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种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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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种规章制度
十六种规章制度
富源县墨红镇阿令德煤矿二号井
二00九年
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奖惩制度
五、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六、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七、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九、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十、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十一、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十二、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一十三、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十四、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一十五、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一十六、火工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了加大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严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及煤矿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并应及时修订;
(2)责任体系要与煤矿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3)要根据煤矿的管理层的设置、职能机构、岗位的实际情况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4)要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保障落实;
(5)同时建立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责任制的真正落实。
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分管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技术、机运、通风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各工种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之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煤矿每星期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2、矿级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安全办公会议的主持人。
第一责任人不在家时,由在家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
3、安全办公会议的内容是:
传达学习上级安全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总结安全工作经验,分析安全动态。
布置安全工作任务,研究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和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务必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不得缺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要向会议主持人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方可请假。
5、根据安全办公会议内容,必要时要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办公会议必须有专人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必要时写出安全办公会议纪要,下发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制定安全目标
煤矿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然后各队班组必须根据矿方总体目标制定年、季、月安全目标。
安全目标的内容包括:
1、安全效果指标:
即工伤指标和非伤亡事故指标;
2、安全工程指标:
即工程技术指标、教育工程指标、管理工程指标。
3、安全效益指标。
(二)建立组织体系
1、成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组长,其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2、建立组织体系,形成自上而下纵管到底,横管到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网络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网络。
(三)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1、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
2、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坚持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原则,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罚办法。
4、制定实现安全目标的管理措施。
(四)组织评定安全效果
班组实行安全生产班评估,队每月组织一次评定,矿每半年组织一次评定,年底进行总结评定。
评定的主要内容是:
目标执行情况,哪些好、哪些差、好在哪、差在哪,总结经验教训,奖优罚劣;同时制定措施,组织新的循环。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实行安全生产滚动奖励制度。
为了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对主要生产作业队组实行安全生产季度滚动奖励,具体奖罚实施细则由矿委会制定。
(二)员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煤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改革发明或推广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三)抓“三违”奖励制度。
抓“三违”,反事故,是煤矿搞好安全生产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手段之一。
为了鼓励煤矿员工与“三违”人员作斗争,打击违章歪风,保证安全生产,将“三违”罚款列入专帐,用于安全奖励。
(四)煤矿各队组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并超额完成年度生产任务和各项经济指标,煤矿将组织年度总结评比,表彰奖励安全先进个人、优胜队组。
(五)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详见阿令德煤矿二号井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刘平华(矿长)任组长,邬喜魁(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胡正坤(总工程师),王晓兵(生产副矿长),石央民(机运副矿长)、李细毛(采煤区长),谭仿荣(掘进区长),邹华龙(通风队长)、晏加兴(通风队长助理)等八人组成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整改资金落实,设备材料等后勤保障,上下级衔接协调工作。
副组长:
为隐患排查及治理实施工作的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排查及治理方案,人事安排,施工组织等。
二、隐患分类
(一)事故隐患系指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所存在的隐患。
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为两类:
1、重大安全隐患,为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所指隐患;2、一般隐患,除重大隐患外的其他隐患。
(二)按治理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
难度大,由矿组织解决的,如煤层自燃、电器火灾、突水、突泥、盲巷瓦斯达到3%(报告救护队处理)等隐患。
B级:
难度较大,由作业队组限时解决的,报告后由矿决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的。
包括瓦斯喷出异常,有透水、煤层发水预兆,较大面积冒顶预兆,盲巷瓦斯超限小于3%等需研究判明并制定方案治理的隐患。
C级:
由作业队现场立即解决的,隐患情况认定简单,容易处理的一般隐患。
。
(三)按隐患性质分类: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三、隐患排查登记
(一)建立定期及日常性的隐患排查制度
1、日常性的隐患排查:
由当天当班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各作业队组在各自巡查及作业范围进行隐患排查。
2、每星期一次的定期排查:
由矿长负责组织矿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隐患排查组,对矿井的各系统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
(二)隐患登记
1、隐患登记归口安监科,由邹华龙同志负责隐患登记并分类汇总上报。
2、无论日常及定期排查,所有隐患全部登记上表,按“五定”原则处理。
四、隐患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中所列隐患按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分类,属B、C级的,填写隐患整改登记表,内容包括:
下达整改指令的单位,负责人姓名;整改项目内容及质量、时间要求;整改单位及整改单位负责人;验收意见及验收人签字、时间等。
(二)属A级的,此类隐患专门登记,待处理完毕后再结案。
(三)属工程量大,工期较长,整改资金超过1万元的隐患,列为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处理,制定工程方案及资金概(预)算,明确工期、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由矿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四)隐患整改资金1万元以下的在生产费用中列支,1万元以上的在安全及维简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煤矿业主解决。
(五)事故隐患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具体组织进行整改,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落实,按“五定”原则处理,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好的,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六)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确认其责任者。
(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星期一小结,每月一总结,并上报分局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察”,“预防为主,监管结合,以监促管,管中有监”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按业务责任范围,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督促。
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2)煤矿每月由安全监督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重点检查节假日、早晚班和要害岗位安全情况。
(3)煤矿每月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4)煤矿每季由矿长亲自布置组织对全矿至少进行一次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
(5)检查内容:
查上级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落实情况;查“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各种安全活动开展情况;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抓“三违”、查隐患等,每次检查必须记录齐全,并督促班组进行隐患整改。
(6)检查中,对抓获的“三违”人员,按“三违”处罚条例兑现;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隐患程度由班组限期整改,并复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处理,坚决做到“三不生产”;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责任人,煤矿将严肃处理。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总则
第1条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第3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第4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
第6条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第7条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安全副矿长:
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检查员:
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
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第8条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
第9条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车间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第10条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新工人分配到车间、班组,入井前,车间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11条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第12条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13条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14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
政策法规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教育与培训实施
第15条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17条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按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第18条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
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
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19条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20条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附则
第21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消灭矿井重大隐患,努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投入
1、安全生产基本投入的范围
(1)矿井防排水设施、设备、配件、工具的购置和备用。
(2)矿井运输设施、设备、配件、工具的购置和备用。
(3)矿井各类生产设施、设备、配件、工具的购置和备用。
(4)矿井生产巷道的维护与返修。
(5)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6)安全技术方面小改小革。
(7)各类安全活动经费。
2、安全生产基本投入的要求
(1)必须保证排水、运输和各类生产设备设施的完善可告,配件与工具必须按要求购置,并有达到要求数量的备用。
(2)矿井生产巷道的高度、宽度及支护质量必须达到技术要求。
(3)职工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必须按照培训计划、要求达到规定的时间和质量,不得应付了事。
(4)从资金上支持和保证各类小改革。
(5)适时展开好安全活动。
(二)安全技措资金的投入
1、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范围。
(1)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工程,维修项目。
(2)煤矿安全技术装备、矿井瓦斯、煤尘综合治理,矿山救护装备和矿井消防灭火装备及配件的更新与维修。
(3)矿井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水害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综合治理。
(4)矿井的主要整改项目。
2、安全技措资金的来源和审批
(1)在煤矿专用资金内按年度计划列支。
(2)安全技措资金必须单列专账、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技措资金由调度室审查后,报矿长批准方可使用。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煤矿长远和中期发展规划:
由煤矿矿长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副矿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会审,矿长批准后贯彻执行。
2、水平、采区技术改造的设计,重要保安煤柱的留设等重要单项工程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设计,由分管副矿长签字审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3、煤矿重点工程及列入煤矿专项资金计划内的各类单项工程的施工设计,由矿长审查批准。
4、煤矿年、季、月生产建设计划和防灾计划的图纸由煤矿技术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绘制,矿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会审,报矿长审批。
5、矿安全技改工程计划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相关人员设计编制,分管领导签字,矿长批准。
6、机电设备大修、矿井检修计划,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生产部门编制,矿领导审查,由煤矿总工程师、机电、安全副矿长签字,矿长批准。
7、一般施工设计,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由矿技术部门有关人员编制,主管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签字审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1、煤矿必须依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范煤矿安全质量工作。
2、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每旬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每次检查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3、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总工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安全、通风、机电、运输等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组成。
4、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分管的专业质量标准化建设负责。
年终考评结果与各部门工资收入及先进评比直接挂钩。
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设备、器材的检查目的是为了保证设备、器材的正常运行使用,提早觉察故障隐患,防止设备、器材不能有效处理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2、主要安全设备和器材应根据设备、器材管理部门制定的检查项目、内容、时间和顺序对其进行检查。
3、对日常用的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每班进行检查校对,对检漏继电器、电闭锁装置、监测监控系统等要坚持定期检查、日常维护维修,以保证正常运行。
4、对绞车的防卷装置、捞车器等应每班进行检查维护。
5、煤矿的输配电系统,应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6、检查维修大的安全设备要求停产时,在停产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气和停机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7、检查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
二、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由持有放炮员资格证的专人使有。
2、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放炮。
3、工作面的雷管、炸药要用专用的箱盒配锁放置,严禁随意摆放。
4、井下放炮禁止使用非防爆或防爆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放炮器和其它电源放炮(指刀闸、鸡爪子、插销、矿灯、电器开关等)。
5、放炮器由放炮员妥善保管、悬挂在干燥地点,不得与爆炸材料放在一起,放炮器手把或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其他任何人不得动用。
6、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橡胶线或聚氯乙稀线,放炮母线的长度规定:
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0m,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0m,石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150m,放炮前,放炮母线接头要除锈扭结,并要悬挂好,要避开电缆、钢轨、钢管、开关、钢丝绳等导电物体,严禁使用裸线放炮。
7、装填炸药、炮泥,必须使用木质的圆形长棍,其长度以炮眼深度而定,回采工作面用,其长度为1m;煤巷掘进用,其长度为1.5m;石巷掘进用,其长度为2m;直径均为25mm。
严禁用金属制品装填炮眼。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一、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
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
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
对掘进巷道贯通要把好七关,作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防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
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5、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7、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沟、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8、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
9、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
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10、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二、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
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必须打密闭,挂上警示牌。
密闭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三、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
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2)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3)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4)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5)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四、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1、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1)预防明火。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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