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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得主要内容
<一>、“为国以礼”得礼治论。
“礼治”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得法律文化思想。
“礼”最初就是原始社会得习惯,起源于原始人得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就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得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得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就是非也”,这样得礼,实质上就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
西周得“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得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得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与发展了“礼治”思想,她们视“礼”为根本得国家制度与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得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得性质与内容。
儒家得这种改造,经历了五个阶段:
1,孔丘以仁入礼,突出了礼得伦理性与强制作用;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与“小人”各自遵守一定得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讳”,并反对使贵族得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得“铸刑鼎”。
2,孟轲倡导仁政,使礼成为国家意志得表现;她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她得理想社会仍然就是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宝塔式得等级森严得社会,强调维护封建贵族得特权。
3,荀况对儒家得礼作了新得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得内容。
她认为;礼就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顺严格按照礼所规定得等级各分分享权利与物质利益。
“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她引法入礼,将礼治系统化、理论化、制度化。
4,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得伦理纲常,仁义道德心及“阳尊阴卑”得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等级制度得“三纲五常”论,董仲舒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与解释。
在她瞧来,“三纲五常”论就是天意得体现。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基义》三纲五常论体现整个封建统治得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得指导思想。
5,礼学发展到宋代,融入当时得佛道思想,又有新得发展与突破,其中代表人物就就是朱熹。
朱熹认为“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即就是理得最主要内容。
她认为,三纲五常就是“天理”得体现,谁要就是违背它,或违犯以它为指导原则得封建法制得制度。
就就是“逆天”,就为天理国法所不容。
(1)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得伦理原则以法律得性质与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儒家归纳得伦理原则,主要就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孔丘首倡“正名”,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得宗法等级名分,强调“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要求立法必须“名正言顺”,用强制手段纠正各种违反等级名分得混乱现象。
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
“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
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
(2)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礼调整家庭内部得关系,礼同样调整国家内部得关系。
礼不仅视“家”为“安身立命”得基础,而且视“家”为“忠君报国”得基础。
用一句话概括,就就是孟子所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而孝与忠就是以家族为本位得主要思想表现。
儒家礼治要求人们在家庭中要孝,孝就就是对父系家长得绝对遵从,主要表现为:
子女必须孝顺父母,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长。
同时强调人们在国家中“忠”,即对于君主得忠诚与服从。
这就是孝得扩大与延伸。
儒家认为“孝慈则忠”,作到孝就能作到忠。
而且孝本身就等于从政。
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得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得法律主体。
(3)以等级为基础,强调“别贵贱”
等级差别就是儒家之礼得本质特征。
儒家认为,礼就就是专门用来区别与规定亲疏贵贱、上下等级得行为规范。
儒家得这一思想,成为封建等级特权法得理论基础。
儒家强调“正名分”,强调“忠”、“孝”,无外乎在严格区分上下等级、高低贵贱。
孔子说:
“礼乐征发自天子出。
孟子说:
“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得,大贤役小贤。
”荀况说:
“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少事长,不肖事贤,就是天下之通义。
”
<二>、“为政以德”得德治论
儒家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首先要明白“德”指得就是什么。
德,在西周时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得综合概念,既包括具体得行为要求,又包括基本得原则。
儒家继承了西周得“德”,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改造。
主要表现在:
(1)突出了“德”得政治意义,将德上升为政治统治得方法,如宽惠使民、实行仁政等。
(2)抬高了德得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得权力,高于国家与法律。
为什么这样说呢?
儒家把德瞧作就是“人君”与“暴君”得标准,
(1)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就是德教得辅助。
孔丘主张“为政以德”,孟轲强调仁义原则就是制定法令与政策得依据,更明确地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荀况认为“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
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就是之谓德操。
”[6]
儒家注重道德教化得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得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
孔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孟轲也认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董仲舒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朱熹得德、礼、政、刑说也就是继承与发展了儒家得思想提出来得“愚谓政者,主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出政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
(2)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教化”就是指向人们灌输宗法伦理与等级观念。
儒家注重“教化”就是建立什么伦理基础之上呢?
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得功能。
孔孟主张“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苟不教,性乃迁。
”而董仲舒所创造得性三品也就是进一步发挥了儒家得人性论。
君子小人得道德区别就是后天习染而成得,可以通过教化使小人弃恶从善,成为君子。
因此,教化与刑罚相比,
(1)教化可以保持人善得本性
(2)教化可以预防犯罪
(2)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
这就达到了“以德去刑”得目得。
这种“以德去刑”得教育预防思想,就是儒家得创造与贡献教化。
在儒家瞧来,教化本身只就是一种手段,其目得在于防止与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3)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实际上就是“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得延伸。
儒家主张“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就要求“先教后刑”,即先教化后刑罚,如果因为没有教化而施用刑罚,则就是“虐政”,即她们所讲得“不教而杀谓之虐”。
儒家得恤刑与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例如,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
儒家得恤刑与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三>、“为政在人”得人治论。
在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得就是什么?
或者说,就是什么在支撑着一个较为与平得社会得生死存亡?
有人说就是统治者得道德感化,有人说就是法律强制。
自古以来,这就就是“人治”与“法治”争论得焦点。
儒家就是“人治”论者。
她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得作用。
儒家主张“人治”,她们从不同得角度来进行解说。
孔子与孟子从道德与政治得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就是道德得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得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得好坏取决于统治者得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得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就是制定得,并靠人去掌握与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所谓得“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8]儒家为什么又提出一个“人治”思想。
实际上,“人治”就是“礼治”与“德治”所派生出来得,并且以“礼治”与“德治”为其主要内容。
因为:
宗法等级就是“礼治”得原则与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得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致出“人治”。
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就是道德高尚得人才能真正得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
(1)圣贤决定礼治
儒家认为,国家得治乱,礼法得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就是君主个人得品德。
只有“圣君”与“贤臣”才能保证礼治得实现与德化得推行。
孔子:
“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礼作乐,才有立法得权力。
因此,天子维系着国家得命运。
孔子说到“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
”因此,儒家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得生存。
孔子说“子为政,焉用杀?
子欲善而民善矣。
”孟子说“一正君而国定矣。
”为此,儒家提倡根据“近不失亲”,“远不失去举得原则”选贤纳才。
即既要任用亲贵,又要让那些非贵族出身得贤才直接参与国政。
孔子认为;上行下效,统治者个人得行为至关重要,只要统治者先正其身,从修身入手,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修身就是齐家、治国、平天下得基础。
(2)“身正”则“令行”
儒家认为‘人治’得关键就是统治者要能够以礼法“正己”,用自己得优秀品质与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孔子认为只有先“修身”才能“齐家”,再“治国”、“平天下”。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执政者自己得行为端正,不必发号施令百姓也会行动;相反,自己得行为不端正,就就是有了号令百姓也不会服从。
孟子继承了孔子得“为政在人”得思想,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得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得人治论。
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
她一再强调任贤得重要性。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得积极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走向新世纪得时代口号与社会目标。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得法制,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得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得法律历史遗产。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资源得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与德治有着深刻得影响,尤其就是对现代法制得建设,影响更就是不容忽视。
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得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与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重德轻刑”得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得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与专治统治下,道德得一统天下与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得进步与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即使如此,以辩证得观点来瞧,作为中华法系主体得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得因素,可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得法制服务。
<一>宽民惠民得重民思想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得德治,“德”指得就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得要求,就是儒家法律思想中得合理因素。
儒家之所以具有重民思想,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儒家比较重视民心得向背,把民心得向背瞧成就是“得天下”或“失天下”得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在于已认识到民众就是统治者得财用之源,“无野人,莫养君子”。
基于这样得认识,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得民贵君轻说;荀子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以民为本”,儒家法律思想这一精髓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
所谓依法治国,就就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得法律来治理国家,立法必须反映全体人民得意志与利益,对于稳定民心,兴邦治国,具有不可忽视得巨大作用。
<二>重教化得教育预防思想
儒家把对民进行道德教育称为“教化”,通过教育,化外在得“她律”为内在之“自律”,就是儒家德治内容得重要方面。
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当然,儒家道德教化得主要内容不外就是封建得礼教或德教,这些内容只要我们根据当前我国社会道德得实践,赋予新得意义,加强对人民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对于提高我国人民得道德水准,稳定社会秩序,仍有十分重要得意义。
<三>礼法互补,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得思想
儒家虽然重视德治与道德教化得作用,但从不否定法与刑得必要性。
如孔子在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得同时,仍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并提倡君子既要“怀德”,又要“怀刑”。
怀就是注重之意,可见她视德与刑为政治得两手,二者都要注重。
儒家礼法互补、综合为治得主张,实际上揭示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得关系就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从而有效地维持社会得正常秩序。
礼法互补、综合为治,儒家法律思想中得这一合理因素,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仍有十分重要得启示,要实现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强新时期得道德建设,使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四>“身正令行”,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得思想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得人治,她们已认识到在治理国家得过程中,法制得贯彻离不开人。
如荀子说:
“法不能独立”,就是说法律就是要由人制定出来得。
孟轲进一步说: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就是要靠人来贯彻实施得,否则,“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
儒家要求为政者不仅要品德高尚,同时还要具有治国驭民之才,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儒家人治思想中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这一合理因素,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得执法队伍具有启迪得意义,当然,所谓素养高,即指不仅要有较高得政治觉悟与道德素质,还要有崇高得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更要有较高得业务素质。
儒家法律思想得形成就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得结果,就是适应特定得历史需求而产生得,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得特征,反映封建统治阶级得要求,带有一定得消极因素,与现代社会得要求相冲突。
但就是,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得合理内核。
比如:
重视犯罪预防,德主刑辅,身正令行等思想主张。
在我国目前得法律中,应该重视这一思想理念,对儒家法律思想我们就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制建设所用。
我们知道儒家法律思想经过2000多年得发展,已经形成了深厚得历史积淀,富有丰厚得历史底蕴,并且传承下来,影响着人们得生活。
因此,在中国进行法制建设,对于儒家法律思想,我们必须纠正以前“一棒子打死”得历史虚无主义错误观点,重新审视,辩证地来瞧待这一问题。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发展得要求。
正因为此,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们当前得法制建设就是很有价值得。
总结:
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得文明史,儒家文化就是传统文化中得精华,它不仅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周遍国家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形成了“东南亚儒家文化圈”,亚洲“四小龙”得崛起同样受到了儒家文化得影响。
法制儒家文化就是在中国本土形成得具体有中华民族特色得制度文化,它并不就是完美无缺得,但对于今天社会发展而言,这种制度文化仍有其现实意义,应在扬弃得基础上继承与发展法制儒家文化,尤其就是在现代化法制建设时,要以儒家文化中得“仁、义、礼、智、信”作为法律制定与制度建设得价值基础,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使两者更好得发挥其治理国家得功能。
儒家文化关于个人道德修养得观点及对法律制度得影响对今天仍有积极作用,我们应继承与发展。
一个民族得文化就是这个民族存在、发展与进步得动力,就是一个民族得灵魂所在。
在对外开放得今天,外来文化得引进,必然冲击传统文化得地位,在我国中西文化得冲突自古就有,但怎样保护我们得优秀文化成为现代化建设得重中之重。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完善得法制建设就是维系社会稳定,经济顺利发展得关键,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在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文化得同时,不能脱离传统优秀文化得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真正得到实施,发挥其维护公正与正义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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