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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
1、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2、夏朝设立了公共权力机关,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3、确立了征收贡赋的制度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
1、“刑”、“法”、“律”的含义
刑:
惩处犯罪、规范秩序;刑罚
法:
判断是非、主持公道的法律
律:
规定刑名、定罪科刑的依据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
(1)“礼源于祭祀”:
“礼”在产生之后便转化为奴隶主贵族等级统治的习惯法。
(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天命”观和“天罚”观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一)禹刑、汤刑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
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二)王命
1、誓:
军法2、诰:
国王或权臣向臣下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
3、训:
国王对臣民的训示。
4、命:
君王的命令。
(三)官刑:
约束和惩治官吏的法律规范。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法制:
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二)刑事法制
1、刑罚:
(1)奴隶制五刑:
墨、劓、膑、宫、大辟
(2)法外酷刑:
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2、主要罪名
(1)夏朝的主要罪名:
不孝罪、不从王命罪、昏、墨、贼罪
(2)商朝的主要罪名:
危害社会秩序罪、乱政罪、疑众罪、三风十愆罪
3、刑罚适用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
(三)民事法制
1、所有权制度:
土地、奴隶和牛马2、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制度:
王位和爵位的世袭继承制
(四)经济法制
1、赋税制度2、手工业管理立法和制度3、自然资源立法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王:
立法者同时还拥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最终的司法裁决权。
2、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地方司法官为“士”或“理”等。
3、商朝时期,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除商王、贵族外,还有卜者。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天罚,即奉天罚罪。
2、神判,即假借神意判刑罚罪(神明裁判)。
(三)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
圜土、夏台。
2、商朝的监狱:
羑里。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
①敬天②敬宗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二)明德慎罚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三)礼治思想
1、周礼,指的是维护西周的宗法血缘关系与等级制度的精神指导原则与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基本原则
(1)“出礼入刑”
(2)“亲亲”、“尊尊”原则(核心)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3、“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
祭祀之礼
(2)凶礼:
丧葬之礼。
(3)宾礼:
宾客之礼。
(4)军礼:
军旅之礼。
(5)嘉礼:
冠婚之礼。
4、“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
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
(2)影响深远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周礼:
五礼2、九刑:
一指周朝的刑书;二指周朝的九种刑罚。
3、吕刑(又称为“甫刑”)
(1)制定背景:
周穆王时,国家财政空虚,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
(2)主要内容:
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
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二)主要法律形式:
除了礼、刑之外,还有誓、命、诰、训等法律形式。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1、宗法制:
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宗法:
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2、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
周王、太史寮和卿士寮组成
(2)地方:
分设国、都、鄙、野、邑、乡等。
3、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
六德、六行和六艺
(2)职官的考绩:
六计
(二)刑事法制
1、刑名:
(1)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2)其他:
流、赎、鞭、扑、“圜土”制和“嘉石”制
2、主要罪名:
(1)违抗王命罪
(2)不孝不友罪(3)杀人越货罪
(4)群饮罪(5)寇攘奸宄罪(6)贼、藏、盗、奸罪
(7)五过之疵罪
(三)民事法制
1、所有权制度:
土地与臣民为周王所有
2、契约制度
(1)借贷契约(债务契约):
傅别
(2)买卖契约:
(3)租赁契约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①婚姻成立的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
②婚姻成立的要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达到法定年龄
③婚姻成立的限制:
同姓不婚;居丧期,三年不得嫁娶;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
④婚姻成立的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⑤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七出:
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制度: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丈夫对妻子的权利,妻妾不平等的地位。
(3)继承制度:
身份继承(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三)经济法制(自己阅读)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中央:
专职司法官为司寇地方:
仿中央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形式:
“讼”(民事)和“狱”(刑事)
2、诉讼费:
“束矢”(民事)和“钧金”(刑事)
3、证据方式:
盟誓、口供等4、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三刺”之法:
一曰刺群臣,二曰刺群吏,三曰刺百姓。
6、上诉和复审:
读鞠、乞鞠
7、严格规定法官责任制度
(三)监狱管理制度:
圜土、囹圄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法律思想的变化
一、社会结构的变动:
生产力的发展---私田的出现---礼崩乐坏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
(二)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
(三)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四)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
第二节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1、郑国:
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郑国:
邓析造“竹刑”
3、晋国:
赵鞅、荀寅“铸刑鼎”4、楚国:
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楚庄王作“茆门”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意义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
(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
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部分:
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3、《法经》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
p.78
(2)历史地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
制建设的新时代,标志着中华法系肇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七、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2、重农抑商,奖励军功3、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4、轻罪重罚:
(1)连坐
(2)行刑重轻(3)不赦不宥(4)刑用于将(5)奖励告奸
意义: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变法改革,它吸收了各诸侯国变法的经验,适应了秦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秦国及秦代的影响极为深远。
第四节春秋战国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制
1、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2、劳役刑开始普遍适用3、扩大了赎刑的使用范围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
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
(1)买卖契约:
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
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4、婚姻:
基本上沿袭了西周的规定,但“同姓不婚”的限制受到了冲击。
5、继承:
封建制的宗法继承制度取代奴隶制宗法嫡长子继承制,由诸子共同继承财产。
三、行政法制
1、国君称号的改变:
“国君”改称“国王”
2、中央官僚体制的确立
国王与其直接任命的各级各部门官吏,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的中央管理机构,其成员包括丞相、将军、尉、御史、尚书、郎中、廷尉等。
3、地方官僚体制的确立:
(1)郡与郡守
(2)县与县令
4、官吏管理制度的建立
(1)玺符制度
(2)秩禄制度(3)上计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刑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二)司法机关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司法组织基本上沿袭西周,但各国司法官的称谓不尽相同;战国时期,各国的司法官名称仍不统一。
(三)司法管理制度:
1、起诉:
自诉、控告、自控(首)2、审判制度3、法官责任
(四)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狴犴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朝立法概况
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
以韩非的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
侧重于:
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
二、立法活动(“云梦秦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内容涉及法律的大致可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
秦律第二类:
《法律问答》第三类:
《封诊式》第四类:
《为吏之道》
三、法律形式
1、律:
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等。
2、令:
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是律的重要补充
3、程:
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
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主要为《封诊式》。
5、法律答问:
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6、廷行事:
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7、课:
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四、秦律的主要特点
1、革除旧法,残存旧制。
2、重法轻礼,厉行“法治”。
3、重刑轻罪,刑罚严酷。
4、内容丰富,体系繁杂。
第二节秦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的确立(p.97)
皇帝制度的确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
皇帝是国家的元首,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
二、行政机构
(一)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九卿
(二)地方行政机构:
郡县制:
郡设郡守,县设县令,县以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
三、官吏管理制度
1、任官的标准:
德才兼备(“五善”)
2、任官的限制:
(1)不准任用“废官”;
(2)所用佐吏必须是壮年;(3)长吏调任新职,
不准带走原有佐吏。
3、选任的方式:
察举、征召和任子
4、任官的程序:
必须经过正式委任
5、官吏的特权:
禄权、减免租税徭役权、占有土地权、子弟优先为官权、犯罪减免处罚权、
一定规格的车舆服饰使用权、休假权等
6、官吏的职责义务:
忠君、安民、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廉洁奉公、为民表率、
服从命令等
7、考课与奖励制度:
上计和考课(定期或不定期)
8、违法官吏的惩治:
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三类
四、监察制度:
制定辨察良吏和恶吏的标准(各四条)
第三节秦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1)笞刑:
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刑罚。
2)徒刑(作刑):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3)迁刑:
将受刑者强制遣送到指定地点服役落户,并且不允许擅自迁回原籍的刑罚。
4)肉刑:
残害犯人肢体、肌肤和机能,从而使犯人不能恢复到原来的形状和功能的刑罚。
5)死刑(大辟):
是剥夺犯人生命的极刑,也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
6)羞辱刑:
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包括髡刑、耐刑(完刑)
7)经济刑(财产刑):
剥夺犯罪行为人财产的刑罚。
主要包括赀、赎和收三种。
赀刑:
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
赎刑:
通过交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法。
收:
又称收录、籍没,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执行处罚其财产的措施。
二、主要罪名
(一)危害中央集权罪:
包括不敬皇帝罪、谋反罪、以古非今罪、
投书罪、违抗军令罪、非所宜言罪。
(二)侵犯人身安全罪:
包括杀人罪和伤害罪
(三)侵犯私有财产罪:
包括盗窃罪、盗徙封罪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包括逃避赋税罪、逃避徭役罪、逃避兵役罪
(五)妨害婚姻家庭秩序罪:
包括非法婚姻罪、强奸通奸罪、不孝父母罪
(六)诬告罪:
包括诬人罪和告不实罪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2、区别犯罪意识3、诬告反坐
4、对教唆犯、累犯、共犯加重处罚5、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
6、自首从轻7、连坐原则8、同罪异罚
第四节秦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
1、完全民事权利主体:
皇帝、有爵位者、各级官吏、士伍和获得土地的自耕农
2、限制民事权利主体:
作务、商贾、赘婿和后父
3、特殊民事权利主体:
邦客和游士
4、无民事权利主体:
人奴妾(私人奴隶)或官奴婢(国有奴隶)
二、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所有权的客体极为广泛(土地最重要)
2、私人所有权(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两条途径)
三、债权
1、债的发生:
国家之债和私人之债2、债的担保:
一般是物的担保3、债的履行
债务也可因当事人双方协议,或因债务人死亡而归于消灭。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
(一)婚姻:
1、结婚:
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4个条件)
2、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对夫权有所限制
3、离婚:
解除婚姻关系须经官府登记批准。
(二)家庭:
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
但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
(三)继承:
包括官职、爵位和财产三部分。
但除保留史、卜等具有专门知识的官职世袭
制外,其余一律实行选任制。
继承人:
1、父死子继2、在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上,妻子死后财产归男方;
妻并非夫的财产继承人。
第五节秦朝经济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主要集中于《田律》中。
二、农业生产管理立法:
主要集中于《田律》、《仓律》和《厩库律》等律令中。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主要集中于《工律》、《工人程》、《均工律》等律令中。
四、市场贸易管理立法:
主要集中于《金布律》、《关市律》、《效律》等律令中。
五、徭赋立法:
主要集中于《傅律》、《徭律》、《戍律》等律令中。
第六节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廷尉、丞相、御史大夫
2、地方司法机关:
郡守、县令,还有县下的乡和亭的负责人。
二、诉讼制度1、公诉(官告)和自诉(劾)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三、审判制度1、证据制度:
当事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2、有罪推定
3、审判程序:
(1)审问与刑讯
(2)调查与勘验(爰书和封守)
(3)读鞫与乞鞫
4、司法官员的责任
(1)失刑:
过失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2)不直:
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3)纵囚:
故意减轻情节
四、监狱制度:
分中央监狱和地方监狱两类
五、秦朝法制发展结果:
法律很多,繁如秋荼,密如凝脂;刑罚残酷,劓鼻盈萦,断足盈车;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第一阶段:
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
第二阶段:
从汉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西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
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
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1、“三互法”2、《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
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
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
3、科:
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事条”或“科条”。
4、比:
即比附,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四、秦汉律学的诞生
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皇帝制度在汉朝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二、行政机构
(一)中央行政机构
1、三公制: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西汉中期以后,改称为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
2、九卿制:
太常(奉常)、禄勋(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典客)、宗正、大司农(治栗内史)和少府
3、六曹尚书制:
汉朝六曹尚书制的形成,标志着三省六部行政体制的萌芽。
(二)地方行政机构
1、西汉早期的郡、国并存制2、东汉的州、郡、县三级(州的长官为州牧或刺史)
第三节汉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1、死刑:
以斩刑为主,又称“殊死”,执行方式主要有枭首、腰斩和弃市三种。
2、肉刑:
黥、劓、斩左右趾和宫刑。
3、笞刑
4、徒刑:
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隶臣妾
5、徙边:
将减刑的死囚,连同家属,集体迁移到边疆定居服役
6、赎刑:
金赎、女徒顾山
7、罚刑:
罚金、夺爵、夺官、禁锢
二、主要罪名的变化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的罪名
(1)矫制矫诏罪
(2)废格诏令罪(3)不敬、大不敬
(4)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5)左道、祝诅罪
(6)欺谩、诋欺、诬罔罪(7)犯跸罪
2、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1)左官罪
(2)阿党附益罪(3)出界罪
(4)酌金罪(5)僭越罪(6)事国人过律
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1)沈命罪
(2)见知故纵罪
4、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罪名
(1)杀伤罪
(2)盗窃罪(3)群饮罪(4)首匿罪(5)通行饮食罪
三、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上请原则:
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矜老恤幼原则:
对老人、小孩、妇女、在定罪量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
四、刑制改革
(一)改革的内容
1.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一是废除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减轻对受刑者的身体残害;
二是规定劳役刑的刑期,缩短刑徒的服役时间。
2.景帝时期的笞刑改革
(1)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改革刑具,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二)改革的局限与意义
1、局限:
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如宫刑未明确废除或予以取代;
同时,此次改革后不久,斩右趾又恢复施行。
2、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第四节汉朝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
1、完全民事权利主体:
皇帝、诸侯王、官僚贵族和地主
2、限制民事权利主体:
自耕农、商人、赘婿和妇女
3、无民事权利主体:
奴婢
二、所有权:
汉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确认财产、返还原物和损害赔偿。
三、债权
1、买卖契约:
对于奴婢及贵重物品和不动产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券或券书)。
2、借贷契约:
根据汉律规定,凡贷钱于人,须按规定收取利息,并要交纳一定税额;违法提高利率,或逃避纳税,或逾期不偿还借贷,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3、租佃契约:
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向官府或地主租佃土地,交纳租金。
4、雇佣契约:
雇佣关系在田耕、运输、店仆等行业中广泛存在。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制度
汉朝的婚姻制度基本沿袭了西周以来的传统,
结婚与之前不同之处在于汉代强制实行早婚,目的是为了增加人口。
离婚方面,汉朝仍以“七出”、“三不去”作为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
(二)家庭制度:
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继续实行父权制和夫权制。
(三)继承制度:
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
其中,身份继承(皇位、爵位等)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
第五节汉朝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立法:
1.鼓励农耕生产2.放宽土地限制3.减轻田税负担4.重视兴修水利
二、赋税立法1、土地税:
2、人口税:
3、户赋和更赋4、财产税(赀税,即所得税)
5、工商税(对手工业者、商贾和特定商品经销者征收的一种税)
三、商业立法
1、重农抑商的国策:
“困”商和“辱”商
2、专卖法(盐、铁、酒等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物资)3、均输平准法
四、货币立法1、币制改革2、禁盗铸
第六节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汉朝司法机关基本沿袭秦制,仍为中央与地方两套系统。
1、中央:
廷尉、丞相、御史大夫2、地方:
州、郡、县三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根据诉讼主体性质的不同,汉朝的起诉可分为两种形式:
(1)告: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向官府提出控告,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自诉。
(2)劾:
有关官员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或提起诉讼,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
2、拘捕与审理3、读鞫与乞鞫4、上报和奏谳
5、录囚:
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
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
p.1453)原则:
原心定罪
4)影响:
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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