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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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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规范
篇一:
互联网在逐渐走向规范
即将结束的2004年,国内互联网产业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同时也表现出自己的鲜明特色。
今年以来,互联网市场行为规范动作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行业规范得以不断加强,保证了互联网整体应用水平的提高,而行业整体应用水平的提高,为今年互联网实现初步繁荣奠定了基础。
一系列产业政策出台,行业组织功能增强,产业环境净化,为互联网产业的第二次腾飞营造了理想的外部环境。
告别泡沫经济的阴霾,2004年互联网产业迎来新一轮起飞,如果说互联网产业在网络泡沫破灭之前的起飞是概念和资本恶意炒作的结果,那么新一轮的发展则已经具备相当的网络产业基础,是初具规模的互联网产业的整体起飞。
互联网产业从发展之初的盲目、浮躁走向如今的理性和务实,可以说行业规范功不可没。
今年以来,在互联网经营的各个领域,出现很多个“第一次”:
在电邮领域,第一部服务规范出台;在无线互联网服务领域,(互联网规范)第一个行业“诚信自律同盟”成立。
政府加强政策调控,整饬行业秩序,行业组织功能增强,企业行为走向理性,以及在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引导和保护下,互联网产业具备了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外部环境。
2004年,国内网民总数高速攀升,已达到8700万,位居全球第二,无论是网络广告,还是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等网络业务,都拥有了足以创造规模效益的用户市场;在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上,网络实现规模化扩容,cn域名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互联网内容服务在宽松而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地位进一步提高,数据中心业务市场保持着相对平缓的发展;在行业经营模式上,随着外部环境改善,市场运作规范化,互联网业务创新异常活跃,大部分互联网企业具备了相当的活力和创造力,经营模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凡此种种,都说明互联网已经具备坚实的行业基础,开始进入良性发展时期,其中又具体呈现出以下三大亮点。
资本市场风生水起,互联网企业掀起新一轮上市浪潮,行业资本市场运作十分活跃。
过去的五年,互联网在人们心目中可以说是“烧钱”的概念,是不切实际的虚幻和浮躁。
如今,站在互联网十年的高点上,互联网则是实实在在以自己的收入和利润说明人们已改变了对它的偏见。
业绩是最强有力的理由,在2004年,以门户网站领先的互联网公司收入增长速度令人咋舌,盖过了其他几乎所有领域。
由门户网站新浪发布的财务报表显示,仅在第三季度,企业的净营收达5250万美元,超过先前的业绩预期,较去年同期也大幅增长了64.5%,创下了新浪的净营收的新纪录。
除了实实在在的收入,证明互联网价值还需要资本说话,而互联网企业利好消息不断,反映到资本市场,则具体表现为资本运作市场的持续升温。
在各门户网站,随着盈利幅度不断加大,其股价平均上涨了数十倍,诸如搜索服务等新兴的专业性网站盈利也在大幅增加。
与此同时,2004年国内互联网公司新一轮上市热潮也在悄然兴起。
而在2004年之前,登陆纳斯达克的中国互联网概念股,只有屈指可数的三大门户网站和中华网,但在2004年则达到了12家以上。
互联网企业盈利状况不断好转,推动了整个行业的上市风潮,并且推动了群聚效应的出现。
截止到2004年,国内网络概念股的市场价值增长了10多倍,为互联网的长期持久发展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
互联网企业在境外纷纷上市,受到了国外投资者的普遍青睐,许多境外著名投资机构,以及著名互联网企业,甚至直接以资本为媒介涉足国内互联网市场,与国内互联网企业寻求合作,如亚马逊8月以7200万美元买下卓越网。
总体来说,资本市场异常活跃,互联网市场中资本汇集和优化配置,构成2004年互联网市场的一幅壮丽画卷。
专业网站后来居上,互联网产业精耕细作的趋势更加明晰。
互联网诞生以来,门户网站的传统经营模式几乎是所有网站的标准。
在一个网站上,用户可以享受搜索、电子邮件、内容等多种服务。
然而如今,随着互联网专业应用技术发展,以及网络应用向传统产业的渗透,粗放型的内容服务形式在专业化服务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之处。
今年以来,各类专业化网络企业不断涌现,如网络游戏领域以盛大为代表,即时通信领域以腾讯为代表,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则孕育出阿里巴巴、当当网等一批强势企业,同时,其他诸如旅游网站、人才网等网站的上市,也陆续受到人们关注。
专业网站兴起,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朝气,可以看到网络服务逐渐向贴近普通消费者的多样化、
个性化方向发展。
用户消费观念走向成熟,带动了互联网产业朝精耕细作的方向迈进,各网站抓住各自的发展侧重,通过提供的服务种类和内容细分市场,形成了如今专业网站百花齐放的局面。
2004年专业网站最活跃的领域,主要是电子商务领域,即时通信以及网络搜索市场,网站走向内容和服务的多元化,是一种潮流,同时也是网络企业经营理念的一场变革。
基于业务经营合作,互联网应用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在合作机制方面积极探索,使得宽带互联网产业链开始形成并逐步趋向完善。
互联网企业不断探索各自在互联网市场中的定位和生存方式,使合作成为今年业界的热点。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在互联网业务运营中,电信运营商的身影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互联网企业转向与电信运营商进行深层合作,如腾讯与中国电信合作,打造综合互动娱乐平台。
传统的电信网逐步转变为承载各种互联网应用的平台,实现多种互联网业务创新,为互联网业务创新开辟出了一片新天地。
互联网业务更加关注与电信行业的纵向融合,而对电信运营商而言,宽带市场迅速进入快速成长期,也促使电信运营商主动向互联网企业寻求合作。
2004年,国内宽带用户实现跨越性增长,达到了网民总数的四分之一,由电信运营商主导,各种专门经营宽带应用的互联网企业纷纷涌现。
随着宽带市场的发展,包括通信运营业和网站在内的互联网产业环节联系更加紧密,促成了宽带互联网产业生态链开始形成,其中网络增值服务模式的探索也取得有效进展。
宽带业务架构起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直接联系的桥梁,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加强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加速宽带互联网产业价值链建设,能为自己在广阔的互联网市场中开辟新的发展空间。
总之,行业规范,产业资本力量积蓄与扩张,产业经营走向精细化,以及宽带互联网产业链形成与逐步完善,勾勒出2004年互联网产业焕然一新的面貌,告别泡沫经济的互联网产业,将进一步走向理性与务实,向实现产业的全面繁荣而迈进。
篇二:
互联网常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外来受控文件清单
编制/日期:
审批/日期:
篇三:
互联网法规
网络的新闻发布,是在国家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提供的框架下进行的。
什么样的内容可以发表,什么样的内容不能发表,都需要以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基本依据。
所以,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是从事网络新闻编辑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
一、有关网络新闻发布的相关政策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这个办法中,明确提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九个方面的内容。
包括: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0xx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中与新闻信息发布相关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下略)
第三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下略)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
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下略)
该规定的第一章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含义,即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等都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范围,规定还将国家重点管理的新闻限定在时政类新闻信息方面,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这一规定的第五条明确指出三类中国网站具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三章则对新闻网站发布新闻的来源、禁载内容等进行了规定。
这一规定,构成了中国网络媒体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框架,是网络新闻编辑在进行新闻内容的采集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以上只是列举了与网络新闻采集相关的主要法规。
为了全面了解国家对于互联网管理的政策,网络新闻编辑还有必要学习更多的法律、法规。
此外,国家的有关法律也处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中,网络新闻编辑需要不断地更新相关知识。
二、著作权法
目前网站的新闻稿件仍不能实现完全原创,尤其在时政新闻内容方面,转载成为了网络新闻运行中的一个主要方式。
在转载传统媒体或其他网站的新闻稿件时,除了要注意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外,还需要特别关注版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中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五条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包括: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指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20xx年8月14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颁布,该条例对著作权法中一些内容进行了说明。
20xx年5月10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同年7月1日起该条例正式实施。
其中第二条中明确规定: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有新闻性作品,包括政治、经济等时事性文章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就转载,网络如果想转载报纸杂志的其他普通作品,必须经过作者同意。
这些时事新闻作品以外的普通作品包括,记者采写的个人专访,记者自己进行的调查性报道、深度报道、新闻图片等。
侵犯著作权在网络中的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一些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其作品,在新闻传播方面,未经许可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或评论都易造成侵权;另一方面,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网上下载网络原创作品并发表。
这两种都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了解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是避免在网络新闻传播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基础,也是保护网站自身权益的基础。
在新闻的采集环节,网站编辑需要特别注意这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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