易原则的必要性:
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宝积存的手段.1.鼓舞交易是促进市场进展所必须的;2.鼓舞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宝积存的手段;3.鼓舞交易是与爱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要紧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样成立要件是指
(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要紧条款达成合意;(3)一样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时期.
9.要约邀请的概念:
又称引诱要约,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10.要约撤回的概念: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11.要约撤销的概念: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不: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期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能够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同意要约.
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对要约人的拘谨力:
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拘谨力:
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
14.要约撤销的条件: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
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邀约的限制: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做了预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6.承诺拖延及其法律效力:
承诺拖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承诺拖延的法律效力:
通常的拖延,一样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假如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
专门的拖延,一样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假如及时通知不同意,则承诺无效.
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咨询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纳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假如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差不多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依旧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
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确信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旧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假如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采纳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
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益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刻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照交易适应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承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承诺到达时刻法.
19.合同的实际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要紧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的一样成立要件是指,
(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要紧条款达成合意;(3)一样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时期.关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差不多连续履行了合同,则能够从当事人连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差不多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20.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缺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任利益的缺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形;(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4)其它违抗诚信原则的行为.
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益和内务的依照.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确信.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阻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准确明白得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依照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要紧有以下几条:
1:
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要紧条款,是指依照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专门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阻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一般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阻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形下,完全能够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样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宅.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
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益义务内容的条款差不多上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差不多上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要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
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
24.合同讲明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讲明,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讲明.广义上,任何人都能够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讲明,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讲明,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谨力.原则要紧有:
以合同文义为动身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讲明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讲明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适应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5.合同漏洞的补充: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讲明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同意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补偿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能够全面完全的补偿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讲明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明白得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讲明应以一样人的.惯常的明白得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明白得为依据,对某些专门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样意义的讲明,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明白得能力予以讲明.
(2)不利讲明规则.不利讲明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不商量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此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爱护宽敞消费者.
27.免责条款的讲明: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以后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专门讲明原则:
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依旧侵权责任时,讲明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依旧无过错责任时,讲明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藏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讲明为只免除隐藏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藏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讲明为只免除隐藏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专门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28.合同权益的概念和特点:
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益.合同权益的特点是:
要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
29.合同权力的效力:
A.要求力B.要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讲有要求力.(要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
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
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爱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31.合同义务的概念:
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益.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益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定成为合同权益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因此,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
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
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差不多义务.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故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缘故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要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
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
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讲明.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截了当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
35.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
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要紧包括照管.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
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益人的给付利益;2.爱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爱护权益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
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差不多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专门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进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缺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缺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缺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缺失扩大的义务,确实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讲明.告知.注意及爱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爱护给付成效,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爱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进展,在一定意义上能够讲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进展.
37.合同的形式: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讲,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
38.合同形式的概念:
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
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要紧表达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益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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