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与防突管理制度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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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与防突管理制度资料汇编
第一部分
“一通三防”及防突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及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一、采区设计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计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部、通防、安质、供电等部门及有关人员贯彻采区设计,对编制规程,措施提出具体的“一通三防”及防突要求。
三、“一通三防”及防突工程项目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否则,不得移交生产,通防部和安质部负责严格把关。
四、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防治粉尘技措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人,定资金,定标准,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五、坚持以风定产原则。
通防部每月20号编制下月配风计划及通风能力核定报总工程师批准,并认真落实。
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严禁串入其他掘进工作面;岩巷回风串入其他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串联通风措施;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控制,防止误揭煤层及无制定、采取安全措施过断层。
所有地点禁止无风或微风作业。
六、通风设施施工质量必须达到一级标准。
一组永久风门必须连锁。
主要进回风道之间设置两道反向风门。
七、“一通三防”及防突各类报表、台帐、记录、图板、牌板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填报规范、及时。
工作面风量必须符合《配风计划》要求。
风量分配必须合理,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
八、强化瓦斯地质管理研究工作。
(一)生产技术部、通防部必须加强对瓦斯地质的研究。
1、生产技术部及时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防部做到及时填绘煤层的瓦斯地质图(1:
5000)、采区瓦斯地质图(1:
2000)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1:
1000),图中标明地质构造、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和地质资料等。
2、通防部根据瓦斯地质图及时预测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情况和突出危险性,制定相应的防治突出措施。
(二)对石门揭穿煤层和巷道中过断层,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施工前探钻孔,以准确控制层位,探明煤层赋存情况。
(三)在煤层顶底板中施工岩巷,若距离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5m,生产技术部必须安排每隔30m打一探钻验证层位,防止误穿煤层。
(四)生产技术部根据现有资料整理分析,按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地质预报(原则上每30米下发一次,遇到地质构造要根据其情况及时下发)并报送相关部门和领导,地质预报必须内容充实、图文并茂,对地质构造的预测要有针对性。
(五)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瓦斯地质分析会,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生产技术部认真准备材料,对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情况进行总结,预测掘进工作面地质构造状况,对突出危险性进行分析,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
(六)生产技术部对地质构造的预测要准确、及时。
1、地质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地质变化情况,对落差大于2m的构造准确及时预测。
2、经常和施工单位联系,掌握有关地质信息,采用钻探和物探相结合的技术,达到精确预报地质构造,了解构造情况,及时分析总结。
3、运用先进探测技术和已掌握的技术、资料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判断地质构造,同时,要不断地在实践中总结修正。
(七)瓦斯检查员、安监员以及生产单位班组长对地质构造要敏感,顶、底板、煤层发生变化,要立即停产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现场鉴定。
经有关部门确定后施工单位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八)钻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钻孔设计参数施工钻孔,通防部、安质部、生产技术部、集控中心要对打钻质量、打钻深度进行有效的监督,随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发现突出预兆时,应立即停电撤人并及时汇报,并在钻孔终孔报告单上描述。
(九)通防队瓦斯检查员发现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及监测工发现采掘工作面和回风流局部瓦斯浓度达到《规程》规定时,协同施工单位跟班干部,立即停电撤人,并立即向集控中心和相关领导汇报,查清原因并进行处理后,才准人工恢复送电,否则,不准送电。
(十)过地质构造异常带,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大面积片帮、冒顶导致瓦斯超限和突出事故的发生。
(十一)大力开展“一通三防”及防突技术创新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十二)每月召开一次通防技术例会,总结上一个月的工作,布置下一个月的任务。
二、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包括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主要巷道按设计做到位后方可回采。
(三)井下所有采区必须设计有专用回风巷。
所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及安装回收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所有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防突风门必须实现双向联锁。
(五)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构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区进、回风之间要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
永久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撞坏通风设施。
防突反向风门必须设置在掘进工作面进风侧的合理位置,尽可能增大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距工作面的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且防突反向风门严禁设置调节风窗,严禁跨皮带构筑防突反向风门。
(六)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
开拓掘进巷道开口地点能够避免串联通风的,严禁串联通风。
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风严禁串入其它采掘工作面或硐室;岩巷回风串入其它采掘工作面时必须编制串联通风措施。
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中央水泵房等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七)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组织生产,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通防部每月末要对下一月进行通风能力核算,核算结果上报生产技术部、总工程师和总经理。
矿井月产量不准超过全矿核定生产能力的10%,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严禁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八)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03条和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配风细则》进行。
(九)所有进回风巷道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风速的要求,且其有效通风断面要保持满足通风需要。
(十)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矿井投产后通防部应准确、真实上报通风月报数据,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络图,并按季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十一)通防队负责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矿井各总回风巷道每10天要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集控中心及通防部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十二)设计巷道的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十三)新采区、新采面的设计,必须设计通风设施位置、规格、并保证该位置处巷道条件满足通风设施构筑的规定及使用要求。
(十四)通风设施区域划分管理
通风设施区域管理的采掘、机电、通防等各单位对施工区域内的通风设施有责任安排人员看管。
具体区域划分如下:
1、与采煤工作面相关的回风侧和机巷设备道通风设施由采煤施工单位负责看管。
2、与掘进工作面相关的通风设施由掘进施工单位负责看管。
3、各峒室的通风设施由各峒室的管理单位负责看管。
4、主、副井口、回风井口和采区上、下山的通风设施由机电一队负责看管。
5、井下其他地点的通风设施由通防队负责管理。
6、采面在扩切眼、安装、回收期间施工地点的通风设施由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看管,采区车场主要风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看管。
7、若同一地点有多家单位施工的通风设施由先进入的施工单位负责看管或由通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看管单位。
(十五)通风设施管理要求
1、通风设施构筑严格按上级标准执行。
各单位落实人员管理好通风设施,及时将风门等通风设施相关情况报通防调度,并将风门负责人员名单报通防部备案。
2、任何单位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由于过设备或回收工字钢等,需要打开、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打报告,经通风部门审批,总工程师同意,并做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的准备工作后,方可进行。
3、通风设施损坏后,通风设施损坏责任单位或通风设施看管单位应立即向集控中心和通防部如实汇报通风设施损坏情况。
4、通防队接到通风设施损坏汇报后应进行及时抢修。
5、通防队用于抢修通风设施的工资和材料消耗费用由通防队以书面形式上报通防部、企管部和集控中心,并向通风设施损坏责任单位进行索赔。
6、永久风门安装完善风门开关传感器,开关传感器由风门看管单位负责看管,监测队负责维护,对风门开关传感器监控到的同时敞开风门不关的责任单位,通风部门及时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7、井下所有密闭的检查、维护及密闭前文明生产由通防队负责,密闭前必须保证巷道状况良好。
8、井下盲巷及盲巷口栅栏由通防队维护,并建立专门的盲巷管理台账。
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编制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风机吊挂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严格按瓦斯涌出量和巷道风速等确定,保证风量满足冲淡排除瓦斯、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按照通风部门批准的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及吊挂,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试运转,保证其性能、参数等符合选型设计要求。
(二)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且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风机处的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并且满足局部通风机至回风口距离巷道内的风速符合《规程》要求,以免发生循环风。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双风机(风机型号应一致)、双电源、自动分风和自动倒台,供电实现“三专两闭锁”。
井下所有的局部通风机都必须装设开、停传感器。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本安风机有消音装置的除外),井下使用的风筒必须有“MA”安全标志,阻燃抗静电符合有关规定,2×30KW风机必须安设铁质分风器,风机后500m风筒必须使用强力风筒。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
走向小于1000米的巷道禁止作边切眼和中切眼。
(四)局部通风机的“三专”由矿系统运行部负责,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由施工单位负责,“瓦斯电闭锁”由系统运行部和通防部门负责。
掘进工作面投产,移装局部通风机必须执行验收移交制度,由安质部负责组织机电、生产、通防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局部通风机投运前共同验收,合格后交付施工单位使用管理,否则不准开工作业。
使用过程中凡发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监测断电装置、自动倒台、消音器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五)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注明巷道名称、局部通风机型号、吸入风量、供给风量、末端风量、风筒长度、看管单位和看管人等内容。
(六)突出管理区域的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构筑至少两道防突风门,通过每一道风门墙体的风筒都必须设置逆流装置,铁风筒铁板厚度3-5mm,逆止阀铁板厚度不少于5mm。
(七)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看管,做到每班设有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处和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必须设置有直通集控中心的电话。
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每查一遍瓦斯必须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转、看管和有无循环风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掘进工作面在瓦斯检查员接班时,必须同看风机人员一起对备用风机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发现风机不能倒台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以保证副风机的完好状态。
发现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时必须立即撤出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集控中心和通防调度。
除瓦斯检查员和看风机人员以及专业人员试验风机自动倒台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试倒台后,看风机人员必须作好纪录,有问题时要立即向集控中心和通防调度汇报。
每次风机倒台后运行时间不小于30min。
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或单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现场跟班干部和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并由看风机人员向集控中心和通防调度汇报,安质部都要作为重大隐患组织追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组织排放。
(八)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施工单位负责风筒的吊挂、调整、破口的粘补,通防部门负责质量的监督检查,风筒必须逢环必挂、吊挂平直、双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所需风量,做到无瓦斯超限和积聚,巷道风速符合《规程》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
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风筒无挂破、摩擦、挤压和脱节等现象,为延接风筒创造良好条件。
每班应指派人员及时延接风筒,保证风筒末端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且保证迎头无瓦斯积聚,及时吹散炮烟为准。
(九)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皱褶处不大于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风筒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十)严禁在回采工作面内装设局部通风机。
(十一)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前后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十二)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临时停工不得停风,长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风时,必须先切断停风区内的一切导电体(如水管、轨道、电缆等)并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并设点检查。
四、瓦斯管理制度
一、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监测装置,且CH4和CO浓度都不得超过0.5%。
二、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瓦斯浓度达到1%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三、采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四、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放炮。
五、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六、绞车窝、硐室要采取通风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七、加强栅栏管理。
栅栏必须坚固,网格不大于200mm×200mm见方,栅栏外要悬挂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除通风、救护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进入栅栏。
通风、救护检查人员进入栅栏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和氧气情况,边检查气体边前进。
八、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
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九、掘进工作面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行时,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和瓦检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生产单位要派人在三岔口全负压风流中看守,严禁人员入内。
十、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十一、严格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台帐,要从巷道布置、技术管理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盲巷产生。
掘进工作面中途确需停风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停工报告。
临时停工区域,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集控中心汇报。
停工巷道内CH4或CO2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需长期停风的巷道按此方法予以封闭。
封闭前,必须撤除或断开盲巷内电气设备电源、电缆、风水管道及铁道等。
十二、打开密闭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打开密闭,进入巷内检查瓦斯,清理通道,实现正常通风后,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方可入内。
十三、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十四、建立、健全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十五、井下所有突出炮掘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集控中心汇报,并由集控中心向变电所配电工下令对放炮区域实施断电,断电后变电所配电工向集控中心汇报,再由集控中心向放炮员下令进行放炮。
炮后半小时由瓦检员、放炮员、迎头班组长同时到迎头验炮、检查瓦斯,无异常情况且瓦斯浓度小于0.8%时,方可向集控中心汇报,恢复送电工作。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不论是因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掘进工作面贯通老巷、停风区或启封盲巷和采空区等,造成瓦斯超限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排放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坐阵指挥排放工作。
(二)排放巷道的乏风流经路线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直接进入回风流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由通防部副部长、队长现场指挥、排放。
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1.5%由通防部值班人员在集控中心指挥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
(三)掘进巷道瓦斯积聚、贯通老巷或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并坐阵指挥,通风副总现场指挥排放工作、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四)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3、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4、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5、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质、生产技术、系统运行、集控中心、通防等部门共同审批,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责任落实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五)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前瓦斯浓度不超过1.5%,混合后不超过1%。
排放前要在回风口设置瓦斯便携仪和派电工检查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
掘进巷道刚开口,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严格控制在0.5%以下。
(六)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全部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加闭锁(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
(七)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警戒。
(八)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与盲巷口之间加装控制三通或解开风筒错口控制进风量,也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
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排放方法应在措施中制订。
(九)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
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任何地点瓦斯排放前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排放过程中及结束后也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1、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防部门要在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质、集控中心和通防等部门和有关领导汇报。
2、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3、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十二)瓦斯排放由矿通防部负责作好记录,并与排放措施一并保存备案。
排放后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巷道中片帮、高冒以及电器设备附近瓦斯浓度均符合《规程》规定,并在排放措施上签字后方可认为排放工作结束。
排放结果由井下指挥汇报给井上指挥,同时瓦斯检查员向集控中心和通防调度汇报。
六、瓦斯检查员检查制度
(一)由矿长负责按《规程》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合同规定自配瓦检员的工程队除外)。
采煤工作面和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突出危险综采工作面配备2名,一名负责跟机,一名巡检),分别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和回风、采掘工作面范围内及《规程》规定的其他地点的高顶、局部等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检查。
(二)瓦斯检查员要按总工程师批准的检查地点进行检查,其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正在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突出危险工作面为六次)。
2、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采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及回风流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头和回风流各检查一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3、对可能积聚或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内电气设备处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但最少每班不得少于一次。
4、对瓦斯检查员出勤不足、造成不能实现盯岗、缺少检查次数由对应的通防队长和项目部负责。
(三)每一检查地点都必须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风流温度,突出管理区域的每个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设置两块牌板,一块设在采面上出口30m内,内容为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和上隅角检查数据,另一块设在距回风巷外口20m范围内,其内容为工作面回风巷的检查数据。
2、掘进工作面在距迎头30m范围内设置一块牌板,其内容为工作面和回风流的检查数据。
3、硐室检查牌板设在值班人员及司机处,无人硐室设在调节风窗处,临时停风的巷道设在栅栏处。
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同时显示两个班的数据和本班应填上的数据、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
(四)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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