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社会监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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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社会监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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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社会监督制度
医院社会监督制度
医院社会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制度
一、公开监督、投诉电话,设立患者意见箱、院长联系
箱,专人负责,定期开启,作好记录,及时处理。
二、定期、不定期向门诊、住院、出院患者发放征求
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
三、定期召开患者、陪伴座谈会,听取对医院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
四、面向社会聘请行风评议员,加强与行风评议员联系
和沟通,定期召开行风评议员座谈会,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医院实施下列公开制度:
1.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编号、职称
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2.公开投诉电话,包括接待部门和医院行风纪律;
3.公开主要收费项目和药品价格,设立患者费用查询点;
出院患者实行预审清单签字制和费用清单,门诊患者出具药品清单;
4.公开专家门诊姓名、职称、科别、时间及挂号费标准;
5.公开重大检查项目、时间和手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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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
紧围绕医院工作总目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健全医德医风监督、考核、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以患者为中心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预防和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诚信、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医德医风查房内容及考核标准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八条行业
纪律以及省卫生厅医务人员五不准的规定,根据医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医德医风查房内容和考核标准(百分制)。
(一)服务行为、仪表仪容:
(20分)
1.病区工作人员着装规范,佩证服务,举止稳重,仪表端
庄。
(10分)
2.文明用语,态度和蔼可亲,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
(10分)
(二)劳动纪律:
(10分)
1.准时到岗,不脱岗、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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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5分)
(三)便民设施齐备完好。
(5分)
(四)投诉机制:
(15分)
1.查阅病区投诉、公休座谈会记录本,记录准确完善。
(5分)
2.对于投诉、意见处理回复及时,患者满意度高。
(10
分)
(五)问卷调查统计结果。
(50分)
(六)一票否决内容:
有收受患者红包、收受回
扣举报,经查实,考核不得分。
三、查房安排
1.每月对全院各科室(各病区)进行一次医德医风查房。
2.按照医院医德医风领导机构职能,由综合办工作人员
和支部书记组成医德医风查房考核小组,每月分组进行查房。
四、医德医风查房小组职责
1.每月月末之前,各考核小组将整理好的医德医风查房
登记表、问卷统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综合办,由综合办将汇总情况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交运营部,纳入当月科室绩效考核。
2.对医德医风查房期间发现的问题。
由考核小组牵头,
协调各职能部门、按职能核实、敦促相关科室改正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
3.实施医德医风查房制度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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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德医风查房制度和考核内容。
使医德医风建设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步发展。
4.医德医风查房人员由综合办、团委、支部书记等职能
部门干部组成。
5.查房区域按照医院查房分组划分,为保证考评公正客
观,各组查房区域每季度依次轮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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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职代会的性质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现医
院民主管理和明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尊重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凝聚职工智慧和力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
第二条职代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的医疗方针政策,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职代会自觉接受医院党委的领导,支持和尊重
院长依法行使职权;院长应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
医院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职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
医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评议监督权。
监督和定期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和
行政职能部门中层干部,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第七条讨论通过权。
讨论通过医院制定的职业道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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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奖金与分配原则、聘任(用)方案、工作考核办法,医疗缺陷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讨论决定权。
讨论通过并作出有关职工生活福
利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知情同意权。
凡是医院管理和经营情况以及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向全院职工公开。
第十条职代会教育、动员职工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其决策权和指挥权。
及时交换意见,如意见不统一时,按院长的觉得执行。
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第三章职代会的代表
第十一条代表的广泛性。
凡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均有
职代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以工会小组为单位选举产生职代会代表,代表的比例占全院在职职工总数额的15%左右。
第十二条代表中医护(医技)人员占代表总数的60%;
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20%;其他人员占20%。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可特邀有关人员列席大会,职代会
代表实行常任制,5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应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四条职代会代表的权利: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职代会上有参加讨论发表意见的权利。
有检查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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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
第十五条职代会代表的义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医疗方针和政
策。
加强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学习国家的时事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学习医院管理知识、规章制度等。
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水平。
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觉执行职代会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代会开会期间应由推选的主席团来主持
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医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及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职代会每5年改选一次。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表决时必须是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或遇重大事项,经院长、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提出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职代会设立提案、经费审查组,处理职代会
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职代会与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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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医院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下列工
作:
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负责主持职代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征集、审理
提案。
处理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申诉。
检查和
落实大会决议和提案执行情况。
负责职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职代会代表的素质。
完成职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医院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
施。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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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实用于医院内所有科(部)室和班
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
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四条按照法律规定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
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以上职工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五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医院职工的分布状况,
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
推选团(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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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医院职工代表人数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七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
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女职工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八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院内工作调动,其代表
资格任然有效,与医院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
代表缺额由原选区及时补选。
撤换或补选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
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
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
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三)遵守医院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
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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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一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
方案、财务报告和院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
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医院
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
相抵触。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
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医院主要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
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职代会前一周,医院和工会应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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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
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
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
要问题,由院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院工会委员会使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医院按照
规定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工会和职工可
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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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情节严重的,院工会及职工有权向有关部
门和上级工会申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
施。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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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职工
互助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互助保险工作是一项提高广大职工抵御疾病能力
的服务性工作,最能体现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利益的基本职责,为切实办好职工互助保险,认真贯彻上级工会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精神,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实现职工保险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订医院职工互助保险管理制度。
一、作好宣传工作,向职工讲清互助保险事业的目的、
意义及作用,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互助保险管理工作。
二、每年集中办理职工投保,详细做好参保职工登记、
统计,财务派出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并提供现金收取凭证。
三、收齐职工投保金后,需向工会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
情况,参保人数、总金额、新入会人数等情况要在全院工会小组会议上进行公布。
四、安排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及时将职工投保金送至市总
工会事业部,坚决防止并杜绝挪用职工保险金。
五、积极为职工办理保险理赔工作,对职工报销情况进
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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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值班制度
一、院级领导实行轮流值班,日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院长值班作为院总值班的二线班。
要随时确保与一
线院总值班人员的通讯联系畅通。
三、指导院总值班人员组织指挥完成医疗、行政和其他
临时性任务,解决院总值班人员无法解决的问题。
四、亲自组织、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救,亲
自组织、指挥医院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立即向正院长报告,经请示正院长后,向市医院管理局及其它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
五、参与当日医院行政夜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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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现场督导办公制度
一、院领导主持或参加医疗护理、行风优质服务、院感
卫生,设备管理、总务后勤、财务物价查房,检查指导临床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科室规范化建设,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
二、院长夜查房:
不定期进行检查,由院领导牵头,职
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深入全院各科室督促检查工作,严格医院质量管理。
三、行风和优质服务督查:
每月一次,院职能部门负责
人及支部书记参加,检查医德医风、优质服务实施情况。
严肃处理违规者,严格劳动纪律管理。
四、业务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参加科室晨间交班、业务查
房、科研及新业务的研发等,促进专科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强化重点专科建设。
五、院领导应参加院务委员会活动及职工代表大会等,
研究医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科学、客观的决策,促进医院全面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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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决议督办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决议是医院行政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医院最
高行政决策,必须得以及时而有效地执行。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决议督办工作。
三、每次院长办公会后,综合办公室先将决议内容口头通知
承办部门或科室,随即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院长办公会纪要》下发,同时对重大决议和需要及时完成的重要决议附上《院长办公会决议督办单》,明确承办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和执行完成时限。
四、在院长办公会决议承办科室执行完成时限期满后,由综
合办公室及时督查执行完成情况,并在督办单上记录。
如发现未及时完成,或完成不好的,要立即指出,并再次明确完成或完善时限,同时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汇报,之后,再次进行督查。
五、综合办公室定期汇总院长办公会决议执行情况,向院
长及院长办公会报告,并在职能部门协调会上通报。
六、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人事科工作制度
人事科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的人事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履行如下职责:
1.掌握熟悉全院职工的政治思想情况及业务、政策水平,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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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政策,做好全院职工的考核考察工作、奖惩工作,以及向院党委和院领导提供职工任免使用的初步意见。
2.根据医院编制和进入计划,负责接收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部队转业干部,对新进人员进行岗前教育。
3.做好本院人才预测及人员的结构比例,负责职工的调入、调出工作。
4.负责全院的人事统计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办理职工的退休、辞聘等工作事宜。
6.按照国家有关工资、福利政策规定,负责调整工资、新职工转正定级、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工作。
7.根据国家规定,做好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等工作,严守保密制度。
8.按照国家和医院规定,办理全院职工的请销假手续,做好职工考勤管理工作。
9.做好编外招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10.协助医务科、护理部等有关科室,管好职工在职读书、进修、短期培训等工作。
11.承办院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
《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医院社会监督制度
(20XX年2月27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和正常的医疗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化建设,提高职工思想、业务素质,发扬敬业奉献精神,恪守质量第一、病人第一的办院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提供优质服务。
依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要求,作为医院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
本着积极倡导弘扬正气,教育为主,抵制歪风,遵循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视同仁,查处逗硬,奖惩兑现。
第三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本《条例》,并作为各科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参考。
第四条:
《条例》的解释与实施由医院行业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凡与本《条例》相悖的规定,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章奖励
奖励范围:
各科室、班组及个人。
奖励方式:
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物质奖励,成绩突出者与晋升聘任职称挂钩。
第五条:
在医院组织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中,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事迹突出,效益显著,无严重违纪、无严重差错及事故,问卷调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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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5%以上的科室,年终评比设科室、班组、个人优质服务奖。
第六条:
对临床医疗成绩突出,有效地救治危重病人,很好完成上级指定性医疗任务,社会反映好的科室、班组和医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
科技奖,参照院字(94)018号文《关于加强科研工作管理的规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获得局级以上机构,所授予的先进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支部给予奖励。
第十条:
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勇于揭露行业不正之风,举报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安全防范意识强,保护集体财产,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
凡反映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者,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3月奖金。
情节严重或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理,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收受红包或贵重礼品,如无法拒绝,须在一周内通过科室领导退还本人或上交医院,超过一周,除如数退还红包外,并按红包金额的2-4倍罚款,取消晋升高一级职称资格一年;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或趁人之危、敲诈勒索,发现一次除如数退还钱物外,并按索要金额的5-6倍罚款,科室待聘6-12个月,取消晋升高一级职称资格两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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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会诊、手术、挂牌等对外业余服务,除追回个人所得外,并扣发当事人3-6个月奖金。
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医院慨不负责,一切由个人负担。
第十五条:
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住院,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6-12月奖金,并处500-1000元罚款,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待聘、党纪、政纪、除名处分。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多收,乱收医疗费用。
发现以上情况,扣发科室负责人2个月奖金,按多收金额对科室处以5倍以上罚款。
医务人员不得以私人关系少收或不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费用。
发
现一例,按全额追补当事人缴费,并处以2倍以上罚款。
除医院指定的财务部门外,任何科室、个人不得收取病人现金。
如
有违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有关责任人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下岗待聘,直至开除。
第十七条:
开人情假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1-2月奖金。
发现出具假诊断书,假证明扣发当事人2-3月奖金。
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发现一次,除如数交回费用外,扣发当事人3-6月奖金。
第十八条:
未经医院主管部门批准,各科室和个人不得销售(代售)药品、化学试剂、试药、卫生材料等;不准私自用试药对外服务,不准私自延长、扩大科研用药的时间范围;不得私自收取宣传费、回扣费、佣金等。
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3-6月奖金,并没收全部收入,同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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