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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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
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
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发的《人间传染
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
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实验
室)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
物二级实验室的备案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二级实验室的备案组织管
理;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级实验室的具体备案工作,
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须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
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微生物和生物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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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要求,进行实验室的设计和建造,配置必要的
生物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条二级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一)成立以实验室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管理
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二)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管
理程序、相关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病原检测的标准操作程序、各
种规范的记录单(表格)等;
(四)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
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至少每 2 年应进行实验室
生物安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
(五)对与实验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
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
第八条二级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条例》、《名录》及相关规章、
标准、规范等,开展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有关的实验活动,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实验室应任命一名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实验室安全员,负
责协助管理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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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活动情况和生物安全检查情况。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档案,其保存期不得少于 20 年;
(四)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内,只能同时从事一
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的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 2 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五)发放有 效 的 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
使用;
(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从事病原微生物
实验活动相关的临床症状或感染体征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同时
派专人陪同就诊。
第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习。
发生被盗、丢失、泄漏或人体感染等重大事故时,应采取必要的控制
措施,并在 2 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的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条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废弃物处理,按照《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临床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原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按照卫
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
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四川省卫生厅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及
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审批专家组”和“四川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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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家组办公室”,承担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指导、咨询和培
训工作。
第三章备案
第十三条按照属地化原则,二级实验室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 7 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 7 个工作
日完成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
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书》(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书”)。
备案登记
书有效期 5 年,期满前 6 个月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运行的实验室,应在本规
定正式实施后 180 日内申请备案。
新建、改建和扩建二级实验室应
在建成后 30 日内申请备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将上一年度二级实验
室的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实验室所在地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
登记申请表》;
(二)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组织机构框架;
(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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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
室重要病原微生物所做的危险度评估报告;
(六)实验室人员名单、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室
人员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已备案的二级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条例》、《名录》规
定和已备案实验活动范围,开展相应级别的实验活动。
第十七条实验室地址、实验活动范围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
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 30 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报变更内容。
终止备案
事项时,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实验室
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实验室设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规范、规定
等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实验室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
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毒)种、样本的检测、诊断、科研、
教学、储存、运输和销毁等实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
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单位开展人员培训考核和
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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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
位和事故发生的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
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
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室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和采集样品的,应指
定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二级实验室违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要求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
案登记申请表
2、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
案登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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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四川省可感染人 类 病原微生物
二 级 生物安全 实验 室
备 案登 记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
填表日期 ——————————
四川省卫生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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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概况: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生物安全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电话: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间(套)
二、承诺书:
本单位申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准确、真实、有效。
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
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在实验室活动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
定。
3、落实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
全制度。
4、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
和备案的内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不擅自改变实验活动范围。
5、知晓并认真履行义务,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实验室设立单位(盖章)
年月日
8
三、实验室概况: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实验建设情况:
□新增 □改建
□扩建 □已建
工作类型
主要病原
拟(所)涉及的
病原微生物种
类(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须注明
实验活动类别)
生物
安全
设施、
设备
洗手装置:
□有 □无 非手动式:
□是 □否
洗眼装置:
□有 □无
防虫、防蝇设施 (纱窗等):
□有 □无
逃离标识:
□有 □无
生物危害标志:
□有 □无
生物安全柜:
□有 台 □无
高压灭菌器(装置):
□有 □无
个人
防护
用品
□ 无
□有 品种:
填表说明:
实验室名称:
以病原或功能命名的实验室; 工作类型:
指实验类别,如病原分离鉴定、血清学等;
主要病原:
指实验室拟开展的病原种类,可以是种类或类似种类;
选择的框内打√;
生物危害标志:
指带生物危害标识和管理信息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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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2、组织机构框架
□ 3、实验室布局平面图(标明尺寸、功能及流程)
□ 4、重要病原微生物危险度评估报告
□ 5、实验室人员名单,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岗位培
训证书、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案登记编号
川卫 BSL-2— 备(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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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四川省可感染人类病原微生物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书
川卫 BSL-2—**备(****)第***号
地区号年号流水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生物安全负责人:
实验室名称:
拟开展的病原微生物种类、实验活动类别:
发证机关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须注明实验活动类别 )
年月日
(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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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书编号(地区代码)
A 成都市 B 绵阳市 C 自贡市
D 攀枝花市 E 泸州市 F 德阳市
H 广元市J 遂宁市 K 内江市
L 乐山市 M 资阳市 Q 宜宾市
R 南充市 S 达州市T 雅安市
U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V 甘孜藏族自治州
W 凉山彝族自治州
X 广安市 Y 巴中市 Z 眉山市
— 12 —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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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感染 人类 病原微生物 二级 生物 安全 实验室 备案 管理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