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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点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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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点评
新劳动合同法:
劳工为大还是资方为大?
现在,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国将如何对待这部新法,有博弈之后的外企,更有那些心里打着小算盘的奸商恶企。
第一争议
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终于在四审时通过。
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
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和其他虐待行为屡屡被曝光的今日,该法似乎能保证劳动者获得“长期、有保障”的权益。
然而,反对者的态度也咄咄逼人。
由于新法的实施势必增加劳动力成本,某些外资企业甚至以撤资相要挟,局势一度剑拔弩张,争论延续至今。
这不由得令人担心,这部新法会否变成一部“供人违反的法”?
正方替广大劳动者立法是民心所向
A.低成本的劳动力不可能是高素质的?
熏没有高素质的员工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企业。
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
B.国家经济发展并非让资本剥削劳工,而是让全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如果只是想通过压榨劳工的那一点剩余价值来赚钱,这样的企业早该走了。
C.劳动法属社会法范畴,就是要对强者予以某些抑制,对弱者予以某些辅助,在某种意义上就涉及到对于财富权利的某种限制。
它本来就应该是偏重于保护劳工利益。
D.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
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
E.过去的做法“让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对企业危害更大”。
“成熟完善的法制环境更能吸引外资”。
F.执行跟不上就不是不公平竞争问题了,还涉及到政府的诚信。
但企业应先自律。
G.西方工会那么强势,也没见真的让企业无法有效运转。
现代企业制度都已经喊了几十年了,难道是白喊的?
反方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会伤害企业
A.一旦新法实施,劳动力成本会大幅度提高,这对中国今后的发展并没有好处。
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我国的国情,而且是我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
B.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已经很高了,现在越南的劳动力就比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大。
这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法律将大大提高劳动力成本,降低管理效率,压缩利润空间。
C.效率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不是养老院。
从经济角度来看,劳资双方本来就不平等。
D.去年是两税并轨的讨论,今年是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推出,一条一条的政策压下来,让我们焦头烂额。
成本被大大提高。
E.新法可能对中国投资环境带来消极影响。
F.中国企业能有多少按照新劳动法措施执行?
那对外资企业是不公平的。
G.该法一旦实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点评者说】
“这是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新法得到了欧美主流媒体的部分肯定。
《纽约时报》说“它赋予工会同用人单位谈判的权力,这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劳工管理制度上意义最重大的改变”。
相比旧劳动法,新法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
但是在中国,中国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远远比不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连立法也只是接近欧洲的劳工法标准,这样看来,对于这部新法所取得的进步,中国人不但没有理由骄傲,更应感到耻辱。
事实上,在这部法律的讨论过程中,中国受到了资方的强大压力,并被迫作出某些调整。
这是中国在与全球资本抗衡中的真实处境。
在这方面,不应对中国的立法者苛求太多,但是法律不是“面子货”,它不能只是用来遮一时之丑,应一时之急。
现在,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国将如何对待这部新法,有博弈之后的外企,更有那些心里打着小算盘的奸商恶企。
它这样保护我们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经过职代会讨论。
上厕所要限制时间等有损职工权益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上厕所限定时间?
请和职工协商;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
支付两倍工资;
■扣押劳动者证件?
等着挨罚吧。
总体原则:
向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适用范围:
原则上坚持了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来管理,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属此例。
部分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员工,也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
2.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经过职代会讨论。
上厕所要限制时间等有损职工权益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3.劳动合同的签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若1年后还没有签,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
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
5.试用期:
不再根据技术性岗位确定试用期;合同期不到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等于合同期否则视为没有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服务期:
取消了对约定的违约责任与脱产培训期的时间联系的限制,但是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7.劳动者在三种情况下有权要求企业必须续签劳动合同,而且是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拖欠和克扣工资:
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9.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望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10.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
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规定。
11.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2000元罚款。
对《劳动合同法》的误会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但无论企业还是员工,对这部法律仍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
误解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
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仅仅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
无固定合同的终止有7种情况,如达到退休年龄、意外死亡、企业破产等,除了这些外,双方还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只要条件出现,就可以终止,不需要付任何赔偿金;除此之外,当劳动者犯了严重过错,或因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无固定期合同都可以依法终止。
误解2:
我与单位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在新法颁布后立即找单位讨要两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对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因此2008年1月1号之前,即使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无须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如果公司在2008年2月1日(即新法实施一月后)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2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新法实施满一年后公司如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解3:
2008年1月1日起,旧的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的条款将作废。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继续履行。
误解4:
在2008年前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合同,就可在新法颁布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
次数的计算应当以2008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误解5:
误解五:
新法实施后,公司解除合同时赔偿基数应算上2008年之前的工龄。
举个例子你就能明白:
小张于2003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张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
问题一:
2008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是否需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何计算?
解答: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小张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张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补偿基数按照小张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二:
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所以,本案中如果小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
1、按照小张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4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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