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办法(管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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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办法(管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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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廉洁、高效完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申请程序:
根据高新区招商引资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区城建房管环保局拟定准备开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投资概算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项目立项及招标方式核准 :
区城建局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直接以业主身份(或由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全资国有投资公司作业主)准备相关资料及文件报请科技城管委会(或区经发局)立项及招标方式核准。
第四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确定:
根据立项批复及核准的招投标方式,属灾后重建项目的工程,按川府发[2008]21号文第6条之规定(按国家正规收费标准优惠50%以上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指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区城建局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不属灾后重建项目的工程,根据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比选,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的确定:
根据区党工委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待施工图审查完毕进入报建程序,同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市级财评中心(或区财评中心)评审。
第六条确定施工单位的确定:
根据立项批复及核准的招投标方式,由区城建局及区监察局共同设定招标条件,在四川日报网上发布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施工工期以及付款方式等,由区城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商定),在四川建设网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经发改委评审专家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并在建设网上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确定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区城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审定施工合同,并报请管委会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第七条合同签订:
待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区城建局、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审定施工合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会签投资工程审批表),合同的签订必须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为基础,中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体现,在合同履行中必须兑现。
第八条施工管理:
(一)中标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符。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分包。
(二)所有在建项目,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可研审批部门审批。
发生重大技术、设计变更的,业主单位应当组织技术、经济专家组进行论证,由专家组提出论证意见,并将专家意见报区管委会审签确定。
项目变更部分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的,其增加部分也按照原中标下浮比例结算。
对因设计漏项引起项目增加造价的,要在签订设计合同时明确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未经批准的项目变更在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时不予认可。
增加的造价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三)在建工程设计变更基本程序:
对因原设计考虑不周,或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的,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先由施工单位填写政府投资工程设计、施工变更审批表,报监理及业主审核、认可,再由业主报区财评中心评审、经发局、监察局会审(必要时,请各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后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签后,由业主单位书面通知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方能开始变更并进入决算。
第九条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内容及工程量。
若在项目建设中,(如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确实存在增加工程量的,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业主及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勘察,形成书面材料经区审计和财评单位核实、认可的程序办理。
逾期补签或未报审计核实认可的无效。
(一)进场前的水平抄测记录须由监理人员、业主代表签字认可,若抄测记录与设计时原地貌变化较大(如土方量相差1000立方以上的),还应有业主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二)单项经济技术签证,一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直接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由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由业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后报管委会审定。
(三)为了便于相关单位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变化情况,所有变更在变更前均应填报政府投资工程设计、施工变更审批表。
条十条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管理,治理商业贿赂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城建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点是工程建设,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杜绝个别领导或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中谋取私利;在工程发包中,杜绝利用手中的发包权,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或者强迫中标企业签定不平等条约,私下索取贿赂;在工程分包中,杜绝分包企业为了拿到分包工程,向总承包企业行贿;在材料设备采购中,杜绝供应商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业主负责人行贿或者给予回扣,获取材料设备定购或者高价销售;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杜绝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贿赂,获得变更设计以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项目预决算中,杜绝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负责人行贿,以虚设项目、重复计算等手段骗取工程款。
(二)加大督查力度,实施责任追究
建立由区经发、城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稽查会签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稽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全程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审计、咨询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从二O一O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城建局、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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