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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实施细则
奖励实施细则
奖励实施细则大家了解过吗?
以下是奖励实施细则全文,请阅读!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六条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八条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
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九条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
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
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营业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六条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
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
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
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
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条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
第三十条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
第三十一条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二条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第三十三条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条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第三十五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
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
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三十六条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
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第四十条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售后服务中心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积分奖励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信用卡积分及积分兑换,特制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积分奖励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卡积分(以下简称积分)是指邮储银行针对持卡人用卡消费等行为依规则赋予持卡人的一定分值,该分值可用于积分商品兑换等用途。
第叁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含主卡及附属卡,简称信用卡)。
第四条凡持有有效邮储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可参加积分商品兑换。
第五条持卡人如有下述任一情形,该持卡人丧失兑换积分的资格:
(一)持卡人信用卡被止付、停用、账户冻结、自行注销;
(二)账户逾期;
(叁)到期不续卡;
(四)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积分赚取
第六条积分在信用卡主卡有效期内有效,积分保留于主卡账户内直至销户。
第七条凡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信用卡商城分期及商户分期,按照交易入账金额单笔满人民币1元可获得1积分,不足1元部分四舍五入。
累积的积分可用于兑换积分商品、礼券或相关增值服务。
第八条使用邮储银行信用卡单笔消费,交易金额所产生的积分在交易入账日的次日生效。
第九条金卡等级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天消费积分翻倍。
第十条主卡及附属卡的消费均累计积分,附属卡积分归并到主卡账户内。
第十一条因消费退货或争议等原因而造成原交易金额减少的,邮储银行相应调减对应积分。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万事达网络的消费都有积分,在银联网络的下列消费不累计积分:
房地产类、汽车销售类、批发类、学校类、代扣代缴类、烟草结算款、保险类、医院卫生类、物流仓储类、公共事业类消费,具体的不计积分消费的商户类别详见附件。
第十叁条除第十二条规定外,所有卡产品在下列交易不累计积分:
预借现金、还款、溢缴款领回、转账、预授权、手工调账、退货、有争议交易、网上支付、信用卡年费、循环信用利息、预借现金的手续费及利息、逾期缴款所衍生的费用(如违约金、利息)及《领用合约》约定的其它各项手续费。
第十四条卡产品特殊规定:
(一)中原美食卡仅在商户代码为5441、5451、5462、5811、5812、5813、5814、7011及7012的消费赚取双倍积分,其它交易类型、商户类型及商户代码不赚取积分。
(二)分享卡、金叶卡所有交易无积分。
(叁)IC卡电子现金账户消费不赚取积分。
(四)鼎雅白金卡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在其生日当月消费积分翻倍,账单分期及交易分期交易的每期分摊金额奖励一倍积分,分期撤销时扣减积分。
(五)河北邮缘一族联名卡除享有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外,指定联名卡商户刷卡消费迭加奖励一倍积分,商户列表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邮储银行有权对认定的套现、伪造非真实交易所赚取的积分进行扣减。
第十六条持卡人消费交易时已经累计积分,申请交易分期或账单分期时,不扣减积分,也不获得积分,每期分摊应还款金额时不扣减也不获得新积分。
交易分期、账单分期撤销,不扣减积分也不获得新积分。
第十七条持卡人申请的商户分期(含电话销售商品分期)及信用卡商城分期根据每期分摊金额计算,逐期获得积分,每期入账金额中的分期手续费金额不累计积分。
如商户类型属于不计积分类别,则商户分期付款消费不累计积分。
如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对应入账金额的积分一次性累计到信用卡账户。
第十八条持卡人因参加邮储银行信用卡营销活动获得的积分,其积分规则、有效期、使用范围等以营销活动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持卡人可通过邮储银行对主卡持卡人每月寄送的信用卡账单查询上个账单月的积分汇总情况,通过邮储银行信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80(以下简称:
信用卡客服)以及邮储银行信用卡商城网站、邮储银行个人网银、邮储银行手机银行及电子银行微信账号查询6个月内的积分明细情况。
第二十条积分并非持卡人的资产,故不得转让予其他持卡人或任何第叁人,且持卡人不得要求邮储银行将积分折算现金或其它费用的给付。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销户时,该卡的积分将被同时取消。
第叁章积分兑换
第二十二条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有权兑换积分,附属卡持卡人不能兑换积分,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的持卡人不能兑换积分。
第二十叁条主卡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商城将名下信用卡内的积分转移至名下另一张主卡,具体转移规则如下,转出积分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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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