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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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为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我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根据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社(银行)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13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大呆账准备金提取力度,提高拨备水平;加快消化历史包袱的进度,夯实经营基础;做实利润,进一步增强风险抵补能力,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深化农村信用改革以来,全省信用社(银行)经营状况持续向好,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但还存在不良贷款余额大,不良率高,拨备缺口很大,呆账准备金提取力度不强,呆账贷款核销进度缓慢,历年亏损挂账集中在北少数联社等突出问题。
因此,各行、社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省联社一届五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提出的年度全省信用社(银行)经营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加大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力度,努力完成当年的拨备提取计划,有条件的行、社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情况和风险程度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加快消化历史财务风险的进度;认真做好呆账核销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坚决制止不合理、不合规的开支;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年的财务状况,切实做实利润,解决好突出问题。
二、认真做好核对账务、清理资金、清理财产、清理投资和同业债权等项工作
(一)核对账务。
各行、社在年终决算前要全面核对账务,包括库存现金、内、外账务,其中各类往来账的核对面要求达到100%,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并将账务核对的情况在决算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加以说明。
同时,原则要求信用社、统一法人社、农村银行的行(社)内往来科目借贷方余额相等;如不等,
必须在决算说明书中重点说明,并按要求进行自查。
年度账务核对资料(包括对账单、账务核对报告和明细表以及处理意见),要经核对人(二人以上)、会计主管
(内勤主任)或委派会计签章确认,重大账务核对需要经分管的高管人员签章后,装订成册,纳入会计五年期档案管理,并作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级管理的考核内
容。
(二)清理资金。
各行、社要在年终决算前要全面清理资金,重点清理业务周转金、应收、应付款项、应收未收利息等过渡性资金的清理工作,力争在决算前做到应收尽收,未能按期收回的必须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收回。
(三)清理财产。
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应根据分户账、登记簿、管理卡进行清理,如有损失和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账账、账簿、账实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清理,重点是当年购建的固定资产的合规性以及固定资本比例的控制范围;对在建工程的清理,重点清理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对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清理,重点清理挂账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及时摊入成本。
努力降低非生息资产占用比例,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对未按规定提取折旧和未及时摊销成本的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在计算效益工资的综合利润中予以扣除。
(四)清理投资。
对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进行清理,应根据分户账进行清理,重点清理投资类不良资产,对形成不良的投资要制定消化计
划,逐年消化,并按规定提取减值准备。
(五)清理同业债权。
对拆放同业款项、存放同业款项进行清理,重点清理到期未能按期收回的款项及同业债权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同类资金利率的款项。
三、有关会计核算、财务事项
(一)关于《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执行问题。
财政部于年12月7日,颁发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为了尽快在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实施新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省联社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按照“积极准备、稳步推行”的原则,力争在明年前做好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从年起,在执行国家对农村合作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的同时,研究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今年各行、社的各项财务处理规定,仍然按原办法执行。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有结余的,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
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
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
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金融企业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三)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1.提取比例。
如果是提而未用的,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如果实际使用的,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列入成本。
2.开支范围。
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
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培训岗位、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及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
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按照省联社规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
职教育,在职工教育经费账户列支的费用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关于呆账准备金提取。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用社(银行)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8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社(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发〔
〕24号)要求,提取呆账准备,凡未按照规定提足当年拨备的县(市、区)联社、农村银行,将严格限制其现金分红和发放绩效工资。
1.呆账准备提取范围。
信用社(银行)应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呆账准备,具体会计科目为:
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进出口押汇、待处理抵债资产、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
性公司、应收利息(不合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等科目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长期投资(不合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入股联社资金、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买入外币票据、买入返售债券和存出保证金。
2.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比例。
(1)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即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2)农村银行除按规定提足信贷资产风险准备外,还应按照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标准提取坏账准备,当年难以提足的可以制定分年度计划,逐年达到标准。
(3)对贷款损失准备已提足的农村信用联社,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对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予以合理估计并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4)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信用社(银行),其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5)在税收上,计提的需要纳税调整的资产减值准备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股金分红。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用社(银行)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88号)文件精神,股金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红。
1.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又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信用社(银行),可以适当提高股金红利分配比例,其利润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其他信用社(银行)利润分配中,要严格限制分红比例。
2.当年亏损的信用社(银行),除政府给予的分红资金补贴可以用于分红外,一律不得进行其他股金分红。
3.当年盈余,但有历年亏损挂账亏损的信用社(银行),允许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前,按照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且不超过两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分配股金红利。
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再按税收规定弥补历年亏损挂账。
4.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信用社(银行),股金红利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其中,现金分红比例不高于5%。
(六)关于利润分配。
各行、社实现的年度净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未分配前的股金红利;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按不低于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职
4.提取一般准备。
具体提取比例由各行、社董事会(理事会)确定,但一般准备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5.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6.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利润。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
构信用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4号)文件规定:
各县(市)联社、农村银行每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要报当地银监分局和联社备案。
(七)关于管理费提取。
年度管理费仍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81号)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深化信用社(银行)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政
〔〕85号)继续按年度总收入2.5%的。
比例提取,其中2%由县级联社统筹使用,省联社按0.5%统筹使用。
农村银行、统一法人社不再提取2%管理费,只提取上划省联社0.5%的部分。
省联社统筹使用的管理费,由各行、社于次年2月底之前,直接上划省联社。
收款单位: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开户行: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账号:
3400008889010508000011306,联系人:
陈凤英,联系电话:
0551—
5620831。
(八)关于效益工资计算方法。
经省联社研究决定,对计算效益工资的“综合利润”公式修改为“A=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账面利润总额±按下达计划计提拨备多提(少提)金额±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按下达计划消化历史财务风险增加(减少)金额”。
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完善效益工资计算方法和加强考核分配管理的意见》(农信联发〔〕398号)和《关于修改计提效益工资涉及“综合利润”计算公式的通知》(农信联发〔〕7号)文件规定执行。
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占当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不得高于上年应提效益工资占上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
农村银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的规定,制定自身的效益工资方案。
1.营业网点安全防卫设施改造达到省联社三年规划且完成今年计划要求的,
并取得公安部门合格证书:
2.所有的历史包袱全部消化完成;
3.按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标准,没有不良非信贷资产;
4、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农村商业银行不良率不高于5%,农村合作银行不高于8%;
5.拨备充足率达100%,包括一般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含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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