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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论赛四辩发言稿大全
辩论赛四辩发言稿
(一)
各位评委,双方辩手:
大家好!
首先谢谢大家给我机会参加辩论。
作为反方的四辩,我要对我方在陈述阶段和自由辩论阶段做出总结,并进一步说明我方的观点。
陈述阶段,我方一号辩手开始便申明了我方辩论的目的,是论证“乐而知足”这一词语中存在的快乐和知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人们因为精神世界上的快乐而感到满足。
我方辩手用了中国古代文人的例子来说明,只要精神上快乐,人们便不会感觉到不满足。
之后二号辩手和三号辩手则针对对方辩友立论中的矛盾对对方的论点“知足而乐”进行反驳,并且引用了完整的弗洛伊德心理学人格结构系统来反驳了对方辩友单纯从本我的快乐原则这一片面角度对“知足而乐”做出的所谓正确解释。
自由辩论阶段,我方辩手开始便承接了陈述阶段三辩的问题,继续针对对方立论方面的根本矛盾做出反驳,对方辩友在我方再三要求下对自己的立论方面的矛盾做出解释,并且把开始时单纯的用本我的快乐原则来论证“知足而乐”变成我方三辩已经陈述过的完整弗洛伊德心理学人格结构系统。
在讨论过程中我方一辩把“乐而知足”引申到一个更高的角度,即精神上的快乐能够引起对物质上欲望的降低,从而达到乐而知足。
但对方辩友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而是从个人的角度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快乐”进行争论,直到自由辩论结束。
从上面对前两个阶段的总结来说,我方辩手一直围绕“乐而知足”这一观点,用各种事实及理论进行论证,下面是我对于我方论点的补充解释。
“乐而知足”,并不是说,快乐产生了满足之后就停滞不前了。
这里面的“知足”,指的是对自身现状及未来发展的满足。
是一种带有预见性的满足。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现在在做小职员,他感到快乐,对自己的生活很满足。
并不是说他满足于十年之后他还是小职员,而是他知道按照目前的生活步调来说,十年后他会做到什么位置,他对这个位置觉得很满足。
同理可知,对方辩友提出的变态杀人狂的例子,是因为他感到快乐之后,对杀人狂的生活很满足。
之所以他会继续这种变态的生活,那是因为他觉得快乐,从而产生了满足感。
由快乐产生满足感,证明了我方的观点是正确无误的。
而对于“知足而乐”这一观点,我方认为是错误的。
通过前两个阶段,我方已经说明“知足而乐”跟本就不是人类的本能。
而且知足之后是否就会感到快乐呢?
我们可以看看秦始皇。
他的功业就当时而言是最大的,他应该是知足的。
但是他快乐吗?
肯定不快乐。
如果快乐,他就不会焚书坑儒,修长城,建阿房宫,甚至让徐福带5000童男女给他找长生药,做一些随意夺走别人财产和性命的暴行。
我举这个例子,可能对方四辩辩友会说,“知足不一定快乐,可是在那些事例中的那些人他们到底知足了没有?
”的确我们无法得知别人是否知足了,既然如此,您又怎样证明您的例子里那些人是否知足呢?
无法判断对方是否知足,您又如何能说他知足而乐?
对方辩友的“如若没有很多人相信“知足而乐”或者“知足常乐”,那么这样的概念也不会延续至今,广泛流传了吧?
”这句话则让我觉得,好象是谎话说了一千遍就会变成真话。
“三更半夜”这个词大家也都这么说,那三更真的就是半夜吗?
半夜应该是2.5更才对吧。
我们有自己的
脑子,我们可以自己思考事情的对错,不一定说了几千年的话都是对的。
综合对前面两个阶段的总结和最后对于各自论点的一点补充,相信大家能够更好的理解我方的“乐而知足”的观点。
谢谢大家。
辩论赛四辩发言稿
(二)
正方:
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
反方:
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
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
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
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
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
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
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
对方辩友一直回避我方提出的取证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安机关将会面临取证的难题。
大家关注小悦悦事件,很大原因是摄像头拍下了见死不救的___位路人,但不是每一个公共场所都有摄像头的,况且公共场所的人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要查清哪些人见死不救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
“彭宇案”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可操作性都不强。
第四,见死不救入刑的刑罚过重,建议可立法但不应入刑。
对于处于危险境地的人,没有法定义务,只有道义上的义务的人们当然有作出救助与否这种选择的自由权利。
我们可以谴责见死不救,可以鼓励见义勇为,却显然不能以犯罪的名义威胁和强迫人们去承担道义上的义务。
我方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这样的刑罚过于沉重了,有悖于现代的法治观念和现代社会国家减轻刑罚的立法趋势。
建议可为见死不救立法,以其他较和谐的方式来解决。
各位评委,各位同学,通过前面的辩论以及我方的论述,难道您还要站在对方辩友的立场认为应把见死不救入刑吗?
那么,下一个流血又流泪的英雄很可能就是您了!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我方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
辩论赛四辩发言稿(三)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们,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我方的观点是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首先我要感谢对方辩友在这场辩论赛中的激情澎湃,但我也想奉劝对方辩友一句:
有理不在声音高啊。
对方辩友虽然慷慨激昂振振有辞,但却丝毫不能掩饰其逻辑之模糊不清,其立论之苍白无力。
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其实刚才一连串的争议都源于对方辩友在展开话题时的几个关键错误。
下面,请各位和我一起,把对方辩友今天的偏颇之处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吧。
第一,李代桃僵。
我方一辩在立论中已充分论述过小节与细节的巨大区别。
但对方辩友仍一直任意地将细节的影响嫁接到小节之上。
依对方辩友“小节可转化为细节,小节的价值等同于细节”的逻辑,那么我到想请问对方辩友,我们知道碳和钻石的化学成分相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难道我们就说黑乎乎碳和璀璨的钻石的价值相同吗?
那对不起了对方辩友,我买得起一公斤的碳,可惜我连一克拉的钻石也买不起呀!
第二,错误理解“拘”字定义。
刚才我方二辩已经提出,”拘小节”的“拘”的意思是“拘泥”,很明显拘并不等于重视。
“拘”是被动词,而重视是主动词。
对方辩友把主动词和被动词混为一谈,看来对方辩友显然是对“拘”字的定义造诣不深啊!
第三,偏离辩题。
我方三辩早已说明现在我们是在谈成大事者,而不是如何成大事。
而对方辩友却对此滔滔不绝,但只可惜前提提错了。
而对方辩友的立论明显偏离了辩题,在概念上又举棋不定。
同时又无法举出可证明您方观点成立的例子,甚至还在指不出我方论点有任何不合理的情况下,胡乱给我方扣帽子,可真是机关算尽,却又掷地无声啊!
华丽的言辞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诗意的浪漫无助于情理的升华。
下面就由我来总结我方观点吧:
首先,提倡成大事者不拘小节并非好高骛远,而是让人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从整体的高度把握事情。
其次,成大事者不拘小节是人类本身的限制所决定。
人生不过短短数十载,成大事者虽然拥有比一般人更卓越的思想和更超群的能力,但在成大事这样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中,怎能把有限的时间、精力拘泥于细枝末节呢?
最后,不拘小节能为想成大事者提供开拓思路,另辟蹊径的机会,意味着成大事者要与时俱进,不拘泥于固有的模式。
试想,如果刘备拘于小节,送还荆州,哪里有三分天下的汉室西蜀?
如果太宗拘于小节,严惩魏征,哪里有贞观之治的政治清明?
如果李白拘于小节,郁郁而终,哪里有笑傲五侯的诗酒风流!
相反,樊哙不拘小节,闻帐救主,得封列侯;司马迁不拘小节,忍辱著书,名垂千古……正反两方面的例子都言之凿凿地向我们阐述这样一个颠簸不破的真理:
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那么,最后,我将送大家一幅对联来结束我方陈词:
上联:
成大事,创伟业,注重每个细节
下联:
露锋芒,扬国威,不拘所有小节
横批:
梦想成真!
辩论赛四辩发言稿(四)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我不敢说对方辩友顽固,但是我不得不指出对方辩友的几个错误。
第一,刚才对方辩友说到过一段时间,城市化就不再城市化了。
那对方辩友是不是要告诉我,上海南京城市化了是不是他们的生活质量就比我们低了呢?
第二,刚才岁方辩友说我们的城市化是一个静态过程,殊不知城市化是一个发先问题并不断改进的过程啊!
第三,刚才对方辩友说农村变成城市不行,城市变成农村不行,那情对方辩友为我们新中国的建设之一个方向吧!
下面请允许我继续阐述我方的观点,城市化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鉴于刚才对方一再混淆概念,我不得不重申城市化和生活质量是两个问题。
首先,城市化是一个社会概念,即面而非点。
再者,城市化也并不是简单的将农村变为城市,否则社会的发展将要是“灭耕地,存水泥”了。
再者,对于生活质量,生活包括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两个方面,所以我们所说的生活质量也包括物质生活质量和精神生活质量两个方面。
下面请允许我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物质生活质量角度,城市化在政府规范的指导下,通过人们去力求新的生产,犹如无形手在推动经济的发展,使生产力得以进步,生产关系完善,从而提高了作为物质生活质量标准的第一、第二产业的水平,当然,这只是从理论上看,那事实又是怎样呢?
工业革命以后,全球变进行城市化,虽然我国开始较晚,但成绩斐然,从大范围看,GDP数额增长一支独秀,生产力突飞猛进,生产关系日益完善,从小看,我们从住草房到住楼房,从吃不起窝窝头到能买粮,城市化功不可没啊!
第二、从精神生活质量角度来看,首先城市化让人们集中的生活工作在了一起,提供了一种不断完善车的城市化生活模式,提供了更各种场所,让人们可以地更好交流、沟通。
再者,城市化通过经济手段,不断推动教育文化的发展等产业的发展,提高作为生活质量标准的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再次,城市化过程中,随着物质生活不断丰富,新鲜血液不断注入,人们的观念眼界不断提升,比如说辩论赛的产生就是一例,当然一切事物都不理想的,也并非完美的,城市化也不例外,难免会有弊端,城市化不可能提高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们。
所以我们应该从整体的,主流的眼光去看待城市化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当我拿起这张白纸,我希望大家说这是一张白纸,而不是一个墨点啊。
最后让我们放眼社会,城市化给人们带来的提高下辖呢日益见,才被作为一次项方针提了出来。
感谢我们亲爱的祖国和党委为我们指出了走城市化的道路,,让我们沿着城市化的额道路大踏步地想走下去吧!
因为千言万语,千事万例均已经证明了,城市化确能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
谢谢!
辩论赛四辩发言稿(五)
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
大家好!
对方辩友的发言卓实精彩,细细听来不难发现对方辩友的论证逻辑其实就是以下两点:
1、一个事物从没有到有事一种进步,大学生从没有工作可做到做保姆是一种进步。
2、对方辩友认为保姆这个行业具有广阔的就业前景,而大学生又具有较高的素质,两者一拍即合。
于是,对方辩友得出结论,大学生从没有工作到有工作和大学生从事保姆行业就证明了大学生做保姆是就业观念的进步。
但是整个辩论过程对方辩友一直没有论证这两点如何体现了就业观念的进步,进步在哪里。
希望接下来对方4辩的总结陈词能给大家好好论证一下。
我方认为“大学生做保姆是人才的贬值”,下面就我方观点做以下总结:
1、大学生做保姆,人岗不相适。
正如斯坦福大学校长约翰.汉尼斯所言:
“大学教育区分专业正是因为侧重于不同培养预期以满足社会对不同人才的需求。
”
高等教育的知识技术为主的属性和保姆行业以服务为主属性不契合,大学生做保姆与其培养预期相违背。
因此结合保姆行业的需要和大学生的实际才能考虑,大学生做保姆是人才的贬值。
2、大学生做保姆,用不当其时。
大学生涌入保姆市场,不仅自身价值大打折扣,而且还挤占专职保姆的就业岗位,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
延误了对人才的及时使用时效,没有把在对的时间对的人放在对的工作岗位上去,使其不能充分施展才华。
人才贬值趋势的扩大化在所难免,导致群体性的人才贬值。
3、大学生做保姆,人未尽其才。
大学生做保姆,缺乏充分施展才能的合适舞台和条件。
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正如北大第一任校长蔡元培所说:
“大学是社会之光,它本来就要照到更需要它的地方。
”社会培养人才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使用人才,人才只有用好了,才能体现价值,发挥效能,成为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从___年___月,全国第一次人才工作会议,到前不久颁发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___-___年)》,都旗帜鲜明的指出把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特别是引导大学生从学生到社会的第一步,尽早的投入社会,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实现人生与社会的共赢。
___总理曾语重心长的告诫在校大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实现人生的最大价值。
因此,终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大学生做保姆是人才的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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