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服务的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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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服务的讲义
关于社区服务讲义
一、社区服务工作
1.社区服务的概念
我国城市社区服务是指依靠政府、社区居委会和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广大成员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
它具有地域性、公益性、便民性、群众性等多重特征。
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一定的活动空间,直接针对社区居民的需要和问题提供服务。
社区服务是一种互助合作、互益共建的社会行动。
它不能单纯地依赖政府或某个组织,而要充分挖掘社区的自身资源,达成广泛的关注和积极的参与,从而形成一种主动的、双向的和互益性的参与分享机制。
社区服务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出现的一种服务事业。
社区服务名称是20世纪80年代起才在国内得到广泛使用。
1987年,国家民政部首次明确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
社区服务的构成要素有:
各种社区服务组织、社区服务资源;社区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社区服务的最终成果。
现阶段发展社区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开展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面向社区单位开展后勤保障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
2.社区服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主要内容,维护和增进社区最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区成员的全面进步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坚持社区服务网络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方向,整合政府、社会和社区资源,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覆盖社区全体居民的新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和多种经办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社会效益较好、地区发展比较均衡的社区服务体系。
3.社区服务的主要特征
社区服务具有地域性、公益性、群众性、互助性、综合性。
其中公益性是它的本质特点。
4.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1)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要求。
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服务中的骨干作用是加快发展社区服务的重要保证。
(2)社区居委会开展的社区服务主要包括:
①组织动员本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方便及时地解决居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困难;②倡导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赠,创办扶贫救助实体,对社区低保人员和困难群体实行生活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并加强管理;③积极引导社区居民为社区困难群体提供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或制度;④管理、利用好现有的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生活照料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教、文化、体育、卫生、法律等各项活动;⑤整合社区资源,通过共驻共建和互惠互利的方式,开展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和老城区物业服务;⑥引进市场机制,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⑦协助政府做好其他服务工作,尤其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再就业服务、老龄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残疾人服务等项社区服务工作。
(3)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公益性社区服务,享受相关的国家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规定执行;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社区服务项目所用水、电、气实行民用价格收缴。
工作必需的房屋和办公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完成社区服务工作必需的经费,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由相应的政府机关或其职能部门提供。
(4)社区居委会自主兴办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必须坚持非营利的原则,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同时,要结合市场服务,调整服务结构,重点发展贴近居民需求的生活服务项目;对与市场结合紧密的服务项目,可适当引进市场经营管理机制或引进企业联合经营。
减免税费、基金的额度根据社区居委会投入比例确定。
(5)社区居委会有责任指导、支持、监督本社区居民和相关组织依法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尤其要指导、支持、监督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二、社区建设的基本概念
1.社区一词的内涵
在我国,对社区概念的理解则呈现出“表述不同,实质相近”的特点。
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对中国的社区作了如下定义:
社区是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
2.社区的主要特征
社区的概念既然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那么它必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社区是社会的缩影
由于社区是社会成员的生活基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活动是在本社区内进行的,他们以家庭为单位消费各种生活资料,解决最基本的社会生活需求,以此建立了多种社会人际关系,通过社区,共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
因此,社区不仅包括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口,而且包括由这些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不仅包括人们的经济生活,而且包括政治、文化生活;不仅包括一定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血缘、地缘等其他社会关系;不仅包括一定的地域,而且包括人们赖以进行社会活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总之,社会有机体的最基本的内容全部包括在社区的定义之中,因此,它是一个社会实体。
(2)社区是聚落的承载体
聚落是指各种形式的人类居住场所。
它不仅是简单的房屋建筑的集合体,而且是与居住地相关的生产、生活设施和劳动用地的集合物。
聚落是人类改造环境的产物。
聚落作为人类活动的中心,既是人们居住、生活、休息和进行社交活动的处所,又是人类进行生产劳动的场所。
所以我国的聚落形势有村落、集镇、县城和城市等,它们都是社区的承载体。
正是这些承载体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类型结构的社区。
(3)社区是多功能的集合体
从组织学的角度说,社区与目标和功能单一化的社会组织不同,它的功能是多重的。
就我国城市社区的状况而言,社区具有以下几个功能:
一是协管功能。
社区是类行政组织,具有对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功能。
社区组织是党和政府连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社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协助政府做好基层社会的工作,维护社区的治安、调节民间纠纷、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基层社会的稳定。
二是民主自治功能。
社区是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之有效的载体。
所谓的民主自治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的人民群众的依法自治,社区是承接政府剥离出来的社会事务的载体,是推进“政企、政社、政事”分离,实现“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动力。
三是监督功能。
社区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要场所,居民作为某一社区的正式成员,在本社区范围内享有参与社区管理、选举人民代表、选举社区工作者的权利。
社区自治组织是代表群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组织机构。
社区是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载体。
四是文化功能。
我国的基层社区担负着发展教育事业、组织开展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功能。
五是场域功能。
为人们求学求知,发明创造,成家立业,结亲访友等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提供着机会和舞台。
(4)社区是可持续发展的
确切地说,自从有了农业,形成了村落,就有了社区。
社区最早形成的形式是农村。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农村社区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城市社区。
城市社区在几千年的演变过程中,其内部结构、社会性质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说,这些变化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的发展。
进入现代化社会以后,社区的发展仍然是随着社会的现代化程度、随着先进生产力的进步而步人良性的运行阶段,所以说,社区是可持续发展的。
3.社区的构成要素
综述以上社区的四大特征,我们不难理解。
既然社区是一个具有多功能的社会实体,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要场所,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聚落的承载体,所以,构成社区的要素也是多方面的。
(1)一定的地域。
社区是地域性社会,社区具有一定的边界。
脱离一定地域的社区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地域要素是社区概念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它是社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决定社区变迁的重要条件。
社区的地域要素为居民提供了生产和生活的空间及所需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
社区的地域面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同时,社区的地域要素影响着社区的发展速度。
它首先表现为地理位置对社区的影响。
其次,地质、地形也严重影响着社区的发展,这是城市和社区发展的固体。
(2)一定的人群。
社区的人口是具有稳定的社会交往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
社区人口的文化构成反映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和科学文化水平,它是衡量社区人口素质的重要标志。
社区人群的形式是多样的,其中家庭、邻里是最基本的社区群体。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一种社会群体,这个群体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邻里是以居住地为纽带形成的一种社会群体。
这个群体具有两个特点:
首先是一个地域性单位。
就是说,每一个邻里都有一个特定的地域,形成了邻里间各个家庭在同一地域上的靠近,居住区位的接近是形成邻里的基本条件。
其次它是一个非正式群体,因为邻里没有永久、固定的成员,迁出与迁入是邻里的一个特点。
邻里之间的活动是自发的,在这些活动中起领导作用的往往是一些经验丰富、组织能力极强、威望极高的群体成员,他们没有明确的职务,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所以邻里群体对成员也没有规范化的约束。
邻里是基层社区组织的自然基础和中间环节,,若干个邻里就构成了一个社区组织,因此邻里和社区组织有着内在的联系。
发展邻里关系是社区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
(3)一定的组织机构。
社区的组织管理机构有的是属于党的组织,有的是属于政权组织,有的是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
这些组织大都承担着基层社会的管理职能,他们在动员社区成员参加社区建设、根据社区成员的共同愿望和社区发展的需要支配社区公共资源和财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党和政府政策的贯彻执行者,是社区成员意见的转达者,是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基础条件。
(4)一定的认同感。
所谓的认同感,是指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也就是社区居民对自己所处社区在感情和心理上产生的一种认同感。
人们在特定的社区里,过着长期的共同生活,从而会产生一种认同的心理,即“我是某一个地方的人”的观念。
尤其是在传统社会里,这种“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故乡人”的乡土观念就更为显著。
甚至人们还会逐步形成其他某些共同的意识,包括共同的荣辱感、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伦理观念,以及某些共同的习俗。
因此,认同感也是衡量一个社区的重要标准。
上述四个方面是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
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现代城市的兴起,使得社区在结构上显得纷繁复杂,在类型上显出千姿百态,在地域上变得大小不一。
所以,社区的要素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社区的完整程度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但是,无论怎样,这些基本要素是社区所必须具有的。
5.我国城市社区的界定
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展社区建设以来,城市社区究竟界定在哪里,一直是社区发展中探讨和实践不断总结的问题,在社区建设的初始阶段,人们往往把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未调整)的辖区视为中国城市的社区,、近十几年社区实践的探索证明这种划分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
众所周知,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为减轻市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负担,便于把街道居民组织起来,首先建立了居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并且设立了市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当时规定10万人以上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政府,如确实需要,亦可设街道办事处;而5万人以下的不设区的市政府,则一般不能设立街道办事处。
从此我国城市普遍建立了街道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始发点是巩固政权,在其设置之初并不具有一级政权的性质,它只是政府与居委会联络的中间枢纽,起上传下达的作用。
但是,建国50年的历史,使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任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虽不具有一级财政,称不上一级政府,却担负着一级政府的责任,履行着一级政府的任务,市、区两级政府工作的执行层面全部在街道办事处,所以,在街道办事处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它的职能是准政府职能。
因此,把中国的社区等同与街道办事处,或者把中国的社区界定在街道办事处,是不符合社区自治原则的,是不科学的。
讲过了街道办事处,我们来看一看未调整前的居委会。
中国城市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同期成立。
它的初始阶段是为了把城市居民组织起来,共同建设新中国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巩固新生政权。
从那时候起,居委会虽然在法律的定性上为群众自治性组织,但它已经蒙上了极强的承接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色彩。
中国城市社区应界定为:
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的地域,并冠名社区。
6.社区的多元类型
(1)按主要功能划分社区类型
尽管社区是其成员多种活动的综合体,并且具有多重功能,但在这些活动和功能中,有的居于主导地位,从而使得该社区在整个社会的分工合作格局中扮演着某种特殊的角色,发挥着某些特殊的功能。
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社区内占主导地位的活动或社区发挥的主要功能,把社区划分为经济社区、政治社区、文化社区、军事社区等等类型。
其中,所谓经济社区是指绝大多数社区劳动力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主要表现为经济共同体的一类社区。
这类社区在我国城乡占有较大比重。
如果再按生产经营活动的种类对经济社区进行划分,还可细分为工业社区(以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社区)、种植业社区(以从事种植业生产为主的社区)、林业社区(以从事林业生产为主的社区)、牧业社区(以从事牧业生产为主的社区)、渔业社区(以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社区)、商业服务业社区(以从事商业服务业为主的社区),等等。
政治社区主要是指全国和省、市、县等行政区域的管理机关所在地,例如首都、省会、县城等等,它们分别是全国或一定区域的政治中心。
另外,也可以把城市中各类党政机构的聚居区看作是一个局部性的政治社区。
文化社区主要是指教育、科研、文化艺术单位比较集中的社区,例如日本的筑波科学城和我国北京的中关村,等等。
军事社区是以军事活动和军事设施为主体的社区,例如较大规模的军营、军事基地等等。
(2)按规模大小划分社区类型
社区规模主要表现为人口数量的多少,地域面积的大小等等,而往往又把人口数量作为最重要的测量指标。
据此,我们可以把社区划分为巨型社区、大型社区、中型社区、小型社区和社区,等等。
(3)按形成方式划分社区类型
现实中的社区,有的是自然形成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扩展而形成的,具有自然的社区边界,常常以河流、湖泊、空地、山林等等为标志。
我们可以把这一类社区看作是自然性社区。
其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农村中的自然村。
这种自然村是社区居民世代繁衍、共同生活的结果,他们往往对本社区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4)按综合标准划分社区类型
上述分类只是着重于社区某一方面的特征,虽然具有一定意义,但又往往难以满足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最基本需要。
如果使用多元综合标准对社区进行分类会更有意义,也更能贴近社区概念的原本涵义。
因为社区本来就是具有多重本质属性和多方面显著特征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对这样的共同体使用多元综合标准进行分类,主要是指同时按照经济结构、人口密度、规模大小、组织特征、文化模式等等标准进行分类,其结果是将社区划分为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两大类型。
这两大类型的划分比较深刻而且全面地反映出了社区之间的本质性差异,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上述几种分类,因而是一种最基本、最主要的分类。
就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我国农村的情况来看,农村社区的主要形态有以下三种:
①村落。
农村社区的最基本单元。
②集镇。
集镇是比普通村庄高一层次的社会实体,是人口聚居规模稍大,并有一定的工商服务设施和集市的农村社区。
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那些规模较小、农村特点比较明显的建制镇。
③集镇区。
所谓集镇区是指以集镇为中心,连同周围的若干小村庄及散居的农家共同组成的一个农村社区。
它是当代某些发达国家农村社区的主要形态,也是我国农村社区的形态之一。
三、社区建设工作的原则
1.以人为本 服务居民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是社区建设的首要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以人为本的战略是在经济增长战略的教训后提出的。
以人为本,是社区建设的根本目标决定的。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改善生活环境和质量,提高人的文明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宗旨的要求。
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发展,既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我们党的事业所在,也正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和内容。
2.资源共享 共驻共建
总之,社区资源共享、共驻共建,需要党和政府、社区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
3.权责统一 管理有序
因地制宜,是由我国城市情况的千差万别决定的。
我国有660多个城市,800个市辖区,几万个街道,近十万个社区。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仅城市之间有差异,就是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内的不同社区,其情况也是不同的。
循序渐进,是由事物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
这里既有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也有人们对客观事物认知的规律。
因地制宜要求人们在社区建设过程中,一要随时掌握本地情况的变化,做到情况熟悉,二是社区建设工作指导思想上要一切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
对外地的经验和做法要加以消化和吸收,只能借鉴,而不能照抄照搬。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因地制宜,并不是说各地可以随便搞,没有统一的规范和要求。
无论你那里的具体情况多么特殊,但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都要不折不扣地坚决贯彻执行。
循序渐进,要求在社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社区建设的规律工作,不应急躁冒进,超越阶段。
当然,对社区建设规律的认识也需要有个过程,不是一下子认识到的。
在社区建设的初期,有个一边干,一边摸索规律的过程,但这不是说,不按规律,而是在干的过程中,要做有心人,要有意识地寻找规律。
社区居委会
1.社区居委会的性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宪法》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
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使它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
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群众组织的区别是:
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等,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它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却明显不同。
社区居委会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区别是:
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的功能
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相类似的居民自治,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但是,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有自己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它的功能上。
概括来说,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功能:
(1)协助功能
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而属于政权体系外的组织。
居委会的协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协助政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贫困救助等工作。
(2)自治功能
(3)协调功能
(4)治保功能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居委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其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早在1952年,由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80年又重新公布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这个功能使居委会成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重要的组织力量。
3.社区居委会的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办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通常是指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社区居委会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群众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
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居民小组是社区居委会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要通过居民小组去落实。
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共同构成了城市群众自治组织系统,各工作委员会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机构,必须对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小组是联系居民的最基层单位,应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反映居民的要求。
4.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i匕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依法协助政府对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区治安、人民调解、社区卫生、计划生育、物业管理、社区环境等工作进行管理;
(3)研究商议本社区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社区内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研究决定并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项,开展共驻共建,开发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
(4)负责对社工专干的聘用和考核。
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工作制度,明确社工专干岗位职责和竞聘上岗、考核、评议等程序;
(5)及时掌握和了解居民需求,向政府转达社情民意,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6)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务服务工作在社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5.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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