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窗机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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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窗机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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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工程概况
2、专业工程特点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擦窗机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上海浦东世纪大道SN1地块(浦东金融广场)项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以东、商城路以北、南泉北路以西、世纪大道以南。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48万平方米。
地上区域:
T1塔楼地上40层,建筑面积为87786m2;T2塔楼和T3塔楼地上21层,建筑面积为47000m2;商业中心建筑面积120307m2。
本工程T1、T2、T3塔楼屋面擦窗机各一台,商业楼屋面擦窗机两台。
二、专业工程特点
随着现代城市建筑的日益发展,作为一个城市、企业的象征的高层、综合性建筑的外饰面大多采用高级美观的装饰材料。
为了使建筑物永保青春,减缓由于自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城市建筑的老化过程,其外墙的定期安全检修、维护、清洗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安全、实用、高效的外墙面清洗维护系统---擦窗机已经成为高档物业管理的一个必备设备。
维护---可以承载两名工作人员对建筑物外饰面进行检查和维护。
清洁---可以承载两名工作人员定期对建筑物外饰面进行保洁、维修,可以使建筑物的外观保持整洁并风貌常新。
应急---在火灾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垂直运送被困人员。
运输---可以垂直吊运一些电梯无法运送的物品和设备。
三、监理依据:
3.1《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程》(JGJ150-2008)
3.2《擦窗机》(GB19154-2003)
3.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3.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3.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8本工程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及施工图纸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擦窗机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所检项目进行检验,根据本规程以书面形式对擦窗机安装上程质量的检验结果做出确认;
4.1.1擦窗机基础交接检验,擦窗机安装前,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擦窗机设备机座基础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对擦窗机安装条件做出确认
4.1.2总承包单位施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安装单位资质报审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以及工程动工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安装施工。
4.1.3擦窗机主机、构配件和材料等进场物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安装施工。
4.1.4擦窗机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擦窗机安装前应进行擦窗机基础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2)擦窗机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如擦窗机承重梁、轨道基础埋件、轨道支架焊接等),应在工程隐蔽前进行检验,并应记录,合格后方可继续安装;
3)擦窗机设备安装前,尚应对设备基础位置、混凝土强度、标高、几何尺寸、预留孔、预埋件及与结构
4)焊接的重要部位进行预检,并按规程附录J进行检验和记录;
5)擦窗机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由专业检测单位或监理单位按规程附录K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安装单位按规程附录I。
进行竣工验收;擦窗机安装前应按规程附录F进行擦窗机基础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6)擦窗机设备安装中的隐蔽工程(如擦窗机承重梁、轨道基础埋件、轨道支架焊接等),应在工程隐蔽前
7)进行检验,并应按规程附录H记录,合格后方可继续安装;
8)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4.2擦窗机进场验收
4.2.1擦窗机进场的随机文件应包括:
1)擦窗机施工安装图;
2)产品出厂合格证;
3)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4)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5)产品电气原理图、符号说明;
6)产品安全操作规程;
7)产品装箱单
4.2.2擦窗机的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4.3擦窗机基础检验
4.3.1擦窗机基础预埋件或钢结构及布置必须符合擦窗机基础布置图的要求。
4.3.2擦窗机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程附录F的规定。
4.3.3当擦窗机安装在屋面、女儿墙或其他建筑结构上时,屋面、女儿墙或其他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擦窗机及其附件的重量和工作载荷
4.3.4擦窗机电源插座的型号、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擦窗机基础布置图的要求。
4.4轨道
4.4.1轨道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水平轨道在任意6m长度内,其表面标高差不应大于10mm;
2)在最大荷载作用下,轨道两个支撑点之间的挠度不应大于其跨距的1/250;
3)轨道接缝处的接口上下错位和左右错位不应大于2mm;
4)海报轨道长度不应大于12m,在轨道6—18m处应设置伸缩缝,伸缩缝的宽度不应大于3mm;
5)当轨道焊接口不在预埋钢板上时,在焊接口的下部必须焊加强垫板,垫板厚度不应小于轨道腹板的
6)厚度;
7)焊缝表面不得有夹渣、气孔、裂纹等缺陷;
8)轨道接口的上表面和翼缘应磨平,切u应平整美观;
9)轨道表面应做防锈、防腐处理;
10)在轨道的起点和终点应设置限位挡块;
11)转弯轨道轨面圆弧应平整,不得有凸起、损伤、裂纹现象;
12)轨道道岔和转盘应能灵活扳动,定位应准确可靠,在转向点和分岔点处应设置定位装置
4.4.2屋面土水平及倾斜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道直线段轨距的偏差不应大于轨距的1/150;曲线段的轨道应保证擦窗机正常运行;
2)同一横截面处二根轨道的表面高差不应大于轨距的1/400。
4.4.3屋面上立式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道轨距的偏差不应大于轨距的1/150;
2)在最大荷载作用下,轨道两个支撑点之间的挠度不应大于其跨距的1/250。
4.4.4屋顶单悬水平轨道的中心线在任意6m长度内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第4节:
预埋件及基础锚栓
4.4.5预埋件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埋件的坐标及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的要求;
2)预埋件基础的底板边缘与墙壁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0mm;
3)预埋件螺栓及基础底板的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4.4.6基础锚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栓的中心至墓础或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锚栓公称直径(d)的7倍,底端至基础底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倍锚栓公称直径,且不得小于30mm;相邻两根锚栓的中心距离不得小于10倍锚栓公称直径;
2)装设锚栓的钻孔不得与基础或构件中的钢筋、预埋管和电缆等埋设物相碰;不得采用预留孔;
3)锚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10mPa;
4)在基础混凝土有裂缝的部位不得使用锚栓;
5)锚栓钻孔的直径和深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5插杆装置
4.5.1插杆结构件不得有变形、开焊、裂纹和破损现象。
4.5.2插杆与基座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在移位或拆卸时,插杆不得倒向女儿墙外侧。
4.5.3插杆与插座间应安装定位装置,插杆在悬挂工作状态时不得转动。
4.5.4插杆应有足够高度。
4.5.5对于吊船不收回楼顶的插杆装置,当插杆悬臂超过1500mm时,应设置用以收放钢丝绳的外伸支承装置。
4.6台车、滑梯和爬轨器
4.6.1对于非封闭轨道的台车、滑梯或爬轨器应设置可靠的行程限位开关。
4.6.2台车、滑梯或爬轨器必须在吊船位于最高设计位置或有关保护装置和互锁装置在设定的位置上时方能运行。
4.6.3在使用台车、滑梯或爬轨器前,应对后备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后备保护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6.4台车、滑梯应设有定位装置,在吊船处于停放位置时,台车或滑梯应能被可靠固定。
4.6.5台车内的平衡配重物应可靠固定。
4.6.6台车抗倾覆系数不应小于2。
4.6.7当依靠楼顶固定装置保证台车、滑梯或爬轨器的稳定性时,固定装置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的弯曲和变形。
4.6.8带升降机构的台车或滑梯,应保证其各运动部什能灵活运动,台车、滑梯或臂架的升降应平稳,不得出现跳跃式升降现象和卡阻现象。
4.6.9对于带升降机构的台车、滑梯,应检查其升降机构的上下限位装置,上下限位装置应能正常动作。
4.6.10对于靠钢丝绳或链传动实现升降运动的台车、滑梯,其系统应设置可靠的后备保护装置。
由单根钢丝绳或链条传动的绳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由双根绳链传动的绳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
对于靠齿轮和齿条实现升降运动的台车、滑梯,应设置防止台车、滑梯或臂架自重引起下滑的制动保护装置。
对
于靠液压系统实现升降运动的台车、滑梯,应设置防止台车、滑梯或臂架自重引起下滑或因管路破裂、泄漏而导致下坠的装置。
4.6.11应保证台车与吊船间的通信设备能正常使用。
4.6.12台车的罩壳应封闭,安装应牢固可靠。
4.6.13台车、滑梯和爬轨器在额定荷载下,应能平稳运行并可靠制动,结构在工作时不得有明显扭曲、变形,部件不得有开焊、裂纹、破损现象。
4.7吊臂
4.7.1在使用伸缩变幅的吊臂或仰俯变幅的吊臂前,应对其伸缩限位装置或上下限位装置进行检查,其限位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7.2对于靠钢丝绳或链传动实现变幅运动的吊臂,其系统应设置可靠的后备保护装置。
由单根钢丝绳或
链条传动的绳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由双根绳链传动的绳链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
对于靠齿轮、齿条或丝杠实现变幅运动的吊臂,应设置防止臂架自重引起下滑的制动保护装置。
对于靠液压系统实现变幅
运动的吊臂,应设置防止因臂架自重引起下滑或因管路破裂、泄漏而导致下坠的装置。
4.7.3当台车上装有变幅双吊臂时,两个臂架的运动应保持同步。
4.8卷扬式起升机构
4.8.1在停电或电源故障时,手动升降机构应能正常工作。
4.8.2在使用吊船前,应检查其上下限位保护装置,上下限位保护装置动作必须准确可靠。
4.8.3卷扬式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制动器或后备制动器应能制动悬吊总载荷的1.25倍;
2)主制动器应为常闭式,在停电或紧急状态下,应能手动打开制动器。
后备制动器(或超速保护装置)必须独立于主制动器,在主制动器失效时应能使吊船在1m的距离内可靠停住。
4.8.4对于多层缠绕的卷筒,在吊船处于最高位置时,卷筒两端侧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其超出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4.8.5钢丝绳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应易于检查。
在吊船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安全圈数不应少于3圈;在保留3圈的状态下,固定装置应能承受不小于1.25倍钢丝绳的额定拉力。
4.8.6卷扬机构必须设置钢丝绳的防松装置,当钢丝绳发生松弛、乱绳、断绳时,卷筒应能立即自动停止转动。
4.8.7滑轮上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最外缘的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1/5。
4.8.8排绳机构应能使钢丝绳安全无障碍地通过,使钢丝绳整齐地缠绕在卷筒上。
在采用链轮链条传动时,应能调节链条的张紧度。
4.8.9制动器应便于检修和调整,其制动动作应准确可靠。
4.8.10卷筒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应转动灵活。
4.8.11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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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窗机 安装 工程 监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