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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这次培训班的安排,有机会和大家共同学习依法行政的相关知识感到很荣兴,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
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
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
下面我就围绕依法行政我们共同学习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我国依法行政经历的发展历程
我国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步提出的。
其中,有顺途,也有坎坷,有成绩也有失误,但总体上看,进展很大。
建国之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较大发展。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自1957年开始,特别是文革十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依法行政无从谈起。
为避免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段重要讲话为我国依法行政的提出作了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准备,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也逐步确立起来。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
“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
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
“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第一次将依法行政提到了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基础的高度。
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
1997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提出:
“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
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自此,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我国得到普遍认同,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开始得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已成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此,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发布,是国务院贯彻执行宪法的重大举措,充分表明国务院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全国人民和全体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高度共识。
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县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后,政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总的来看,可以概括为:
“四个一”,(一个增强、一个提高、一个完善、一个改进)和四个转变。
一、“四个一”
一个增强,就是依法行政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现在,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都能注意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制发规范性文件,都进行法律审核,从而保证了决策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县上除领导干部带头组织学习外,还普遍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上都进行了上岗前的轮训,同时,每年都制定培训计划,对科级干部和公务员进行法制培训。
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明显增强。
决策合法、执法守法、依法办事已逐步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
一个提高,就是依法行政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
目前,我县已建立了重要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依法决策制度和程序规范。
特别是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县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还通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演示等活动,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杜绝和纠正了过去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一个完善,就是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有了明显完善
我县普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县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部门与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和执法人员层层签订了执法责任书。
建立了奖优罚劣机制,完善了执法程序、错案和过错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到位率;落实了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进一步调整了执法的利益机制;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改变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乱执法、执法乱的状况,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一个改进,就是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有了明显改进
我县普遍推行执法公示制度,针对行政审批、管理、检查、收费、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期限、承办机构和人员、办理结果和理由、救济途径和渠道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公示,对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建立公开、公正的监督环境产生了积极作用。
同时,还通过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驻地企业给政府各执法部门“打分”等方式,积极开展执法效能监察和执法服务活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改善了执法服务环境。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实现四个转变
1、实现政府权力从无限向有限的转变,走出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也不应管的怪圈,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抓好社会秩序整顿、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素质教育提高等投资环境的营造上来;
2、实现政府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走出“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怪圈,努力做到政府责任与公民权利的双重回归;
3、实现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走出行政权力居高临下、行政机关“官”、“管”浓重的怪圈,把主要精力放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
4、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的转变,走出行政责任弱化或“空白”的怪圈,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放到规范政府行为上来。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和关键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
要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了解法治政府的内涵。
简单的说,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
关于法治,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就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是形成了共识。
这些原则包括:
1、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
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
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
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
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
7、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则变更过快,公民便难以学习和遵守。
8、政府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下。
9、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没有权威,法律便没有权威。
10、司法公正,这种公正不仅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公平,还要求拥有司法资源的公平。
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
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区别。
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
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
依法行政是指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业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它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办事权限合法;二是办事程序合法。
对于这个概念,应该包含以下特征:
1、合法性
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任何一项决策、路线、方针、政策和为实现这些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行动或活动,都必须规范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范围之中,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
例如,随着城市化的要求,不少地方都在搞城市改造,涉及不少城市拆迁问题,无论是协议拆迁,无论是强制拆迁都必须依法拆迁。
事实上有些地方是违法拆迁、强行拆迁,这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违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
注意这里有“强制拆迁”和“强行拆迁”两个概念,一字之差则有合法与违法之分。
“强制拆迁”是对那些符合拆迁规定拒不拆迁,而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迁的行为。
而“强行拆迁”则是由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而对被拆迁户实施的一种暴力性拆迁行为,这是违法的,这就不是依法行政。
2、普遍性
也就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都必须是合法的。
从国家建设的征地、工程的招标、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城市建设的拆迁、政府采购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都必须依法,没有例外。
3、科学性
或者叫统一性、相对性。
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某项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中,不但要求人民群众要依法执行、依法实施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且首先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合法;二是如何依法贯彻落实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
4、目的性
也就是说依法行政的目的必须是明确的,必须是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富裕幸福的。
否则,违背或远离了这个目的,依法行政也就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据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约有80%的法律法规是要由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的。
因此,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能否依法行政。
必须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公共事务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执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这样,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通过政府行为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三、依法行政的重点和关键
1、依法行政的重点是依法治官,而不是治民,是依法治权,而不是依法治事
这也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是我国封建法的本质。
受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我们一些领导和干部一提起法治,就自觉或不自觉的首先想到的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是治官、治权。
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和观念上明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要认识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己身份的二重性和手中权利的二重性:
就是本质上我们是人民的公仆,同时又是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者;我们手中的权利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同时这种权利主要是通过我们来行使的。
我们一定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利。
如果不是这样,人民的公仆就有可能变成人民的主人,人民的权利就有可能转化为个人的权利,就会产生消极腐败现象。
2、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严格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认真履行法定程序。
胡作非为不行,不作为也不行,程序是看不见的政务,尤其要重视法定程序,切实树立依法行政,就是以程序行政,“违反法定程序也是严重违法”的观念。
要严格执法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基本含义是:
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只能行使法律授予与其职能相一致的权利,因而成为职权。
职权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利行政机关才能行使,否则就是越权。
当然,法律禁止的行为,行政机关就更不能做。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原则是,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才能行使。
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
理由十分简单,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机关,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以行使权力。
人民没有通过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当然无权行使。
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有限性和法定性,是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一切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利时,都必须懂得和始终恪守的基本准则。
认为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无所不可为的观点,是违背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准则的。
二是关于不作为、职权与职责。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公民权利的另一重大区别在于能否不作为和放弃权利。
职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说明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不能超越职权。
但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是要求行政机关运用它去完成某一使命,否则就没有必要授予其权力。
正因此,行政权力就不仅仅是享有某项职权,同时也是承担义务。
行政机关在享有某一职权的同时,就承担了合法行使职权的义务,即职责。
职权和职责是同时并存的,不完成使命就是失职。
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是行政权力的特点所在。
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一种自主决定的权利。
权利主体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国家对此给以许可和保障,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均不能干涉。
行政机关的职权虽然也是法律授予,其活动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不能放弃职权。
正因如此,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影响公民权利行使时,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关于自由裁量。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但是,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预测、穷尽一切,这就产生了法律规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差距问题。
行政法上解决这一差距的办法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两类。
对变化不多,需要严格统一的事项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照规定办事,没有选择的余地,这就是羁束裁量。
这类裁量很多,如果行政机关不按羁束规定行使职权,就是违法。
例如,税收中有一些数额规定就十分具体,没有任何上下活动的余地。
对情况复杂,需要行政机关视具体情况有所变化的,法律常常在范围、条件、种类、幅度等方面作一些灵活的规定,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时按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这就是自由裁量。
典型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的种类有三,警告、罚款、拘留;其幅度为罚款1至200元(除赌博、吸毒、卖淫),拘留1至15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各种处罚名称和与之相适应的处罚条件,进而规定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允许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有灵活处理的余地,这对于行政管理适应变化多端的实际情况是有好处的。
行政机关的处理如果超过了自由裁量的范围,如治安处罚以外再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200元,拘留16天,就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撤消。
必须指出,自由裁量并不是无限的、绝对的自由,而是指法律规定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在此法定的范围内有选择的余地。
因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依法行政并不矛盾。
3、行政管理必须法制化
行政管理法制化是指在行政管理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都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符合法律管理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行政管理法制化是为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就行政权力的来源而言,是来自人民,来自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就是执行人民意志的机关。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表达其意志。
表达意志的最基本的形式是立法。
执行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这是我国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对行政机关最基本的要求。
二是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制经济。
从法律的角度说,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
计划经济时期也有法律,但由于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行政机关常常直接掌握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因此,行政命令常常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决定性。
但市场经济不同,企业一旦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活动只能受法律的调节和拘束,行政命令失去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威力。
要规范、影响经济的变化和发展,就只能依靠法律。
只有依靠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才能建立起市场主体的活动和竞争规则;也只有依靠法律做出的行政命令,才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世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只能是法制经济,行政权力在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影响、调控、干预、管理市场主体的活动中,都必须充分遵循法制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稳定的、有良好秩序而又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体制。
三是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建立法制国家的核心。
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战略目标。
法制国家是一个全面的要求,它要求公民、法人、机关、领导人,都应严格依法办事,形成一个人人守法,依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法制社会。
也就是说,所有人的行为,都必须“法制化”,在这些“法制化”中,关键、核心是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这是因为,首先,虽然民事关系的存在要比行政关系更为广泛,但在现代社会中,相当多的民事关系都要直接间接受到行政管理的影响、干预。
即使最简单的婚姻关系,也要由民政部门登记。
很多民事行为要经行政机关确认或审批,很多民事纠纷可由行政机关先作出裁决等等。
在这里,这些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制化,显然是十分重要的。
否则就会影响民事关系的正常发展。
其次,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法制化,显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没有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行为的“法制化”。
因此,在建立法制国家的过程中,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4、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实体法,有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权的,程序法是规定行使行政权的程序的。
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有的同志重实体、轻程序,以为有权即可办事,至于怎么办,那是无关紧要的。
这起码是一种误解。
从实际情况看,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就难以保证行政权的正确行使,甚至可能导致滥用权力,欺侮老百姓,扼杀社会生产力。
这是很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
有的同志认为行政程序碍手碍脚,由于怕违法、怕当被告、怕赔偿,于是产生消极情绪,束手束脚,该管的事也不管了,这也不对。
法律规定了,不按规定办就是违法,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是违法的。
需要明确的是,行政程序既是对滥用行政权的制约,也是对正确行使行政权的保障,两方面结合起来,对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至关重要。
总之,整个政府法制工作,立法也好,执法也好,执法监督也好都要深刻领会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切实地而不是口头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以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切实履行法定职权,而且要注重实践检验,讲求执法后果,通过依法行政,落实到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
四、依法行政中的认识误区
正确理解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实践中需要纠正以下错误认识:
1、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理社会
依法行政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规范的是行政权力而不是老百姓。
依法行政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而不是权力。
依法行政的含义是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用法去治行政相对人。
克服以上错误认识,必须彻底抛弃传统的“官本位”观念,树立“民本位”的观念,切实认识到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认识到依法行政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2、依法行政就是按照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或文件规定“行政”
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着“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某些行政机关热衷于通过制定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扩大本部门行政权力,维护本部门利益。
从而出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互相打架、甚至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需要指出的是,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须是符合法制统一原则的,仅依“从部门利益出发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行政”不是依法行政。
3、群众必须守法,群众守法了,政府部门才能依法行政
例如,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常有这样的例子,一些农户因为多方面的需要——或是为了发展养殖业,或是为了住宿方便,或是为了交通便利,往往有不经依法批准或违法批准而在耕地上建房的情况。
依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群众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
于是,又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土地主管部门会以罚代法,该拆除的不拆除,该没收的不没收,一罚了之。
违法的群众认为自己违法了,理应受到处罚,执法者认为你违法了就该受到处罚。
似乎是合情合理,实际上是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行政的误解,其行为也是违法的。
4、部门必须守法,只要部门守法了,就是做到了依法行政
这种认识大都存在于各级政府的领导者思想中。
有不少领导往往强调,某某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只要你们能依法行政就可以了。
似乎我们的各级政府不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之内。
事实上,依法行政的主体必须包括各级政府,更包括各级政府的各位领导。
5、处罚追究责任的误区
这个误区来源于上一认识误区。
有一些政府领导或地方党委的领导认为依法行政是各个政府部门的事情。
所以,一旦一些部门出现了违法行政的事情,被追究责任的往往是部门的领导、主管领导和具体当事人,很少涉及到政府领导或党委领导。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部门的违法行为是由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直接授意、直接参与、直接干预导致的违法。
而在追究责任时,这些领导则“逍遥法外”,更使一些领导的认识继续认为只要部门不违法,就是做到了依法行政。
如此下去,依法行政则永远是一句空话。
6、对“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误解
我们有些领导说依法行政时,一定会强调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
但一遇到具体事情,可能就回忘记了自己也在“全社会”的范畴之中,便会做一些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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