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法之企业的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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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法之企业的分类
公司法之公司的分类
要想知道公司的分类,必须对公司的概念作一解释。
明白公司的概念,才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司的分类。
通常学说主张,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上述主张要点如下:
第一,公司是法人。
在法律上,司法关系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与法人。
公司属于法人。
表达准确一点,公司系独立于设立公司的股东的法人,是股东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公司是社团法人。
在法律上,因人的组合而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自然属于社团法人。
第三,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为社团成员谋求利益,体现在诸如年终分红派息、送配股份和剩余财产分配。
与此相反,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是社团法人,但它并不以盈利为目的。
公司设立目的在于为社团成员谋取利益的提法,容易使人发生误解。
更为确切提法是,公司的目的在于股东股份价值的最大化。
不仅仅在于股东短期利益,还在于股东长期利益。
第四,公司就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社团法人,有民法上的社团法人,比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特别法上的社团法人,比如合作社等。
公司是以公司法设立的。
上述提法,应在广泛意义上的理解,公司成立存续依据是公司法,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企业组织法。
对公司的概念已有初步了解,我们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对公司的理解。
公司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七个,下面我对这七种标准逐一进行介绍。
一、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的分类
采用股东视角,股东对于公司债务可仅在出资范围能承担责任,也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寺承担责任,前者为有限责任,后者为无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态可能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或是两种责任形式的结合。
以股东责任对公司进行分类,是公司分类的基本形式,也是各国公司法采用的法定形式。
在该标准下对公司分类,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类型在前述的公司产生史上先后出现。
(1)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组建,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所谓无限责任只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做出清偿;所谓连带指股东内部约定的偿还比例对债权人无效,每一股东必须对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指有部分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两合公司处于无限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过渡的中间阶段,兼具有资合和人合的特征。
无限责任股东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股东以资金为基础对公司债务负责。
(3)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指有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自诞生之日起,股份公司就以其方便、灵活、便于集资、易于分散风险等优点,成为筹措资本的最佳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虽然比不上有限公司,但因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庞大,股该类公司在经济中的作用是其他公司无法比拟的。
(4)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但后者对公司债务仅以份额化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股份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的出资为概括性出资,不做具体划分,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划分为等额股份。
(5)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有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前已述及,有限责任公司是产生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它的出现是在总结即存公司形式及实践的基础上,对公司形式的发展。
二、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公司运营可以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也可以以资本为信用基础,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这种分类是对前述公司分类的归纳,但采用的是债权人视角。
(1)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以股东的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因为以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故股东之间具有较强的牵连性,相互之间以信任和合作为基础,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
(2)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以公司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的偿债能力取决于公司的资产状况,股东相互之间并无太高的信任要求。
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多对资合公司的设立与经营规定条件,如经营状况公开等。
(3)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的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的资本状况,兼有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的特点。
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是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
在这些公司类型中,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也有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从而兼具人合与资合的特点。
3、以公司外部控制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法律上独立的公司间可以存在特殊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根据公司外部的控制关系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惟需注意的是,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的分类只是针对具有此种关系的公司,相当多的独立公司并没有纳入到这种分类中。
这是分类方式中重要的一种。
(1)母公司
母公司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母公司与控制性公司经常作为同义词使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有两种原因:
控股,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基于股份持有;协议,公司间通过协议完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
控股公司可细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前者只以控股为目的,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后者除控股外,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
(2)子公司
子公司指一定比例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虽然与母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子公司与母公司一样,也是独立的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标准的分类
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向外扩张,需要在不同的地方开展业务,公司可以采用设置分支结构的方式来完成经营活动。
这时,在原公司与新设的分支结构间给构成了一种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
以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
(1)本公司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对其组织系统内的全部分公司或非独立经营机构进行管辖的公司。
本公司对外是独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财调配、人事安排等均由本公司负责。
(2)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对外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公司可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说明,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故而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5、以公司国籍为标准的分类
公司国籍是公司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从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表明了公司权力和义务的依据。
因为公司的国籍,公司与特定国家产生了固定的法律关联,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这里采用的视角是国家主权。
(1)本国公司
本国公司,又称内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享有本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本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公司。
在认定公司的国籍问题上,各国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有设立准据法主义、股东国籍主义、设立行为地主义、住所地主义等不同标准。
我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即依照我国法律成立或在我国被批准成立的公司均为我国公司。
(2)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指不具有所在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没有按照所在国的法律登记成立,所以外国公司如欲在所在国开展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则只有在得到该国的批准后才得以在该国从事营业活动。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是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成立,属于我国本国公司的范围。
(3)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指以一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处、分公司或子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醒目的经济现象。
必须指出,本处将跨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并列,只是突出其国际属性。
跨国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跨国公司的内部关系可用前述的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去界定。
6、以公司资本来源为标准的分类
公司的出资主体可以为不同的形态,依照出资主体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1)国有公司
国有公司指公司资本全部或主要来源于国家的公司。
国有公司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投资机构或国有企业单独或联合投资成立,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同时适用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就是国有公司的一种。
(2)集体公司
集体公司指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司。
这类公司是从集体企业发展而来,是集体企业采用了公司制的形式。
(3)私营公司
私营公司指由自然人或者私营企业投资设立的公司。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个人或者私人企业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资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指有其他国家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参与投资,按照资本输入国法律组建公司。
我国现阶段的外商投资公司在形式上由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和外资公司。
我国一直以来对公司和企业以这种分类为主,资本来源成为衡量我国公司的标志。
但资本来源的分类方法突出主体属性,为公司的不平等对待埋下了根源;国有、集体、私营等分类也不尽相同,相互有交叉或重合,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已被逐渐淘汰。
7、以公司股东构成为标准的分类
公司筹措资本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也可以仅有数位发行人完成;公司的股份既可能在社会公众间转让,也可能被限制转让。
依照公司股东的构成和股票转让的方式为标准,公司可分为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
(1)封闭公司
封闭公司指公司资本全部有设立人拥有,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转让出资受限,实行非开放性经营公司。
该种公司最早创制于1907年英国公司法,当时将股东人数限制于50人以下。
由于不能向公众发行股票份,与公众无关,故而被称为封闭公司。
封闭公司类似于大陆法制的有限公司,但两者不完全相同。
在英国,封闭公司的外延还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广。
(2)公开公司
公开公司指设立该类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招股,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的公司。
公开公司于大陆法系的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但两者也不完全等同。
英国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公开公司,大陆法系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能以发起方式设立,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由此可见两者外延不完全重合。
英美法系区分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并对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总体而言,公开公司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规制。
这仅是公司法的一部分,对公司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对公司责任的划分与公司所应承担义务的区分,这对实体公司的发展是有意义的,希望这些内容对读者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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