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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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作用,全面规范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VTS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海事系统所属VTS系统的内部运行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VTS系统是指由海事主管机关公布并实施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能实现船舶动态监管,并能为船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第四条VTS系统是海事监管现代化的主要技术手段,VTS中心是海事动态监督管理和船舶交通服务的信息中心、协调中心和指挥中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以VTS中心为核心,以建立对VTS区域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为目标,充分发挥VTS系统作用,提高海事监管效能。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和技术标准制定VTS系统运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VTS系统各项工作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VTS中心主要工作岗位人员的上岗标准和培训大纲,组织对VTS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发证;
(四)组织VTS区域内“特大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的内部评估;
(五)组织开展VTS系统硬、软件疑难问题的技术攻关,鉴定和推广科技成果;
(六)组织对新建和改建VTS系统的验收;
(七)组织开展VTS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直属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VTS系统的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辖区VTS系统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设立VTS系统运行机构和岗位;
(三)核定VTS中心值守工作台数量和各岗位人员配备数量;
(四)负责所属VTS系统对外开通运行的核准;
(五)负责对所属VTS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年度考核、效益评估;
(六)负责所属VTS区域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内部评估;
(七)负责VTS中心各岗位人员注册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VTS系统功能的研究和开发,并推广应用研究成果。
第七条设立VTS系统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VTS系统的运行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VTS系统的运行机构(VTS中心);
(二)配备足额、合格的VTS中心各岗位人员;
(三)明确VTS中心的工作职责;
(四)监督VTS中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五)明确VTS中心与其他部门之间工作关系,建立VTS中心与其他部门之间科学合理的信息流转和执法联动机制;
(六)负责VTS区域内“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内部评估;
(七)落实VTS设备维护管理责任;
(八)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八条VTS中心具体负责VTS系统的内部运行,对VTS区域内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VTS中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规程;
(二)负责搜集、评估、处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三)实施VTS区域内船舶动态监管,适时实施交通组织,维护良好水上交通秩序;
(四)根据船舶、设施请求,在条件许可时,为其提供助航服务;
(五)协助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支持联合行动;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新建的VTS系统应在VTS系统试运行一年内,向直属海事局申请对外正式开通运行。
VTS系统的升级改造,应在改造期间采取适当措施,保持VTS区域的船舶交通监管和服务功能的有效性。
直属海事局应对VTS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准予开通运行,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条VTS系统正式对外开通运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VTS系统的主要设备经中国海事局组织验收,并达到设计要求;
(二)VTS系统运行的机构(VTS中心)已设置,并已明确其工作职责;
(三)VTS各岗位人员的配备符合本规定要求;
(四)已建立内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的操作规程;
(五)具备必要的生活、后勤保障设施;
(六)《VTS用户指南》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实施细则》已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直属海事局应设立VTS管理岗位,负责VTS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VTS中心应有明确的编制、部门、岗位职责,并建立以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值班制度,包括值班规范、请示报告制度、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
(二)工作规范和程序,包括执法信息流转程序、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着装规范等;
(三)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学习与培训制度;
(五)后勤保障制度;
(六)设备操作规程;
(七)其它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VTS中心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和本辖区其他单位之间的信息流转和执法联动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VTS中心应根据规划建设VTS时设定的值守工作台数量,结合辖区船舶流量及实际工作特点,研究确定值守工作台数量;同时应明确每个工作台的监管服务区域、工作职责和监管服务要求,报直属海事局核定。
第十五条VTS中心应根据VTS区域实际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值班运转模式和安排值班人员。
VTS中心应至少实行“五班三运转”的值班模式。
VTS区域内船舶交通流量较大、通航环境较复杂的VTS中心应至少实行“六班三(四)运转”的值班模式。
第十六条VTS中心应建立信息广播制度,并在规定时间和频道(频率)上播发航行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VTS中心月度和年度工作评估制度,系统评估VTS运行管理工作,及时查找VTS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VTS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发生在VTS区域内的事故险情,应按照中国海事局颁布的《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要求及时开展VTS运行管理评估,科学评估事故发生与VTS运行管理的相互关系,查找VTS运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VTS中心每年应组织召开一次有用户参加的座谈会,通报VTS有关运行管理和服务情况,广泛征求用户对VTS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意见,并根据用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VTS中心应规范值班记录台帐,确保VTS值班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VTS区域相互衔接的VTS中心之间,应建立区域化管理的运转模式,统一执法尺度、工作程序与服务标准,实现区域内信息和资源共享,减轻船舶和VTS值班人员负担。
第二十一条VTS中心应建立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恶劣天气海况和关键环节的监管服务程序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VTS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VTS中心应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文明执法示范岗”、“党员先锋岗”等文明窗口和品牌创建活动,培育VTS文化,推进责任型海事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对外窗口形象。
第二十三条VTS中心应注重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与使用,应借助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并充分发挥VTS系统作用,更好地把握辖区船舶交通流量和流态,科学分析安全监管重点,提高海事监管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VTS系统计划性停机维护保养、因极端气象或其它原因造成临时停机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和VTS中心应在停机前(时)和恢复后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并按规定及时上报;VTS系统非正常停机的,应立即报中国海事局总值班室。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VTS值班岗位是海事系统内的特殊工作岗位,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为VTS中心各岗位配备足额、合格的人员。
直属海事局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休假疗养等方面对VTS值班岗位人员予以倾斜和支持;VTS中心所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切实落实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VTS中心应按以下标准配备值班人员:
(一)每工作班次应设值班主任1名;
(二)值班员连续值守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配备4个以下工作台的,每个工作班次应至少配备1名信息员;配备4个及以上工作台的,每个工作班次应至少配备2名信息员,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增加信息员数量。
第二十七条VTS值班主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累计2年以上VTS值班员资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资历)及累计1年以上VTS值班员资历;
(二)经过值班主任适任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主任证书,并已注册登记;
(三)经过值班主任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VTS值班主任证书上有相应签注。
第二十八条VTS值班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
(二)经过值班员适任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员证书,并已注册登记;
(三)经过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VTS值班员证书上有相应签注;
(四)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英语会话能力。
第二十九条VTS信息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
(二)担任VTS值班员1年以上;
(三)熟悉掌握VTS相关设备的操作;
(四)具有较强的公文写作等文字处理能力和英语应用能力。
第三十条VTS值班主任职责:
(一)负责本班次内VTS运行管理和相关业务处理,以及海事系统内外的协调联系;
(二)监督VTS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执行;
(三)核准进出港船舶航行计划;
(四)按照职责分工,处置水上应急事项;
(五)值班主任可替代履行值班员职责;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VTS值班员的职责:
(一)接收船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信息服务和助航服务,实施船舶交通组织,实现船舶动态监管,维护通航秩序;
(二)执行VTS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值班员可替代履行信息员职责;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条VTS信息员的职责为:
(一)负责VTS中心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统计、归档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进出港船舶航行计划的编制和(或)审查;
(三)负责VTS中心各类报表、公文等文字处理工作;
(四)信息员可替代履行值班员职责;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条VTS中心应实施值班人员(含值班主任、值班员、信息员)分级晋升管理制度,分为高级值班员、一级值班员、二级值班员、三级值班员和助理值班员5个级别。
在VTS值班岗位累计工作满7年的,期间未发生有监管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值班人员,可确定为高级值班员;高级值班员占值班人员总人数的比例不高于15%。
在VTS值班岗位累计工作满5年的,期间未发生有监管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值班人员,可确定为一级值班员;一级值班员占值班人员总人数的比例不高于35%。
在VTS值班岗位累计工作满3年的,期间未发生有监管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值班人员,可确定为二级值班员。
在VTS值班岗位累计工作满1年的,期间未发生有监管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值班人员,可确定为三级值班员。
在VTS值班岗位累计工作不满1年的,可确定为助理值班员;
具有甲类(或乙类)水上资历人员,在VTS值班岗位累计工作满1年,期间未发生有监管责任水上交通事故的,可根据其水上资历的情况确定为一级值班员或二级值班员。
由海事综合执法岗位进入VTS人员,其海事综合执法岗位累计工作时间可计算为VTS值班岗位工作时间;在VTS值班岗位工作满1年,期间未发生有监管责任水上交通事故的,可参照上述原则直接确定其级别。
第三十四条调离VTS值班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从事VTS值班工作或VTS值班人员调换到其他VTS中心工作,需在新任职的VTS中心经岗位见习培训合格并在证书上签注后,方可正式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保证VTS值班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和各种法定假日休假的权利。
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休或补贴。
第三十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开展以理论基础知识和模拟实操技能为主的竞赛活动,以提高VTS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三十七条VTS值班人员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岗位见习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适任培训包括值班员培训和值班主任培训。
由中国海事局或经中国海事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制订适任培训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参加VTS值班员或VTS值班主任培训的人员考核合格后,由中国海事局签发VTS值班员证书或VTS值班主任证书。
VTS值班员证书和VTS值班主任证书由中国海事局或其授权机构统一制作。
第四十条岗位见习培训包括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和值班主任岗位见习培训,由各VTS中心所在海事管理机构或VTS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VTS值班员、值班主任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见习培训,岗位见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岗位见习培训由VTS中心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岗位见习培训实行带班制度。
带班员应为值班主任或二级以上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期满后,带班员应对见习人员提出见习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实施单位应制订岗位见习培训计划并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计划至少应包括设备操作、通信协调、熟悉辖区通航环境、跟班实习、英语会话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VTS值班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满3年时,如继续从事同一岗位工作,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知识更新培训由中国海事局或经中国海事局授权的机构制订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参加岗位见习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的人员考核合格后,由实施机构在VTS值班员证书或VTS值班主任证书上予以签注。
第四十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有计划地定期安排VTS值班人员随船实习或外派上船锻炼,使值班人员熟练掌握本辖区通航环境和不同种类船舶航行与操纵特点,获得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四十五条VTS系统运行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分自查考核、抽查考核、交叉考核和复核四种。
各直属海事局应成立考核小组,每年年底前或次年初对本单位所属VIS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考核。
中国海事局根据各局自查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可组织中国海事局考核小组(以下简称部考核小组)对全国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或组织直属海事局之间的交叉检查。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VTS系统,经整改三个月后可申请中国海事局组织复核,复核工作由部考核小组进行。
第四十六条抽查考核成员由中国海事局职能部门和系统内相关专家组成,抽查对象由中国海事局根据自查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对全国VTS系统抽查率不低于50%。
交叉考核的牵头单位和检查单位由中国海事局确定。
第四十七条VTS系统运行管理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和文件要求情况;
(二)运行机制与队伍建设;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日常监管与服务情况;
(五)系统功能发挥及运行效果;
(六)综合评价。
第四十八条VTS系统运行管理考核情况用计分方式评定,前条所述六项内容总分为100分,具体计分标准见《VTS系统运行管理考核评分表》。
第四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
六项分值≥90分;良好:
六项分值≥75分;合格:
六项分值≥60分;不合格:
六项分值<60分。
第五十条中国海事局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对在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VTS系统,中国海事局针对考核情况发出《定期整改通知书》,其主管单位应按照《定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其VTS系统加强运行质量管理,制定整改措施,拟定改进方案和计划,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五十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对VTS日常考核的细则,并及时对所属VTS中心运行管理情况及其人员实施考核。
第七章奖惩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VTS奖励和激励机制,对在工作中创新管理和在值班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奖励。
第五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海事局应予以表彰:
(一)创新管理思维,被中国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推广应用的;
(二)开展课题研究或技术革新,其科研、创新成果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成效的;
(三)在值班过程中,有效处置,成功避免重大、特大事故险情发生或挽回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受到省部级领导以上表扬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走在系统前列的;
(五)其它需要表彰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表彰条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中相关条款,向所在直属海事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直属海事局向中国海事局申报。
第五十六条中国海事局在收到直属海事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提交的材料组织内部评审和现场核查。
符合表彰条件的,中国海事局书面通报表扬,并授予相关荣誉证书或称号。
相关单位可据此对VTS中心和个人实施物质、精神奖励。
第五十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奖励实施细则,鼓励实施“一事一奖”制度。
第五十八条VTS中心或VTS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停职反省、降低级别、吊销VTS值班员或值班主任证书等处分。
情节严重的,一律待岗。
(一)发生有监管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恶劣影响的;
(二)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意识差,被行政相对人举报查实或严重损害海事形象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的;
(五)其它违反有关规定应该追究的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管理和服务的区域。
第六十条各直属海事局应按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各省市地方海事局设立的VTS系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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