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五项禁令等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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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五项禁令等法律法规
中央政法委“五项禁令“等法律法规
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最高检“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
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
(1994年12月21日)
(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绝对禁止对控告、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中国公安部“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
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2000年2月29日
(一)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二、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三、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四、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五、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六、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高检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羁押室,讯问一般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6)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停职,后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
“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9]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1月8日
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第四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第五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六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进行检查。
一经核实,需要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政工部门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考核等次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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