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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信访工作制度
幼儿园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幼儿园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园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四条园长或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园委会一班人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六条园办公室负责信箱日常管理和信函的收转工作。
开园通知书应含有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标准、幼儿园联系电话等内容。
新生入园时,园财务室应将收费许可证予以公示。
第七条幼儿园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园长,其他园领导一职双岗,对其所主管的工作负责。
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项信访事宜的调查、取证和草拟处理意见;园办公室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幼儿园交办的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八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幼儿园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信访人对幼儿园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园领导提出:
(一)对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幼儿园教职工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幼儿园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幼儿园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幼儿园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受理
第十四条幼儿园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凡本园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园负责受理;不属于本职责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章办理
第十八条幼儿园信访工作程序:
接访→登记备案→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根据批示修改、完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案卷归档。
凡信访信件或当事人当面反映的问题,一般应当在3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条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园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把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被检举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天内请求原办理人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园领导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园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我园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由幼儿园结合年终考核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我园改革、发展、稳定卓有贡献的,由幼儿园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回信回访工作制度
1.对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的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性答复,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
2.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3.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回信回访,回信要言简意明。
4.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要记录在案。
信访保密工作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宜公开的材料,不能随意泄露、扩散。
2.严格分级负责制,属于幼儿园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问题,就在幼儿园内部负责解决。
3.不得将检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的个人。
4.不扩散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情况向信访者或信访反映人泄露。
5.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上级组织和领导同志对处理信访问题的指示,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簿、报告、统计资料等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外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因不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作风不正、侵害家长及周边单位和其他群众利益造成上访的;对上述人员反映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面导致上述人员上访的;对属于本园职责范围办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处理或答复而没有及时处理或答得的;对上级交办和幼儿园转发的信访问题推托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情况的;以及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任人,由幼儿园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2.对越级上访多,群众反映强烈,对幼儿园、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相关责任人,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3.对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对待和及时有效处理的,造成幼儿园工作目标考核降等或降级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在年终干部考核中不能评优,并取消幼儿园年终奖励。
非常时期日报告制度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某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信访事项。
这类信访事项的线索及有关情况的信息为重大、紧急信访信息。
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时掌握辖区动态,科学决策,迅速化解和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接访工作制度
1.对来电来访者要做到热情、礼貌,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有任何轻视、忽视来访者的言行。
2.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记录,不得自行取舍。
3.接访时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问题,不许愿,更不得信口开河。
4.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做好冷静疏通工作,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声声慢/声声慢·寻寻觅觅
[宋]李清照
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
乍暖还寒时候,最难将息。
三杯两盏淡酒,怎敌他、晚来风急!
雁过也,正伤心,却是旧时相识。
满地黄花堆积,憔悴损,如今有谁堪摘?
守著窗儿,独自怎生得黑!
梧桐更兼细雨,到黄昏、点点滴滴。
这次第,怎一个愁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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